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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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消防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建发[2001]12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环保局、公安消防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消防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 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 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 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 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 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 工程放线和验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 国、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对实行分段验收后,不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的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式样见附件1、2。 第三章 公安消防 第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不予于备案。 第六条 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须填写《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竣工图纸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等。 第七条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要做消防技术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在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后、申请消防验收前,完成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正式受理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工程建没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不需要做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的工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并在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标题要明确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该建筑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其它印章及复印无效。印章字样为 “**市消防局、**市公安消防局或***公安(分)局消防科”,文书式样见附件3。 第四章 环 保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环保报批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审批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末取得该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第十四条 对于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工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 验收合格证》,式样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对于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工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城建档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经初验合格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式样见附件5。末取得该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六章 房 产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的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各部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及时限规定,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附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面。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规模等级的界定依据为建设部部长令第16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附件一1 辽 宁 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合 格 证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印 制 辽 宁 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编号: 规验 号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经实地勘查,该项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全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性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此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附件一2 辽 宁 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 合 格 证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印 制 辽 宁 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编号: 规分验 号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经实地勘查,该部分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全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许可文件,对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或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验收。 二、取得此证的分段工程可进行验收和备案。 三、整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持分段验收合格向城市规划部门中请整体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附件一3 * *市公安局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关于***** (建筑名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 (单位名称): 我局于+年+月x日对你单位新建的** (地址:******,层数:*层,建筑高度:**m,建筑面积:***m2,使用性质:**,为*类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等进行消防验收,并根据消防技术检测站的检测报告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查(抽查*、*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防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验,*、*层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系统,*、*层进行末端放水联动试验,*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验,*层对消防电梯进行迫降试验,均达到功能要求),意见如下: 1.该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2.室内、外的消防设施应经常维护保养,保证日常完整好用; 3.建筑内如改变结构、使用性质或装修,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4.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年*月*日 抄送:*** *消验第(00*)号 附件一4 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辽环验第(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新、改、扩建) 总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投资比例 环保审批部门、文号及时间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工程占地(平方米) 使用面积(平方米) 主要环保设施概况: 验收意见: 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辽宁省环保局印制 附件一5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合格证验 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负责人 姓 名 施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姓 名 监理单位 单位负责人 姓 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层数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档 案 员 姓 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初验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42号)要求,该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基本合格;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一步整理、规范竣工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特发此证。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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