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与胡京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与胡京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与胡京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doc(1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工程违法分包而无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协议的名义交由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承建的,该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上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该实际施工人为个体,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而该内部承包协议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内部协议的的主体十建司与胡京云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主张胡京云是其内部员工的理由不能成立。十建司与胡京云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为胡京云并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法律规定,该分包协议无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
2、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一初字第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9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6年5月9日,云南广厦置业
3、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十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大理南国城”的建设项目承包给十建司施工。施工范围为施工图所示范图。合同总工期一期120天、二期120天、三期180天。合同签订后,2006年6月15日,十建司下属第一工程处大理南国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南国城项目部)与胡京云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包交费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内部协议),约定:将“大理南国城”建设项目工程中的A8-14、A17、A20、A23-26、Bl、Dl-5栋施工招标以及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所涉及的部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胡京云,总工期为120天;延误工期罚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
4、规定执行(按合同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提前不奖);合同价款以甲方(十建司)与乙方(胡京云)的决算基价,按总价包交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包交费按工程造价的6%交纳(不含税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要求交纳的各种其他所有费用。其他费用,由乙方在工程所在地按实交纳);合同价款按工程实际审定的决算总价为准(即为计取包交费的基数);工程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在乙方提交竣工档案资料文件、决算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分三次付清;每次建设方拨款至甲方账上七天内,扣除相应比例的包交费后拨付乙方。内部协议签订后胡京云即进行施工。2009年9月10日,南国城项目部向云南省委、省政府提交报告反映因大理南国城项目拖欠工程款
5、,其中载明“工程于2006年5月份开工建设,2007年10月15日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建设方使用,我司的工程结算已于2007年11月22日报送建设方及工程造价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决算也一直拖到2009年8月20日才出结果”等内容,该报告中还载明附:建设方承诺书复印件、建设方关于支付工程尾款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审计单位的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双方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对账单复印件。诉讼中,通过对账,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项为12633388.40元,且均认可该已支付款中包含了内部协议中约定的胡京云应缴的包交费及其他费共计10.8%(其中包交费6%,其他费4.8%)。但胡京云认为协议无效此费用不应支付,十建司则认
6、为此费用应当支付。2008年3月1日,十建司下属第三直属工程处(乙方)与广厦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按揭购房协议书,约定“乙方下属员工集体购买甲方南国城商铺15套以上;乙方购买商铺时首付款项由工程款中冲抵,可不再另行支付首付款。甲方承诺乙方所购商铺在半年内一次性回购”等内容。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按揭购房补充协议书,其中约定“根据已签按揭购房协议书,乙方承建的大理南国城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移交建设方后,甲方要求乙方办理员工集体按揭贷款购房,为解决乙方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甲方以乙方购房员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甲方首付按揭款,以后月供还款以及相关全部税费均由甲方按时向银行交付乙方合同员工只
7、负责签订购房合同帮助甲方贷款,并无实际购买合同项下房屋的义务”等内容。2008年5月4日,胡京云与广厦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胡京云购买广厦公司开发建设的D区4幢1-3号商品房,总金额为6081259元。对该合同大理市公证处出具了(2008)大证字第805号公证书,广厦公司出具了购买单位为胡京云的房款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56259元及995000元。同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作为贷款人,胡京云作为借款人,广厦公司作为保证人、胡京云作为抵押人签订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向胡京云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3040000元,期限为10年。对该份借款担
8、保合同大理市公证处出具(2008)大证字第2987号公证书。2008年5月15日,银行发放了贷款3040000元。2009年12月9日,十建司及胡京云等五人向大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工行关上支行按揭贷款有关情况的反映,其中载明“我公司在本次贷款过程中,并未实际支付和利用工程款冲抵购房首付款,五位员工也未支付过按揭贷款月供;按揭贷款到甲方账户,也未支付我公司的工程款,纯属上当受骗”等内容。2009年9月8日,广厦公司负责人楼俊杰、李国青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大理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胡京云是与十建
