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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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施工总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退用条款一九九一年中华人民共合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另订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内容: 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等)。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协调、包维修。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总价暂定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土建工程暂定为 万,水电安装暂定为 万,具体根据施工图并按甲方通知所要完成的项目,套用本合同第3.1条计价方式计取。合同总价具体金额根据按本合同第3.1条计价方式,由甲方确认的审计单位对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后,由双方确认。并调整合同价款。 2.2 合同价款采用定额取值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款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变动。因设计图纸变更及甲方要求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本合同第3.1条计价方式计算调整总价。 2.3 甲方指定或直接分包工程:桩基、电梯(交钥匙)、门窗和消防。以上工程,甲方将视情况签订甲方、乙方、分包单位三方的指定分包合同或甲方、分包单位二方的直接分包合同,此举并不免除乙方对以上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总包配合管理,尤其是质量和工期方面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结算方式 3.1 计价方式如下: ①定额标准:执行 计算规则以及第3.1②条的取费标准和当地文件有关文件规定,含税总造价下浮 %(税后造价部分不参与下浮)。 ②费率:按本合同第3.1①中相关费用定额规定取费标准执行。 ③组成合同价款的工程预算中主材按钦州市建设工程定额总站公布的《钦州市建筑材料信息》内信息价为准,按合同工期内月度信息价的平均取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均需甲方核价。甲方控制价格的材料有:钢筋、水泥、砖渣砖砌块、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其他材料按当地信息价格; ④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系指乙方承包范围内,由甲方直接付款采购的材料设备,其结算套用定额,并按甲供单价及定额含量进行主材补差,最终按实际甲供量全额扣除。甲供料的数量由乙方按计划认真统计后报甲方采购,因乙方统计失误或管理不力造成的材料浪费由乙方承担,反之,材料节约部分归乙方所有。 ⑤施工现场用水、用电费的结算按定额基价及耗用量计算,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差。 ⑥工程检测费应计入结算造价之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需甲方出面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⑦定额未包括的分项工程价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2 甲方指定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钢筋、水泥、砖渣砖砌块、面砖、石材、涂料等饰面材料、公共灯具、配电箱、水泵、控制柜等由甲方指定品牌(厂商),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该类结算套用定额,材料设备价格参照材料设备核价单,不再参与总价下浮。 3.3 本工程实行一级核算,乙方不得以内部多级承包核算或专业分包等任何理由加收材料设备或分项工程的额外管理费及利润。如发生此类事件,一律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0.4条支付违约金。 3.4 门窗采用税后报价(门窗以经甲方核定的门窗厂报价计价),门窗工程,甲方按 元/平方米支付乙方总包配合管理费。电梯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甲方按电梯 元/台支付乙方总包配合费,消防分项工程按总价 %支付乙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单独列支,不再参与总价下浮,待工程竣工后一并结算支付。其它任何分包工程,乙方应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管理力量给分包单位创造便利,提供配合管理。承担相应水电费(不含打桩电费及电梯调试电费)。乙方不得另行向分包单位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如发生此类事件,一律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总包配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向甲方指定或直接分包的单位提供工地上现有的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1)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有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或场地供指定分包单位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设施; (2)提供工地内现有的通道共同使用,提供施工场地; (3)提供脚手架、塔吊、垂直升降机等设施供各分包单位使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提供现有卫生设施共同使用; (5)如分包单位工期延长,造成脚手架、塔吊、垂直升降机等一切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甲方直接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6)提供施工用水,分包方所用水费已含在总包配合管理费内。 B、对甲方指定或直接分包的单位进行配合与管理,包括下列项目: (1)与所有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本款A项所列设施的详细需要,在适当时候提供配合; (2)配合完成所有分包单位的报建、报监等合法开工、施工和竣工的手续,相关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3)所有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编制,乙方统一进行汇总; (4)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确保施工现场及本工程的安全等; (5)配合做好所有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对已验收交总包接管的所有分包工程或专业工程做出保护以防损坏; (6)负责所有分包工程接管后交付甲方之前所需修补的工作(除甲方直接分包外); (7)督促所有分包清理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废料,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工程交工前,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 (8)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供指定分包单位为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但分包单位自行负责验线; (9)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使得各指定分包单位能按照砼浇筑的时间去完成装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10)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有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并主动要求所有分包或专业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时间表、施工详图。乙方必须对所有分包单位之间的矛盾做出协调,并主动提出解决办法,对于所有分包单位之施工工艺及相关收尾做法,由各分包单位提供给乙方,乙方须提交给甲方共同确认。 (11)工程后期阶段,须满足甲方对现场的配套要求。 3.5 甲方要求或认可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可以另行签证,待工程竣工后一并结算支付。工程签证须经甲方认可的表式填写,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签证部分计价方式同本合同第3.1条。 3.6 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签证和材料设备核价,甲方柒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应予执行,不得以价格未定或希望甲供等理由不跟进施工。如发生此类事件,一律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0.4条支付违约金。 3.7 乙方所发函件,如工程签证、材料设备核价、付款申请、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发文预(结)算书等须由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甲方其他人员签收均无效。具体有权签收人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3.8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 3.9 工程上所有产生经济后果的往来文件都以另盖甲方公章为准。