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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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所属层级: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资源能源 发布日期:1995-8-11 生效日期:1995-08-11 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电建[1995]504号 当前状态: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第二章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 第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 工程总 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电力工程授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 第三条 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并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电力部资质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第五条 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质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求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组织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并落实成套设备订货。 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和订货合同,组织供应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 三、按照合同交货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现场; 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第二章 核发证书的条件 第六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应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二、有从事电力设 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三章 资质证书等级 第七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10年以上一直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成套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二)专业力量 1.有数量相当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10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设备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信息和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并使电力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设备成套总承包; 3.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大型、专业、非标准电力成套设备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4.能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经济实力 实力雄厚,单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 4.有能够保证设备 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各种规模和电压等级的火电、水电及输变电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乙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与甲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够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二)技术力量 1.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技术骨干在5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等工作,并拥有相应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分阶段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技术咨询;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或专项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中、小型工程设备成套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四)经济实力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4.有能保证设备质量的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20万kw及以下;水电中水头,转轮直径5m及以下,单机5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220kv及以下基建和技改项目。 三、丙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与乙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的电力设备在其 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 (二)技术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3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并拥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组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 2.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工程设备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一般技术质量问题。 (四)经济实力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较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一定的设备成套服务措施。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5万kw及以下;水电中低水头,转轮直径3m及以下,单机1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11okv及以下中、小型电力基建和技改项目。第四章 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申请领证的单位,必须填写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 根据统一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核定等级,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实行资质证书级别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须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转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也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承包。 未取得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协同具备资质的成套单位承担部分工作,成套的总责任,仍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已领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 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设备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仍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建设设备成套业务。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挂靠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业绩等。 第四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辖范围单位的监理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甲级、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甲级、乙级兼承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按隶属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丙级兼承监理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签署意见后,报网省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审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三套): (一)监理公司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件一)(略),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填写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二)(略)。一个单位同时申请火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资质时,应分别填写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二)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咨询、监理业绩材料; (四)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尚应提交本单位相关的“资质等级证书 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仅因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尚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时,可按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程序逐级行文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资料,由审批部门行文批准暂行监理业务范围,并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第八条 经审批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经审批核定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许可证书”。 第九条 具有“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从事核定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十条 未经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监理单位,无权承接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见表)。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二)火力发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三)火力发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 │ 标准│技术、│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 │自有 │ │ │经济、├───┬───┬────────┬───┬────┬──┤资金 │ │ │综合管│总人数│总监理│总监理师 │固定人│具有高级│专业│万元 │ │资质 │理总人│ │师人数│ 资历条件 │员比例│技术职称│配套│等级 │ 数 │ │ ││(%) │人数 │条件│ │ ├─┬─┼───┼───┼───┼────────┼───┼────┼──┼───┤ │ │甲│≥50 │≥30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 ≥15 │各专│≥100│ │ │级│ │ │ │机容量300mw或 │ │ │业配│ │ │ │ │ │ │ │以上机组工程 │ │ │套齐│ │ │ │ │ │ │ │ │ │ │全 │ │ │火├─┼───┼───┼───┼────────┼───┼────┼──┼───┤ │ │乙│≥40 │≥25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10 │各专│≥50 │ │电│级│ │ │ │机容量200mw或 │ │ │业配│ │ │ │ │ │ │ │以上机组工程 │ │ │套齐│ │ │工│ │ │ │ │ │ │ │全 │ │ │ ├─┼───┼───┼───┼────────┼───┼────┼──┼───┤ │程│丙│≥20 │≥12 │≥1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4 │主要│≥10 │ │ │级│ │ │ │机容量50mw或以 │ │ │专业│ │ │ │ │ │ │ │上机组工程 │ │ │配套│ │ │类│ │ │ │ │ │ │ │齐全│ │ ├─┼─┼───┼───┼───┼────────┼───┼────┼──┼───┤ │ │甲│≥25 │≥15 │≥2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7 │各专│≥100│ │ │级│ │ │ │330kv或以上送变│ │ │业配│ │ │送│ │ │ │ │电工程 │ │ │套齐│ │ │ │ │ │ │ │ │ │ │全 │ │ │变├─┼───┼───┼───┼────────┼───┼────┼──┼───┤ │ │乙│≥20 │≥12 │≥2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5 │各专│≥50 │ │电│级│ │ │ │220kv或以上送变│ │ │业配│ │ │ │ │ │ │ │电工程 │ │ │套齐│ │ │工│ │ │ │ │ │ │ │全 │ │ │ ├─┼───┼───┼───┼────────┼───┼────┼──┼───┤ │程│丙│≥12 │≥8 │≥1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3 │主要│≥10 │ │ │级│ │ │ │110kv或以上送变│ │ │专业│ │ │类│ │ │ │ │电工程 │ │ │配套│ │ │ │ │ │ │ │ │ │ │齐全│ │ └─┴─┴───┴───┴───┴────────┴───┴────┴──┴───┘ 第十三条 兼承电力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设立相应的监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 (二)按兼承监理业务范围,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全部业务内容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应的规定,表中固定人员的比例即为监理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 2.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其中一项或两项业务内容者,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为各专业不得少于1人,且获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得少于:兼承一项时为1人;兼承两项及以上时为2人。 (三)单位具有与申请监理业务范围相应的从事工程建设或咨询(监理)资历和业绩,且社会信誉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申请具有工程建设阶段以外的监理业务时,尚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监理工程师。