9、司设立的南国城项目部签订的内部协议,南国城项目部无营业执照,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法人十建司承担。诉讼中,十建司未提交胡京云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其主张胡京云是其内部员工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胡京云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人民法院管辖,十建司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内部协议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按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标准图集、以签证的设计修改通知进行施工”的内容,可以表明十建司将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交由胡京云施工,而约定的工程是十建司与广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的一部分,故双方之
10、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的合同关系。诉讼中,胡京云明确陈述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的任何资质证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内部协议无效。关于双方是否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及结算的金额是多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第五项的约定内容,表明双方内部协议的工程款金额以工程实际审定的结算价为准,十建司负有协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义务。诉讼中,胡京云提交了广厦公司委托昆明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2日编制的大理南国城工程
11、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中有广厦公司、十建司及下属南国城项目部、昆明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加盖印章的工程名称为A区六工区、B区六工区、D区六工区的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三份及相应的审核汇总表,该定案表及汇总表中载明的工程与内部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内容一致,且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与胡京云提交的盖有十建司下属工程处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的报告的内容及附件能够相互印证,也与胡京云提交的加盖有大理市大理镇经济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从昆明建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复印而来的大理南国城工程审定造价汇总表的内容相互印证,且工程款金额也一致,故胡京云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12、,证明昆明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广厦公司委托对十建司及双方的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审核的事实,对昆明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2日编制的结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确认大理南国城工程经结算A区六工区的结算审核造价为9851405.32元、B区六工区结算审核造价为1693532.12元、D区六工区结算审核造价为5942685.34元,造价总额共计为17487622.78HT元。诉讼中,胡京云明确陈述D工区结算造价5942685.34元中的794529.53元的水电部分工程不是其所施工,结合内部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原审法院确认胡京云施工HT3,4的工程造价为1669
13、3093.25HT元,十建司认为双方的工程价款未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十建司实际欠工程款的金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诉讼中,双方明确认可十建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2633388.40元。但胡京云认为已支付工程款中含有根据协议约定的费用10.8%,金额为1331675.70元,协议无效,此费用应退还。十建司则认为协议约定的费用10.8%是代扣代缴和包交费,金额为1321205.95元,胡京云在领款时认可扣减,不应退还。根据十建司提交的付款详细清单,表明十建司已扣减胡京云税金及包交费总计HT3,41331675.70HT元。如前所述理由,内部协议属无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诉讼中,十建
14、司提交了一份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2010年2月10日的两份完税凭证,但不能证明此税即为胡京云代缴,且完税的时间是在本案受理之后,在胡京云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十建司代胡京云缴纳了税金及税金的金额,故十建司认为代缴税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胡京云应支付多少税金,应由相应的税务机关处理。基于合同无效,十建司收取胡京云的包交费无合法依据,故十建司已经收取的包交费应退还胡京云。综上,十建司应退还胡京云已扣减的税金及包交费1331675.70元。诉讼中,十建司认为胡京云与建设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胡京云应支付的购房首付款304万元应冲抵建设方欠胡京云的工程款,此首付款应从十建司所欠工程款中扣减,胡京云则认为购
15、房合同是虚假的,是为建设方贷款,建设方也未履行交房。一审法院认为,胡京云从大理市公安局调取的十建司向大理市公安局提交的关于工行关上支行按揭贷款有关情况的反映及建设方广厦公司与十建司下属第三直属工程处2008年3月1日签订的按揭购房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表明十建司明确认可其与建设方并未将首付款抵扣工程款,十建司也明确认可胡京云并未履行贷款的月供义务,建设方也未向胡京云交付过房屋,现十建司的主张明显与其在诉讼前向公安机关所反映内容及补充协议相悖,上述证据可以表明胡京云的购房并非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胡京云与广厦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故十建司认为胡京云购房首付款304万元应从所欠工程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 集团 第十 建筑 有限公司 胡京云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上诉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