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范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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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2010-66 工程名称:临安市昌化公路段昌北公路管理站站房工程 招标人: 临安市昌化公路段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备案单位: 日期:2010年_____月______日 目 录 一、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l、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投标费用 6、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货币 15、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担保 17、投标预备会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投标截止日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 24、开标 25、投标文件的开标阶段审查 (六)评标 26、评标会议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0、错误的修正 31、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履约担保 36、廉政承诺 37、其它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技术规范 六、工程量清单编制 七、图纸及其它资料 八、投标文件格式 一、前 附 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临安市昌化公路段昌北公路管理站站房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大峡谷镇 3 1.1 建设规模 及工程类别 建筑总面积1187.8平方米:宿舍楼三层,建筑面积481.3平方;办公业务用房四层,建筑面积706平方,框架结构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科 5 1.1 质量要求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的工程; 7 2.2 工期要求 施工总工期:21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 10 4.2 投标人资质 等级 企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建造师:房屋建筑二级及以上(要求建造师累计3000平方米的施工业绩) 经市检察院查证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 11 13.1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一般不少于60天,但可适当延长) 13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3 万元(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原始工商注册地公司或投标单位驻在地本市常驻机构帐户中划出,禁止现金交缴。 ) 户名: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 帐号:86918100084127 联系电话:23616103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临安支行 保证金交纳后,投标单位到“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文件中需附保证金交纳凭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14 6.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现场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5 17.1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不统一组织 16 18.1 替代方案 不允许 17 20.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 二 份副本 (装订采用分别装订:投标函+技术+资信,商务独立包装) 18 2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 时间 收件单位:临安市昌化公路段 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中型开标室 (平山路和环北路交叉口,浙皖农贸城三楼) 时间:2010年 月 日 时 分 19 25.1 开标会 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中型开标室 (平山路和环北路交叉口,浙皖农贸城三楼) 时间:2010 年 月 日 时 分 20 33.3 评标方法 经评审合理投标价法 21 13.8 投标最高限价 万元 22 36.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履约担保金额与支付担保金额须对等)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23 询疑响应时间 时间: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时起30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30分钟)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评标室 24 监督部门 临安市监察局 电话:63721531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管办 电话:23616015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已经临发改投(2010)351 号文批准建设,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本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见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10项所述,且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 4.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4.4本工程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合同格式 第二卷 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五、工程规范 六、工程量清单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须采用工具软件的格式化表格) 第三卷 图纸及其它资料 七、图纸及其它资料 第四卷 投标文件格式 八、 投标函格式 九、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投标人。 8.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前1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9.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部分格式、技术部分格式和投标人资信情况四部分文件组成。 11.2投标函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保证金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报价统一格式。 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不得随意修改) (1) 工程量清单封面 (2)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 投标总价封面 (4)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5)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6)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7)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8)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9)表1-3-B 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表1-3-1 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2)表1-3-2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3)表1-3-3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4)表1-3-4 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5)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6)表1-4-1 计日工表 (17)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8)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9)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20)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 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 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3) 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4) 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备注:表2-3和表2-4要求提供电子文本一份,并标明投标单位名称,纸质文本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两天内提供(须与电子文本完全一致) 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将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投标人具体需填报的表格。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提出、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a.主要施工方法; b.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c.劳动力安排计划; d.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e.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f.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g.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h.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b.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3)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4)替代方案和报价(如允许提交)。 11.5投标人资信情况 投标人资信情况包括: (1)投标人一般情况(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近二年(08-09年度)营业额数据表; (3)近二年(08年1月以来)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4)近二年(08-09年度)财务状况表; (5)类似工程经验; (6)现场条件类似的合同的施工经验; (7)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本须如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3.6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13.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3.8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投标最高限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 13.9本工程报价编制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补充纪要等技术资料; 13.10参考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13.11材料市场价:《杭州造价信息》2010年第8期昌化信息价计入,《浙江造价信息》2010年第8期,无价材料采用市场价,部分主材运输费用未考虑。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5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帐凭证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保证金交纳后,由“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据,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依据,并将此依据附在投标文件中;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退,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凭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或合同退还; 16.5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4)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 17、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17.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7.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2款规定执行; 17.4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8.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8.2款的规定; 18.2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招标人只考虑根据基本技术要求提交了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替代方案(如已提交)。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包装,并在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函+技术+资信,商务独立) 20.2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 (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工程名称; (3)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 (4) 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 20.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1、投标截止日期 21.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1.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1.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根据本须知第16.5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4、开标 24.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4.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应随带本人身份证,企业有效交易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到场,以证明其身份,否则不予开标; 24.3所有外地进临投标企业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根据“临建[2010]15号”文件有关要求到场接受指纹考勤,未经考勤不予开标。 24.4应参加开标会议而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年度内无故放弃1次,市场禁入3个月;累计无故放弃2次及以上,市场禁入6个月。 24.5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4.6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或有关监督机构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7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8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开标阶段审查 25.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六)评 标 26、评标会议 26.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6.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30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9.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以评标办法中列举的废标条件为准; 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1.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1.4评标方法和标准 经评审合理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评审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1.5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在定标前,经向市检察院查证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合同的授予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尽管有本须知第31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5、履约担保 35.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5.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前附表22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3招标工程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在前附表第22项内规定。 36. 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出廉政承诺。 37.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附:经评审合理投标价法评标程序和要求 第一条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前准备; (三)资格审查; (四)初步评审; (五)技术标评审; (六)投标报价评审 (七)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评标前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条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 (三)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90%的; (四)投标文件中不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作无效标处理(单项合同额是否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 (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标书商务部分没有编制人员签字、盖章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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