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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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 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 亲爱的2012级同学: 为了帮助同学们尽快掌握校纪校规,牢固掌握与学生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们编写了《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以下简称《提纲》),供同学们参考。《常熟理工学院学生手册》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和简答题,将于11月中旬举行,请同学们抓紧自学。祝愿同学们的大学生活快乐、不断进步!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处 2012年10月 《提纲》具体内容: 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手册P3,以下直接简写为页码)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P4) 3、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P4)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P5)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P6) 6、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P7) 7、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P8) 8、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P8) 9、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P8) 10、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P9) 11、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P10) 1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P10) 1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P10) 14、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P14) 15、因为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P19) 16、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校宿舍。(P25) 17、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P25) 18、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P36) 19、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弹性学制三至八年。对于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免收半年专业学费;(2)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P37) 20、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为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P38) 21、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从第二学年起,可选择学校确定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P46) 22、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内实验或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所有的选修课程等不能申请免听或免修。 23、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P48) 24、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参照《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P48) 25、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考核合格,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已合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次(详见《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补(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P50) 26、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如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学校将严格按照《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该课程成绩记载表中以零分记录,并注明“作弊”或“违纪”。(P50) 27、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且已修课程的平均绩点达到2.0者。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可以接收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者。 (4)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5)已修课程的平均绩点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0%者。(P51) 28、毕业时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P56) 29、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具备本科毕业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P59) 3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2)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或受刑事处罚者; (4)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5)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6)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7)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专业除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90分者;艺术类和单招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5分者;外语类专业(包括英语、日语、德语、朝鲜语等)学生参加全国相应专业四级考试(或相当于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折算成百分制); (8)理工科(计算机类专业、单招类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二级或以上者,文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一级或以上者; (9)单招类专业学生未获得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者; (10)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11)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12)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13)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P59) 31、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一律不予补授学士学位。(P60) 32、辅修专业是指不同于学生主修学科专业的专业,学校所有本科专业均可开设相应辅修专业。(P61) 33、各学院春季学期5月初根据自身教学条件确定开设的辅修专业及完整的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及参考书等),招生人数,并报教务处审核、汇总。5月末公布辅修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P61) 34、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学分一般为25~30个学分(教学总量一般为375~450学时),一般开设8~10门主要课程(具体学分和课程由各辅修专业开办学院确定),分4个学期安排。(P61) 35、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大学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但在校期间原则上限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只能在非相近专业中修读。(P61) 36、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无记过以上处分; (2)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4)无拖欠学费现象; (5)符合辅修专业的特殊要求。(P61) 37、春季学期6月初,学生本人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辅修专业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常熟理工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P62) 38、参加辅修专业教学班听课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到该班班主任处报到注册,持听课证听课。听课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有效。(P62) 39、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可以替代主修专业中公共选修课程4个学分。(P63) 40、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学校规定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由各学院统一为学生排定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合格后记录相应学分;从第一学期期中开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第二学期以后的修读课程。(P65) 41、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课,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在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授课教师。(P65) 42、选课程序。学生选课通常分三个阶段:初选、定选、退选。学生可以在校园网内任何可以上网的计算机上,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选课模块”进行选课,每学期选课具体时间详见教务处通知。