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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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出 租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 租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项目地址位于张家港市 ”。 1.2 甲方同意将 项目 路层商业铺面(以下统称“该商铺” )租赁给乙方用于商业经营使用,该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范围见附图红色填充所示范围,乙方同意承租该商铺。(租赁场地的房号最终以房屋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 租赁面积及经营范围 2.1租赁面积: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房屋测绘报告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2.2乙方租赁该商铺后,只能从事 经营活动,除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用途。 2.3楼梯、通道、公共场地、共用部位等,乙方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条 商铺的交付时间、开业时间及营业时间 3.1乙方必须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前自行到甲方办理该商铺交接手续(因甲方原因逾期交房的租期相应顺延)。商铺交接条件以该商铺现状为准,甲、乙双方现场交接,商铺内任何形式的整改在取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3.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到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的,其责任自负,且甲方给予乙方的租金优惠政策期间不顺延,仍以约定的交接时间期满的当日起计算,但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交付的,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相应顺延,且甲方给予乙方的租金优惠政策期间同时顺延。 3.3若乙方逾期超过30天(包括30天)仍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则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可以另行将该商铺租赁给第三方而不再通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或没收保证金,乙方还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 乙方必须在 交房后1个月内 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 3.5 该商铺营业时间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要求的时间进行,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间。 第四条 商铺租赁期限 4.1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即 2014 年 9 月 20 日到 2017年 9 月 19 日(其中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为装修优惠期。因甲方原因逾期交房的租期相应顺延)。租赁期满前6个月,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租该商铺,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签订该商铺续租合同;如乙方未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续租该商铺,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续租该商铺后双方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未能就该商铺签订续租合同的,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将该商铺另行租赁给其他第三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租赁该商铺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7日内将该商铺恢复原商铺状态后交还给甲方或业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若该商铺在租赁期内已经出售给第三方的,则有关续租事宜由乙方与第三方商谈,甲方应予协助。 第五条 商铺租金、物管费及其它费用的收取方式(本合同约定货币为人民币) 5.1该商铺计租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约 平方米, 最终以房屋测绘报告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5.2从 2014 年 9月 20 日起,租金情况列示如下(以下租金按 235.69 平方计算,最终以房屋测绘报告确认的面积为准): 租赁期 月租金单价 (元/平米/月) 月租金 (元) 年租金总额 (元) 备注 2014-9-20至2015-9-19 30 7071 84848 2015-9-20至2016-9-19 30 7071 84848 2016-9-20至2017-9-19 31.5 7424 89090 递增5% 合计 258786 / 5.3该商铺租金双方约定按照每 十二个月为一个计租档期。即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2015 年9月 19 日作为第 一 计租档期。 5.4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先付费后使用。计租档期收取金额及时间如下: 项目 租金 收取时间 第一个计租档期 84848 2014-7-20 第二个计租档期 84848 2015-7-5 第三个计租档期 89090 2016-7-5 合计 258786元 各期租金均在每一期开始提前十五日由乙方主动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缴纳,实行先缴纳租金后使用。 5.5为规范乙方的履约行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签定后15日内缴纳履约定金¥ 6600 元(大写: 陆仟陆佰 元整)在房屋交房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当租赁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后,经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并结清全部费用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租赁定金不计利息全部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有违约或者有欠费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损失及欠费后将剩余部分不计利息全部返还给乙方。 5.6如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租金的,甲方可以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接冲抵乙方应缴租金;若履约金不足以支付应缴租金的,甲方有权进行追讨。 5.7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1.8元/平方米·月计收, 424 元/月(大写: 肆佰贰拾肆 元整)(最终月物业管理费以房屋测绘报告确认的建筑面积及月物业管理费单价按实计算;以当时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为准,不含中央空调费)乙方应主动到物管公司缴纳,缴纳时间与租金缴纳时间一致,其中优惠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在本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交清。在租赁期内,如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同意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5.8 乙方使用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如有),由乙方负责承担(含公摊水电费用)。其中水、电、气等(如有)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或者自行缴纳,如物业公司代收乙方应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上月使用的水、电、气等(如有)费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如自行缴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如有),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不再代收。乙方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致使被停止使用的,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交还该商铺时必须结清前述所有费用,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还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5.9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经营而发生的工商、税务及其他费用、处罚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10在乙方进场装修之前,乙方或者乙方保证装修施工单位向甲方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 壹万 元整),作为装修保证金。