爆破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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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翻坝高速第S10合同段爆破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主要工程量 1 三、本项目的自然条件 1 四、爆破施工范围 2 五、安全目标 2 六、爆破施工专项安全方案 2 (一)路基石方爆破 2 (二)人工挖孔桩基爆破 9 (三)隧道爆破施工 11 (四)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16 (五)爆破事故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 23 爆破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湖北三峡翻坝公路项目位于湖北宜昌市内,起点位于三峡大坝上游,宜昌市秭归县334省道的曲溪桥附近,起点桩号K1+000,与S334省道平面交叉,路线经过秭归县茅坪镇,穿越老虎岭隧道后,设置秭归互通与秭归县建东大道连接,路线穿越千秋坪隧道,陶家溪隧道、季家坡隧道后,路线经过夷陵区三斗坪镇、点军区小溪沟、三溪涧、桥边镇、联棚、鱼洋溪,沿地形布线至本项目的终点宜都市红花套镇汪家老屋,与宜长线高速公路在K58+139.289与沪渝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K0+618)以直线式互通相接。终点桩号为K57+776.425,路线全长57.776公里。本合同段起点桩号K53+500,终点桩号K57+776.425,长4.276km。 二、主要工程量 (1)桥涵工程 本合同段主线大桥渔洋溪1#大桥、渔洋溪2#大桥、渔洋溪3#大桥。桥梁结构形式为钻孔灌注桩,共84颗桩基,桩长1224m;双柱式桥墩;上部构造为预应力30米T梁,共220片T梁;涵洞(通道)共8座,其中2座拱涵,6座盖板涵。 (2)路基工程:路基挖方291164m3,填方603204m3;片石混凝土挡土墙39477m3。 (3)隧道工程一座:渔洋溪1#隧道,其结构形式为连拱,长190×2m(单洞)。 (4)互通立交一处:宜昌桥南互通(一期),其中:6座现浇箱梁桥,涵洞1座,路基挖土石方:1167155m3,填方332681m3。 三、本项目的自然条件 项目地处鄂西山地向江汉平原过渡带,总体地势西南高,北东低;项目整体位于黄陵背斜南东,长阳背斜和天阳坪断裂北东部,为构造剥蚀-堆积和侵蚀-溶蚀地貌。 项目所在区全年平均气温14.8℃~16.9℃,总降水量907~1445毫米,总雨日为125~158天。冬季冷暖呈现明显的阶段性,春季阴雨多,光照少,温度偏低。降水过程以连续性降水居多,降水量多,但强降水过程少,降水区域分布均匀。梅雨期较迟,降水集中。出梅天后有一段高温伏旱天气,8月中旬出现一次明显低温连阴雨。 区域内主要河流是长江及其支流,沿线地表水系发育,主要来自长江干流及支流的茅坪河,艾家河、卷桥河、刁家河等,大都为常年性河流,河水由南向北流入长江,6、7、8月降雨占全年50%以上,常出现局部性、大强度、灾害性暴雨。 路线经过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属湖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路线两侧存在滑坡、危岩体、崩塌与岩堆、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 项目所在地区地震活动较弱,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 四、爆破施工范围 结合本合同段工程特点、地质地貌,爆破施工主要涵盖:隧道工程爆破施工、人工挖孔桩基爆破施工、路基石方爆破施工三大类。 五、安全目标 在本合同段爆破施工过程中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无财产损失,确保我部施工安全。 六、爆破施工专项安全方案 (一)、路基石方爆破 石方开挖根据岩石的工程分类,确定相应的开挖方法:采用非爆破作业时,参照土方开挖施工工艺;采用爆破作业时,其施工程序为: 开挖覆盖层—→钻孔—→装药—→爆破—→装载机或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输—→清理松动岩石—→验收 1、爆破设计方案: 爆破开挖施工前,根据所开挖地段的地质情况,先进行爆破试验,确定各项爆破参数;在开挖施工过程中,不断修正爆破方案,以达到预期的爆破开挖效果。当路基开挖深度小于3.0m时,采用手风钻造孔,进行浅孔爆破;当开挖深度大于3.0m时,采用YQ-100型潜孔钻造孔,进行深孔微差松动爆破;路基开挖深度大于10.0m时,采用梯段分层深孔微差挤压爆破法施工;设计边坡以光面爆破成型,爆破后采用反铲处理边坡。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爆破规模,每次爆破方案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 石方量大且集中的地段采用潜孔钻机钻孔,深孔爆破法施工,大型机械配合装碴,实现机械化快速施工。其它地段采用手持式凿岩机钻孔,浅孔爆破法施工。 (1)深孔爆破法 进行深孔爆破时,先将地面修成台阶(梯段),梯段的倾角为600~750,高度在5~15m之间,炮孔分垂直孔和斜孔两种,炮孔直径d采用100mm。超钻长度大约为梯段高度的10%~15%(岩石坚硬时取大值),炮孔布置见图4-1。 深孔爆破炮孔布置图 图4-1 其它有关参数计算如下: 垂直孔的深度:L1=H+h 斜孔的深度:L2=H′+h 炮孔间距:a=K3W 底板抵抗线:W=d 式中:d——钻孔直径,m; h——超钻长度,m; H,H′——垂直孔、斜孔岩石厚度; p——炸药密度,kg/cm3; K′——单位耗药量,kg/m3,K′=1/3K; K3——一般在0.6~1.4范围内,常取0.7~0.85; τ——深孔装药系数,H﹤10m,τ=0.6;H=10~15m,τ=0.5;H=15~20m,τ=0.4。 