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防火设计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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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发布 2019-11-01 实施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防火设计导则 Guidelin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s in Tianjin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 Guidelin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s in Tianjin 主编部门: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2019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201963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下达 2013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3521 号)要求,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 2019 年 11 月 1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给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4 日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3521号)要求,由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写完成。 本导则编制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 结合天津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情况, 在现行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的内容及要求,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导则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总平面布局;4.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5.安全疏散;6.建筑构造;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火灾自动报警;10.消防通信;11.消防配电、应急照明;1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本导则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资料径寄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电话:022-26179460,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导 则 主 编 单 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本 导 则 参 编 单 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黄桂兴 朱敢平 乔 旭 冯世杰 李 竹 王以革 杨贵生 穆志光 李丹力 孙 明 王路萍 王绍军 刘英杰 马运康 陈 鹏 刘爱芳 郑习羽 王秀娟 殷 波 周 敏 方新涛 王 亮 杜志田 刘 越 杨炳晔 闫 伟 董光辉 梁大坚 孙 静 高士杰 邸鑫鹏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 郑晋丽 董立新 靳 颖 刘祖玲 刘志义 陈 娟 李德辉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总平面布局.3 3.1 车站与区间.3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5 3.3 车辆基地.5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7 4.1 一般规定.7 4.2 地下车站.10 4.3 地上车站.12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12 4.5 车辆基地.13 5 安全疏散.15 5.1 一般规定.15 5.2 地下车站.18 5.3 地上车站.20 5.4 区间.21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和车辆基地.22 6 建筑构造.23 6.1 防火分隔设施.23 6.2 楼梯、扶梯、管道井和纵向疏散平台.24 6.3 建筑内部装修.25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27 7.1 一般规定.27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28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28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30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31 8 防烟与排烟.33 8.1 一般规定.33 8.2 车站.34 8.3 区间隧道.36 8.4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和车辆基地.37 8.5 排烟设备和管道.37 9 火灾自动报警.39 9.1 一般规定.39 9.2 监控管理.39 9.3 火灾探测器.40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41 9.5 消防联动控制.42 10 消防通信.43 11 消防配电、应急照明 .45 11.1 消防配电.45 11.2 应急照明.45 11.3 电缆的选择、敷设 .46 1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47 12.1 一般规定.47 12.2 车站.47 12.3 区间.48 本导则用词说明.49 引用标准名录.5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2 3 General layout.3 3.1 Station and trainway.3 3.2 Control center and main substation.5 3.3 Depot.5 4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compartmentation.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7 4.2 Underground station.10 4.3 Ground and elevated station.12 4.4 Control center and main substation.12 4.5 Depot.13 5 Means of egress .1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5 5.2 Underground station.18 5.3 Ground and elevated station.20 5.4 Trainway.21 5.5 Control center,main substation and depot .22 6 Building construction.23 6.1 Compartmentation.23 6.2 Staircase,escalator,conduit shaft and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platform.24 6.3 Interior finishes.25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fighting facilities.2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7.2 Outdoor hydrant system.28 7.3 Indoor hydrant system.28 7.4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and other .30 7.5 Fire pump and fire water tank.31 8 Smoke prevention and extraction.33 8.1 General requirements.33 8.2 Station.34 8.3 Trainway.36 8.4 Control center,main substation and depot .37 8.5 Smoke extraction equipment and pipe .37 9 Fire alarm.39 9.1 General requirements.39 9.2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39 9.3 Fire detector.40 9.4 Fire alarm and devices.41 9.5 Integrated fire control.42 10 Communications.43 11 Power distribution and emergency lighting .45 11.1 Emergency power distribution .45 11.2 Emergency lighting.45 11.3 Cable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46 12 Evacuation indication.47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47 12.2 Station.47 12.3 Trainway.4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guideline.4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0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预防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火灾、 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 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一条线路、 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4 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我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术 语语 2.0.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或扶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入口。 2.0.2 点式换乘车站 transfer station by cross-platform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2.0.3 路堑式车站、区间 open cut station,track 浅埋地下一层、外墙上方或顶板开窗、具备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的车站、区间。 2.0.4 联络通道 cross-passageway 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 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2.0.5 消防专用通道 fire access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入站厅、站台、区间等区域进行灭火救援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2.0.6 纵向疏散平台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 供人员疏散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3 3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 3.1 车站与区间 3.1.1 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方向设置消防车道。 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冷却塔等附属建(构)筑物,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 、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 、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 3.1.2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 厂房、库房 甲、乙类 厂房、 库房 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四级一、二级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 6 7 9 13 10 12 14 25 3.1.3 地下车站的进风、排风和活塞风采用侧面开口的风亭时,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 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两两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 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3.1.4 采用顶面开口的进风井、排风井和活塞风井,风井之间、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10m; 2 活塞风井之间、活塞风井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5m; 3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车站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 10m; 4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5m。 3.1.5 采用顶面开口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井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1.6 地下车站风亭与相邻建筑合建时, 风口宜设置在结合建筑的顶层或转角处, 风亭的井道与结合建筑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在风口周围5m 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1.7 车站出入口与相邻建筑合建时, 出入口通道和楼梯间与结合建筑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并应直通室外,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连通口设置应满足本导则第4.1.7 条的要求。 