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每3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也可以申请扩大监理业务范围。对不能维持原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应予以核减。 第十七条 申请升级或扩大监理业务范围时,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并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套): (一)监理单位升级申请书或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监理许可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增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各部门职责;监理大纲、工作制度;技术装备清册;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等。必要时资质管理部门可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监理机构负责人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申请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方或者承建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处罚不服的,接到通知15日内,可向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伪造证件、徇私舞弊、严重泄密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 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程调试质量,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试单位是指: 1.部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内设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具有技术实体。 2.省电力公司、电建局直属的企业化的专业调试单位,即“电力建设调试研究所”。具有经济、技术双重实体。 3.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内设置的调试机构,它隶属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具有技术实体。 4.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内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火电、送变电公司。具有技术实体。 以上四种实体都具有取证资格。 第四条 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调试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 第五条 凡承担电力工程调试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资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核发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调试业务。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二级管理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或部授权的省电力局。第二章 调试单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分为火电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甲、乙、丙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2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在现场工作5年以上的骨干人员应占5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工作的技术、人员、装备和 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承包与施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也可将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施工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承包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承包,也可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分包,还可将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承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工程承包范围的依据。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向电力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证明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电力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由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第十三条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无论资质状况如何,其资质等级均应由最低等级 业绩; 3.有分散控制系统的调试经验,有调试分散控制系统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4.有亚临界参数机组汽水监督、油务监督、化学清洗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具有编制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独立完成220kv或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7.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8.通过国家二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有4年以上调试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200mw机组调试工作的技术、人员、装备和业绩; 3.有独立完成22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4.有超高压参数机组汽水监督、油务监督、化学清洗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具有编制20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7.通过国家三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8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有3年以上的调试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主要专业(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有7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10%; 2.有独立承担中压机组热工、电气、自动保护的试验设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有高压参数机组化学监督和清洗的调试技术、人员、设备和业绩; 4.具有编制5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5.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通过国家三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2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 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在现场工作5年以上的骨干人员应占5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具有独立完成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系统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通过国家二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22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20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通过三级以上的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8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主要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7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10%; 2.有独立完成11okv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11okv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通过三级以上的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第八条 各等级调试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火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0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独立完成过两台200mw启动调试的单位,具有300mw机组调试 资格。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5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独立完成三台50mw机组启动调试工作的单位,具有10omw机组调试资格。 独立完成五台1oomw机组启动调试工作的单位,具有200mw机组调试资格。 二、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送变电工程调试及其系统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其中独立完成过5个22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单位,具有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部分调试资格。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1o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第三章 调试单位资质的审批 第九条 调试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申请甲、乙级资质的单位,需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签署意见,再经资质二级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电力部审批。 二、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需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资质二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电力部备案。 三、经审批并核定业务范围的调试单位,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调试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调试资质申请表; 2.法人或法人代表,生产、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3.调试单位组织机构和各专业人员的名单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完成的主要工程的调试工作及质量、信誉材料; 5.计量认证材料; 6.技术装备情况; 7.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认证情况。第四章 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调试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调试范围承接工程调试业务。 第十二条 调试单位的资质,每两年审查、核定一次。不进行资质年度审查、核定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无效。 审查时,受审单位应向资质管理机关提交“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年度审查表”;“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证书”;过去一年的生产、财务统计年度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材料。 第十三条 年度审查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的一年内未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误操作事 故,为“合格”; 2.资质条件与所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有一条不符合,或过去一年中发生过死亡事故,或因调试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资质年度审查合格并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升级。手续一般在年度审查结束后办理。申请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管理机关提交升级申请书、原资质等级证书、年度资质审查结论、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五条 凡是年审不合格的单位,需限期整顿半年,经检查仍不合格将降低其资质等级。被降级的单位,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并至少一个工程调试的实际整改,经检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方可恢复到原等级。 第十六条 调试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换发证书,核定相应的业务范围; 2.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调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1.在申请资质或年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调试工作;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4.因调试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 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调试单位资质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除下达文件外还实行公告制,公告由资质审批机关在中国电力报上发布。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设备质量,保证监造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工作,其它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 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 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部设备监造领导小组负责。第二章 监造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监造单位必须向电力部设备监造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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