W值确定后,可按L=W-Hctga估算l值,为确保凿岩机作业安全,l应大于2~3m,否则需调整W值。多排炮孔时,每排炮孔的距离b可取b=W; 炸药用量Q=τK′WHa (2)浅孔爆破法 用手持式凿岩机钻孔,钻孔深度视具体情况为3~5m,用塑料导爆管起爆,炮孔布置见图4-2。 炮孔主要技术参数及用药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最小抵抗线:根据岩石的硬度和爆破层厚度而定,可按下式计算: W=kd 式中:W——由炮孔底至临空面的最小距离,m; d——钻孔最大直径,cm; 浅孔爆破炮孔布置图 图4-2 k——系数,一般取15~30,坚石用小值,次坚石用大值。 炮孔深度: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而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L=K2H 式中:L—— 炮孔深度,m; H——爆破岩石厚度,台阶高度,m; K2——系数,坚石为1.0~1.15;次坚石为0.85~0.95;软石为0.7~0.9。 炮孔间距 :用排炮爆破时,同排炮眼的间距,视岩石 的类别、节理发育程度,由下式计算: a=K3W 式中:a——炮孔间距,m; W——最小抵抗线,m; K3——系数,采用火雷管起爆为1.2~2.0,采用电雷管起爆为0.8~2.3。 炮孔排距:当使用多排爆破时,如破孔按方格布置,则b=a,如炮孔按三角形布置,则b=0.86a。 用药量:浅孔炮用药量可按松动药包量的公式计算: Q=0.33KW3 式中:Q——炸药量,kg; K——单位岩石的硝铵炸药消耗量,kg/m3;软石为0.26~0.28;次坚石为0.28~0.34,坚石为0.34~0.35。 W——最小抵抗线。 (3)爆破施工安全作业规程 1)炮孔位置的选择。炮孔的位置、方向和深度都会直接影响爆破的效率。在布置炮孔位置时,尽量利用临空面较多的地形,或有计划的改造地形,使前一次爆破为后一次爆破创造更多的临空面,以提高爆破效果。选择炮位时,还要注意岩石的结构,避免在层理和裂隙处凿孔,以免降低爆破效果或失效。 2)钻孔。浅孔爆破时采用轻型手动风钻或支架式重型风钻。深孔爆破时采用潜孔钻机。 3)装药与填塞。装药前用高压风管将孔内石粉、泥浆吹净,并将炮孔口周围打扫干净。炸药采用药卷式,用炮棍将药卷逐一送进炮孔,并轻轻地压紧。装药量按松动药包量公式进行计算,实际操作时,常根据炮孔深度和岩石情况确定装药量,装药量一般为炮孔深度的1/3~1/2,不得超过2/3,最少不能少于炮孔深度的1/4。炮孔填塞采用干砂、粘土、碎石 等材料。 4)起爆和清方,采用塑料导爆管非电起爆法,起爆后用装载机或挖掘机清方,自卸汽车运输。 (4)施工注意事项 1) 开挖石方应根据岩石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于软岩和强风化岩石,能用机械直接开挖的均采用机械开挖和人工开挖。不能用机械或人工直接开挖的石方,才采用爆破法开挖。 2) 为减小爆破施工对边坡的稳定性影响,边坡采用光面爆破、预裂爆破,保持边坡的完整、光滑与稳定。 ①当石方风化较严重、节理发育或岩层产状对边坡稳定不利时,选用小型排炮微差爆破。 ②开挖层靠边坡的两列炮孔,特别是靠顺层边坡的一列炮孔,采用减弱松动爆破,以维护边坡的稳定。 ③当岩石走向与路线走向基本一致,倾角大于150°时,在开挖边界,沿设计坡面打预裂孔,孔深同炮孔深度,孔内不装药,孔的距离不宜大于炮孔纵向间距的1/2。 3) 爆破法开挖程序。石方爆破开挖必须严格按如下程序进行:施爆区管线调查→炮位设计与设计审批→配备专业施爆人员→用机械或人工清除施爆区覆盖层和强风化岩石→钻孔→爆破器材检查与试验→炮位检查与废渣清除→装药并安装引爆器材→布置安全岗和施爆区安全人员→炮孔堵塞→撤离施爆区和飞石影响区内的人、畜→起爆→清除瞎炮→解除警戒→测定爆破效果。 4) 施爆区排水。施工时注意施爆区的排水,在纵向和横向形成坡面开挖面,其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以确保爆破后的石料不受水浸泡。 (5)边坡清刷 1) 石质挖方边坡应顺直、圆滑、大面平整。边坡上不得有松石、危石。突出于设计边坡线的石块,突出尺寸不应大于20cm,超爆凹进尺寸也不应大于20cm,对于软质岩石,突出及凹进尺寸均不应大于10cm,否则应进行清理。 2) 挖方边坡从开挖面往下分级清刷边坡,下挖2~3m时,开始对边坡进行清刷,软质岩石用人工或机械清刷,对于坚石和次坚石,可使用炮眼法、裸露药包法爆破清刷边坡,同时清除危石、松石。清刷后的石质路堑不陡于设计规定。 3) 石质路堑边坡如因过量超挖而影响上部边坡稳定时,用浆砌片石补砌超挖的坑槽。如石质边坡为易风化岩石,还应砌筑碎落台。 (6)路床整修 1)开挖后的路床基岩标高与设计标高之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如过高应凿平;过低应用开挖的石屑或灰土碎石填平并碾压密实。 2)超挖大于10cm的坑洼有裂隙水时,采用渗沟连通,渗沟宽度不宜小于10cm, 渗沟底略低于坑洼底,坡度不小于6‰,渗沟应填碎石,并与路床同时碾压至规定的要求。 (7)控制仰、边坡平顺性、稳定性的关键技术 1)预留光爆层。 路堑边坡开挖时,采用预留光爆层,二次爆破施工技术。一是减轻爆破对边坡岩石的破坏作用,二是提高边坡的平顺性,减少超欠挖。预留光爆层爆破通过试验确定爆破参数。 2) 预留二次开挖层 土质路堑及软质岩石路堑开挖时,采用两边边坡预留20cm、底部预留20cm的二次开挖方法。开挖至预留层时,停止机械开挖,待进行路基路床施工时,用人工突击开挖。 2、爆破施工安全措施 ①建立指挥组织机构 设爆破指挥长1人,负责爆破过程全面指挥工作。下设施工组、技术组、安全组、群工组,各设组长1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②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 本合同工程石方爆破任务艰巨,安全、质量要求严格。爆破设计和现场指导由二名爆破工程师负责。对每次爆破效果要进行认真分析,成本核算,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爆破设计。