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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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20120574903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84217 机构代码证: 72252192-4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15栋108房联系电话:85079998 法定代表人: 段志旭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共有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
2、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南贡雅苑(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贡院三),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雨花区万芙路 编号为长国用(2012)第072250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37927.19 平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 年 5 月 25 日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年 / 月 / 日。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2- ,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受人
3、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层数 18 层,其中地上 18 层,地下 0 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南贡雅苑 栋 幢N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_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第三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第2种 。1、
4、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68160100100165278。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
5、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00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总房价/ 元(¥ / 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 / 元)。买卖合同所指的价款,并不包括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如: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公证费、印花税、按规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时应支付的费用等,以及下列各项设施的开通及服务提供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等。上述这些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中公证费、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印花税、有关税费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买受人须于签订
6、买卖合同时支付。有关税费最终以政府部门到时确定的收取标准为依据,多退少补。其它费用买受人须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之单位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的规定支付。该房屋价款是出卖人按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供预测面积计算,最终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该商品房全部房款计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整(¥ 元)(含定金贰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于 前支付。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签订之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元采用 方式支付。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整,余款(大写) 元整向银行
7、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银行,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 元)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出卖人或公积金中心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
8、理。出卖人仅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不承担代办之责。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银行、公积金中心或者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买受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买受人。如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包括贷款年限)不成功或金额不足(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在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45日内,买受人所做贷款还未下放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或者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
9、货币补贴),而未能审批放款到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本合同未应付款项;否则,则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终止本合同,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定金及已付房款(不计利息)或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签订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买受人若以票据或汇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则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为买受人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日期作为买受人之付款日期。 买受人若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则需由代付款人或公司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或者在付款票据中备注列明系为买受人代付款项,产权落至买受人名下。若今后出卖人因收取第三方代买受人支付的款项而使出卖人陷入相关纠纷或承担责任,则买受人
10、应赔偿出卖人的所有损失。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积极履行其还款义务,若买受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出卖人按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后,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付出的全部费用。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
11、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
12、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13、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
14、 _/_。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2)出卖人未收到买受人交付的全部房价款项及买受人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如买受人的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须下账到出卖人指定账户后)。(3)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应包括某些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如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须待该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金额未完全下账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后,出卖人才会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本
15、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3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日期。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三十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
16、付房价款万分之 零点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三十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和出现本合同第九条中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则出卖人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房屋视为已经交付
17、给买受人,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100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入户道路,交房时完成到位 2013年12月31日 ;2 水、电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013年12月31日 。3.燃气管道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013年12月31日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
18、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房款总额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三十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 /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一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一)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60日 内完成整改
19、。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四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
20、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五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
21、使用后50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权属登记,并由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为便于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应于购买房屋时交清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含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办理产权手续前,买受人应按长沙市房产局和国土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原件,还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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