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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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金域华府A区1#、2#、3#、4#楼及 地下车库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洛川县迎宾大道 发包单位: 地 址:延安市 电话:0911- 承包单位: 地 点: 电话:029- 签订日期:2012年11月 25日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简介: 1-1 工程名称:金域华府A区1#、2#、3#、4#楼及地下车库桩基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该工程A区1#、2#、3#、4#楼及地下车库桩基工程涉及的所有挤土夯扩素混凝土大头桩和素土挤密桩的试桩及工程桩施工任务(其中1、2、4号楼及地下车库先期施工),双方关于本项目工程的所有相关实施细则均以书面形式出现,方可配合本合同生效。 1-4 基本参数及工程量: 1-5挤土夯扩素混凝土大头桩、素土挤密桩: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施工完后复合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桩间土湿陷性消除。 1-6承包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工程量至少要达到以下数量要求: 素砼夯扩大头桩,桩身净长18m(大头桩桩头及虚桩不再另行进行价格核算),桩数1425根。 主楼素土桩(DDC),桩长18.25m,桩数8144根。 地下车库素土桩(DDC),桩长10.25m,桩数5945根。 具体细节详见乙方报送并经甲方认可后的本合同实施方案附件。 1-7 工作内容: 本工程乙方包工包料;甲方提供施工现场基准点和现场标高、施工图纸等“三通一平”基本条件和内容。 乙方所有设备安装及进出场。 素砼夯扩大头桩:施放桩位线,成孔、夯扩大头、砼为商混或现场搅拌、桩身砼的浇筑,原材料试验、破桩头,桩基竣工资料整编填写。 素土桩:施放桩位线,成孔、回填、夯实成桩、桩基竣工资料整编填写,(施工外购黄土由甲方提供)。 第2条工期:A区1#、2##、4#楼及地下车库桩基工程进场调试为7天,施工有效工期60天。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完工日期:2013年2月5日(本工程最后一根桩施工完毕); 3号楼施工工期为30天。开工时间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10内人员设备到位,开始施工,但施工周期为30日。 第3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3-1承包总价:合同总价:895万元 大写:捌百玖拾伍万元。本价格为一次包死,双方不论任何因素均不得重新进行价格调整 。此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设计中所包含的所有项目的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场地内运输费、保管费、打桩费、试桩费、打桩设备进出场及场内转运、临时设施、超设计标高部分的桩长的截断、配合桩基检测、因桩位偏移引起的增加费用、间接费、风险费、管理费、水电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保险费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等相关一切费用。 3-2 承包综合单价包死:素砼夯扩大头桩单价为215元/米,素土挤密桩桩深10.25米的单价为为15元/米,素土挤密桩桩深18.25米的单价为为17元/米。 3-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含机上人工、燃料)、包损耗、包机械进退场、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第4条 合同价款支付: 4-1 工程进度款和合同价款支付: 4-1-1本工程无预付款;桩基施工每完成总工程量3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中工程款的60%(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工程量完成后,甲方财务审核支付)。全部完成后甲方付总工程款的60%。桩基检测合格、乙方提交该工程完整的桩基竣工资料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5%。主体封顶后达到沉降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但不得超过一年零三个月,起始时间为桩基检测合格之日起),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乙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但不得超过一年零九个月,起始时间为桩基检测合格之日起)支付(无息)。 4-1-2、乙方已充分了解该工程情况,与之相关的施工困难及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工程造价内。如有乙方投标报价未列入,视为乙方已分摊到合同固定总价中或视为由乙方免费提供的服务。乙方承诺不会因此索赔工期和费用。 乙方承诺签订合同后按现状(包括水、电、施工运输、施工场地等现场设施条件)安排进场施工,对已完成的前道工序的质量,由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质量验收手续并移交乙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5条 图纸、资料: 5-1、开工前甲方应当委派设计院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在明确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的情况下方能施工。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工程施工图贰份;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5-2、适用标准、规范 5-2-1、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要求,陕西省和延安市及甲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 5-2-2、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2-3、除施工图纸外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等均由承包人自备,费用承包人自理。 第6条 甲方责任及义务: 6-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征地、拆迁、清除地上障碍物,在开工前处理好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协调好周边居民和村民关系,费用由甲方承担。 6-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配电室及水表井安装到位;乙方所用水、电由乙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由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6-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6-4、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甲方正式施放建筑红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有关的管理部门进行验线。 6-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6、甲方必须提前30天完成基坑开挖工作。 6-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第7条 乙方责任义务: 7-1乙方应当具有桩基施工资质证和安全证,进场时须向甲方提交桩机证及机长、桩机手证 7-2 乙方最迟应在开工前7日,编制出完整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工期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批,乙方因赶工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3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相关施工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如实做好单桩施工记录及各种交工验收资料并确保单桩设计承载力,如经检验不合格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负责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 7-4 尽量避免施工扰民,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5 按现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够相应专职管理人员,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关人身保险并按政府要求办理施工单位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证件。 7-6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对现场危险源进行排查整改。需甲方协调处理的危险源及时通知甲方,在危险源未消除之前,乙方不得施工,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7 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直接用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加收人工工资20%管理费。 7-8 桩基检测合格后,乙方桩基设备及时撤离现场,不能影响甲方下一道工序的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除外)。 7-9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质量缺陷,杜绝违章指挥,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应按规定范围内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7-10 乙方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技术参数施工,如有违反,甲方、监理有权处罚,罚金从工程款直接扣除。 7-11 乙方夜间施工相关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配合协助。 7-12 如需招标,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善招标手续。 7-13 乙方对自己进场的材料及设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因乙方原因,工程出现安全、防火、质量事故、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以上,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措施,罚款乙方每天2000元。 第8条 施工组织和工期: 8-1、乙方必须按甲方和监理机构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期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均不予顺延,工期原则上不予以顺延,如确需顺延的,则由甲方项目总经理审批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顺延。 8-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监理机构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机构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和监理机构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8-3、甲方和监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和监理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和监理机构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和监理机构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和监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应在2日内办理工期相应顺延手续报甲方批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8-4、工期延期:如遇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的权利。 除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文件内提及的任何期限应作为公历日解释 第9条 工期奖罚: 开始工程桩施工之日起60天内,乙方保证甲方的工期要求和计划。每拖延一天,甲方处罚乙方的计算标准为:10000元/每日(经甲方同意乙方工期超期在5天内,甲方不做处罚);工期提前不奖。 第10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10-1、 乙方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每桩必须达到一、二类桩,不得出现三、四类桩 10-2、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经甲方确认的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甲方的要求为依据。