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 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开始施工,完成施工任务 万元左右的工程量或完成 楼面为结点,甲方必须支付已完工程量的 %工程款,余下的 %於下月一次付清; 4.2 结构完成或 万元工程量完成的一个星期内支付 %的工程款,以后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 %支付工程款项; 4.3 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 %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当月,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的 %,还余款 %在二年内支付, %在五年内付清。 第五条 甲方工作 5.1 甲方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图四份,其余部分由乙方自己解决; 5.2 做好三通一平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5.3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5.4 工程开工前进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现场交验; 5.5 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公司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5.6 与乙方共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5.7 与乙方共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各单位与乙方的工序关系,保证乙方的施工作业面; 5.8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5.9 甲方指定材料商或分包单位提出合理证据证明其已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时,乙方应当及时支付材料商或分包单位相应款项,如乙方拒绝支付,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有关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直接付给材料商或分包单位; 5.10 甲方驻工地代表: ,驻工地工程师: 。 第六条 乙方工作 6.1 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资料等必须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管理,现场施工用水用电、食宿费用自理; 6.2 收到施工图后 天内向甲方和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甲方和监理审查,并做好材料进场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并保证工程总进度; 6.3 收到施工图后 天内向甲方及投资监理提交施工图预算供审核,甲方确认审计单位应在 天内审核完毕,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修改; 6.4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定位、放线正确无误,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做好各工种、工序的交接。 6.5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提供一切劳务、工作监督、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和维修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的其它物品; 6.6 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但属于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6.7 对施工图和设计文件组织技术审核,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各专业相互间的矛盾、冲突在施工前通过甲方通知设计单位修改; 6.8 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会发生缺陷,应及时将情况如实报告给甲方,如甲方在乙方提供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乙方应予以执行,但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6.9 保证质量与安全,做到文明施工,遵守甲方、监理及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责任。 6.10 做好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11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发生损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12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该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6.13 对所有分包单位进行现场协调、落实安全及总进度的管理和控制; 6.14 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在建工程免受除不可抗力以外因素的造成的损失; 6.15 乙方须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及曾受安全消防训练的员工; 6.16 乙方须按国家及广西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施工,按甲方和监理的操作程序及时报审报验,做好组织保证、技术措施保证、财物供应保证工作,认真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正常检查、复验、指令,并及时改进; 6.17 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6.18 乙方应将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的名单及职责在签定合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其中项目经理必须获得甲方确认。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工作班子成员签署的文件及实施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6.19 乙方项目经理须进驻现场办公,并按时参加甲方和监理组织的各类会议。非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一经发现,一律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0.4条支付违约金; 6.20 本工程乙方须确保达到 和优良工程等级,其所发生的费用已在相关费率费用内包括,乙方不另行收取费用; 6.21 施工过程中按月工程进度付款,月工程进度工作量统计截止日为25日,乙方须将“已完工作量月报表”于每月28日前提交甲方审查,次月10日前支付; 6.22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任何书面指令,并全面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期一切手续,以及甲方工程造价需要增量的要求; 6.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6.1-6.2条各项义务,须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罚款,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 工期 7.1 本工程计划开工 年 月 日,计划竣工 年 月 日,共 个日历天,其中基础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上部主体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期为日历工期,上述工期不因法定节假日及季节、天气和其他原因而延长。开工日期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开工报告为准。所有甲方直接分包工程及冬季、雨季施工所需工期均已包含在内; 7.2 对以下造成竣工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代表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②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③除季节及天气因素之外的不可抗力事件; ④甲方书面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原因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答复。 7.3 竣工日期为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勘察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报告得到甲方和监理批准之日。乙方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和钦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制作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四套,并于竣工后30天内送呈甲方。