爆破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 熟悉爆破器材性能与安全规定,并经市公安局考试合格后,才参加爆破工程。 ③建立严格的爆破设计审批制度 爆破规划、爆破设计要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征得业主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④使用技术熟练,素质高的爆破施工队伍 ⑤建立严格的爆炸品管理制度 在爆炸品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款操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爆炸品要做到专人保管,专人领取和专人登记的制度。 ⑥ 爆破前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1)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2)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波、飞石和冲击波的破坏; 3)防止爆破有害气体、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危险标志禁止通行; 5)将爆破信号的意义、警界标志和起爆时间(每日上午11:30~12:00;下午5:30~6:00)通知当地单位和居民; 6)起爆前,派出警戒人员检查,必须待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区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才可放后。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300m。 ⑦ 爆破石方工作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打眼、装药、爆破要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人员负责进行,并且应该有严密的组织和检查制度; 2) 在闪电打雷时,禁止装置炸药、雷管和联接电线。捣填炮药严禁使用铁器,所用引线要加以检查; 3)使用电雷管时,应指定专人掌握电爆机,并且必须等待电线完全接妥,员工全部避入安全带后,才可以通电点炮、联接雷管和引线要用特制的钳铗挟紧,严禁用牙齿咬紧; 4)爆破后至少要经过二十分钟才可以前往检查,巡视炮点。 ⑧瞎炮处理规定: 1)电力爆破通电后设有起爆, 应将主线从电源上排开,接成短路;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瞎炮处理完后,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爆破; 4)在瞎炮未处理完,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二)、人工挖孔桩基爆破 本合同段所有桥梁挖孔桩松软土层采用人工开挖,强风化岩及坚硬土层用风镐凿除,微风化岩用风枪打眼,浅孔松动爆破。爆破时先在孔外进行试验,确定不同岩层孔眼深度,炸药用量,松动面积,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孔内施工爆破;爆破采用电雷管爆破,不得使用导火线引爆;爆破采用单眼爆破,不准多眼爆破,在孔眼上覆盖土袋,孔壁四周用模板围护,支撑固定;爆破时所有孔内作业人员撤除孔外,确定桩孔内和孔口附近无人员外才能引爆;孔内爆破后通风排烟不小于15min,风量不少于25L/S。出土采用吊斗盛土,手摇绞车和0.5-1T卷扬机提升,开挖1米,衬砌1米。 1、在施工准备工作做好后,按照确定的开挖程序即可进行首节桩孔开挖。首节开挖完毕后,进行护壁衬砌,首节护壁高出地面30cm。 2、开挖时,不必将孔壁打成光面,要使孔壁稍有凹凸不平,以增加混凝土护壁雨土层的摩阻力。开挖施工中掌握自中心向外扩大,严格控制不超挖,护壁模板支立前必须修整成型,误差为±20mm。孔的中轴线,偏斜不大于孔深0.5%,截面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孔口平面位置与设计桩位偏差不大于50mm。 3、挖孔遇有微风化岩以及以上坚硬岩石时,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可以不护壁进尺,注意控制欠挖和超挖,进尺采用浅眼爆破开挖。炮眼深度控制在0.4~0.8m之间,并严格控制装药量,装药深度不得超过眼深的三分之一。孔内爆破采用塑料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起爆,起爆顺序由中心向孔壁。炸药优先选用防水效果好的抗水铵梯炸药,不得已采用普通炸药时,必须采用防水措施,确保不出现“瞎炮”。装药时采用“倒装引发”法,先将雷管置于洞底,其上安放炸药,炮眼装药后,用木棍捣实,用干燥粗砂和黄土堵塞。爆破时,覆盖孔口,以防飞石伤人。 4、为了提高爆破效果,装药时采用留空孔法,即根据炮眼布置,间隔装药。 5、挖孔达到设计标高后,即进行底处理,做到平整,无松动渣等软层,联系监理工程师进行终孔检查。如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处理。 桩孔开挖与护壁支撑两个工序必须连续作业,上一节护壁灌注后不必待护壁模板拆除即可转入下一米开挖施工。 6、桩孔内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戴安全帽、穿绝缘胶鞋; ②严禁酒后作业;不准在孔内吸烟;不准在孔内使用明火; ③每工作4小时应出孔轮换,有水作业不超过2小时进行轮换; ④开挖复杂的土层时,每挖深0.5~1米应用手钻或不小于φ16mm钢筋对孔底做品字形探查,探查孔底以下是否有洞穴、涌砂等,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挖掘; ⑤认真留意孔内一切动态,如发现流砂、涌水、护壁变形等不良预兆以及有异味气体时,应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 ⑥当桩孔挖至5米以下时,应在孔底以上3米左右处的护壁凸缘上设置半圆形的防护罩,防护罩可用钢(木)板或密眼钢筋(丝)网做成。