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文件目录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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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电子书收集了目前有效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办法百余篇,内容包括建设管理、投资管理、概预算编制(115、113号文等)、招投标(九部委和铁路招投标范本)、合同管理、标准规范、铁路用地环保等多方面。由于编者能力有限,资料收集不够全面,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多多指正。 2010-4-9更新: 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6号) 2、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的通知(铁建设函[2010]326号) 3、关于发布铁路工程联调联试等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7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10]6号) 6、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24号) 7、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9号) 8、关于认真做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及防灾安全监控等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技[2010]11号) 9、关于废止《新建改建铁路开通速度80kmh轨道工程施工暂行技术标准》等8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及6项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30号) 10、关于印发《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10]38号) 11、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目录(摘自部建设司截至20091203) 12、铁路工程标准规范目录(截止20091203) 13、新颁铁路工程标准设计(截止2009120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 07.1.4更新: 1、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 2、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260-2003) 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 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 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6、工务安全规则(2006版) 7、线路维修规则(2006版) 2007-2-9 更新: 1、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3、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666号)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 5、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2006]157号) 6、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2006) 2007-7-10 更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设[2007]119号) 3、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 4、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 5、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5]236号) 6、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72号 7、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7年部令29号) 2007-9-10 更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主席令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1997]主席令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主席令7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主席令7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1998]主席令0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主席令68号)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3号) 8、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501号) 9、 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铁政策[1994]147号) 10、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计[1994]154号) 11、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铁建[1996]99号) 12、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 13、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铁运[2004]42号) 14、隧道衬砌安全等级评定(铁运函2004174) 15、桥隧大维规(2000版) 2007-11-11 更新: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 3、 FIDIC红皮书1999(中英文对照)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93号) 6、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 7、 普速铁路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 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 10、 ;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2007 2007-12-14 更新: 1、 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铁办[2007]35号) 2、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指南(建建[2007]72号) 3、 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 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5、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1979) 2008-1-14 更新: 1、 铁道部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6号) 2、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2007) 3、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 4、 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 5、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指南(2007) 6、 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 7、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铁建设[2007]136号) 8、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9、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0号) 10、 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07]152号) 11、 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2007]209号) 12、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 13、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的通知(铁建设[2007]108号) 14、 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通知(铁建设[2007]202号) 15、 关于迁改工程、工程咨询和第三方检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580号) 16、 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7]77号) 17、 关于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控制网测量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7]116号) 18、 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6]150) 19、 关于加强合资铁路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计[2007]10号) 20、 关于明确对合资铁路公司以土地征拆折价入股会计处理的通知(财基[2007]19号) 21、 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铁财[2007]64号) 22、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2007) 23、 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79号) 08-4-1 更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主席令42号) 2、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号) 3、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4、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2007]163号) 5、 时速200~250公里有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指南(试行)(铁建设函[2007]76号) 6、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8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8、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9、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10、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5]236号) 11、 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意见(铁财函[2006]667号) 12、 关于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核算的通知(铁财[2006]149号) 13、 关于明确合资铁路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通知(铁财[2007]11号) 14、 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工作程序的通知(铁财函[2007]779号) 15、 关于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办财发[2005]27号) 16、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17、 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4]20号) 18、 关于加强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7]145号) 19、 关于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实时监控的通知(财基[2005]01号) 20、 关于规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费用收入及支出管理的通知(办财发[2004]55号) 2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 22、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编制办法(铁财[2002]92号) 23、 关于印发外资借款管理和核算办法的通知(铁财[2006]69号) 24、 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铁财[2007]19号)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26、 关于规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财(财运[2006]198号) 27、 关于印发《铁路单位帐户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办[2006]194号) 28、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的通知(铁财函[2007]134号) 29、 关于加强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7]145号)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8]256号) 3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27号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10-2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7〕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 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 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 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 7. 