(P65) 43、初选课程结束后,由校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确定可开设课程,因选课人数小于开课班容量而停开的课程,允许相应选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选课。(P66) 44、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试听期,学生试听过程中如发现课程内容、教师教学等不适合自己继续学习者,可于第二周内填写退选课程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严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选手续,且不办理教材退订。(P67) 45、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为本人学号,初始密码务必修改,并保存好已修改的密码。如密码遗忘,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处进行密码查询。(P67) 46、选课必须由学生本人进行,不能让他人代为选课,由此造成错选的、退选情况,学生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P67) 47、定选课程结束后,如因特殊原因(非学生个人原因)未选中选修课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补选选修课程”,并持此申请到教务处办理选择选修课相关手续。休学复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休学复学学生选课表”,并持此表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P67) 48、缓考。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一般不准缓考。因病、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至少于考前一天持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P69) 49、补考。(一)对于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总评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在下一学期初两周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体育俱乐部活动、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跟班重修考核不及格者、旷考者以及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二)补考成绩合格者,成绩最高以60分或及格记,课程绩点记为1.0,并注明“补考”字样。(三)补考不得申请缓考。(P69) 50、重修。有以下情形者,参加课程重修:(1).补考不合格者;(2).课程考核旷考者;(3).考试违纪、作弊者;(4).被取消考试资格者;(5).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每门课程仅可申请重修一次)。(P70) 51、“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 (1)学风建设达标。“优秀班集体”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标准,在优良学风达标班中产生,比例一般在本学院班级总数的15%—25%,具体数量根据学院在学生工作考评排名而定。 (2)班级凝聚力强。学生干部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班级同学积极上进、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班级建设有特色、有创新、有活力。 (3)活动获奖率高。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科技创新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在各类文体、科技竞赛中获奖率高。 (4)文明宿舍比例高。在宿舍能遵守有关宿舍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雅室创建和公寓文化建设,文明宿舍比例达到学校平均水平以上。 (5)学生违纪率低。班级成员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班级无严重违纪事件发生,违纪处分率低于本学院平均水平。对违纪学生按规定及时处理与教育,不徇私情,不包庇纵容。 (6)班级体育锻炼意识强。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早锻炼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和锻炼意识,早锻炼出勤率达到95%以上。(P77) 52、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25分)+智育测评成绩(65分)+体育测评成绩(10分)+加分或减分。 德育成绩按行为规范分为政治行为、社会实践、班团活动、宿舍文明、行为修养和义工活动六个方面。 学业测评成绩:1.上课出勤(5分)(含自修课);2.学业测评成绩(60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体育测评成绩:1.体育课程成绩(8分);2.参与体育竞赛(2分); 加分或减分 (1)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加减分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减分项目原则上要遵守以下规定: 违反校纪校规者,学院通报批评减0.5分;警告处分减1分;严重警告减1.5分;记过处分减2分;留校察看减2.5分。(P79) 53、学生综合测评采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统一测评的方法。每学年初,由每班6—8名学生和班主任(或辅导员)共同组成综合测评小组,学生由学生干部、室长和普通学生各三分之一组成。每学年的综合测评小组中的学生成员由民主推选或班主任提名,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综合测评小组的工作应接受班主任或辅导员的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学校、学院、班提供的情况及平时积累的各种资料、数据严格按照测评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地给除自己以外的班上其他学生打分。(P81) 54、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总积分,从高到低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5%的学生获一等奖学金,每月200元;第二档10%的学生获二等奖学金,每月120元;第三档20%的学生获三等奖学金,每月80元。(P83) 55、我校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资格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无任何违纪行为。 (2)学习认真,成绩优异,一学年获得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新生二次)。 (3)体育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或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P86) 56、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P90) 57、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P90) 58、在学校公共场合吸烟、喝酒,并有损大学生形象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P91) 59、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P92) 60、在学生寝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电器者,或私接、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引起火险、火警甚至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94) 61、违反住宿规定的处理:擅自留客住学生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夜不归宿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宿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婚男女租房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P94) 62、非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200元以内者,通报批评,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消防设施或电力设备的,应加重一级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P94) 63、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1)少于10学时,责令其检查; (2)累计达10学时,通报批评;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P95) 64、学期中,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降低奖学金一个等级;受警告至记过处分者,停发奖学金五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十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P95) 65、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该生受处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地方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换发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因表现突出而提前解除察看期的,毕业时可准予毕业。(P97) 66、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P97) 67、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四种: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P98) 68、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P98) 69、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4)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的; (5)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前未主动上交,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6)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掩盖事实的; (7)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违反考试要求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P99) 70、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在课桌、墙面或身体上、衣服上、文具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 (6)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在考试中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P99) 7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装置的; (4)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5)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6)窃取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7)参与共同舞弊策划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共同舞弊); (8)其他恶劣作弊行为的。