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是地方性的还是普遍性的——以“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切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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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是地方性的还是普遍性的?以“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切入吴义龙*摘 要:“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一命题引出两个认识论的问题:一个是如何看待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之间能否以及如何比较、沟通和交流。对此,该命题的提出者格尔茨的回答并不令人满意。同时,“地方性知识”这一术语在中文学界包括不同学科有着巨大影响力,但也引发不少误读、误解和错误。这主要根源于文化的相对主义和事实的建构论这种认识论主张。基于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本文对其进行了批评。另外,借助科学说明中的“演绎-律则”模型,将地方性知识界定为“事实”,将普遍性知识界定为“规律”,两者不是对立而是并列且相互
2、协作的关系,从而解决了上述两个认识论难题。关键词:地方性知识 普遍性知识 规律 事实 演绎-律则模型一问题及其限定“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一著名论断,最初是由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在 1983 年发表的 地方性知识 阐释人类学论文集 中提出(Geertz,1983)。自从该论文集中同名论文 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67*吴义龙,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是地方性的还是普遍性的?的比较透视 被翻译到国内(梁治平,1994:73)以及随后该论文集被翻译、出版(格尔茨,2000,2014)以来,“地方性知识”这一术语在学界的影响,无论是范围还是持续的时间,都极为引人注目:除传统人类学界、社会学界
3、(潘年英,2000;张静,2000)外,还包括且不限于法学界(苏力,1995;喻中,2019)、文学界(叶舒宪,1997;吴世奇,2019)、哲学界(盛晓明,2000;陈少明,2019)、历史学界(杨念群、黄兴涛、毛丹,2003:135;朱林,2019)和政治学界(秦红增,2005;颜昌武、许丹敏、张晓燕,2019)等,甚至是关于如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段忠玉,2020)都涉及“地方性知识”的“参与”。这其中,特别要指出的是法学界的情形:不仅最早被引入国内的该论文集中同名论文的翻译者邓正来(1994)、最先援引“地方性知识”并对其进行讨论的苏力(1995)都身处法学界,而且在该论文集最初被翻译到
4、国内之前(格尔茨,2000),法学界就对“地方性知识”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强世功,1997;赵晓力,1997;苏力,1998,1999;刘作翔、刘鹏飞,1999;黄文艺,2000)。重要的是,与其他学界学者基本上是从各自角度按照所需引用、援用和应用“地方性知识”且相互间“相安无事”不同的是,法学界的不同学者从一开始就对这一术语展开了持续的、互不同意甚至截然对立的讨论、批评与回应。苏力(1995)在一篇论文中借助“地方性知识”来论证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必须借助于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能仅仅依靠“变法”或“法律移植”。贺卫方(1997)批评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强调知识的地方性就难免导致心态封闭,且不
5、自觉地将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普适化。台运启、杨为乔(1998)在讨论中国是否进行“法律移植”的问题时借助“后现代理论”并将“地方性知识”视为该理论的核心,但在结论中却出现似是而非的表述:后现代主义不能成为“法律移植”的指导思想,同时在方法论上又有借鉴意义。这导致苏力在送法下乡 这一著作中对“地方性知识”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认为这个问题原本很简单但实际并不如此的原因,在于不少人忽视了知识形态的多样性,而潜意识地将普遍命题看成真正的知识并将具体的和地方性的知识排除77清华社会学评论 第十八辑在知识范围之外(苏力,2000:自序)。随后,张芝梅(2002)和萧瀚(2002)在同一期
6、中国社会科学 关于 送法下乡 的书评中就“地方性知识”进行了不同观点的辨析、辩论和辩护。尽管苏力(2000:自序 7)指出知识形态的多样化并认为地方性知识是具体性的知识这一点是正确的,却留下了一些问题。例如,在苏力看来,“理解知识的地方性是以并且必须以理解更多其他知识(同样是地方性知识)为前提的”(苏力,2000:自序 8)。但如何才能够具体地相互“理解”呢?与之相关的是,他认为,“地方性是在各种地方性知识相互关联中体现出来的知识的品质之一”(苏力,2000:自序 9)。但如何才能具体地“相互关联”呢?这些都是苏力没有回答的。如果说学界对“地方性知识”普遍接受和认可主要是因为其所具有的批判性意
