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的困境及规范化革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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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6 卷第 4 期温 州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7 月Vol.36 No.4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Jul.2023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的困境及规范化革新张玉洁1,韩希霖2(1.广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2.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632)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应用成为我国推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改革。但由于其本身的技术性特征,也给传统司法带来了三重挑战,即个案公正目标与量刑机械化的紧张关系,判决结果信服度低,智
2、能量刑系统无法承受证据认定之重任。究其原因,价值衡量的缺失、诉讼亲历性的缺失以及刑事证明体系的滞后就被视为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难题的最主要来源。为了进一步提升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我国应当围绕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特点,建立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智能量刑系统为辅”相融合的量刑模式,搭建智能量刑刑事诉讼规范透明化体系,并平衡证据标准与智能量刑系统之间的关系,从而将司法的技术性改革也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关键词:智能量刑;算法;证据标准;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555(2023)04-0096-10DOI:10.20107/j.wzus.202210
3、016本文的 PDF 文件可以从 https:/ 获得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数字中国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推进,智能量刑系统如何在司法领域具体应用,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法发201712 号)中明确要求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再次重申要“全面建设智慧法院”1,并提出了一系列推进量刑公正与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措施。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20 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正式在上海各级法院尝试应用,该软件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7 年助力推进
4、。在此过程中,量刑结果机械化、当事人对系统裁判持怀疑态度、智能量刑系统依赖于前后期的人工复核、量刑结果规范性超越其参考性等问题频发。由此观之,当前在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应用上,如何有效破除机械量刑难题,提升智能量刑可信度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对此,我国需要考虑智能量刑在量刑公正、量刑思维和量刑地位方面的融合衔接问题,搭建规范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21)D52)作者简介:张玉洁,男,河北石家庄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科技法学。韩希霖,男,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1 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EB/OL.2023-04-28.https:/www
5、.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3/id/91943.shtml.张玉洁等: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的困境及规范化革新97化、透明化的智能量刑刑事诉讼体系,保持证据标准的开放性,防止智能量刑的过度形式化。二、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的现实挑战在防止裁量的恣意性、提升司法公正的制度背景下,智能量刑得以进入大众视野。但基于大数据和算法的技术特性,智能量刑系统在司法应用中也存在着量刑机械化、公众认可度低、司法证据认定难等大量司法难题,亟待我国从制度上加以回应。(一)个案公正目标与量刑机械化的紧张关系传统上,我国量刑方式主要采用“估推式”量刑,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因
6、而定性裁判超越定量裁判,甚至出现了以刑定罪的趋势。量刑科技化、量刑具体化和量刑标准化的优势非常明显,恰恰克制了“估推式”量刑的恣意性的缺点。因此,我国在规范化量刑领域进行技术性探索,引入了智能量刑系统。它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赋值,利用数理堆积叠加,对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进行统一化处理。在智能量刑系统应用于司法领域后,如何平衡个案公正和量刑机械化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大挑战。特别是在我国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应用导致我国司法裁判在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摇摆不定。虽然并不存在普适适用的正义标准,而且正义也必须置于特殊情境之中才能被深刻考量,但
7、技术化的量刑方式在有效地限制法官恣意裁量的同时,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案正义,这不免偏离了规范量刑的目的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因此,社会公众普遍表现出了对“个案公正目标与量刑机械化的紧张关系”的担忧。一方面,社会公众担忧智能量刑系统忽略诸多个案中特有的量刑情节。按照技术原理来看,智能量刑系统为实现同案同判进行的“一刀切”的相同量刑,很难准确反映行为人个体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无法实现个案的罪责刑相适应。智能量刑系统在适用中往往只考量一个或多个特定量刑情节,并通过多次交叉运算得出量刑结果,但量刑需要多维度考量,倘若只截取部分事实就认为罪行统一、量刑公正2,难免影响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除了考
