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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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气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气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学术水平,加快高层次气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现代气象业务的发展,结合气象业务、服务和技术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是从事气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和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司局级单位副研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岗位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划分及适用范围 本条件中,共设定天气预报、气候与气候变化、气象服务与应用气象、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综合气象观测、雷电防御、气象信息技术、气象教育培训等八个专业。 (一)天气预报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天气分析预报、数值预报、空间天气分析预警,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气候与气候变化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气候诊断预测,气候变化监测、诊断、预估和影响评估,气候系统模拟,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气象服务与应用气象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等,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人工影响天气,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综合气象观测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地基、空基、天基观测或遥感探测,观测仪器装备、计量,以及相关的业务、质量检验、技术开发、技术保障、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六)雷电防御专业 本专业适合于从事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工程设计、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产品研制和测试,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技术保障、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七)气象信息技术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通信网络、计算机应用、数据库、系统工程、资料信息处理、信息共享、资料分析应用,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技术保障、应用研究、业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八)气象教育培训专业 本专业适用于从事继续教育、在职培训,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凡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气象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 2.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4年。 3.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 4.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5.用后续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申报者,须在取得后续学历(学位)之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其前后的工作资历可以累加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除外),并符合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 获得上述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 (二)近5年内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职称主管部门或中国气象局或所在省(区、市)政府规定的条件。 (四)计算机水平应符合国家职称主管部门或所在省(区、市)政府规定的条件。 (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者,可在学历或资历条件上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者须在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从事业务一线工作4年,承担业务技术把关2年以上,3次受到省部级业务技术类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三)作为第一申请者,申请到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并至少完成一年的研究工作。 (四)作为第一作者,在SCI、SCIE、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在二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五)在地市级以下气象台站工作,在气象业务和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司局级以上部门3次表彰、奖励者;或在本地区科技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获司局级科学技术类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六)在1至3类气象艰苦台站,或在高山(海拔2500米以上)、或在海岛的气象局(站)工作累计满15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七)在全国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三等奖及以上,或省局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全能前3名者。 原则上,学历破格只能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资历破格只能提前一年。学历、资历不能同时破格。 (八)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国工作1年以上,有主持2项司局级以上课题(或项目)的经历,可以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对本专业某一方向的学术或技术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工作规程等,能正确凝练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第八条 人才培养和团队合作能力 具有团队合作的经历。有指导本专业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或在地市及以上气象业务培训中授课10学时以上,或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 第九条 实际工作能力 (一)天气预报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关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社会效应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某项业务技术工作的把关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主要在预报业务一线从事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判识各种天气系统的能力,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预报方法。在省以上工作的,作为主要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的专题研究1项,并应用于实际业务,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2项,有1项以上研究或开发成果投入实际业务应用一年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等,并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气候与气候变化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关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社会效应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某项业务技术工作的把关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主要从事气候与气候变化业务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预测预估、影响评估、应对措施等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技术方法。在省以上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2项,有1项以上研究或开发成果投入实际业务应用一年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并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气象服务与应用气象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关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社会效应、拓展项目、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某项业务技术工作的把关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从事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本地党政部门与公众服务的需求,能抓住服务的热点和关键点,开展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服务,参加重大服务项目,掌握较为系统的服务产品。在省以上工作的,在决策气象服务或公众气象服务中发挥关键作用,解决过2项以上关键技术问题,并在3个地市级以上单位推广应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开发符合实际需要的气象服务产品,并取得显著的服务成绩,得到相关部门及客户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2项,有1项以上研究或开发成果投入实际业务应用一年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并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关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社会效应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某项业务技术工作的把关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主要从事本专业业务、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以及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以上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有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并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综合气象观测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关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某项业务技术工作的把关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主要从事综合观测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3年完成本单位年平均值班任务,获得中国气象局业务质量优秀类奖励。在省以上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仪器装备、计量,以及相关的业务、技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大型探测仪器或气象观测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重要故障的诊断或观测场地的建、迁技术工作。在省以上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3)对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2项,有1项以上研究或开发成果投入实际业务应用一年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并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雷电防御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关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社会效应、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某项业务技术工作的把关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主要从事雷电业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防雷业务,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相关部门及客户认可);在省以上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相关部门及客户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相关部门及客户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2项,有1项以上研究或开发成果投入实际业务应用一年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并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相关部门及客户认可)。 (七)气象信息技术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完成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工作量,并且相关业务质量、服务水平、研发能力、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应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某项业务技术工作的把关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主要从事本专业业务、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气象现代化建设、业务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中发挥了技术骨干作用,对提升业务水平做出较大贡献。在省以上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2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地市局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对于主要从事业务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并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八)气象教育培训专业经历与能力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关键岗位工作2年以上。在教学水平、研发能力等方面保持上升趋势,或高于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同一时期的平均技术工作质量。具备独立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把关经历与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针对本专业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凝练出科研或业务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教育培训一线工作,能够独立承担教学任务,教学经验丰富,已经独立完整地担任1门以上主干课程或2门以上专业、技术课程的授课工作(不低于30学时),且得到学员认可,完成专业辅导讲座等教学任务3次。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县处级项目3项;或独立编写2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并应用于实际教学一年以上(或在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质量或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从事气象远程教育培训及教学资源与业务系统建设等工作,作为气象远程教育培训业务骨干,平均每年制作完成的多媒体课件不低于10学时,并且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县处级项目3项;或独立编写2万字以上的教材或讲义),并应用于实际教学一年以上(或在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质量或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从事教育培训应用研究工作,在气象教育培训事业发展、培训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应用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2项,有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一年以上(或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得到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从事气象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主要责任人完成司局级重点培训项目教学管理任务2项以上。在培训项目策划、培训业务指导、培训组织实施、教材建设、教学评估等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并且主持设计(主笔完成)1项司局级(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业务管理平台等,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县处级项目3项),相关成果在实际业务中被采用,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业务骨干在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业务体系建设、业务新方法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主持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提出有价值的项目建议案或分析评估技术报告2项以上),使本单位某项业务工作有较大改进,质量(或效益)明显提高,被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参加(前三名)的技术研发项目中,至少有1项成果在省以上(或3个地市级)的业务工作中得到推广应用,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气象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被司局级以上单位确定为科技业务骨干或其它人才工程较高层次人选。 (四)承担地市级以上业务技术把关工作2年以上,在本专业业务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或预报预测准确率高、或服务效果好、或业务质量优秀、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等),在司局级气象部门工作的技术人员,获得2次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在地市级气象局工作的技术人员,获得1次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在县气象局工作的技术人员,获得3次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 (五)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类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司局级科技类二等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2项);地市以下气象局工作的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县处级科技类二等以上奖励2项(或三等奖3项)。 (六)获得与气象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在气象行业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制司局级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设计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3篇以上重大气象服务材料、重大事件监测报告、重大灾害调查分析报告、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教育培训评估总结报告等,获得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要批示或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执笔完成的本专业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部门技术规范或实施细则、业务技术手册、业务流程、业务教材被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正式采用并颁布实施2项(或县处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颁布实施3项)。 (十)积极承担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撰写并发表科普文章累计10万字以上;或编写科普教材5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或制作完成自主编写多媒体科普教材(课件)20小时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 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撰写以下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一)正式出版过与本专业相关的5万字以上专著或10万字以上译著。 (二)第一作者在全国二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1篇以上。 (三)第一作者在全国正式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2篇以上。 (四)第一作者在全国正式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1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过1篇以上论文或技术报告,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过2篇以上论文或技术报告。 2.在本专业业务、科研或服务等工作中,第一作者完成2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技术报告,并经同行专家确认具有较高水平和实用价值。 3.完成业务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的编写,并被司局级以上气象部门采用,其中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表彰、奖励、考核等均以正式书面材料为准。本条件中的确定、确认、认可是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评比、评审、批复、列为推广项目等方式做出的正式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全国核心期刊是指申报当年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或《中国科学期刊引证报告》收录的期刊。按总被引用频次排序确定论文等级,被收录的论文排名在200名以内的为1级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在201-500名的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种期刊在上述两种报告中排名不同时,按就高原则确认。被SCI、SCIE收录的论文视同为一级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上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视同为第一作者。此外,论文排名兼顾影响因子项,当影响因子单项进入前500名时,视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须按照项目验收材料中排序及项目负责人证明,或由司局级单位书面认可。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获奖是指因业务工作业绩突出或科技成果显著而受到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同一业绩获多次表彰奖励不得重复计算,只计1次最高级别的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获奖等级限额内的人员,有奖励证书证明或者司局级单位书面认可。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经历,以继续教育或岗位培训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者如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证明、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查实认定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评审已通过的 ,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违规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 第十八条 相关词语和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XX以上(下)”包括XX;满X年指满X周年。 (二)论文: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被SCI、SCIE、EI收录的学术论文,应提供相关权威机构的检索证明。待发表的论文要提供刊物录用证明,该论文必须发表在当年期刊上,否则不予承认。在学术会上交流的论文与正式发表的论文在内容上相近的,只能计算为1篇。 (三)著作: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与申报人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业务建设、推广应用等课题及任务。 (五)单位或部门级别:一般表述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局级(同:市厅级、地市级、地厅级、厅局级)、县处级(同:处局级)、乡科级(同:镇科级)。 (六)学术会议:由单位或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级单位、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司局级单位或省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县处级单位或地市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本文件执行后,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21 - 2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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