7、义,即“向发源于西方而依然占据特权地位的全球均质化观点、普同化价值观、忽视或削弱文化多样性的社会思潮及其对现实的界说提出了挑战”(费彻尔,1998:56)。毫无疑问这种批判性的学术传统对于推动学术良性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人们对“地方性知识”的误读、误解乃至于其本身所蕴含的错误从一开始就夹杂其中,并且伴随这一术语不断扩展到众多学科而有日益加剧的趋势。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在于学者都将讨论的重点放到“地方性知识”的界定,忽视对“地方性知识”背后隐含的更为基本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而导致的。例如,有没有“普遍性”的知识?如何理解“普遍性”?“普遍性”是否意味着“放之四海而皆准”?这
8、两种类型的知识有何关系和关联?也就是说,如果不认真考虑作为“一对范畴”之一的“普遍性”,而以为仅从“地方性”出发就能准确界定“地方性知识”,这其实很难行得通。正如倘若不考虑什么是“主观性”,就无法界定“客观性”一样。另外,如何应用这两种知识?是否有其应用条件,以及如何确定?不同地方的知识有何关系,如何关联?不同地方的人们如何就各自的知识向对方介绍、传播和学习?换言之,不同的地方性知识能否以及如何相互交流从而使得不同地方的人们之间能够真正地相互理解,而不仅仅是彼此间很难相互理解从而只能是87知识是地方性的还是普遍性的?平等地给予相互尊重?在笔者看来,统领上述系列问题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如何看待地方
9、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之间的关系;二是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之间能否以及如何比较、沟通和交流。就前一点而言,格尔茨将其视为“那就是最古老、最令人执着,而且经常被说成是最能把人引入歧途的一个认识论课题”(格尔茨,2014:序言 2)。就后一点来说,格尔茨认为,“我们需要的不只是地方知识,我们更需要一种方式来把各种各样的地方知识转变为它们彼此间的相互评注”(格尔茨,2014:270)。就前一个问题而论,格尔茨的回答是,“这个选择一旦做出便无可改变,这是理性的宿命”(格尔茨,2014:序言2)。就后一个问题来看,格尔茨的回答是,“我认为正是通过比较,而且是对不可比较之物的比较,才能达到我们真能达得到的核心 不
10、管它是哪一种核心”(格尔茨,2014:270)。很显然,格尔茨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并不令人满意:在前者,是回避了问题;在后者,则是搪塞了问题。本文打算借助科学说明中的“演绎-律则”模型来试图回答上述问题。“演绎-律则”模型的主旨是,对于一个现象的说明,必须包含至少一条普遍规律和一项初始条件,这二者合取便可以从逻辑上演绎出这一有待说明的现象(内格尔,2002:23;亨普尔,2006:77;波普尔,2008:35;王巍,2011:4)。所谓普遍规律,可以被视为普遍性知识;初始条件,也就是下文中所谓的事实,可以被看成地方性知识。并且,这两种类型的知识由于各自功能上的不同,导致二者关系是相互补充而不是截
11、然对立的。换言之,对现象的说明必须同时具备这两者,缺一不可。这是本文第四部分内容的重点。在此之前的第二部分,将首先回顾学者包括格尔茨本人关于“地方性知识”的理解和界定,发现人们的定义多种多样,其侧重点不尽相同,除了从空间视角来理解“地方性”之外几乎没有共识。之所以如此,除了忽略应在地方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关系这一语境下来考虑如何界定更为合适外,很大程度是因为其认识论基础存在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文化相对主义和事实的社会建构论的主张。这是第三部分讨论的核心。最后一部分,除结论外,讨论部分将以“瑞格瑞事件”的解读作为一个具体例证,对上述不同认识97清华社会学评论 第十八辑论展开进一步论述,从理论竞争的视角
12、对其进行合理评价。由于本文的核心观点来自科学说明模式,而仅仅因为这一点,就可能会触发或导致部分学者质疑本文的论证,包括核心命题、结论和思路。为了从一开始就避免这种前见(尽管不可能完全避免),有必要在进入正式讨论之前,对笔者所试图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的论证范围给予三点限定。第一,本文不打算讨论科学说明与人文理解之间的方法论之争(李凯尔特,1986:14;陈嘉明,2010:278;狄尔泰,2014:13)。尽管这个争论很难避免,因为,在格尔茨看来,“对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寻求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Geertz,1995:5)。更何况,本文就是将普遍性知识视为规律的一种。第二,与
