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预习(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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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2讲讲义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2、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二是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并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第五条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作出了下列规定: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3、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为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服务作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
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四)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5、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一)初始注册的申请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一是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分类。按照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
6、他安全等五类。(二)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四)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第
7、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
8、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五)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执业证;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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