如该等标准、规范、规程冲突的,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10-3、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有问题时,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达标后交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下停工令,甚至终止合同,更换承包单位,整改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0-4、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10-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需中间验收的,应通知监理人员及甲方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签字后方能隐蔽和继续施工,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不到场验收,相关部位施工工期由甲方签证后顺延。未经甲方检验,乙方不得私自隐蔽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剥离或开孔,以便甲方进行检验。乙方在检验后应重新覆盖或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6、 不论何时,当甲方对已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并顺延相关部位工程工期,否则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10-7、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及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至甲方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甲方在十天内统一安排通知政府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监理单位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若工程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无偿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0-8、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计取违约金的标准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10-10、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7天内,乙方应及时清理因乙方造成的垃圾,清理所有沟渠和下水道,按甲方指示拆除临时设施,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余泥垃圾运往垃圾填埋点。若逾期仍未清场的,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乙方还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11条 材料设备供应 11-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材质需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否则认为不合格产品。进场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按规定复检,否则甲方代表及监理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监理要求时间清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11-2、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立即通知甲方、监理验收,甲方、监理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第12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五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双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对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双方代表的承诺。 第13条 争 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14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4.1.1甲方中途无正当理由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乙方20 %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结清已完成工程量款项后终止合同。 14.1.2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7 天,按应付未付款的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逾期付款期间(不超过20天),乙方同意继续按施工方案和计划进行施工。 14.1.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14.2.1乙方中途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甲方 20 %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移交所有工程技术资料给甲方,退回余下预付工程款(如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的单方行为将造成或已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索赔偿。乙方还应对其已经施工完工的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14.2.2 本工程质量因施工达不到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复,如经二次修复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7日内按本合同总价的 20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天内仍不进场施工; (2)乙方因其自身原因工地全面连续停工5天或累计停工10天; (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或与他人合伙承包的; (4)工程进度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甲方向乙方在发出超过三次(每次发出的时间间隔不得低于两天)因乙方耽误工期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的通知,而乙方拒绝履行甲方书面指令而使本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5)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且不接受甲方的合理整改意见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或设计要求的材料; 14.2.4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乙方逾期提交资料的,已完工程按甲方单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在上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新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甲方不予支付结算工程款给乙方。 14.2.5本合同依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撤离其员工及将其拥有的机械、设备、工具和物料等迁离工地;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离该等物品,乙方按每天100000元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同时,乙方自愿放弃上述物品的权利并同意由甲方进行处置。甲方处置物品后扣除处置费用后如有余额,则无息退回乙方。除此之外,乙方不得藉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14.2.6 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或拒绝履行甲方书面指令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影响,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14.2.7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4.2.8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2.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暂定总造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4.2.10乙方将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乙方接触到的甲方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14.2.1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或依据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函直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4.2.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本合同约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检验费等,应在明确责任后在对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十天内由责任方将上述足额款缴付结清,逾期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滞纳金。 第15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均应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16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7条 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 贰份。 增订条款 1、乙方必须按国家规范以及设计的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为了提前工期,乙方承诺试桩施工完毕后,直接进行工程桩施工,待混凝土强度满足检测要求时进行检测,若复合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其补强费用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直至合格,但不得延误工期。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须向甲方缴纳30万元质量、安全、进度保证金。在完成工程总量的工程款895万的元30%时甲方退还乙方(无息)。 3、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停滞、等待时间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的设备停滞费用及人员误工费用(计算标准为每天10000元),但是因3号楼的推迟施工的原因除外。 4、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甲方不得提出用房屋抵扣剩余工程款。若甲方确实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甲、乙双方约定以本工程住宅楼商品房按2000元/m2折抵工程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产手续。 5、关于3号楼桩基工程的约定:由于3号楼桩基工程开工时间未定,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开工时间后10日内开始施工,施工期为30天。乙方自行安排其人员和设备及时到位,甲方不承担因3号楼桩基工程开工时间不确定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3号楼的桩基施工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包死费用895万元内,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3号楼的桩基施工仍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受本合同约束。 合同订立日期: 2012 年11月25日 甲 方:(盖 章) 乙 方:(盖 章) 地 址:延安市宝塔区 地 址:西安市北二环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 :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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