如乙方或者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损坏了甲方现有的设备和房屋结构,甲方将合理计算损坏额(若乙方不认可,则乙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结果经甲方确认为准)后,在乙方或者装修施工单位缴纳的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作为赔偿。若赔偿额超过装修保证金,则甲方保留追讨的权利。剩余的装修保证金或乙方装修施工单位未发生上述行为而保存的全额保证金,甲方应于乙方开业之日起一月内无息退还给乙方或者装修施工单位。 第六条 租赁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 6.1 乙方应当按时办理该商铺交接和装修入场手续,乙方不及时办理入场手续造成装修时间延误,其责任自负,且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装修期、优惠期不顺延,但属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6.2 乙方经营所需装修、装饰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且装修档次和效果应与甲方商业街和居住小区吻合,装修方案报甲方审核通过。乙方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及现有设备,若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外墙立面或安装对商铺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6.3 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场地内部装修,所有装修需经规划、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审批同意,确保装修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城管等要求;同时图纸需交甲方一份备案。甲方向乙方提供商铺的供电(含备用电)、供水有关资料;乙方涉及商铺水电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时,甲方可派专职工程人员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商铺装修、经营乙方应满足环保、消防要求,相关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完善,且所涉及的环保、二次消防施工及手续办理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6.4甲方向租赁场地提供35KW的供电功率,电箱按甲方设计方案到铺;甲方向租赁场地提供 DN20 给水管道一处,乙方需要调整书面报甲方批准后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管理单位规定标准缴纳所用水电费用; 6.5 燃气开通工作、开通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并自行承担。 6.6 甲方负责完成租赁场地消防系统竣工验收,二装消防报验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 6. 7甲方保证乙方进场时提供场地装修期间的施工用水、电的供应,并接驳到场地内,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费用。二次装修及标准由乙方自行负责,但装修档次应与甲方开发的项目档次相符。装修期间,乙方装修不得破坏房屋承重框架,不得破坏商铺主体的结构及该场地现有设备。 6.8乙方只能按约定的形式安装空调,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者物管公司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费用由乙方自理。 6.9乙方承诺:门牌(LOGO)的位置、大小、材质完全按照甲方或者物管公司统一规划、规范要求制作。乙方制作安装的灯箱、广告招牌等,应事先告之甲方或者物管公司,由甲方或者物业公司审批,并由乙方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市政、工商等部门),待审批同意后,乙方须按照审批指定的地点和形式进行安装。若因乙方自身审批手续、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造成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勒令拆除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10 乙方若需使用公用部分广告位,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缴纳场地租赁费后,自行完善工商、市政等相关手续,方可按照甲方统一规划、规范要求制作、发布。 6.11该商铺荷载分别为:一层商铺2 KN/平方米,二层以上(含二层)商铺 2 KN/平方米,楼梯 3.5 KN/平方米。乙方所布置的设施重量不得超过该荷重范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负责乙方使用场地外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的管理工作。 7.2 乙方每日营业用垃圾由乙方负责搬运到甲方指定存放点,由甲方委托物管公司统一清理。 7.3 负责乙方使用场地外公共设施的正常保养工作及非由乙方造成的公共设施故障、损坏的维修工作。 7.4 当公共设施的零部件出现故障、损坏情况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维修或恢复出现故障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7.5甲方应保证公共水、电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检修或者非甲方原因除外。因市电停电后乙方如使用临时供电的(是否提供临时供电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确定,如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提供的,临时供电只能满足一般照明,不得使用功率大于100瓦的电器设备,如空调、电烤炉、电饭煲等,如遇消防事故时,所有临时用电则先满足消防用电,可不再向乙方提供),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电量承担临时供电电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由物业管理公司确定,乙方未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支付已使用的临时供电电费的,按9.3条款承担责任,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今后可不再向乙方提供临时供电。 7.6 该商铺室内甲方只提供一个排水点,如要增加的,由乙方自行设置安装并承担费用,其中甲方提供的污水排水管道管径为20 mm;水、电以水、电表为界,水、电表及以后的管道设施由乙方安装和承担费用; 7.7 乙方广告灯箱的照明用电,其安装及电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7.8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该商铺抵押、转让,甲方抵押、转让该商铺时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自愿同意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但甲方转让该商铺时,需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带领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进入该商铺内查看。租赁期内,如甲方将该商铺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对于已转让的商铺乙方同意由受让后的第三方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具体开始履行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如甲方要求另行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乙方同意按甲方按要求及时与甲方、受让后的第三方签署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7.9租赁期间,该商铺出现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所需的维修以及室外大修和公共部分的供水、供电、供气(如有)、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由甲方(或业主)承担。因该商铺出现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甲方(或业主)履行维修、维护义务造成乙方停业的,甲方免收乙方停业期间的租金,不再承担乙方其他损失。 7.10为维护项目的整体利益,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安全管理等措施,乙方应积极配合。 7.11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单位有权对乙方使用的房屋、工程结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监督乙方的合法使用和维修维护。 7.12因乙方经营活动侵犯到甲方或其他商户合法权益时,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7.13因维修养护、安保、消防、抢修以及公共利益等原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需要进入或通过该商铺的,乙方应当配合和支持,如乙方拒绝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进入而造成维修养护、安保、消防和抢修等无法进行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紧急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不经乙方同意,直接进入或通过该商铺;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进入或通过不得损坏该商铺内的相关设施、设备、物品,否则甲方负责赔偿,法定紧急避险情况除外。 7.14在事先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或续租期满前六个月内,带领新租户进入租赁商铺看房。 7.15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作条件,均以本《租赁合同》相应条款约定为准,所有口头许诺或承诺均无效。