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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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制 第一部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未特别注明,本合同的币种均约定为人民币)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 ______土地整理项目 投资预算:____________ 其中工程施工费:______________ 合同监理费用:____________ 施工费中标价格: 监理合同周期: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监理投标时编制的监理工作纲要,监理工作规划; 2.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二部分)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条款或补充协议。 三、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专用条款中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四、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一份,工程承包人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实施人(签章): 监证人 : 项目实施主管负责人(签字):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项目投资管理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机关或单位。(注:项目的管理部门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根据省厅的授权,作为“委托人”负责项目的监理和实施管理工作。) 3.“实施人”是指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本合同约定为 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实施人是合同甲方的组成部分、工程的受益主体,是合同执行的甲方现场代表。 4.“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或实施人就工程建设事宜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在委托监理内容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施工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准备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作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实施人报告监理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监督咨询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实施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实施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应予保密的信息。 委托人及实施人(甲方)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负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请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及时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实施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的常驻代表,代表工程实施责任人与监理人协调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事先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将委托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包人。 第十三条 实施人应尽可能向监理人提供下列信息: 1.为本工程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实施人应当负责为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生活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备设施,住房租金由实施人和监理人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如果双方约定,实施人为监理人安排有关服务人员,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其责任与义务。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责任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资质、绩效、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监督审核权;发现其名不符实,弄虚作假时有权建议甲方及时处置。对选择工程施工承包人的建议权,承包(施工)单位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监审权。 2.对施工承包单位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查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方案实施后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说明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批复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或参与工程建设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实施人报告。 7.监理人征得实施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享有对工程使用材料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监督认可权和否决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方式,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按照施工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推迟的签认权。 10.项目管理单位以工程投资预算下达时间为基准,授权监理人对工程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并有权查阅实施责任单位的专项帐户和与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目。享有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格内的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享有对工程承包人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款、劳务费的监督检查权。 11.监理人因监理工作质量高,效果好,使甲方节约投资或避免了损失,监理人可获得实施人受益额的10%的奖励。 第十七条 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可对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履行要求或变更。但如果由此会影响工程经费增减或质量、进度与工期,则这种变更须事先经实施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应尽快通知实施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队伍和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或调整。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先同监理人协商,与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邀对方协商确定。当项目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申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佐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及实施人权利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委托人和实施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享有最终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自行调换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日志、月报及监理业务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委托人、实施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项目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周期,一般要涵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周期,双方应再行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自身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以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为限。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质量和工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表明监理人不存在过错,连带责任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监理人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由监理人补偿因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和实施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由于非监理人的过错而受到损失,视具体关联情况可以向甲方申请补偿。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向监理人提出索赔的条件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实施人或施工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可能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的后果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工期相应延长,由责任者支付附加工作的适当报酬。 第三十条 因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人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不能执行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业务恢复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实施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实施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可终止。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的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定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监理报酬支付之日起30日内未获支付,委托人亦未对监理人提出书面说明、或根据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暂停执行监理业务已超过六个月,监理人向委托人送达终止合同通知后15日内委托人仍未答复,可再次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送达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非监理人的过错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可视为额外工作应得到适当的额外报酬。 第三十五条 当甲方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监理人15日内没有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之日起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其利率按国家当时利率标准计算。 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日内告知监理人。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条 如果完成该建设项目委托监理工作必须安排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测试等,其支出费用经甲方事先同意并签定协议,可向甲方据实报销。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指导,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或要求监理人聘用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其他利益,违者以其所得利益加倍处罚。 监理人不得参加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拥有为该工程项目编制的全部文件的知识产权,但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3.《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4.《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7号) 5.《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7]50号) 6.《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6]80号) 7.《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8.《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 9.《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10.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TD/T1003—2000 11.项目立项批复及预算下达的相关文件 12.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招标比选等相关资料 13.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文件 第二条 监理范围:对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监理、项目施工阶段的全程监理。监理人主要工作内容为: 1.依据川国土资发[200 ] 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9—2000)、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报实施人审定,报委托人备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设计,监督工程招投标或审查招标比选档案资料并出具招标监审报告。 3.根据监理法规和规定、相关制度办法,全程监控投资流向,适时提交投资流向专项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下达的预算资金安全健康运行。 4.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施工费预算和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严格控制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认真做好工程量计量及签证、妥善处理好索赔事宜。 5.依据委托人对项目建设总工期的要求,监督、协助项目实施责任人和施工承包人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协助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进度控制。 6.监控工程质量,责成承包人及时纠正、整改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 7.强化监理信息管理。第一,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填制监理日志;第二,建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台帐表册,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第三,于次月五日前提交当月监理工作月报、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强化合同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召开定期监理例会做好施工协调。 8.督促、协助实施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自验和质量缺陷整改,按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协助甲方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9.监理人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其履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监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组成项目监理机构,并于工程开工前5日完成监理准备,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理。驻场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理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有效工作日的二分之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实施全程监理。现场甲方代表(项目实施责任人)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出勤考核,监理工作时间不足,则按比例扣减监理报酬。 第四条 在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期内实行押证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资质证书原件交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保管。监理单位委派监理人员(见附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专业及资质证书编号 备注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监理人应按照项目批复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根据施工合同标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运行等进行有效监控,对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施工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六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队伍组织安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建议;对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就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向甲方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检验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工程决算和竣工资料,整理监理工作资料档案,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并报告监理工作。 第七条 严格监控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之外的工程增加和投资增加。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设计变更申请,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呈报甲方,经甲方审查核实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监理人监督施工单位按变更批复的设计内容组织施工。 第八条 监理日志由监理工程师在当天完整地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监理日志不得补充和超前纪录,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将当天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原料配比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监理人应及时就施工进度等重大问题书面向甲方通报,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如果监理人未尽职报告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重大事项,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完成,要承担赔偿责任。 报告原则:日常监理工作事宜向实施责任单位报告,重大事项向委托人或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规程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方式,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并及时报告甲方。对工程施工进度享有检查权、监督权,以及竣工日期提前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推后的认可签认权。 第十条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施工设计、预算书各壹份;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壹份; 3.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壹份; 4.甲方认为应提交给乙方或乙方合理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资质、专业水准、在岗出勤时间和工作表现,要求加强或调换现场监理人员。 乙方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监理工作,停止支付监理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监理费用通过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开户银行结算): 1.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总额的40%; 2.项目工程量进度过半,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总额的30%; 3.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日内,由甲方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如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缓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双方应补充签定责任期相应延长的合同,延长监理工期增加费用的标准=监理费总额÷监理工作期×延长天数。因自然因素导致监理工期延长者除外。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2×监理费收费比率,赔偿金额最高以监理总费用的一半为限;因监理人过失造成工期延长,其赔偿费用为监理总费用×工期延长天数÷合同工期,因自然因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监理责任期内因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赔偿金额以全部监理费一倍为限(不含税金)。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 委托人执行代表: 电话: 实施责任人现场代表: 电话: 工程合同承包人代表: 电话: 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申请政府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期满、监理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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