在吊桶上下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防护罩下面,停止挖土,注意安全;若遇起吊大块石时,孔内作业人员应全部撤离至地面后才能起吊; ⑦孔内凿岩时应采用湿法作业,并加强通风防尘和人身防护; ⑧如在孔内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地面后方可引爆;爆破时,孔口应加盖;爆破后必须用抽气、送风或淋水等方法将孔内废气排除,对有毒气体进行检测后方可继续下孔作业; ⑨在施工中途抽水后,必须先将地面上的专用电源切断,作业人员方可下孔作业。 (三)、隧道爆破施工 本合同段渔洋溪隧道以Ⅳ类围岩为主,本方案仅列举Ⅳ类围岩为例。 1、Ⅳ类围岩采用CD 法施工钻爆设计 Ⅳ类围开挖每循环预进尺3.0 米。药卷、掏槽眼、辅助眼、底板眼为φ25mm,周边眼φ32mm 左半断面钻爆设计 1)、断面炮眼数量: N1=qs/αγ=(1.0×83.2)/(0.7×0.78)=152 个 其中:q—单位耗药量,取1.0kg/m3 s—开挖面积m2 α—装药系数,取0.7 γ — 炸药每米质量, 采用φ 32mm 药卷单位质量为0.78kg/m 因隧道开挖采用光面爆破,周边眼数量要比一般爆破多,增加 系数一般取1.10~1.20,现取1.15,因而炮眼数量为:N=N1×1.15=174 个 2)、掏槽眼采用直眼掏槽。 3)、各种炮眼深度计算 掏槽炮眼深度为:L=l/η+0.2=3.0/0.93+0.2=3.43m 其中:L—炮眼深度 l—每循环计划进尺数 η—炮眼利用率,一般不低于0.85 炮眼垂直深度取3.43m。 周边眼深度计算:L=l/η=3.0/0.93=3.23m 炮眼深度取3.23m。 4)、炮眼布置(见附图) 5)、每一循环装药量Q 及炮眼装药量的计算 为了确保光面爆破的效果,掏槽眼的装药系数根据经验取0.7~0.9,现取0.89。掏槽眼每眼装药量为:q1=3.43×0.89×0.78=2.38kg 掏槽眼总装药量为: Q1=2.38×9=21.42kg 辅助眼、底板眼的装药经验系数为0.65~0.85,现取0.81 辅助眼、底板眼每眼装药量:3.23×0.81×0.78=2.04kg 辅助眼装药总量:Q2=2.04×99=202.0kg 底板眼装药总量:Q3=2.04×12=24.48kg 因采用光面爆破,周边眼每眼装药量根据装药集中度进行计算: 取装药量集中度为:0.32 周边眼每眼装药量:q4=3.23×0.32=1.03kg 周边眼装药总量:Q4=1.03×54=55.62kg 总装药量:Q=Q1+Q2+Q3+Q4=303.5kg 采用乳化炸药药量为:303.5×1.2=364.2kg 右半断面钻爆设计(参数同左半断面) 1)、断面炮眼数量: N1=qs/αγ=(1.0×80.6)/(0.7×0.78)=147 个 炮眼数量为:N=N1×1.15=169 个 2)、无掏槽眼。 3)、各种炮眼深度计算 周边眼深度计算:L=l/η=3.0/0.93=3.23m 炮眼深度取3.23m。 4)、炮眼布置(见附图) 5)、每一循环装药量Q 及炮眼装药量的计算 掏槽眼每眼装药量为:q1=0kg 掏槽眼总装药量为:Q1=0kg 辅助眼、底板眼的装药经验系数为0.65~0.85,现取0.81 辅助眼、底板眼每眼装药量:3.23×0.81×0.78=2.04kg 辅助眼装药总量:Q2=2.04×124=253.0kg 底板眼装药总量:Q3=2.04×13=26.52kg 周边眼每眼装药量:q4=3.23×0.32=1.03kg 周边眼装药总量:Q4=1.03×32=32.96kg 总装药量:Q=Q1+Q2+Q3+Q4=312.5kg 采用乳化炸药药量为:303.5×1.2=375.0kg 起爆方式:采用非电毫秒雷管,为了提高传爆的可靠性,爆破网路采用复式爆破网路。 2、钻爆施工安全操作程序及标准 1)、在钻眼前由测工用全站仪、钢尺相配合,采用五寸台阶 法绘制挖断面轮廓线(用红油漆标画出轮廓线),然后按钻爆设计画出周边眼位置。经检查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方可开钻。 2)、钻眼按照不同孔位,将司钻工定点定位。钻工应熟悉钻爆设计图,能熟悉操作风钻,特别是周边眼,一定要有丰富经验的老钻工司钻,由专人指挥,确保周边眼准确的外插角,使两茬炮交界处端面连接顺直,同时根据眼口位置岩石的凹凸程度调整炮眼深度,保证炮眼底在同一平面上。 3)、清孔及成孔检查钻眼完成后,应严格成孔检查。按炮眼布置图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不符合要求的炮眼应重钻,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装药爆破;装药前,用高压风、水将炮眼内泥浆冲洗干净。 4)、装药 装药须分量分组,按钻爆设计图确定的装药量自上而下进行,雷管、炸药“对号入座”,要定人、定位、定段防止雷管断别的错乱造成瞎炮,所有炮眼均以炮泥堵塞,堵塞长度不小于20cm。 5)、连接起爆网络 按设计的连接网络实施。起爆网络为复式网络,以保证起爆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连接时要注意,导爆索的连接方向和两节点的牢固性,导爆管不能打结和拉细,各炮眼雷管连接次数应相同;引爆雷管用黑胶布包扎在离一把导爆管自由端10cm 以上处,连接好后要由专人负责。 6)、非点炮人员撤离到安全区才能引爆。爆破后,如有瞎炮,要由原装药人进行专门处理,并及时检查光爆效果,分析原因,调整爆破设计。 安全技术要求: 1)、相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钻爆设计的主题思想。因围岩变化或其他客观需要调整钻爆参数,必须经过主管技术人员认可。 2)、光面爆破标准 ①断面轮廓与设计轮廓基本一致; ②周边眼痕迹保存率硬岩不小于80%,中硬岩不小于70%,软岩不小于60%; ③杜绝欠挖,严格控制超挖量,使其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④基本消灭两茬炮之间的错台; ⑤炮眼利用率不小于90%。 3)、周边眼位置必须布设在断面轮廓线上,间距55cm,允许误差±5cm。 