3.1.8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 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 3.1.9 车站内不得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库房。 5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3.2.1 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火力发电厂与主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3.2.2 控制中心建筑宜独立修建,不应与商业、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合建,并应避开易燃、易爆场所。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与控制中心合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用房,确需连通时,应采用防火隔间的方式进行连通。 3.2.3 主变电所应独立建造。 3.3 车辆基地 3.3.1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避免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附近,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3.3 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 2 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段线平面相交。 2 停车库、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停车库、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 6 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 150m 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4 车辆基地设置上盖物业时,应各自设置独立的消防车道。 3.3.4 易燃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3.3.5 车辆基地上盖开发时,盖板上方建筑不应贴临盖板边缘设置,盖板边缘与盖板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3.6 设置在盖板上方的车辆基地各出入口、采光窗井、风亭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出入口、风亭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的相关规定; 2 采光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采光窗口部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3.7 车辆基地上盖的下方不应设置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及存储甲、乙类物品的库房区,丙类库房不宜设置在盖板下方,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盖板边缘,且应保证至少两个侧面开敞。 7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车站、区间以及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站所; 5 易燃品库、油漆库; 6 设置上盖物业的车辆基地内的建(构)筑物。 4.1.3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资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 、不落镟轮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 与地上车站或者地下车站的地面出入口、风亭合建的地上建筑。 4.1.4 地下车站的风道、 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2.00h。 8 4.1.5 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0m2;站厅公共区的面积超过 5000m2时,应分隔成面积不大于 5000m2的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隔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3)分隔后的每个区域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 2个,且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本导则第 5.1.4 条要求; 4)吊顶镂空率不应小于 30%。 2 车站设备管理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3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如防火墙上设置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6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设备室、蓄电池室等在火灾时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7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 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用房;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m2, 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m2。 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 9 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连通; 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两道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城市轨道交通、 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时, 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连通, 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1.8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防火隔间或连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 10m,宽度不应大于 8m,连通道内应设置两道分别由城市轨道交通和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宽度的 13。 4.1.9 车站的换乘通道以及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之间的连通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该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两端连通口部位均应设置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4.1.10 与其他公共交通场所相邻的车站,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场所之间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分隔中采用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分隔中采用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总宽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20m。 4.1.11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 10 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楼板分隔,梁、柱等主体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车辆基地内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4.2 地下车站 4.2.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消防、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2 环控通风用房中风道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设置区间机械通风设备的通风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4.2.2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可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 但站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50m; 当大于 50m 时, 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厅的适当位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4.2.3 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层站台层穿越上层站台层至站厅层的楼、扶梯,应在上层站台层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 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11 4.2.4 端头厅形式的车站,除公共区楼扶梯外,站厅与站台、站厅与轨行区的连通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进行分隔。 4.2.5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 10m。 4.2.6 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楼、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或楼、扶梯口部人员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4.2.7 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 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墙。 4.2.8 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 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9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层时, 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2.10 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4.2.11 车站站台层的设备管理用房应与站台公共区和轨道区进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层设备管理用房应用防火墙与站台公共区或轨道区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 站台层不应设置与车站无关的其他用房,如必须设置,应设置在站台门端门之外且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台设备管理用房以及轨行区进行分隔,该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12 4.3 地上车站 4.3.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公共区与站台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建筑面积可不限。 2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4.3.2 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下时, 应符合本导则地下车站设备管理用房的有关规定。 4.3.3 公共区的下列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 1 站厅位于站台层上层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 站厅层穿越中间设备(电缆)夹层至站台层的楼扶梯,应在设备夹层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4.3.4 与站厅公共区同层相连接的周边商业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0m2、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0m2时,连通形式以及连通部位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4.4.1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隔离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 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 4.4.2 设置在应急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之间的观察窗, 应采用甲级防火玻璃窗。 13 4.4.3 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4.4 除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外, 变压器室、 补偿装置室、 蓄电池室、电缆夹层、 配电装置室的门以及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5 主变电所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主变电所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内。 