逾期提交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结算总造价0.05‰的罚金; 7.4 按国家工期定额因乙方原因未按时竣工的,在 天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承担 元/天的罚金;工期延误累计超过 天,并在 天内,乙方应承担 元/天的罚金;如超出 天,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应按本合同第10.4条支付违约金(奖罚对等); 7.5 如乙方无法自开工日起, 天期限内不能完成以上所述的 万带资工程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应按本合同第10.4条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8.1.1 乙方应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其中钢材要产自柳钢集团或同等质量的产品;水泥是海螺牌或同等质量的产品。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代表准备验收,并应承担验收后因保管不力造成的损失; 8. 1.2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公司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1.3甲方代表或监理公司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2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参加,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代表及监理应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4小时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及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及监理已经批准,乙方也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则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期不予增加。 8.3 质量标准 8.3.1 本工程按现行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验收。甲方和监理在收到竣工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答复; 8.3.2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勘察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一次性合格率100%,监理评估优良。因乙方原因造成部分不合格,乙方除免费限期整改至合格外,还应承担合同结算总价5%的罚金。 第九条 保修服务 9.1 本工程免费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时间为: 9.1.1 基础和主体工程为设计合理年限; 9.1.2 防水工程为:五年; 9.1.3 装饰装修、水电、消防、采暖等为:二年; 9.1.4 其他工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 维修响应时间:自甲方或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发出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乙方须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并在48小时内解决。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响应或到场无力维修,或维修后出现同样故障或多项报修未尽全部维修职责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视为债务向乙方索还; 9.3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9.4 本工程保修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第十条 争议与违约 10.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2 除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之外,违约方承担违约相应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3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4 违约 10.4.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本专用条款第49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专用条款第49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专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0.4.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延误合同工期赔偿限额:合同暂定总价的2%(桩基为桩基工程合同额的3%); (2)未达到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违约金限额:合同暂定总价的3%违约金; (3)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暂定总价的1%违约金; (4)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暂定总价的1%违约金; (5)未履行承包人项目经理到位率80%,扣减合同暂定总价的1%的违约金; 承包人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工程价款或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若承包人已支付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费用,则发包人不再另行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 10.5 本合同乙方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罚金、赔偿金、维修费用等,甲方均有权从工程款、保修金、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和转包 11.1 本工程严禁分包或转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待竣工结算,款清后即告终止; 12.2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加以书面补充; 12.4 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随文附件:廉洁承诺书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廉 洁 承 诺 书 致: 为了规范双方工程招议标和各项业务交往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和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贵公司的特点,本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参与贵公司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本公司在与贵公司或监理单位业务交往中,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为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购置、出租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允许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公司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4)邀请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外出旅游等活动; (5)为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住户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6)接受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向本公司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其项目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擅自与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贵公司若发现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上述任何行为之一,贵公司可采取下列措施(可多项同时适用),本公司都自愿接受,无任何异议: (1)随时解除涉及工程的主合同,并由本公司承担由于该合同解除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永远失去承接贵公司各项业务的资格; (3)若贵公司发现本公司工作人员向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支付好处费,可以好处费的10倍进行罚款,并从应支付本公司的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 四、本公司若发现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索要和收受好处费时,本公司将及时向贵公司举报。按贵公司的承诺,贵公司将以好处费的10倍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本公司将组织所有人员学习并了解以上各项承诺。 六、本承诺书为涉及工程主合同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经本公司盖章后生效。 承诺人: (签章) 日 期: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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