8、量静态量刑因素外,还需接受刑法总则部分价值规范的人文关怀。唯技术论的智能量刑系统显然缺乏人文关怀和价值判断,而是将惩罚视为本身存在的终极目标,进而脱离了刑法的教育和预防两大目标。再一方面,过度依赖技术逻辑还会压缩法律应有的弹性,合法性价值判断被合数据性机械判断所取代,机械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有学者认为,法官对智能量刑系统的过度依赖不仅容易形成不公正判决或误判,还可能增加新的诉讼发生的风险,这将整体上大大增加了诉讼时间和司法成本3,由此带来刑事司法的僵化与保守,容易滋生司法懈怠,难以与时代发展保持一致。同时,机械量刑对个案公正的不当限缩会致使刑事裁判陷入一种制度“怪圈”4,即为了限制量刑
9、偏差而忽略量刑失衡。可见,尽管强调规范化操作和程式化流程的机械量刑体现出追求科学的严谨态度,但由于司法活动本身的特性,机械的绝对形式正义很有可能导致实质的非正义,因而缺乏价值衡量和社会前见的智能量刑系统也难以实现量刑裁判的公正。2 参见: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35。3 参见:王玉薇.智能裁判风险的技术正当程序控制J.求是学刊,2022(4):126-136。4 参见:倪震.量刑改革中“机械正义”之纠正:兼论人工智能运用的边界及前景J.江西社会科学,2018(2):192-200。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第 36 卷第 4 期98(二)智能量刑
10、判决结果信服度低在司法实践领域,判决的信服度一直都是衡量一个裁判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影响着后续的审判程序。智能量刑系统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后,会对司法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进而影响判决结果的信服度。首先,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应用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仪式性。当事人对于裁判的信服源自对审判人员权威性、司法程序法定性和司法程序参与性的敬畏与尊重。而智能量刑系统进入司法后,颠覆了社会公众对传统司法的认知,动摇了定罪量刑活动的根基。而且,智能化的量刑模式打破传统司法审判程序,从而将被告人剥离出量刑过程。“儿戏”的量刑方式也消磨了审判的程序性和神圣性。其次,司法程序与量刑结果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传统的司法裁判
11、中,司法程序直接导向量刑结果,审判过程与结果的转化路径清晰,诉讼风险与不确定性较低。但在司法程序部分或全部地被智能量刑系统取代后,诉讼参与方之间无法进行充分的对话,难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应用让原本可见的裁判过程置入了“算法暗箱”之中,当事人和法官都无法洞悉程序的运作过程,由此导致智能量刑系统内置算法的逻辑完备性遭到质疑,危及了司法程序的可解释性与确定性原则5。再次,主观弹性司法转向技术硬性司法,导致司法目的出现偏差。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事司法的目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然而,智能量刑系统对传统司法的冲击,使司法权的主动性和主导性落空,甚至加速了传统司法的转型。当智能量刑
12、系统代替法官裁判后,司法权逐渐被物化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削弱了“教育为主”的制度目的。同时,智能化裁判模式也导致了司法目的偏差,使得社会公众对智能化量刑结果的技术正当性产生质疑。最后,智能量刑系统的要素歧视削弱了其结果的可信性。智能量刑系统的量刑输出主要依赖于量刑算法和即存案例数据的支持,而这两个支持源本身可能存在错误判断,导致系统训练可能使用不完全或不具代表性的数据6。从而引发智能量刑系统的要素歧视现象。这无疑会让智能量刑系统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三)智能量刑系统无法承受证据认定之重任证据与证明是司法审判的核心环节,也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进行以审判为中心
13、的诉讼制度改革来确保证据收集与质证环节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旨在排除非法证据。例如,我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206 系统”,对 71 个常涉罪名的证据设定了证据标准指引,并设定了单一证据的效验和预警7。而在数字化时代,智能量刑系统虽然能够有效解决证据收集和证据能力的判断问题,却很难回应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一方面,智能量刑系统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仅仅停留在“为法官提供证据可采性的参考”的层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仍然依赖于法官主体性和能动性才能加以把握,即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有无,是由法官自主判断来加以完成的。同时,证据材料会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变化或冲5 参见:朱体正.人工智能辅助刑事裁判的不确定
14、性风险及其防范: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案的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18(6):76-85,157。6 参见:江溯.自动化决策、刑事司法与算法规制:由卢米斯案引发的思考J.东方法学,2020(3):76-88。7 参见:帅奕男.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现实可能与必要限度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110。张玉洁等: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的困境及规范化革新99突,如嫌疑人供述后翻供,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冲突等。这要求法官在证据审查中发挥自身能动性,采用逻辑推理等多重手段,结合庭审辩论与其他证据,以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显然,缺乏自主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智能量刑系统只能进
15、行证据的初步筛选,而无法完成深入加工、组合关联的任务,更无法实现需要依赖经验的司法认定,如判断证明力大小和取舍证据等。另一方面,尽管智能量刑系统能从逻辑上对证据进行印证,但对于证据核心要素的客观性、有效性评价仍有待法官审视。刑诉法学界普遍认为,认定被告有罪的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法官的经验和自由裁量权则确保证据认定的灵活性,同时让具有抽象性、稳定性和滞后性的法律条文能够与纷繁复杂的证据种类相契合。因此,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证据取舍,都依托于法官的审判经验和自由裁量。其中,证据三性审查中的关联性判断实际上是一个经验问题,判断证据证明力也是以经验法则为基准的。
