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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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协议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 技术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太原市府东街169号 可修改编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能源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文)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承担“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在双方充分协商并真实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工作范围 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范围。 第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方法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方式进行抽查验证。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内容 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内容。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 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的要求,由设在受托方的山西省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或指定其下属的地区质量监督分站具体执行合同。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 (一)要求受托方按本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意见或报告等书面文件; (二)要求受托方撤换与本项目参建方有利害关系或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和人员; (三)要求受托方撤换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规范的专家和人员; (四)有权对有异议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检查结论向受托方的上级机构提出申诉; (五)列席受托方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议。 第六条 委托方的义务 (一) 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申报,对所提交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按照规定向受托方支付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 (三)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向受托方提出节点检查申请; (四)负责协调现场各单位,配合检查组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和条件; (五)负责提供和催办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资料; (六)负责按照监督检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组织相关单位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将闭环结果及时回复受托方,并对回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负责安排受托方检查组专家到达现场的接送站、住宿、办公工作,并承担相关专家费用。专家费用按电力工程总站印发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受托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二)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 (三)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有关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委托方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委托方停工。 第八条 受托方的义务 (一)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的规定,按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程建设阶段专业要求,选聘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组建独立的、具有监督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专家队伍,到工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三)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抽查或检测项目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四)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的规定,按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五)及时向委托方传达和宣贯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对委托方提出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应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费用及报酬 (一)费用来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由本项目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全额开支。 (二)费用标准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中规定的计算公式和费率标准执行。 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中的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金额,计算得出本项目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双方约定,本项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总金额的40%,留给委托方,用于受托方检查组专家到达现场的接送站、住宿、办公和专家费用,另外60%作为受托方技术服务报酬,由委托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受托方。 第十条 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受托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开展本项目的具体监督检测工作: (一)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专家对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和监督检查报告。 (二)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指定其所属的 山西 地区质量监督分站全权承担质量监督任务,并出具检查意见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测成果权属 (一)受托方根据政府规定编制和公开发布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资料和统计指标,其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托方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规定,编制、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监督标准、规范、工作大纲、工作流程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其版权归受托方所有。 (三)委托方单独委托受托方完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版权归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一)委托方: 1、保密内容:涉及本协议的所有技术信息; 2、保密范围:涉及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的相关人员。 (二)受托方: 1、保密内容:涉及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技术信息,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内容; 2、保密范围:涉及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禁止事项 受托方不得使用委托方人员作为现场监督专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第六、十、十二、十三条约定,应当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协议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20%; (二)受托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二、十三条约定,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协议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协议变更 (一)本协议内容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协议的请求,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二)委托方或受托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在正式变更联系人之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协议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或计划发生变化,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由于一方未能按协议要求履行协议,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一)因工程质量纠纷、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本协议理解发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应提交国家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公室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协调解决。 (二)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九条 生效与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受托方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止,本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存续期限另有约定或者依其权利义务性质不应存在消灭时限的除外。 第二十条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特别约定 以下约定是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 无 ; 2、 无 ; 3、 无 。 签 署 页 甲方: (盖章) 乙方: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地 址:太原市府东街169号 邮 编: 邮 编:030001 联 系 人: 联 系 人:李瑞芳 电 话: 电 话:0351-4266098 传 真: 传 真:0351-426609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 泽支行 账号: 账号:050 212 110 902 210 0844 税 号: 税 号:140 111 715 990 183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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