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5.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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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附件: 兖州市建筑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兖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兖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科学管理。 第六条 安全报监 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施工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 ⑴、《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工程中标通知书》; ⑶、《工程施工合同》; ⑷、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安全生产费用预收凭证和费用计划; ⑸、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⑹、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⑻、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障手续; ⑼、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2、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4、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 ⑵.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 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第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挖深超过地下水位的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八)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条 安全检查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二条 班前安全活动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或由企业出具加盖印签的复印件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4、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资料 1、必须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表格。 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 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⑴、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⑵、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⑶、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⑷、达到设计高度后; ⑸、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⑹、停用超过1个月。 5、基础必须努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5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9、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严禁使用斜溜槽式卸料装置。 10、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首层安全平网的设置不得超过3米,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第十八条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2、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十九条 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第二十条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一条 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隔、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第三代登记备案产品。 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四表”,即包括:万能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检查维修纪录。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 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旁站式全过程监控。 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5、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塔吊之间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二十三条 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具 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禁止使用倒顺开关。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 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淘汰卷扬机调直钢筋工艺,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撑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护齿圈应完好。 7、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米。乙炔瓶不得平放。 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9、水磨机具和打磨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监护,严禁无监护人操作。 10、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米,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文明施工方案编制 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3、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现场围挡 1、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质材料。 2、市区主要路段的围墙高度一般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3、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4、围挡墙应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5、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围挡 1、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 2、密目安全网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密目安全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4、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八条 信息管理 1、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资料信息。 2、施工现场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早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3、施工现场在塔机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现场监控系统监控点,监控点应放置在塔机顶端、加工区、大门口等处。 第二十九条 安全警示 1、施工现场应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第三十条 临建设施 1、一般规定 ⑴、新建临建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⑵、临时用房应进行必要的结构计算,确保使用安全,所用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 ⑶、临时房屋应优先选用钢骨架彩板房,生活、办公设施禁止选用菱苦土板房。 ⑷、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2.5米。 ⑸、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2、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吸烟饮水处、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 3、职工宿舍 ⑴、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睡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器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柜,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⑵、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⑶、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4、职工食堂 ⑴、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米。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⑵、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⑶、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制作间灶台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大于0.2M。 ⑷、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 ⑸、食堂、制作间、食品储藏室门扇下方处应按规定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米。 5、厕所 ⑴、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的数量按照施工人数的1/25设置,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宜不低于0.9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 ⑵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擎生。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宜设置封闭式临时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 6、其他设施 ⑴、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⑵、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⑶、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⑷、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饮水处,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处应采用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⑸、施工现场应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 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宜使用电动门。 2、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 施工标志牌规格应为高1.2米,宽0.8米,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米。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 4、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5、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防护设施应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6、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 7、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8、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严禁车轮带泥上路。 9、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市环卫部门统管统运的规定,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10、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11、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12、施工现场应在边角等处每隔15米设“灭鼠屋”,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投放药品;温暖季节应设置“捕蝇笼”。 第三十二条 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3、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2寸。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第三十三条 综合治理 1、施工人员宜统一着装,并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应穿着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3、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职工教育档案。 6、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7、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优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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