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之综合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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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综合应急预案 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保证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1.2.2 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 1.2.3 山东省有关文件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八厅局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16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9〕113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鲁政应办发〔2009〕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国资综合〔2009〕3号)。 1.2.4 国家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 1.2.5 山东省有关应急预案 《山东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2.6 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的区域范围 济宁二号煤矿矿井井下生产、辅助系统及地面工广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后的应急救援。 1.3.2 事故类型 根据矿井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和历年来发生事故统计分析,矿井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是冲击地压(矿震)事故、顶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井下火灾事故、火工品爆炸事故、水害事故、矿井停电事故、提升事故、主运输事故、辅助运输事故、地面火灾事故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 1.3.3 事故级别 3人以下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级及以下的非伤亡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1.3.3.1 伤亡事故的级别 (1)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1.3.3.2 非伤亡事故的级别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作业的;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e、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f、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h、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i、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j、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k、压风机风罐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l、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m、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n、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o、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p、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b、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e、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f、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h、提升设备的断股、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 i、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j、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l、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 m、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n、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o、35kW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p、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q、矿区内积水较多,主井、副井、35kW以上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r、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三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停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h、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i、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j、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K、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济宁二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冲击地压(矿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火工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井提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井主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辅助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地面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性天气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等13个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组成,见下图: 济宁二号煤矿应急预案体系图 1.5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矿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矿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危险性分析 2.1 矿井概况 济宁二号煤矿隶属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年产量400万吨/年,并配套建设了一座年入洗能力400万吨的现代化大型选煤厂矿井服务年限67.5年,2006年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为500万吨/年。