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辐射防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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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原子能和平利用,1895,年伦琴,(Roentgen),发现,X,射线,1896,年贝克勒尔,(Becqnerel),发现放射性物质铀,开启了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大门!,我国的原子能事业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工业、农业、军事、医学、环境等各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辐射防护的重要性,放射诊疗的应用在不断扩展,放射线诊疗,密封源外照射:,X,射线、,射线,直线加速器,核医学诊疗,开放源内照射:,、,、,射线,国内辐射事故时有发生,我国,19881998,年,在个,29,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332,起放射事故,受照人数,996,人(,100,起事故统计)。,1.,阮健磊,刘建香,.,医用辐射源放射事故的应对,.,中国医学装备,.2009,6(2):14-17.,2.,范深根,贺青华,侯庆梅,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辐射防护概况与事故分析,.,中,国辐射卫生,.2000,9(4):200-204.,目前医疗部门主要存在问题,部分医院对放射防护工作不够重视,在财力和人力上的支持不够。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执行不够严格。,部分医院放射防护宣传栏流于形式,受检者很难能通过宣传栏来了解辐射危害和如何使用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不容乐观。,例如:,2007,年,2,月,1,日,北京某报纸报道了一名外国人在北京某医院进行,X,线拍片时,没有给受检者使用防护用品。,电离辐射生物效应分类,躯体效应,(somatic effect),按效应出现的对象,遗传效应,(hereditary effect),近期效应,(short-term effect),按效应出现的时间,远期效应,(long-term effect),确定性效应,(non-stochastic effect),按效应出现的规律,随机效应,(stochastic effect),辐射防护的目的,1.,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确定性效应,(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除外)。,2.,限制,随机效应,发生的几率,即将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辐射防护的原则(,ALARA,三原则),1.,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 of practice),2.,放射防护,最优化,(optimization of protection),3.,个人,剂量限制,(dose limit),对密封源、开放源:,时间,防护,剂量,t,A/R,2,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外照射防护原则,内照射防护,对开放源:,1,外照射,辐射,危害因素,2,空气污染,3,表面污染,4,外环境污染,1,呼吸道,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途径,2,消化道,3,皮 肤,控制区,场所分区 监督区,非限制区,有效通风,防护用品,污染处理,规章制度,内照射防护,控制污染因素与途径,法规与标准,简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导则指南,,ICRP,出版物,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全国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主席令,第,60,号,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日施行),第,6,号,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颁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44,号同时废止),第,25,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颁布与施行),相关卫生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18,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4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相关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公布并施行,,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第,3,号令修正并公布施行),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颁布,,2002,年,2,月,1,日施行),相关标准,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16361-1996,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 165-200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国际,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CRP,),1990,年,,60,号出版物,为目前各国制定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参考依据,我国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损伤防治条例(制定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职业病防治法,在第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予以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第,15,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16,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24,条,(剂量监测),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2,条,(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第,28,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第,29,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30,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31,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第,32,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第,33,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40,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第,42,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第,45,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修改,,,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第,3,号令修正并公布施行。,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来是卫生部门发 放,现在,由环保部门主管,变为,辐射安全许可证,。,医疗机构还必须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修改部分为对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了明确规定。,放射源 射线装置,类,类,类,类,类,类,类,类,危害程度从高到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四类,(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核,建设项目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评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评价书结构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北京市是每年校验,1,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了对放射诊疗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人员、设备、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要求。,管理人员(第,19,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设备检测(第,20,条),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场所(第,21,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个人剂量(第,22,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第,23,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第,25,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事件报告(第,32,条),立即报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医学监护,1.,职业健康检查(体检),(,1,)上岗前,(,2,)在岗间,(,3,)离岗时,(,4,)应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规定了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和职业禁忌,放射工作人员每,1-2,年体检,1,次,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必须到取得资质的机构,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认可,目前只有北医三院、北京市,CDC,职业病研究所,个人剂量监测,1.,目的 保证工作人员健康,作为职业损害鉴定依据,2.,要求 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3.,检测周期,一般,30,天,最长为,90,天。,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4.,保存 用人单位应该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机房面积:,单管头(,200mA,),24m,2,双管头 ,36m,2,牙科,X,射线机应有单独机房,X,射线机房墙壁防护厚度:,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其他侧墙壁应有,1mm,铅当量,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X,射线机摄影操作台应安置在具有,0.5mm,铅当量防护的防护设施内。,机房内布局要合理,不得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杂物,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受检者候诊位置要选择恰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机房门外设 电离辐射标志及醒目的工作指示灯。,射线警示标志,工作指示灯,XCT,机房,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每台,X,射线机应配备适量的符合防护要求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如铅橡胶手套、铅橡胶围裙、铅防护座椅等。,各,X,射线机房内应注意配备专门供受检者使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进行,X,射线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施行,X,射线检查时应注意候诊受检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恰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宜用于常规透视。,X,射线受检者防护设备,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l-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修订。,本标准代替,GBZ120-20024,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曰起,,GBZ120-2002,同时废止。,照射部位 年当量剂量限值,职业人员 公众,眼晶体,150 mSv,15 mSv,四肢、皮肤,500 mSv,50 mSv,全身均匀照射,20 mSv,1 mSv,辐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工作条件 年有效剂量(,mSv,)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甲种 ,15,经常监测,建立档案,乙种,5,15,定期监测,建立档案,丙种 ,5,需要时监测,并作记录,在一般情况下,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总当量剂量不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一半,。,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青年,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1.66 mSv/,月),加以控制。,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事故照射:有效剂量超过,100 m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须的处理。,应急照射:,1,次应急事故中全身照射不超过,250 mSv,。,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应控制在,基本标准,导出限值以下。,医疗照射的防护,医疗照射实践的正当性,儿童所用的放射性活度应低于成年人。,孕妇应禁用放射性药物。,哺乳妇女应尽量避免使用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或治疗,必要时应在应用放射性药物后的,5 10,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哺乳。,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诊断中尽量选择半衰期较短、所致辐射吸收剂量较小的放射性药物;治疗中选择病灶辐射吸收剂量最大而全身辐射吸收剂量较小者。,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使用较低的放射性活度获得足够的信息。,必要的保护与促排措施。,医疗照射的剂量限值,SPECT,机房:铅防护门、铅玻璃视窗,医院,PET/CT,中心防护工程,铅围裙、铅围脖、铅防护帽、铅眼镜,铅防护屏 移动式给药防护屏 移动升降式给药防护屏,注射器防护套 注射器防护箱,铅罐,放射性废物桶,铅罐,铅防护通风橱,放射性污染监测仪,Summary,放射防护工作至关重要!,放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场所,人员,设备,准入,Summary,要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首要,-,健全并严格执行法规和标准,关键,-,执行辐射防护安全评价制度,开展预防性监督,有效措施,-,积极采纳安全技术,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运行安全率,重要环节,-,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重视,-,受检者的辐射防护,Thank you!,-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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