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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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9月1.对待此次改革的正确认识是,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更强调有选择性的减税,但不排除部分企业会增加税负。因为从单个企业说,随着它的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体现在它的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当期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作为企业,应该放远眼光,利用先行试点的机遇抢得发展先机,拓宽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2.一、营改增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主要内容: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
2、、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3.一、营改增相关法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主要内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差额纳税、进项税额、期末留抵)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3、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4.一、营改增相关法规: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主要内容:合并纳税5.一、营改增相关法规: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主要内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跨年度业务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
4、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6.一、营改增相关法规: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主要内容:“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7.一、营改增相关法规: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5、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13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38号)主要内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8.一、营改增相关法规: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2号)主要内容:发票、税控系统、运输专用发票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43号)主要内容: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9.一、营改增相关法规:1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6、【2012】3号)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主要内容:文化事业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10.二、应税服务-定义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1.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对比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1.交通运输业1.1.交通运输业2.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2.2.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12.二、应税服务-非营业
7、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3.二、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8、规定的其他情形。14.二、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本条规定是我们营改增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它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有偿提供了应税服务进行征税。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反映了我们税收立法者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一种导向。15.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
9、,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何对应税服务进行判定?1、财税【2011】111号附件1后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2、营改增行业明细表(省局下发)3、法理推断16.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17.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
10、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18.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景点内的缆车和索道为旅游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19.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20.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
11、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21.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2.二、应税服务-随增值税征收的项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
12、=销售额3%(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3.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工业5050万商业8080万运输和现代服务业500500万24.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3、”25.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6.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海锦城会展服务公司,2011年12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1年11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
14、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该公司不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但是,如果企业有要求,并且(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7.三、纳税人-合并纳税纳税人新概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合并纳税办法参考财税【2011】132号。28.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17税率纳税人销
15、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国税发【1995】192号)麦芽。(国税函【2009】177号)复合胶。(国税函【2009】453号)人发。(国税函【2009】625号)皂脚。(总局公告【2011】20号)生产的调制乳。(总局公告【2011】38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总局公告【2011】43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29.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13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16、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一)农产品(二)音像制品(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财税【2009】9号)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干姜、姜黄。(国税函【2009】625号)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花椒油。(总局公告【2011】33号)巴氏杀菌乳和生产的灭菌乳。(总局公告【2011】38号)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总局公告【2012】10号)卷帘机。(总局公告【2012】29号)30.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新增两档税率11%税率提供
17、交通运输业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6%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财税【2011】111号附件1)31.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财税【2011】131号)32.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6%征收率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18、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33.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4%征收率、4%减半征收率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财税【2009】9号)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
19、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34.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3%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35.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新概念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财税【2011】111号附件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20、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2】53号36.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新概念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2】53号)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财税【2012】53号)37.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38.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税负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泛欢迎。39.五、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变化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变
22、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五、进项税抵扣-可抵扣项目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如:苏州某纳税人2013年1月1日取得同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
23、应当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五、进项税抵扣-可抵扣项目(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对于农民个人,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目前江苏省统一票种为通用机打或手工发票)。按规定凭上述凭证
24、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42.五、进项税抵扣-可抵扣项目(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接受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况:43.五、进项税抵扣-可抵扣项目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
25、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4.五、进项税抵扣-可抵扣项目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如未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装卸费应另行取得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进行抵扣。45.五、进项税抵扣-可抵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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