13、前一点相关但不完全雷同的是,本文不准备讨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方法论有何异同以及该异同对两者而言意义何在(波普尔,1998:114;哈耶克,2003:20;内格尔,2005:503),尽管本文的一个预设是,就说明现象而言这两者没有不同。第三,尽管本文对文化相对主义和事实的社会构建论的批评基于实在论视角,但并不试图在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间展开进一步论述(弗拉森,2002:6;霍尔特,2013:14;魏洪钟:2015:152)。限定这三点,不在于其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无关;相反,本文论点的有效性直接受制于所限定的三个论题的相关结论。只不过鉴于问题复杂以及篇幅所限,更重要的是,笔者认为就本文所要解决
14、的两个核心问题本身而言,无需将论述的范围延伸到所限定的领域。二何谓“地方性知识”?(一)学者们的观点尽管界定的是“地方性知识”,但引发争议的却是“地方性”。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学者都将首先从空间维度也就是地域性这一视角入手来展开讨论。就此而言,地方性知识是一种只在某一空间或特定地域有效的知识,其使用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杨庭硕,2004)。按照这种观点,某一“地08知识是地方性的还是普遍性的?方”以外的知识很难适用于“此”,而该“地方”的知识同样无法适用于“彼”。但问题是,这个空间或地域范围有多大?其边界如何确定?谢晖(2016)对此质疑到,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么不同地域的法律无论是在
15、概念还是原则方面为何能够相互借鉴甚至就是一样的?另外,即便是同一地域,例如,同属一个小岛的斯里兰卡和塞浦路斯,为何人们之间长期以来观点不一且争斗不休?为解决这些问题,谢晖便将“族群”这一维度引入其中,称之为“族群-地方性知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知识是由人来使用的,如果离开了某一特定区域内长期相互交往的人群,知识就不复存在了。这种观点的实质其实是将知识背后的文化维度引进来,所谓的族群也就是拥有或共享同一文化传统的群体。换言之,“地方性”不仅强调地域这一维度,同时也涉及知识的生成和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情景,包括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立场等(盛晓明,2000)。人类学者王铭铭(2008)从“Local
16、Knowledge”的误译入手得出与谢晖相类似的结论。在王铭铭看来,将“Lo-cal”翻译为“地方的”并不妥。尽管 Local 可以指称“地方的”,但更合适的翻译应当是“当地的”或“在地的”,而其主要指的就是文化类型。因此,Local 就可以包括整个“中国文化”在内的、相对于海外的“当地”。另外,引进文化的维度来界定“地方性”似乎也更符合格尔茨的本意,因为这体现了他一以贯之的“文化的阐释学”方法论(格尔茨,1999:3)。然而,这里面临着一个困境:如何界定“文化类型”?如果说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可以通过文化类型来界定,而不同文化类型的知识又各自构成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很显然,这是一种语词上的循环论证
17、或相互定义。更麻烦的是,这种观点无法对同一地方的同一文化的变迁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为什么在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共享的同种文化在不同历史时期会发生变化(苏力,1999:94)?有学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便将时间这一维度添加进来,视地方性知识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讨论其在传承、变化等方面的特殊性(图力古日,2017)。顺着这种论证的进路,这是否意味着有必要进一步引进其他维度来界定“地方性”?困境较为明显:一方面,维度很难穷尽,因为事物18清华社会学评论 第十八辑属性(针对人的需求来说)多种多样;另一方面,即便维度有限,但有限的维度却是不断变化的(针对特定语境而言)。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李倩(2013)就将差异
18、性视为地方性知识的关键:差异存在于不同的群体,每个群体代表的是一种共同特质的组合,而这种特质可以是年龄、性别、职业或兴趣等。尽管无论是哪一种特质的分类都不能概括每一种可以联结为群体的节点,但重要的是这些节点是相异的。正是在差异性这一点上,我们才可以深刻了解学者所普遍认同的“地方性知识”的意义就在于它的批判性,即对西方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反抗:人们终于认识到西方知识系统也是人为构建出来的,同各种地方性知识一样,没有价值上的高下优劣之分,只不过被人们误解成为普遍性知识(叶舒宪,2001)。如果是这样,学者(秦红增,2005;罗意,2015)将“地方性知识”视为西方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对立面从而对其展开批判
