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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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汇编 来源: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 作者: 2010-05-19 目 录 一、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三、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四、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五、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六、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移交与管护暂行办法……………………………………………………. 八、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九、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规范“重大项目”实施具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复的“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重大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资金筹措、年度计划安排、重大事项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制定相关办法等工作。 项目所在地,县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执行,组织领导本行政区项目建设,组织项目初步验收。 第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重大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五)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 (六)与自治区其他项目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计划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年度计划制度。 第七条 年度计划以县为单位,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编制,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内第二年“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提交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材料: (一)年度计划报告,其内容包括: 1、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区概况; 2、项目区主要建设任务指标和投资概算; 3、水资源论证报告; 4、本行政区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标注拐点坐标的项目区规划图(1/10000);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图件要求shp格式)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县级年度计划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批准,下达年度计划任务。 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原则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各地“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当在接到年度计划任务后,组织编制项目设计,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征询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意见,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10月31日前将设计等材料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提交的设计等材料包括: (一)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上报的本行政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文件; (二)本行政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文件、专家审查意见、乡村及村民代表意见; (三)项目设计报告及说明; (四)项目预算书; (五)项目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六)项目设计图(册)(A3幅面); (七)项目区勘测成果报告及项目区现状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八)项目区土地清查成果资料(土地清查成果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情况现状图); (九)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 (十)涉及土地开发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附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八份(附电子文件,图件要求shp格式)。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县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申报的项目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 评审合格的,在12月31日前下达设计批复和年度项目投资预算;评审不合格的,退回上报材料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设计评审不合格: (一)上报的材料不全或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的; (二)年度项目建设规模与下达的计划任务不一致或项目区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未进行实地勘测或勘测成果满足不了设计要求的; (四)专家审查认定施工设计有重大错误、投资预算明显不合理,达不到施工要求的; (五)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需要修改设计的,其修改后的设计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修改的,暂停本行政区年度计划的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一) 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工作方案,报本行政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 第十六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完成年度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项目公告并开始施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重大项目”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开始当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 第十八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履行本行政区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审计工作,具体审计计划由自治区审计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监理单位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派驻各项目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水利工程须由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鉴证。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和支出预算。确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必须经过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将“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项目区派驻项目区代表,负责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参建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组进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及时进行管护移交,管护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并在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规定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质保制度,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报告,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重大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预算定额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项目配套的设备,但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预算经确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进度拔付。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须编制项目决算,并经审计机关审核后,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扰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确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其他部门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按照其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重大项目”有关技术要求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工作,依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只有在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从事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 (二)勘测单位管理 第三条 重大项目勘测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登记备案条件 (一)具备测绘乙级(含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二)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工程测量业务,并且工程测量业务范围符合项目范围要求; (三)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5人以上; (五)仪器设备。全站仪4台以上,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5台以上,GPS 3台套以上; (六)生产能力。具有完成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七)管理水平。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勘测成果质量保证制度,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年审; (八)资料档案管理。有勘测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九)勘测业绩。有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较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或者从事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勘测(以合同为准); (十)其它条件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第五条 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业绩;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仪器设施一览表; (六)申请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负责勘测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二)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三)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准予备案,并在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告; (六)下达登记备案通知。 第七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每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勘测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九条 勘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勘测服务费用; 2.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勘测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测绘成果; 2. 勘测单位应保证测绘成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 勘测单位保证测绘成果满足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按照审查意见,对勘测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5.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三)设计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规划设计编制包括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 (二)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三)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农业工程设计、土地规划资质之一,自治区内单位要求丙级(含丙级)以上,区外单位要求乙级(含乙级)以上,并且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或相类似业务; (四)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需要的硬件设施; (六)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及成果管理制度; (七)承担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具有相关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经验,熟悉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 (八)业绩和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曾经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经过二次修改仍没有通过审批的; 2.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或修改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的; 3.曾经将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任务转包给其它设计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4.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 (二)申请单位取得的相关行业技术证书; (三)申请单位简介和业绩清单,包括已承担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数量、名称及其审查通过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程规划设计的业绩;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院校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 (五)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参与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及硬件设施一览表; (七)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程序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负责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二)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三)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报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准予备案; (六)下达登记备案通知,准予备案单位公告。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每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十七条 各年度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由县级建设指挥部从备案库中挑选确定。 第十八条 承担同一年度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甲级资质单位不得超过5个,乙级资质的不超过3个,丙级资质的不超过2个,并且同一年度不得同时承担超过3个市、县(区)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单位实行项目质量负责制。如因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将其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二十条 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合同期内,可要求委托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2.独立自主地编制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 3.按照有关规定获取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费用; 4.对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享有署名权; 5.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 2.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4.对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5.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相关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重大项目”工程施工、设备购置、监理、勘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重大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重大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度项目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批准下达;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招标方案和有关招标报件经过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依照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事项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工程监理招标人为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其它招标人为各市、县(区)级 “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十二条 招标人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在宁夏日报、宁夏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招标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五)报名期限,不少于5天; (六)开标的时间、地点;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二)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的承包商、供货商; (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监理需具备水利建设工程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工程施工需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设计单位需具备水利工程设计或农业工程设计资格之一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三)具有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联合投标的,业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者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必须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招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联合投标未经批准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9名组成 ,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 (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完全执行后3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报告自治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二、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 三、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四、提高规划设计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五、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项目“变更”后增加的投资不得超出原批复的预算。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以提出“变更”: 一、原规划设计与预算书存在错、漏、重、缺部分; 二、由于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规划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三、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四、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五、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变更”审批权限: 一、下列“变更”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1、涉及项目区位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2、工程施工费单项工程之间调整超过10%或合同额增减超过10%的; 3、造价10万以上单体工程增减、单价调整幅度超过50%的。 4、需使用不可见费的;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变更”,由各项目区所在地“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 三、对不改变原设计图纸和工程规划、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只对设计图纸和工程规划做优化修改,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 “变更”申请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修改申请报告》一式四份(见附件一); 二、“变更”说明及相关规划图、设计图、预算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和预算变化对比表(附件三); 四、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附件二); 五、为说明“变更”原因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根据“变更”事项,四、五项可选择提供。 第八条 “变更”由监理单位受理。监理单位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分发项目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建议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变更”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一般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必须全部参加,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批准;设计修改可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代表、项目经理专题研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对于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变更”事项,须由项目建设指挥部形成请求,报同级“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再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变更”审批期限原则上以受理时间计算14个工作日。如“变更”事项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批准时间的,重大项目指挥部应将延长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变更”事项,批准期限以收文之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 在主要施工期,对影响施工工期的“变更”,项目建设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办公,形成专题纪要,批准“变更”。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所有“变更”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修改申请报告》,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变更/修改申请报告》须附经批准权限签署意见及相应附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前,应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测,提交复测报告,并提出整个合同段的“变更”申请。施工单位未进行复测或复测后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原则上开工以后不得再提出“变更”申请,确需“变更”的,视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应遵守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变更”方案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未经批准变更的工程,一律不予结算确认与验收。经批准的“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因“变更”不当的工程损失,应追究相关单位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设计不当引起的“变更”,设计工程量和资金调整在15%以上的,应视情节追究设计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的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原则上由原施工合同单位承担。原施工合同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施工能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视工程量大小与工程复杂程度通过委托或者招标选择其它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变更/修改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致 (监理机构): 由于下述原因,我方认为需对下列工程项目(部位)施工进行变更/修改,请予批准。 变更/修改工程项目(部位)名称: 变更/修改原因、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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