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如数支付租金及其本合同中明文规定应支付的各种费用。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等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减免任何需缴付的合同内规定的费用。 8.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商铺转让、转租、分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调换使用。 8.3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内甲方提供的设施结构,因乙方的过错造成场地损坏的,乙方须负责修复或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 租赁期间,乙方应为其使用场地的财物购买财产保险及第三者保险,并对其场地内的物品、现金、设备负责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5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该商铺以外的其它场地及公用场所。 8.6 乙方租赁场地的平面布置须根据甲方已出租的现状及原始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处理好水、电、气、通讯、排水等管线的布置,以满足双方的基本要求。该商铺正常经营需完善的消防通道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经营所需的二次消防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7 除可移动的设备外,租赁期届满或者中途终止合同时,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含乙方出资安装的燃气等设施设备)等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如需办理转移手续的,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转移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属乙方自行安装的可移动设备和该租赁商铺内属乙方自有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或者中途终止合同后七日内自行到该商铺内拆除并搬离该商铺,逾期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其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铺,对该商铺及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乙方退还房屋时,应保证该商铺及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并能够正常使用,否则由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恢复所需费用,甲方也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恢复所需费用后另请他人修复,如履约保证金不足,由乙方在甲方通知后5日补足,乙方未按时补足的,每日按应付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责任。 8.8 在乙方收到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商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乙方未终止经营活动或者未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有效行为,终止乙方经营活动并收回该商铺;如乙方在此期限内未将该商铺内属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撤除,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其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进入租赁商铺处置场地内之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并将相关人员清理出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按本条约定收回该商铺的,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收回该商铺时,发现该商铺及设施设备有损坏的,乙方还应承担恢复所需的费用。 8.9 本物业已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接受和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10 乙方租赁该商铺后,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正式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的,不得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租赁期间,其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安及生产经营安全、保卫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规定,同时还需服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8.11乙方租赁该商铺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证照等(如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手续、环评手续、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依法经营,经营中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果该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与承租方不一致的,则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乙方应保证实际经营者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营所需的广告、环保、消防等手续由乙方办理并保证满足其条件。 8.12若该商铺用途为餐饮的(如该商铺未设置烟道的,乙方不得经营餐饮),乙方必须安装地上式成品隔油池,并对油、烟、垃圾等污染进行治理确保符合排放要求,不得将油污、垃圾等直接排放到下水道,防止管道堵塞;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8.13如甲方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该项目内举办活动(如节假日活动、小区庆典活动等)需要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点、修饰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进行装点、修饰。 8.14租赁期内,该商铺内出现的除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该商铺内的装修(含乙方自行装修部分)及供水、供电、供气(如有)、排水、消防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维护由乙方负责;因乙方维修、保养、维护不力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的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其维修费用,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8.15因可能会出现大雨或暴雨等自然灾害,乙方在装修、经营时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雨水进入商铺内,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为减少损失,请乙方不要直接在地面上设置或安放不能承受雨水侵泡的物品、设施、设备等,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租赁期间,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者因乙方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本合同的,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一次性补偿甲方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并向甲方按当年月租金计算(如果租赁期在 2015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则按 30元/平方米/月)支付5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且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的装饰、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因甲方责任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按当年月租金计算支付5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且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对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进行的装饰、装修甲方按乙方使用的年限折旧后给予补偿(双方确认乙方装饰、装修按5年平均折旧完,装饰、装修总价款依据乙方提供的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票据及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申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9.2甲方在对公共水、电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乙方(自来水公司、电力局停水、停电按相关部门通知)。