(P100) 72、学生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累加一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如果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发生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的处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P100) 73、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1)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决定; (2)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 (3)对学生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决定; (4)其他认为可以受理的。(P103) 74、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一次以上一等奖学金以上者。(P107) 7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P112) 76、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全校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且责任心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P113) 77、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P114) 78、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住宿生每晚应在宿舍区关门前进入宿舍楼,按时就寝;晚归者要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并说明情况和理由。(P123) 79、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不准将违章电器、明火器具带入宿舍,一经发现按使用论处;严禁点蜡烛、焚烧纸张杂物;严禁向天井、走廊、窗外抛洒杂物或倒水。(P123) 80、宿舍内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除执行公务外,男生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一律不准进入男生宿舍;足球、篮球、排球、饭菜等不准带入宿舍。(P123) 81、关于学生宿舍熄灯的相关规定 (1)根据常理工学[2007]72号文《关于学生宿舍统一熄灯的相关规定》,我校学生宿舍全部统一熄灯。具体熄灯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及周日晚上23:00,周五、周六和其他法定节假日晚上24:00。考虑到天气炎热时学生夜间需要使用电扇,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由学生自觉按时熄灯;其余时间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熄灯。除此期间外,如果当天常熟天气预报气温超过30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会临时通知学生当晚自行熄灯。 (2)对未按时自觉熄灯的宿舍,要及时提醒其整改;对一学期中有三次未按时熄灯的宿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文明宿舍、文明标兵宿舍和党员示范宿舍评比,已经评上的予以撤消。对不执行学校统一熄灯制度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带头起哄闹事、影响稳定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P124) 82、严格按规定用水电。 (1)公寓宿舍学生每人每月限额供电8度、供水3吨;超额部分电费、水费由宿舍成员共同负担(按国家规定收取),节余部分可留到下个月使用。 (2)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每两月抄表一次,公布超额宿舍用水量,由室长按规定时间交纳超额水费。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 、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斗、电热毯、电视机等电器,严禁私自改动线路和乱接电线。 (4)各宿舍成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学校熄灯时间自行熄灯。(P125) 83、学生要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宿舍管理,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努力争创文明宿舍、文明标兵宿舍。 (1)宿舍成员思想健康向上,团结互助,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宿舍自修规定,认真自学,学习气氛浓厚;自觉做好卫生值日工作,整理好内务;一学期生活规范检查优秀率超过60%,人均扣分不超过5分,个人扣分不超过20分;没有违章违纪现象。符合以上条件可评为文明宿舍。 (2)连续两学期评为文明宿舍,并且宿舍所有成员在学年综合测评中德、智两项成绩都过班级平均线,可评为文明标兵宿舍。 (3)文明宿舍评比在学生综合测评之前进行,评为文明宿舍的成员综合测评成绩加0.5分。文明标兵宿舍评比在学生综合测评之后进行,评为文明标兵宿舍的所在班级在班集体评估中每人加0.25分。 (4)学生宿舍室长、兼职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时间满一年,所在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本人生活规范扣分低于宿舍人均扣分,综合测评德育成绩过班级平均线,可评为优秀室长、宿舍优秀兼职管理员。优秀室长、宿舍优秀兼职管理员如果综合测评智育成绩也过班级平均线,可获学校“社会工作奖”。 (P125) 84、学生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需经学生处或团委同意,并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或组织,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有劳资纠纷的应由团委出面协商解决。(P130) 85、大一学生不准在宿舍使用计算机,违者由学院科代管至学期结束,然后责令其将计算机带回家中。二年级以上学生(包括二年级)凡有三门以上(包括三门)课程不及格的,不准其在宿舍使用计算机,违者由学院代管至学期结束,然后责令其将计算机带回家中,有一门重修者由学院向网络中心提出断网申请,并退回押金。(P134) 86、毕业生应积极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充分认识到自身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主动地参与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和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填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3)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清形势,正确定位,增强就业工作中的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积极主动地寻求就业岗位。 (4)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做好个人简历等求职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学校和学院就业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广泛利用各地人才网资源收集有效的招聘信息,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及时将生效的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本人学院。 (6)在实习期间应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声誉,保持与学校、学院的密切联系。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 (7)毕业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同意。 (8)积极配合并及时做好学院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P145) 87、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学院要在学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扎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要通过课程、报告、讲座、咨询、模拟招聘市场等形式,对学生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就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P146) 88、毕业生人手一份学校下发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若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等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给学校。由于转让他人使用而影响自己档案调发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89、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并生效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重复签约,视为违约,并追究毕业生本人责任。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先到遗失地政府报社挂失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调查、核实后酌情发放。(P148) 90、毕业生派遣后,学校统一将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或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报到后应立即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查找。 集中派遣时,如果毕业生要异地就业(非生源地就业),而协议尚未签定,毕业生可向学院提出缓派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原则上最长保存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P148) 2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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