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 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 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 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 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 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10.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 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附件1),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章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附表附件 2.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相关报告附件 3.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证书 附件1: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附表 铁客专验表-1 (项目名称) 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 合同段: 子系统(专业)名称 申请验收范围 工程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质量情况 竣工文件情况 监理单位意见 咨询单位意见 (如果有) 工程承包单位: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铁客专验表-2 (项目名称) 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 合同段: 子系统(专业)名称 资料验收情况 质量情况 调试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竣工验收工作组意见 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 理 单 位:负责人签字 咨 询 单 位(如果有):负责人签字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铁客专验表-3 (项目名称) 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范围 工程承包单位 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质量情况 综合系统自检情况 竣工文件情况 监理单位意见 咨询单位意见 (如有时) 工程承包单位: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铁客专验表-4 (项目名称) 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综合系统调试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竣工验收工作组意见 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签字 设 计 单 位:负责人签字 监 理 单 位:负责人签字 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签字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铁客专验表-5 (项目名称) 动态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动态检测情况 模拟试运行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竣工验收工作组意见 动态验收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签字 设 计 单 位:负责人签字 监 理 单 位:负责人签字 咨 询 单 位(如果有):负责人签字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铁客专验表-6 (项目名称) 初步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 完成情况 环保、水土保持设施 完成情况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 消防设施完成情况 地质灾害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建设用地征用情况 竣工文件及资料完成情况 静态验收情况 动态验收情况 需要说明的问题 客运专线公司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咨询单位(如果有)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铁道部主管部门意见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铁客专验表-7 (项目名称) 国家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初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试运营情况 竣工决算情况 建设资金结算情况 正式运营投产准备情况 客运专线公司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铁道部主管部门意见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相关报告 铁路客运专线 静态验收报告 客运专线公司 年 月 日 一、铁路客运专线完成情况 (主要工程量完成情况,过程质量验收情况,设备引进以及安装调试情况,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情况等) 二、静态验收依据 (有关法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验收规范,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三、验收组织机构及成员 (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工作组组成单位、人员) 四、验收过程 (铁路客运专线各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范围、验收过程、验收时间、存在的问题、整改及复验情况) 五、验收结论 静态验收工作组验收结论(包括各子系统(专业)验收结论、综合系统验收结论)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铁路客运专线 动态验收报告 客运专线公司 年 月 日 一、静态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动态验收依据 (铁路客运专线动态检测标准、系统集成相关规定、铁路客运专线试运行相关规定) 三、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 (铁路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工作组组成单位、人员) 四、验收过程 (铁路客运专线动态检测的对象、时间、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综合调试的过程、时间、调试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模拟试运行的参加单位、试运行时间、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五、验收结论 (铁路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工作组的验收结论)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铁路客运专线 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前言:(铁路客运专线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 一、建设依据 (批准的铁路客运专线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批复等) 二、项目概况 (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竣工征用土地总量,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 三、验收范围 (客运专线项目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 四、建设经过 (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安全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的情况和时间) 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 (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等) 六、验收经过 (初步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对初步验收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复查结论) 七、验收结论 (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客运专线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监理和咨询情况,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情况,执行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情况,劳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的落实情况,引进设备的安装及联合调试情况,实车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初步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结论) 八、对铁路客运专线试运营的要求和建议 附件3: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证书 铁路客运专线 国家验收证书 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证书 ( 年 月 日 验收委员会通过) 前言: (铁路客运专线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 一、建设依据 (批准的铁路客运专线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批复等) 二、工程概况 (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竣工征用土地总量,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 三、验收范围 (铁路客运专线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 四、建设经过 (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安全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的情况和时间,开通试运营时间、试运营情况等) 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 (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等) 六、验收经过 (国家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专项验收及综合验收情况) 七、验收结论 (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客运专线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监理和咨询情况,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情况,执行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情况,劳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的落实情况,引进设备的安装及联合调试情况,实车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工程质量水平总体评价。国家验收委员会对初步验收报告的认可评价,提出验收结论) 验收委员会 主任 委 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 副主任委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 委 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 主题词: 基本建设 客运 线路 验收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各监理公司,投资公司,地方铁路协会,铁道工程协会,鉴定、统计、审计、外资、工管、档案史志、信息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各单位。 铁道部办公厅 2007年9月21日印发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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