19、就没有道理。因为,后者同样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只不过其不同于非西方的、前现代的非科学知识而已(吴彤,2014)。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地方性知识”的批判力度从一开始就一定程度上被其自身逻辑给削弱了。鉴于种种界定方式都有某种程度上的问题,导致不少学者放弃使用“地方性知识”这一术语,而寻求替代性的关于知识分类的用语。张永宏(2009)建议使用“本土知识”,以区别于外来的知识。游承俐、孙学权(2000)提议“土著知识”这一术语,将使用知识的主体限于少数民族。另外,陈爱国(2015)倡导“传统知识”并将其限定于主要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得以传承。薛达元、郭泺(2009)提出“民间知识”,强调的是日常
20、生活中普通人创造知识的可能性。在杨念群(2004)看来,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地方性知识”无法对知识界自身的“感觉世界”的变化做出适当说明,从而应当从“地方性知识”到“地方感”。(二)格尔茨的解释之所以出现“地方性知识”界定中的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格尔茨本人从一开始引入和使用这个术语时,就没有对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说明。格28知识是地方性的还是普遍性的?尔茨(2014:250)写道:“它(法律)其实是地方知识;它的地方性不仅在于空间、时间、阶级及其他许多方面,更在于它的腔调(accent),即对所发生的事实赋予一种地方通俗的定性,并将之联结到当地关于 可以不可以 的通俗观念。”显而易见,在这里,界
21、定和理解“地方性知识”的关键是如何解释“accent”这一用语。这个词不容易翻译,邓正来(1994:126)将其翻译成“特色”。即便是从这个词后面的解释中也很难确定其真实意思究竟指什么。在杨德睿(格尔茨,2017:代译序 3)看来,这不是翻译的问题而是写作风格的问题。在 地方知识 发表近二十年之后,格尔茨于 2000 年出版了一部学术随笔 烛幽之光:哲学问题的人类学省思(格尔茨,2017)。在其中,他专门就“地方性知识”集中阐释了一些想法。笔者从这里开始,按照行文顺序对其展开论述。一开头格尔茨就坦言道:“地方性 显然是个 相对的 词语。在太阳系,地球是地方性的;在银河系,太阳系是地方性的;在宇
22、宙中,银河系是地方性的。”(格尔茨,2017:144)在这里,格尔茨显然是从空间维度来讨论“地方性”。从“地球”、“太阳系”和“银河系”的表述来看,似乎“地方性”涉及的只是范围,但他首先强调的却是“相对的”这层含义。难道格尔茨想表达的是空间范围大小的“相对性”?也许并不是。从 地方知识 这本著作的内容来看,通览全书也没有发现格尔茨是从范围大小的相对性这一角度讨论“地方性”或者是空间、地域等。所有例证,无论研究的是爪哇、巴厘和摩洛哥的“自我观念”(格尔茨,2014:72);还是巴厘岛的献祭仪式(格尔茨,2014:44);或者是伊斯兰、印度和马来-波利尼西亚的习惯法(格尔茨,2014:212),涉
23、及的都是一个个具体的地域。尽管这些不同的地方有大有小,小到如巴厘岛,大到如印度。但这些所谓的“大”与“小”并不是从范围的“相对性”这个层面来讨论的。比方说,当格尔茨在讨论和对照不同地域人们关于“法律-事实”这个问题有何不同看法时,所援引的三个具体地方分别是伊斯兰、印度和马来-波利尼西亚。但这很难说,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与这三个不同地方空38清华社会学评论 第十八辑间的相对大小有何关系。实际上,书中有不少地方在讨论具体某一或某些地方的研究对象,例如,爪哇人、巴厘岛人和摩洛哥人的自我意识时,与之相对的不是空间上更大的另一地方,而是“全球”;格尔茨解释道,这是在“透过各部分来构思整体”和“透过整
24、体来构思各部分”的两种思路之间来回跳跃(格尔茨,2014:83)。同时,当格尔茨在讨论“地方性知识”这一术语时,与其并列或相对的语词的含义都大致相近:要么是“四海”(格尔茨,2014:导言18),要么是“寰宇一家”(格尔茨,2014:212)。因此,如果说“相对的”是空间范围大与小,那么与一个个具体地方“相对的”,其实只是一种情形,即“全球”或“世界”或随之而来的“普遍性”。但事实却是,格尔茨本人不这样认为。他明确表示,“如果我们非得有个对立不可,这个对立不是 地方性 知识和 普遍性 知识的对立,而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和另一种地方性知识的对立”(格尔茨,2017:144)。这该如何理解?不是两个不
25、同地方的知识间的对立,而是有两种或更多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对立?格尔茨援引的是神经病学(一种地方性知识)和民族志(另一种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对立作为例证。但问题是,神经病学与民族志尽管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但“地方性”在这里如何体现?两者之间又如何“对立”?对此,格尔茨并没有给予具体解释。然后,就进入下一问题,即对全称命题、一般概括和定律这三个重要术语的批判。该问题将在下文讨论,在此予以省略。随后,格尔茨讨论了“地方性知识”的优点。首先他强调了“限度”,意思是对某种东西的驳辩,并声称“直接、坦然的承认限度,是最令这整个研究风格为人称道的东西之一。”格尔茨自问道:“它(书中这一节内容的标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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