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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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建安发200623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安全 经费 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共印500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8
2、日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第
3、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级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并依法监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工程安全资金投入得到有效落实。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的要求,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
4、前一次性存入到全市统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大连市建筑工程安措费专用账户,帐号3400200329008829876。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费率标准的90。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单独报价。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大建安发200350
6、号),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属地
7、化管理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严格按强制性标准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一)工程开工时,经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合格,先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50。(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40,未达到的不予拨付。(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
8、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10。未达标的不予拨付。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开工领取时,出示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二)第二次领取时,提供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三)第三次领取时,提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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