4.5 车辆基地 4.5.1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易燃品库为甲类库房、酸性蓄电池间为甲类库房; 2 喷漆库、油漆库为乙类厂房; 3 调机库、工程车库、变电所为丙类厂房;全部采用电力蓄电池机车的调机库和工程车库为丁类厂房。 油浸式变压器的变电所为丙类厂房,干式变压器的变电所为丁类厂房; 4 物资仓库的仪器仪表存放库、电子电器库、劳保用品存放间为丙类(2 项)库房;物资仓库的大件存放区、自动化立体仓储区等放置难燃或不燃部件的库区为丁类库房; 物资仓库的材料棚为戊类库房;碱性蓄电池间为戊类库房; 5 联合检修库、空压机间、不落轮镟库为丁类厂房; 6 运用库、洗车库、材料棚、雨水泵房、水处理用房为戊类厂房; 7 综合楼、维修楼、运转办公楼、信号楼、培训楼、宿舍楼、门卫应按民用建筑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8 其他单体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14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5.2 同一座厂房(仓库)内有不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或同一座库房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 4.5.3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宜独立建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的屋顶或门、窗的泄压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3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用房; 4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中的设备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的措施; 5 当油漆库与联合检修库合建时,应布置在联合检修库外墙一侧,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联合检修库分隔。 4.5.4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 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层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5.5 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5.6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15 5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1.1 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 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 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 4min 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 6min 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5.1.2 提升高度不超过 2 层的车站, 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应满足下式要求: min4)1(9.02121BANAQQT (5.1.2) 式中: Q1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的载客人数(人) ; Q2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人数(人) ; A1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 A2单位宽度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 N 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数量(台) ; B 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 (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 0.55m的整倍数计算) 。 5.1.3 在公共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栅栏上应设置平开疏散门,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 1.2m。自动检票机和疏散门的通过能力 16 应满足下式要求: A3 + LA4 0.9A1(N-1)+ A2B (5.1.3) 式中:A1疏散用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 A2单位宽度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 A3自动检票机门常开时的通过能力(人/min) A4单位宽度疏散门的通过能力(人/minm) N 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数量(台) ; B 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 (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 0.55m的整倍数计算) 。 L 疏散门的净宽度(m) (按 0.55m 的整倍数计算) 。 5.1.4 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 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其地面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地下车站的站厅公共区至少应有 2 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0m。 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 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 2 个设置。 5.1.5 设备管理区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5.1.6 站台的疏散楼、扶梯应直达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困难情况下需要通过其他区域中转的, 中转厅的装修设计标准应与站厅公共区相同,且应计入乘客在中转厅内转换的时间。 5.1.7 每个站台至站厅公共区的楼扶梯分组数量不宜小于列车编组数的 1/3,且不得小于 2 个。 5.1.8 电梯、 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备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1.9 设备管理区可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或通向站厅公共区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 1 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17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站台公共区进行疏散, 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10 站台的两端部均应设置从区间疏散至站台的楼梯,当站台设置站台门时,站台门的端门应向站台公共区方向开启。 5.1.11 站台每侧站台门上的应急门数量宜按列车编组数确定。当应急门设置在站台计算长度内的设备管理区和楼扶梯段内时, 侧站台在应急门开启时的净宽不应小于 1.2m。 5.1.12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50m。 5.1.13 车站公共区及出入口通道不得采用迂回曲折的固定栏杆作为乘客疏导设施,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叠或设置门槛。两个或两个以上汇入同一条疏散通道的出入口,应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5.1.14 当站台至站厅及站厅至地面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增设步行楼梯。 5.1.15 疏散通道、疏散门、楼梯、安全出口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厅公共区供乘客向地面疏散的独立设置的楼梯、通道以及安全出口的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m; 2 出入口通道及换乘通道内增设的疏散楼梯、通道及安全出口的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2m; 3 设备管理区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设备管理用房门开启后通道余下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6m; 4 区间通向站台的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1m; 5 区间风井内的疏散楼梯及消防专用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6 车站设备管理区的疏散门与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 5.1.16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 18 口应各自独立设置。 连通口和上下联系的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与车站相连通的市政过街道, 如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的有关要求,可作为车站的安全出口。 5.2 地下车站 5.2.1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 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 2 个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安全出口。 与公共区同层布置的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站台与公共区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应在防火隔墙上设置至少 2 个净宽不小于 5m 的门洞,相邻两门洞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2 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站台上任一点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 6min。 5.2.2 侧式站台利用过轨地道作为安全出口时,应在上、下行轨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5.2.3 站台端部通向区间的楼梯,不得作为车站的安全出口。换乘车站的地下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计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当地下换乘通道通向地面并设置直达室外的安全出口, 换乘接口处设置的开向疏散方向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 5.2.4 公共区通向避难走道或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避难走道或下沉式广场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2.5 设备管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且值守人员不超过 3 人时,可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可作为该设备管理区人员的安全出口。 19 设备管理区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通向不同的防火分区。 5.2.6 站台设备用房不得利用通向站台轨道区的楼梯作为安全出口。 设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的设备层不得利用站台至站厅的公共疏散楼梯的中间休息平台作为安全出口。 5.2.7 风道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但设备管理用房不得利用通向风道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5.2.8 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当位于 2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40m;当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 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2m。 5.2.9 通风机房内任一点至通向设备区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距离不应大于 40m,风道内的疏散距离可不限。 5.2.10 地下出入口通道及换乘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 100m; 长度大于 100m 时应增设安全出口, 且该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通道与公共区接口处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5.2.11 地下车站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消防专用通道内的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超过 3 层(含 3 层)或者站厅至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车站,消防专用通道内的楼梯间应设置为防烟楼梯间。 5.2.1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与消防专用通道合并设置时,应在通道内侧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 防火分隔应至距离出入口敞口段不大于 15m 处,采用防烟楼梯间的消防专用通道,应在该处设置甲级防火门。 20 5.3 地上车站 5.3.1 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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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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