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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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2Z1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9条)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2Z1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1030 民 法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16岁)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未成年+部分精神病人)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部分精神病人) ②法人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三方当事人:1)被代理人(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2)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2Z201040 建筑法(7条)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 (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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