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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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 0 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 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 1 0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 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 扩建或改建工程 的防火设计。第 1 0 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 按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 应符合有关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2 0 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 按表 2 0 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可燃气体与空
2、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10(体积)甲 乙类别第 2 0 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 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应按表 2 0 2 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2 0 2特征名称类别甲 A 烃(液化) 烃()类(时)液(的)体(蒸)及(气)其(压)他(力)类()似(0).的(1)液(MPa)B 甲 A 类以外,闪点28A 闪点28至45乙 B 液(可)体(燃) 闪点 45至60A 闪点60至120丙B 闪点120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 应视为乙 A ,类液体。液化
3、烃、 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 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 2 0 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 执行。甲、 乙、 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 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 3 l 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 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 3 I 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 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第 3 I 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 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艺要求时, 可燃液体原料储 罐可毗邻
4、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 3 2 4 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 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 3 2 5 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 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 3 2 6 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 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 其他烃类气体、 粉 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 3 2 7 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 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 3 2 8 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 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 应市 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 3 2 9 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 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
5、缘。第 3 2 10 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 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 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 不宜种植绿 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三、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 可种植 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 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第 3 2 11 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 防火间距, 除另有规定外, 不应小于表 3 2 11 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 火距离, 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 建筑物或构筑物 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
6、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 应经辐射热计算 规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 离,并不应小于表 3 2 11 的规定。第三节 厂内道路第 3 3 1 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 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第 3 3 2 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 出入口的道路, 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 若必 须平交时, 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 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 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 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第 3 3 3 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 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 外铁路平交。第 3 3 4 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 若为单车道
7、应满足错车要求。第 3 3 5 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 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 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受 地形条件限制时, 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 道。第 3 3 6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 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 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m:二、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 车道至任 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 80m。第 3 3 7 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 装卸区, 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 并符 合下列规定:一、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 车道至最远的 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二、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 车
8、道之间的距 离,不应大于 200m,超过 200m 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第 338 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5m 以上、 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围内, 有工艺装置 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 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四节 厂内铁路第 3 4 1 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 边缘第 3 4 2 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 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 边缘。第 3 4 3 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 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 液化烃栈台应 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第 3 4 4 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 装卸区内,
9、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8m。第 3 4 5 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 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 其车档至最 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第 3 4 6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 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第 3 4 7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 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 应为平直 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 500m 的平坡曲线上。第 3 4 8 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 卸区内, 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 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
10、台鹤管之间的 距离,可不小于 7m。第五节 厂内管道综合第 3 5 1 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 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第 3 5 2 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 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5m,跨越厂内道路的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第 3 5 3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 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 应敷设在管涵或套 管内。第 3 5 4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 体的管道, 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 装置、 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但可跨越罐区泵房 (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 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 3 5 5 条 距散发比空
11、气重的可燃气体 设备 30m 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 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第 3 5 6 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 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 下。第 3 5 7 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 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 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 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 3m 。 第四章 工艺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 1 1 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 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 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12、;二、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 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 30;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 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4 1 2 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 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 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第 4 1 3 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 规定者,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装置内布 置第 4 2 1 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 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 的规定。设备、建
13、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 2 l明火设备控制室 、变配电室化验室 ,办公室 、生活间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控制室、变 配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 工艺设备可 燃气 体 中 间 储 缩 机 用、 电脱 或 压 盐 脱 水 缩 机 罐房甲 乙B B 甲乙 丙 A AA 、 、甲 乙 甲 乙其 他 工 艺 设 备 房间甲 乙B B 甲乙 丙 A AA 、 、甲 乙电室、 化 验 室、办 公室、 生 活 间明 火 设备可 燃 气 体 压介 缩质 机温 压度 缩低 机于自 中燃 间设 储备 罐、电 脱 盐 脱 水 罐1522甲15 .5乙9 9甲 2
14、2 22 1 A .5 .5 5甲B、 甲15 15 9 乙A乙 B 7、 乙9 9 .丙 5 A975(.)75(.)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45(.)7他 A .5 5(.)其 甲 15 22 9艺(工) B(甲)备或 A设 、 甲15 75 9乙其他 乙房 B 7间 、 乙9丙A95(.)74.515 95(.)515 4. 99 99 977.5 5(.)22 1.5 515 975(.)75(.)9 979 .575(.)45(.)45(.)75(.)第 4 2 2 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 降、 压降, 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
15、的相关 设备,可靠近布置。第 4 2 3 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 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 却器与压缩机, 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 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第 4 2 4 条 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 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 可按工艺需要 确定,但不应小于 6m。第 4 2 5 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 液罐、 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 不应 于小于 6m。第 4 2 6 条 以甲 B、乙 A 类液体为溶剂 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 800m 的 3 次 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 7 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16、 800m 的 3 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 4 2 7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 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 距不限。第 4 2 8 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 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第 4 2 9 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 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 物的防火间距确定, 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第 4 2 10 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 爆炸危险场所的范 围,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 可 布置在建筑场内。第 4
17、2 11 条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00m 的 2 次方的 设备建筑物区。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 抽丝与后 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 m 时,应在 其两侧设置道路。第 4 2 12 条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 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 当装置宽 度小于或等于 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 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路面上 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 5m。第 4 2 13 条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 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 当受地形限制时, 应将控 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
18、置在较高 的地平面上; 中间储罐, 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 上。第 4 2 14 条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 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 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 4 2 15 条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 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4 2 1 的规定,但不 得小于 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 3m, 距加热 炉不宜大于 5m ,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 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 加热炉与厂房 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4 2 1 的规定,但不得小 于 15m。第 4 2 16 条
19、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 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 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 可按火灾危险 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 4 2 17 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 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 其中间隔墙应为防 火墙。第 4 2 18 条 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 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第 4 2 19 条 甲、乙 A 类房间与可能产生 火花的房间相邻时, 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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