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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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1]57号) 桂建管[2011]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国有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国有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修缮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城市广场、城市防洪、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工程设计范围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生产或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 预选承包商是指通过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列入预选名录内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或企业。国有投资工程的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是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机构或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按统一条件选择的预选承包商名录,每次不应少于30家,并书面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条 国有投资工程的发包实行以下方式: (一)施工发包: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因不良行为受到处罚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此类项目的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由发包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本自治区内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企业。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合同价格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 (二)监理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监理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监理发包,由发包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监理的发包也要进行公开招标。施工、监理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 (四)专业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原则上不单独发包,特殊原因需单独发包的,须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是指招标人将工程合理价予以公布,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后,招标人在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合理价作为中标价格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发包以及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可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 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项目审批部门依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八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均须进入设区市一级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已批准。 (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已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四)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五)已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事宜。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合理价或审查工程结算能力的,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委托其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合理价或审查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同时在设区市一级的工程交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对招标中有关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对等的高于项目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理。 第十五条 取消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采用不记名方式统一在工程交易中心由招标代理人进行出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发售的价格标准原则上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及集中答疑,由潜在投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须在工程交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的网站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作出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工程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入选预选承包商名录。 (二) 凡参加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其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总监等)负责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以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中被责令整改的企业等为准)。 (三) 项目开标时,原则上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证到场亲自参加开标过程。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工程计价执行以下规定: (一) 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承包,原则上不采用费率招标方式。施工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格)等计算。 (二)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发包价格应按照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合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实行招标控制价招标。 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审核的,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前7日向投标人公布。 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的,责令责任人整改,责任人未按要求整改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公布。 (二)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的,中标价应为工程合理价。 工程合理价=招标控制价×合理定价调整系数 其中,招标控制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合理定价调整系数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同类工程造价调整浮动系数,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工程合理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人提出,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予修改,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布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应当委托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责成编制和审核单位改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施工招标推行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需单独发包的,须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不设暂定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重大或特殊项目,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建立评标答疑制度:项目评标时由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人员、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等组成答疑小组,在评标现场解答评标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答疑小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评标专家,不能查阅投标文件,也不能对评标发表任何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条件的承包人,并按本办法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合同价格。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须从设区市的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满足条件的可申请异地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五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称以上)。招标人的代表不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条件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设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实行评标质量反馈制度、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同时在工程交易中心及相关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依法分包的,应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岗位必须由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因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擅自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行差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5%。 履约担保实行双向履约担保制度,具体管理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行中标人(承包人)动态考核制度。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组织工程实施,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在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工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的, 没有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依法组织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并将评价报告在30日内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电子数据标准,建立并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及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并利用网络技术共享信息资源,实现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我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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