否则,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该商铺停水、停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则任何一项每发生一次超过10个小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停水、停电原因而造成的实际营业损失(实际营业额甲乙双方据当时经营情况协商议定);连续停水、停电超过2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收取甲方等值于该商铺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对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按使用年限折旧后给予补偿,非甲方人为原因或本合同另有约定造成停水、停电的除外。 9.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天千分之三累计计算支付违约金(逾期缴纳水费、电费的,还应按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的规定承担罚金);逾期十五天(含十五天)仍未缴清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用水、用电;因停水、停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停电、停水期间,甲方对该商铺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照常计收。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9.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还租赁商铺的,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日租金按当年月租金除以30天进行计算)的1.5倍累计计算承担违约金。因乙方原因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解除,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撤场并将该商铺交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日租金按当年月租金除以30天进行计算)的1.5倍累计计算承担违约金。 9.5除甲方原因造成外,乙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接收商铺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业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优惠条件;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6 乙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按违约行为发生当年月租金计算支付对方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7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及违约方担保人还必须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 9.8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只主张违约金的,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及损失大小等,不需再举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10.2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10.3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商铺损毁不能正常使用,而乙方还愿继续租赁商铺,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或重建。在该商铺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待该商铺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其他费用,合同时效相应顺延。 10.4 若不可抗力发生,致使该商铺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在此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乙方可以单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及时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当不可抗力发生,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 10.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商铺,并由乙方按相关约定承担责任,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⑴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承租的商铺转租、转借他人的; ⑵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变甲、乙双方约定的商铺用途的; ⑶ 擅自拆改承租商铺结构的; ⑷ 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日或无正当理由闲置(歇业)超过30日以上的; ⑸ 利用承租商铺从事违法活动的; ⑹ 乙方故意损坏承租商铺的; ⑺ 拖欠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达30日以上的; (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接收商铺或未按约定时间进场装修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业的超过30天以上的; 〔9〕乙方未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营业执照的; 〔10〕乙方经营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的。 因上述情形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0.6 除本合同明确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 甲、乙双方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联络的地址、电话、传真,以双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通迅地址、电话、传真为准(乙方接收该商铺后,该商铺地址作为乙方的通迅地址);如任何一方的通迅地址、电话、传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方负责。 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通知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1)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签收。 (2)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确认发出时为已送达。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一方按通迅地址向对方发出邮寄后,而邮寄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对方自行承担。 11.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内地(不包括港、澳、台)法律、法规。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各方应在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出现不可抗力等外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作补充协议加以规定。 为防止异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书面约定为准,一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 11.4 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真实意思,确认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11.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1.6 《租赁场地平面图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出现有关条款与本合同相抵触时,双方约定以本合同规定为执行标准。 11.7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双方严守本合同所有约定,保证不有意或无意地将此合同的任何信息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泄露给任何人。 11.8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第一个计收档期的租金后生效。 11.9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各种通知、文件、要求、同意、批准、决定、确认、回复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发出的一方签字盖章(其中发出的一方为个人的,以发出的一方签字为准;发出的一方为单位的,以发出的一方加盖公章为准)后方才有效,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对双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11.10除甲方书面同意外,本合同中约定由乙方享有的权利,乙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该权利。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可编辑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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