16、当案件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时,经验法则的运用更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在被告否认犯罪时,就需要使用相互印证的证据以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而智能量刑系统的证据标准则依赖于人工设定。相应的,智能量刑系统固定化、统一化的证据标准,无法满足过滤、筛选和组合证据以进行证明力自主判断的需求,其机械性判断无法在证据有限等情形下像法官一样借助经验对已有证据进行分析并实现对自由心证的补强。智能量刑系统所吸收审判经验和设计者赋予的规范化总结仅为审判经验的冰山一角。面对复杂的疑难案情、变换的逻辑思维和多样的证据,分析能力单一的智能量刑系统无法与智性、心性和灵性有机统一的法官相媲美。三、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应用困境的成因分析虽
17、然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应用源自“法院面对巨大案件数量负担时的提高司法效率需求”8,但它的应用困境则是肇始于量化裁判对理性司法的冲击。具体来说,智能量刑系统缺乏法律经验和正义理念,在定罪量刑上无法像传统司法一样考量法外因素,无法进行正义感知和心证公开。(一)价值衡量的缺失司法实践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有价值关怀和价值衡量,让裁判有情理温度和人文关怀。尤其是在我国文化不断多元化的背景下,判决的作出不仅要依照法律,还要考量各种价值因素。然而,诸如文化传统、观念信仰等因素无法转化为算法数据,智能量刑系统无法像人一样准确地构建和认知价值因素的司法作用。倘若智能量刑系统无法直接将法律规范
18、转化为智能算法,那么智能算法本身也不能实现是非对错的价值判断。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针对个案做出价值衡量。尽管理论界普遍认为,要实现客观公正,司法人员就应当摒弃一切经验和情感,完全遵循法律规定9,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情感是人之本性,法官的个人因素无法避免的会渗入裁判之中。而且,司法案件的事实认定远不是线性逻辑这么简单,还要基于良知、道德等价值衡量,案件事实的整体性认定以及对实现看得到的司法正义的追求等。一方面,法律条文出现空白或总括性用语,需要法官运用价值衡量方法加以填补和解释。条文漏洞和规范空白并不意味着法治理念的缺失,也不意味着不受法之约束。当规范缺失或标准不明时,智能量刑系统无法适用规
19、范,也无法从价值层面进行考量,因而需要法官以价值衡量的视角,对整体案件进行价值填补。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依赖于价值衡量。除了立8 参见:郑曦.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规制J.中外法学,2020(3):674-696。9 参见: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13。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第 36 卷第 4 期100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之外,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包括大量的公序良俗、行业惯例、民间规范等价值观念。对于这部分价值观念的理解需要借助社会经验和人性良知来综合考量,这就取决于法官对社会价值的衡量和认同。而智能量刑系统
20、即使再强大,也无法具备人文精神、感性判断和社会经验,更无法进行价值权衡,因而也无法适应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因此,在传统司法中,法官的价值衡量虽然不是法定要件,但实际上仍是司法裁判中的量刑尺度之一,进而推进个案量刑与社会价值相统一,保障司法裁判能够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显然,目前的智能量刑系统只能通过预设的数据样本,将案件要素结构化和标签化,进而提取出相似情节后整合为“类案”,而缺乏对价值要素的考虑。依靠固定算法作出的量刑只能实现逻辑上的合理性而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缺乏人文关怀,因而也难以为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所接受。(二)诉讼亲历性的缺失在传统的司法裁判中,司法过程与量刑结果之间信息对称,审判过程与结
21、果的转化路径清晰明确,诉讼风险与不确定性也相对较低。究其原因在于被告人参与诉讼的亲历性。换句话说,被告人全程参与了刑事审判过程,明晰自己的行为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联系。然而,智能量刑系统的司法应用让原本可见的裁判过程被蒙上黑布。当事人和法官都无法洞悉智能量刑系统的运作过程,这严重降低了诉讼的亲历性。而且,诉讼的亲历性直接涉及到了被告人的知情权和抗辩权。智能量刑系统的暗箱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基于参与诉讼所享有的知情权和亲历权。倘若智能量刑系统无法被人所理解、或亲历,那么它输出的结果必然是一种风险性正义。从智能量刑系统的实践应用情况来看,造成这种亲历性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智
22、能量刑系统的暗箱操作忽视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普遍认为,裁判主体应当阐述清楚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处理方式和衔接逻辑等。这要求法官必须对其作出的裁判结果进行解释,确保司法裁判的可视化与透明化。但智能量刑系统却是依赖案例大数据的趋势分析,强调案例样本与待决案件之间的相关性关系,忽视了传统司法所强调的因果关系。司法裁判行为有别于市场投资行为、社会服务行为,其逻辑并不仅限于犯罪行为与刑法罪名之间相关性,更重要的是要考量犯罪事实与量刑轻重的因果关系。因此,从概率上得出相关性的智能量刑路径无法实现犯罪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精准契合,无法查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罚的内在关联,因而也难以
23、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诉讼亲历权。另一方面,基于案例大数据的智能量刑系统以不可预期的技术逻辑代替了司法理性。司法理性贯穿于司法裁判的全过程,最终以裁判的形式展现。传统的司法裁判能通过法官的说理来展现量刑上的理性,但基于案例大数据的智能量刑系统难以反映出个案说理上的法律理性。由于智能量刑系统理性说理的缺乏,量刑结果与公众认知之间的理性传递必然受阻,这进一步减弱了社会公众参与智能量刑的亲历感。相反,智能量刑系统的非理性决断行为,加深了司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种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使得量刑活动丧失原本的法律理性,严重削弱了量刑结果的认同感。尽管智能量刑系统具有模拟和体现法官裁判智慧的类理性特征,但仍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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