矿井于1989年12月开工建设,1997年11月8日正式投产。矿2009年底职工总人数5784人,井下作业人数2865人。 矿井井田位于济宁煤田(东区)中部,煤层埋藏深度在490米以下,煤系地层为石炭二叠系,厚270米。开采煤层共7层,分别为3上、3下、6、10下、15上、16上和17煤层,前期主要可采煤层为3上和3下煤层。煤层走向总体趋势近南北,向西倾斜,倾角平缓,一般为2~15度。地质构造以北东向宽缓褶曲为主,少量北西向褶曲,次级褶曲发育,断层走向以北西和北东向为主,大断层多西倾,形成自东向西的台阶式下降,受褶曲和大断层影响,区内小断层发育,煤层受冲刷影响厚度变化大,3上煤层厚0~5.92米,平均1.98米,为较稳定至不稳定煤层。3下煤层厚0~16.6米,平均4.28米,为较稳定煤层。煤质牌号为低中灰、低硫、高发热值的气煤,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以及煤尘爆炸危险性,属低瓦斯矿井。矿井地质条件中等,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济宁二号煤矿采用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现开采煤层为二叠系山西组3上和3下煤层,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主要采煤工艺为普通综采和综采放顶煤开采。目前,一、三、四采区基本回采完毕,还剩余部分残采面。二采区已开采了1/2,采区北部被前、后十里营村压覆,前、后十里营村的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中,六采区、九采区和十一采区正按设计有计划地组织开采。 矿井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境内兖新铁路以南。矿井主、副井距济宁市约9km,井田北部边界为兖(州)新(乡)铁路,西部边界为京杭大运河,北以兖新铁路与许厂井田相隔,南至3910000线与济宁三号井田相毗邻。东西宽10km,南北长6~11km,面积87.1072km2。矿井远离村庄和职工生活区,工广区东部紧邻华聚能源济二电厂,无其它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和场所。兖矿集团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兖矿集团第三医院为济宁二号煤矿服务,兖矿集团第三医院在矿内设有一个医务室。 济宁二号煤矿交通位置示意图 2.2 危险源与风险 分析 2.2.1 矿井瓦斯危险性分析 2.2.1.1 瓦斯基本情况 3上、3下煤层的CH4平均含量在0.31和0.81cm3/g左右,瓦斯成分中CH4分别为19.99%和26.05%左右,属瓦斯风化第二带~甲烷氮气带。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相对瓦斯涌出量为0.3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7m3/min。根据历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均为低瓦斯矿井。 2.2.1.2 瓦斯的危害 瓦斯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甲烷是无色、无味、无臭,可以燃烧和爆炸的气体。从煤体和围岩涌入矿井空气内的有害气体中,除甲烷(CH4)以外,还有二氧化碳(CO2)、氮气(N2),另外还有不同数量的乙烷(C2H6)、丙烷(C3H8),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氢气(H2)等。瓦斯的主要危害有: (1)瓦斯窒息:当甲烷浓度达到43%时,相应的氧气浓度降低到12%,人就会感到呼吸困难;当甲烷浓度达到57%时,氧气浓度降低到9%,人若误入其中,短时间内就会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2)瓦斯爆炸:甲烷浓度按体积计算在5~16%时,遇火源爆炸,最大爆炸压力可达0.7MPa以上,温度可达1850℃以上,爆炸形成的冲击波以每秒几百至上千米的速度向四周传播,对设备、设施和人员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另外,爆炸后生成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3)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爆炸的冲击波可使沉积的煤尘扬起,引起煤尘爆炸,产生冲击波和大量有毒气体,大大增强爆炸的威力和破坏性,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生产系统和装备毁灭性地破坏。 2.2.2 矿井煤尘危险性分析 2.2.2.1 煤尘基本情况 本井田可采煤层的煤质牌号为气煤和气肥煤,挥发份较高,2007年对井下各采区煤尘爆炸性进行了采样测试,3上煤尘爆炸指数38.29%~47.24%,3下煤尘爆炸指数31.38%~43.67%。各可采煤层的火焰长度大于400mm,抑制煤尘爆炸最低岩份量为70~90%。煤尘具有爆炸性。 2.2.2.2 煤尘危害 (1)导致职业病:长期在含煤尘空气环境中工作,由于肺部积存煤尘,将引起煤肺病,危害矿工身体健康,使人丧失劳动力,甚至死亡。 (2)加速机械的磨损,减少精密仪器的使用寿命,污染劳动环境,降低工作场所的可见度,影响劳动效率和操作安全。 (3)发生煤尘爆炸:煤尘爆炸后不仅产生冲击波伤人和破坏井下设施,同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使人中毒死亡。煤尘爆炸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即一次爆炸后,使已沉落的煤尘再次飞扬起来再次发生爆炸。煤尘与瓦斯混合将大大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因此煤尘爆炸是矿井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之一。 2.2.3 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 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矿井火灾一旦发生,轻则影响安全生产,重者烧毁煤炭资源和物质设备,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扩大灾害范围,防治矿井火灾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2.3.1 煤层自然发火特性 煤自身具有吸氧蓄热着火的特性,这种性质称为煤的自燃倾向性,由此引起的火灾即是自然发火,煤炭自燃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准备期、自热期、燃烧期3个主要阶段。济宁二号煤矿投产以来,对各煤层的自然发火性进行了采样测试,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二类自然发火矿井,自然发火期为3~6个月,33下06工作面轨道顺槽掘进期间曾经发生过自燃,最短自然发火期为33天。 2.2.3.2 矿井火灾的危害 (1)初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严重时,一氧化碳急剧增加,并出现窒息性烟雾,还可形成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在有瓦斯的矿井,当出现自然发火时,容易引起瓦斯爆炸,从而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3)煤炭自燃火灾的发生会损失大量煤炭资源,并影响矿井正常的生产接替。 (4)当火势发展迅速时,采区和工作面的大量机电设备材料工具等都来不及撤除、搬运,会被长期封闭在火区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扑灭火灾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人身安全时刻受到威胁。 2.2.4 矿井水害危险因素分析 2.2.4.1 矿井充水基本情况 矿井现开采3煤层,3煤层的充水含水层为其顶底板砂岩裂隙含水层、上侏罗统砂砾岩裂隙含水层、第三层石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其他充水形式有导水构造、老空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等。 (1)采掘工作面充水条件 煤层开采的主要充水途径为直接揭露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受采动影响而造成的顶板冒裂导水带、底板破坏裂隙带,以及导水的断裂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其主要正常充水方式为采动裂隙导水。 ① 采动裂隙充水 参照兖州矿区综采放顶煤一次采全高条件下的经验值,即导水裂隙带高度为采煤厚度的11.3倍为评价指标,由计算可知,3煤层回采后,其上覆顶板砂岩裂隙含水层处于导水裂隙带影响范围之内,对工作面形成顶板裂隙充水。 3煤层的底板为砂岩含水层,煤层采动底板裂隙可能导通砂岩含水层,如在深部富水区域,受矿压、水压影响,可能造成底板突水。 第三层石灰岩上距3下煤层35.15~72.4m,为3煤层开采时底板进水的直接接充水含水层。正常条件下不会出现底板突水,但在构造复杂地段因断层使其与煤层间距缩小,突水系数增大,可能发生底鼓突水对煤层开采造成水害。 ② 导水构造充水 井田范围内孙氏店断层、八里铺断层、八里营断层和岱庄断层落差较大,整体富水、导水性弱,局部有较强的导水能力,应引起重视。 ③ 封闭不良钻孔充水 据矿统计,井田内封闭不良及怀疑的钻孔尚有51个,是矿井安全生产隐患之一,应予以高度重视。 ④老空积水 随矿井开拓、开采范围不断扩大,已形成大量采空区,其采空区积水直接影响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安全隐患。由于回采工作面老空积水,给相邻工作面的掘进和回采造成水患。 (2)地表水 井田内主要河流有光府河和京杭运河等,光府河由北向南流经井田中部入南阳湖,汛期最大流量400m3/s。京杭运河为井田的西部边界,自北向南流入南阳湖,汛期最大流量626m3/s。矿井主、副井和风井口标高+38.0m,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36.95m,工广内建筑物标高也均在最高洪水位以上,满足防洪的要求。但汛期雨季河湖水位上涨,易造成洪涝灾害,因此,矿井应切实抓紧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安全渡汛。 2.2.4.2 水害事故的危害 矿井在开拓和开采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水害的影响。轻者淹头、淹面,造成矿井局部停产,重者可造成全矿被淹,使国家资财遭受重大损失并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 2.2.5 顶板灾害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井田地质构造条件复杂,矿井东部边界为区域性的孙氏店大断层,落差650~750m,井田中部有落差270m的八里铺断层,井田东北部有落差150m的八里营断层,断层十分发育。地质构造以NNE的宽缓褶曲为主,少量NW向褶曲。次级褶曲发育,背、向斜相间排列,矿井地质构造类型为中等型。 3上煤层顶板为灰~灰白色粉、细、中或粗粒长石石英砂岩,钙泥质胶结,岩性、厚度变化较大。裂隙较发育,为中等稳定~稳定顶板。抗压强度:粉砂岩52.0~109.7MPa;细砂岩78.36~194.17MPa;中、粗砂岩为120.9~138.87MPa。3上煤层直接底板以粉砂岩和泥岩为主,厚度0.4~12.4m;老底为中、细、粗长石石英砂岩,平均厚度4m左右。部分老底砂岩直接为3上煤层底板。其抗压强度:中砂岩109.6~111.0MPa。 3下煤层顶板主要为灰白色细、中、粗粒长石石英砂岩,灰~深灰色粉砂岩。砂岩为钙、泥质胶结。厚0.50~31.93m。局部有伪顶,岩性为泥岩或粉砂岩,厚0.17~0.70m。裂隙发育。抗压强度细砂岩54.07~67.12MPa;中、粗砂岩30.5~135.14MPa。为中等稳定~稳定顶板。底板以粉砂岩和泥岩为主,细砂岩次之,偶见中砂岩,厚0.55~15.45m。局部有泥岩或粉砂岩直接底板,厚0.08~0.63m。其抗压强度:粉砂岩37.4~71.1MPa;粉细砂岩互层64.6MPa;中砂岩121.6MPa。 3上、3下煤层顶板为中等稳定~稳定顶板; 3上、3下、煤层底板以粉砂岩、泥岩为主,属中硬底板。 工作面布置有煤岩巷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及全煤布置三种形式,工作面轨顺采用小煤柱沿空送巷方式。 在采煤、掘进、巷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因受采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层顶底板条件、采动影响、应力集中、顶板来压、施工工艺、支护质量、开采顺序等因素影响,易产生压力集中,造成工作面顶板或巷道围岩出现局部冒顶和大面积冒落破坏,表现在采掘工作面顶板开裂冒落、弯曲变形,导致顶板事故发生,使采掘工作面轻者断面变形缩小,重者则会支架会被压断、压跨,造成顶板冒落事故,堵塞采掘工作面,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等,并导致人员伤亡,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2.2.6 冲击地压(矿震)危险性分析 经鉴定我矿的3上、3下煤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煤层顶底板具有弱冲击倾向性,加之煤层开采深度大,地质构造复杂,在生产实际过程中受现场自然条件、地质动力因素、开采及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采场局部会形成应力的集中,当应力集中到超过煤岩体的强度极限,聚积的能量突然释放,发生冲击地压(矿震)事故,我矿具有发生冲击地压(矿震)事故的可能性。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可能产生顶板、瓦斯、煤尘爆炸次生事故。 2.2.7 火工品运输、储存与使用管理危险性分析 2.2.7.1 矿井火工品的基本情况 济二矿采煤采用综合机械化,火工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掘进,使用量相对较少。火工品的品种为二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井下建有火工品材料库。 2.2.7.2 火工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 火工品发生危险的环节: (1)运输:火工品运输过程是爆炸物品管理出现事故的第一环节,如运输过程中的装载、运输方式、运行速度、押运、卸载等。 (2)储存:火工品的储存不符合规定,如库房建设标准不符合规定,消防、防护设施不齐全;贮存保管中的方式,数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混存、超储、乱仍、乱放,产生静电,鼠咬,帐、卡、物混乱等都是危险有害的因素。 (3)使用:火工品在使用中如不按章作业,极有可能发生放炮伤人事故,严重时,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重大恶性事故。 2.2.7.3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易爆物质:火工品本身就是易爆性物质,运输过程有可能因碰撞、剧烈震动而爆炸;在储存过程中,炸药可能由热分解转化成爆炸;储存、运输中可能因明火而引起爆炸等,爆炸火焰可能引爆瓦斯、煤尘。 (2)振动影响:爆炸冲击波和飞石崩倒支架引起冒顶、片帮,损坏设备,崩伤人员。 (3)漏电影响:井下电气漏电、杂散电流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引发崩人事件。 (4)有毒物质:爆破后产生炮烟中有毒性很大的气体CO、NO、NO2、SO2 等,可能使人中毒、薰倒。 (5)指挥错误:如爆破前班长未下令设置警戒、处理瞎炮时未下令无关人员撤离危险区,炮烟未散尽,强令人员入内工作等。 (6)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如爆破工装配引药时,将电雷管硬性插入药卷;掏挖瞎炮;放糊炮等。 (7)火工品、器材( 炸药,雷管,放炮器,放炮母线)本身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2.8 供电系统危险性分析 供电主要有电气灾害、静电的危害、雷电灾害、电气系统故障危害、架空线路故障。可能造成排水、通信、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损毁设备、电气火灾;人身触电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引爆雷管炸药,导致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等。 2.2.9 矿井提升危险因素分析 立井提升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过速、过卷、断绳、钢丝绳打滑(摩擦轮绞车)、井筒坠人坠物、电气伤害、制动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供电、通信、井下供水等系统破坏。 2.2.10 主运输系统危险因素分析 各生产矿井煤炭运输主要采用胶带运输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因煤流中可能混入锚杆、钢钎等物体可能造成撕带;由于超载、磨损、老化、接头质量问题或皮带被外来物体卡住等原因,造成胶带断而导致人员伤亡;由于胶带打滑、摩擦浮煤、使用油性偶合器等原因会引发火灾;工作人员检修或巡检、皮带机运转时违章处理皮带事故或者使用工具不当等,可能被卷入皮带造成伤亡。在煤仓口巡回检查或工作、违章乘座皮带时,人员可能坠入煤仓造成伤亡。 2.2.11 辅助运输系统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辅助运输系统主要有平巷运输、斜巷运输、无轨运输和架空乘人运输四种类型。 2.2.11.1 平巷运输危险性分析 平巷运输选用7t、10t架线电机车或5t、8t蓄电池机车牵引矿车列车运输。在平巷机车运行过程中,由于系统同时运行3~5台机车,存在碰头、追尾、侧撞等事故隐患,可能导致货物列车和平巷人车掉道颠覆的危险。各矿均有发生平巷运输事故的可能性。 2.2.11.2 斜巷运输危险性分析 采区主要轨道斜巷选用Φ2m液压绞车或调度绞车提升,采区联络斜巷采用调度绞车提升运输,工作面顺槽采用连续牵引车或调度绞车运输。在斜巷提升过程中,均存在断绳、脱销导致跑车事故的危险。 2.2.11.3 无轨运输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井下部分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人员。无轨胶轮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 2.2.11.4 架空乘人运输危险性分析 矿井主要运人设备是架空乘人装置。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脱绳导致事故的危险。 2.2.12 地面火灾危险性分析 矿井工业广场内由于供电电源线路老化短路、电器设备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用火不当、失火及其他等原因,可能发生地面火灾。矿井110kV变电所、主副井口附近、主副井提升机房、提风机房、压风机房等重要场所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甚至造成矿井停产。 2.2.13 灾害性天气危险性分析 济宁二号煤矿所属地区气候温和,属温带季风区,海洋大陆性气候,年降水集中在每年7、8月份。春夏风向多为东和东南风,秋冬季多为北和西北风,最高风速22.7m/s。地面标高+34~+38m,自东北向西南缓慢下降,辽沟河流经矿区西部,其支流小新河流经矿区北部,水源主要为微山湖及工业、生活外排水,雨季为当地泄洪主要通道,堤顶标高设计一般为+38.2m。 矿井工广标高一般为+36.5m,主井、副井、风井标高均为+38.0m,110kV变电所标高为+37.3m,矿井重要场所防洪标高为+38.5m。通过分析评估本矿夏季有强暴雨天气、冬季有强暴风雪天气影响矿井安全的可能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3.1.1 应急领导小组 为有效实施应急救援,矿成立济宁二号煤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 组 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成员单位:矿副总工程师、安监处、技术科、通风科、机电办、地测中心、调度室、综采办、党办、行办、组干科、工资科、计划科、财务科、企管科、宣传科、纪委、工会、基建科、保卫科、武装部、环保中心、生活中心等。 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及办公室联系表见附表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见附表3。 3.1.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1.3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负责编制、修订矿应急预案。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3)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演习。 (4)接受公司、政府的指令和调动,指挥、调度矿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社会支援。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通报。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 矿设立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第一副总指挥,总指挥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第一副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矿副总工程师、经济师及安监处、技术科、通风科、机电办、地测中心、综采办、调度室、基建办、党办、宣传科、组干科、工资科、工会、纪委、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团委、医保科、企管科、保卫科、武装部、内市办、信息中心、环保中心、生活中心、信访办、供电队、运搬工区、通风工区、物资部济二供应站、公司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兖矿三院及采、掘工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调度室主任担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职责: (1)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2)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人员、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3)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和资源配置,包括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保卫和救援物资、善后处理等。 (4)批准本预案的终止。 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表见附表4。 3.2.2 指挥机构职责 3.2.2.1 总指挥职责 (1)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2)负责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部署应急策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3)指挥、协调应急程序行动及对外消息发布。 (4)事故或突发事件超出矿处置能力时,向公司、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3.2.2.2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指挥完成应急行动。 (2)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故后果的应急程序和行动建议。 (3)协调、组织应急行动所需人员、队伍和物资、设备调运等。 3.2.2.3 成员单位职责 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职责: (1)安监处: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参与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组织、指导救护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技术科:参与矿顶板、冲击地压(矿震)、辅助运输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通风科、通风工区:参与矿“一通三防”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指挥部命令,负责调整矿井通风系统、监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和组织完成必需的通风工程。 (4)机电办:参与矿停电、提升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地测中心:参与矿井水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组织、指导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综采办:参与分管业务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调度室: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矿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上报公司、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下达各项救援命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参与洪涝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组织、指导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上级有关气象预报的电传等资料,及时报告矿领导,并通报安监处。 (8)基建办:参与基本建设抢险救灾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过程建筑设施和防洪工程质量监测。 (9)党办、行办:根据矿领导指示,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参与事故后勤保障和事故报告起草工作。 (10)宣传科:参与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矿领导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11)工资科、医保科:参与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 (12)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13)组干科、纪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4)计划科、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各项费用计划和及时拨付,确保救援资金及时到位。 (15)审计科:监督应急救援资金使用情况。 (16)团委、信访办: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17)企管科:参与后勤保障工作。 (18)保卫科:负责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参与地面火灾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19)武装部:参与洪涝灾害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20)兖矿三院: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派遣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治,并做好药物及医疗器材储备。 (21)内市办、济二矿物资供应站: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 (22)供电队:参与矿井供电系统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协助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管辖范围内的电力恢复及与上级供电部门的电力供应联系。 (23)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应急过程的通讯畅通。 (24)环保中心:负责应急过程的环境检测,参与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的研究制定。 (25)公司救护大队直属二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制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26)生活中心:负责抢险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事宜。 (27)运搬工区:负责井口检身并及时运送人员和救灾物资,满足抢险需要。 (28)采、掘工区:负责核实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人数,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安全撤离,并如实详细地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发生原因等),随时接受指挥部命令,完成有关抢险任务。 3.2.3 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技术保障组。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科室(安监处、技术科、机电办、通风科、地测中心、综采办、调度室)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职责:及时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现场抢救组。由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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