4)、钻眼力求“准、平、齐”确保钻眼深度一致,深度允许误差5cm。 5)、爆破工装药应按钻爆设计进行,不得人为随意增减药量, 准确控制起爆顺序及周边眼装药量,周边眼必须采用φ25 卷,对于围岩坚硬地段可适当增加一卷作为底药,所有炮孔均应用炮泥塞,以保证爆破效果。爆破工装药前应检查钻眼质量,对不合格孔眼有权要求开挖工重钻,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6)、测工必须精确控制断面中线、标高,准确绘断面轮廓线。 (四)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破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施工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工程建设中施工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四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配合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 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条 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二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三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作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 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 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作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 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 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 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四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 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 守库任务,保证24 小时有人在岗位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五条 爆炸物品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六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七条 对于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八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在单位间调剂、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九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保证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一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在爆炸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三、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一条 公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看守。 第二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第三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作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第四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量相符。 第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 度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第六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 米;底部应垫高0.2-0.3 米。 第七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 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 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垫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一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之后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需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三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 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四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库房墙体应为24 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 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 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 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 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 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 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 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 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检查。 五、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第二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需到持有“爆破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六、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输手续。 第二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辆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四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五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六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七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高出车帮;装卸雷管不得超过两层;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 第八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人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七、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一条 爆破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许可证”收回。 第四条 使用爆破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破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五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 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在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置。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八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八、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放置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九、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 协助施工单位作好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 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立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三) 协助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 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五) 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六) 依法查清、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 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 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 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 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 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做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 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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