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讲解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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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陈斌博士电话:0592-2578210Email:可编辑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立法情况vv2007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63号发布,新税法从号发布,新税法从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开始实施,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日起开始实施,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vv20072007年年1
2、111月月28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97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称实施条例),1212月月6 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512号,正式发布,实施条例自号,正式发布,实施条例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与新企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2可编辑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v起源:改革开放、吸引外资v改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3、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v重要作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3可编辑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税收优惠存在漏洞,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地区结构的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趋势的需要。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4可编辑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税收优惠存在漏洞,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地区结构的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趋势的需要。二、
4、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5可编辑图1截止2004年底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图6可编辑图2截止2004年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统计(第二产业)7可编辑图3截止2004年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统计(第三产业)8可编辑图4我国东、中、西部外商直接投资分布图9可编辑图51995-2006年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较10可编辑图6OECD30个国家一般公司所得税平均综合税率变化趋势11可编辑法律层次得到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制度规定更加科学更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变化12可编辑三、新税法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v“四个统一”:v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v统一并适当降
5、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v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v统一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v“两个过渡”:v对新税法公布前注册成立的企业给予过渡期优惠;v对特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给予过渡期优惠。v实施条例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逐条逐项细化,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13可编辑四、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建设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若干管理办法及财税部门意见实施条例及其优惠过渡办法、个优惠目录、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等办法。14可编辑新税法与实施条例的结构与讲解大纲一、总则二、应纳税所得额六、特别纳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法与实施条例八、附则五、源泉扣缴三、应纳
6、税额四、税收优惠七、征收管理15可编辑v一、纳税人v(一)纳税人的定义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v新法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汇总纳税。v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第一章总则16可编辑(二)纳税人的分类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纳税税人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依法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律成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境内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依照外国(地区
7、)法律成立且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场所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得的企业17可编辑v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v判定实际管理机构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v国际现状及趋势: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地理论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法原则加案例法形成具体判定标准;v一个
8、广泛引用的经典判例:英国法院在1906年审理的“比尔斯联合采矿有限公司诉荷奥”一案。实际管理机构18可编辑机构、场所v(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v(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v(3)提供劳务的场所;v(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v(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9可编辑营业代理人视同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视同机构、场所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v(1)接受非居民企业委托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v(2)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v(3)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9、交付货物等。20可编辑纳税义务与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在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上,我国实行双重管辖权标准,即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对来源于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居民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三)纳税义务21可编辑(三)纳税义务v()我国对居民企业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征税原则。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v()我国对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征税原则。即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10、所得纳税。v()我国对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地域管辖权。即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2可编辑实际联系的概念与运用v(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取得的;v(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控制的财产取得的。23可编辑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标准所得所得划分标准划分标准销售货物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按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11、所在地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权益性投资资产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股息、红利等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其他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24可编辑二、税率v基本税率:v高新技术企业:v小型微利企业:v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率:25可编辑基本税率:25v新税法考虑三方面因素(企业税负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将基本
12、税率定为25%。v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率与国外公司所得税税率相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6可编辑2、高新技术企业:15%v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v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27可编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v电子信息技术v生物与新医药技术v航空航天技术v新材料技术v技术服务业v新能源及节能技术v资源与环境技术v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28可编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
13、件(需同时满足)v(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29可编辑(4)企业要持续进行新科技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其中,近三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的要求按照企业规模不等分几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亿的比例不低
14、于4,年销售收入2亿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6)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30可编辑3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C:资产总额B:从业人员A:年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不包括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工业企业A30万元B100人C3000万元其他企业A30万元B80人C1000万元31可编辑4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率v对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0
15、%税率。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同时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将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32可编辑纳税人、纳税义务与税率来源于境内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与境内设立的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有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与境内设立的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没没有实际联系有实际联系居民企业居民企业25%25%25%25%25%25%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在境内设立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构、场所25%25%25%25%不征税不征税在境内未设立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20%20%(优惠税率(优惠税率10%10%)不征税不征税不征税不征税33可编辑第二章应纳税
16、所得额讲解大纲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2.2.收入收入3.3.扣除扣除4.4.资产税务处理资产税务处理34可编辑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原条例=收入总额扣除申报表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35可编辑1、新税法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2、先把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再减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国债利息等收入征税的做法。36可编辑例:收入总额10
17、0其中:免税收入20扣除(1)50;(2)90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0新规定10020500(2)原规定1009010=0新规定1002090=-10以前年度亏损50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5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新规定10020503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37可编辑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境内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境外亏损: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
18、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亏损的概念和弥补38可编辑(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等分类,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将差异分解到会计核算的各个科目中。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一般原则39可编辑(二)权责发生制原则v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
19、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40可编辑v(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v(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v(5)接受损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法中一些权责发生制的例外41可编辑v清算情形:依照法律法
20、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v清算所得的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三、企业清算42可编辑v企业清算时终止持续经营原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税法上对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一律视同实现,因为这是对资产隐含增值行使征税权的最后环节企业各项资产的计量按可变现净值模式计量43可编辑v剩余资产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21、以往年度欠税清算所得税清偿公司债务v投资方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的处理: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是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44可编辑清算所得的经济内涵12Si投资分配各项可识辨资产的可变现价或公允价值:计税基础:清算所得投资成本:或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其中:确认为股息(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750);同时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或的所得45可编辑 l 一、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l二、收入确认的原则l三、对各类收入的确认l四、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第二部分收入46可编辑企业以
22、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一、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47可编辑应税收入总额的形式v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v注:与取
23、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法收入具有可税性。48可编辑v(一)一般原则:v1、收入实现原则v指只有当收入被纳税人实现以后,才能计入收入总额。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v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入收入总额v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公允价值计价。税法目前还是基于交易实现确认所得v2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收入
24、总额确认的原则49可编辑v(二)特殊原则:v v纳税必要资金原则:v当纳税人有足够财力缴税时才能确认收入并就该收入缴税。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v例如,我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国税发2000118、119号)。v50可编辑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确认条件:(1)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25、;(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收入金额的确认: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以净额反映销售货物收入。三、对各类收入的确认51可编辑特殊交易事项收入确认v(1)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权责发生制的例外)。v税收:分期确认收入会计:一次性确认收入v(2)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v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52可编辑v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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