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政处罚的三重规范效应——基于中国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的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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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审判第3 9卷专家论坛证券行政处罚的三重规范效应基于中国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的分析章志远陈劲竹*内容摘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七批共 140 个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是研究当下证券行政处罚权运行实效的可靠样本。证券监管机关合理运用双罚制与裁量空间科学分配违法责任,贯彻精准执法的基本要求。针对证券期货市场日趋复杂的法律关系,证券监管机关以行政处罚为牵引,同刑事司法程序与民事赔偿诉讼实现法法衔接,助力行刑民三位一体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回应金融案件多部门法律问题交织的现实难题。基于回应性执法理论的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应当采取“威慑合作”型执法模式,以事后强制裁性处罚为保障,探索运用事中合作性措施,实现监
2、管对象自觉守法的目标。作为证券监管工作阶段性总结与成果展示的典型案例,应当逐步实现向规范统一的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转变。关键词:证券行政处罚;精准执法;法法衔接;“威慑合作”型执法引言自“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载入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和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以来,各地区、各领域相继印发具体实施意见、发布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开启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新一轮探索。新时代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要义不仅在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还承载着保障严格执法、提升治理能力、助力法治一体化建设的多重使命。a既往研究侧重于案例指导制*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
3、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陈劲竹,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a 参见章志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严格执法理论,载比较法研究2022 年第 3 期。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度的法理揭示,但部门行政执法实践的不同样态,决定了当下研究的重心应转向具体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实效的探讨。在构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中,证券领域的试验时间较长,案例样本较为充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 2017 年 2 月首次公布2016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以来,已发布七批共 140 件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a这些典型案例涉及操纵市场、信息披
4、露违法、内幕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十四种专门性问题,涵盖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各个阶段,历经立案稽查、行政处罚、刑事衔接、司法裁判等多种程序,是现阶段观察证券领域案例指导制度与行政处罚权运行实效的最佳窗口。本文聚焦这 140 件典型违法案例,通过对证券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的解读,阐释当前证券行政处罚的三重规范效应:在内部实现“精准执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与外部刑事司法程序、民事赔偿诉讼进行“法法衔接”协同互动,逐步转向“威慑合作”型执法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对证券行政处罚实际效应的分析,不仅能够助力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而且能够检视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实施成效,促进严格执法和科学监管局面的实
5、现。在证监会发布的 140 件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中,有 131件案例公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予处罚的 9 件案例直接移送刑事司法程序。样本案例的具体分布结构如表 1 所示。b证监稽查执法工作旨在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考虑证监稽查执法决定公开程度不足、难以进行精确分析,故本文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切入点对证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表 1证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布结构表类型名称实现内部“精准执法”基本要求做好外部“法法衔接”协同互动转向未来“威慑合作”型执法模式双罚制裁量空间行刑衔接民行交叉威慑执法合作执法数量(件)8612838627751比例61%91%27%44%
6、55%36%a 参见2016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 2017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 2018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 2019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 2020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2021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 2022 年证监稽查 20 大典型违法案例,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 2023 年 4 月 4 日,http:/ 本文将对违法单位与单位成员同时处罚的案例计入“双罚制”类型,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没措施的案例计入“裁量空间”类型,涉及证券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合作的案例计入“行刑衔接”类型,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例计入“民行交
7、叉”类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计入“威慑执法”类型,先采取证券监管措施再作出处罚的案例计入“合作执法”类型。同一案例符合不同条件的重复记入不同类型。3山东审判第3 9卷专家论坛一、面向精准执法的证券行政处罚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在严格执法基础上实现精准执法,推动国家治理精准化,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努力的新目标。a从权力来源上看,精准把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 行政处罚法 和 证券法 对证券监管机关的共同要求。2021 年修订的 行政处罚法 将高效便民作为法理基础之一,b为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通过精准执法贯彻高效便民原则也成为证券行政处罚的目标。证券处罚较早引入双罚制,2019
8、 年修订证券法进一步提高罚款金额幅度,涵盖更广泛处罚对象,科学厘清不同行为与主体的违法责任成为证券监管执法的应有之义。从权力行使依据上看,证券监管机关精准执法的基本方式是要充分利用证券法规定的“双罚制”和“裁量空间”。这 140 件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中证券监管执法情况表明,证券监管机关通过双罚制严格压实“关键少数”的违法责任,合理利用纵深裁量空间实现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较好地贯彻了精准执法的基本要求。(一)通过双罚制压实各方违法责任证券市场的监管向来严字当头,与大多数部门行政法仅规定单罚制不同,证券领域较早引入双罚制。部分证券行政处罚不仅针对单位本身,还涵盖决定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成员,承担
9、责任的主体较为全面。在学理上,对行政法领域建立双罚制的正当性与具体路径存在争议,有学者质疑 证券法 中局部适用双罚制的合理性。c不过,证券领域的双罚制能够“处罚到人”,压实“关键少数”违法责任,是推动证券行政处罚精准适用的关键一招。证券领域双罚制的构成要件是结合传统理论与行政违法行为特性的产物,以践行责任自负和过罚相当两大原则为目标。学界对单位违法形态的构成存在两大分歧:“单一构造论”认为,单位违法应当由成员与单位一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成员是单位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及责任能力;“双重构造论”则将单位与成员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违法责任分离,即单位违法责任的追究并不影响成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0、。d在证券市场上,由于个人往往要依附单位进行活动,导致证券违法行为常常由单位与其成员合作完成。因此,证券法一方面承认二者的关联性,追究单位成员a 参见黄文艺:新时代政法改革论纲,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 4 期。b 参见袁雪石:整体主义、放管结合、高效便民: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新原则”,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 年第 4 期。c 参见谭冰霖: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规范建构,载法学2020 年第 8 期。d 参见喻少如:论单位违法责任的处罚模式及其行政处罚法的完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 4 期。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责任是以其执行单位意志与单位责任成立
11、为前提;另一方面,强调二者的独立性,认定单位成员责任要基于个人的主观过错。就责任认定而言,从两个层面分别展开,能够让真正的违法主体自负其责,避免单位为个人能动行为负替代责任,防止无过错行为人受到不当处罚。a就责任承担而言,没有简单以独立法人人格吸收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避免法人作为唯一责任主体承担过重行政责任,将责任在单位和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能够实现过罚相当。根据证券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双罚制基本涵盖从设立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进行日常交易到最后结算收益或赔偿损失的全过程。证券行政处罚从企业集体意志和个人独立意志两个层面进行归责,能够加大对个人能动行为的追责力度,强化投资者合法利益保障,提供安全
12、稳定的市场环境。而基于公司整体利益与法律实践操作的考量,仍保留部分单罚制作为补充,也具有合理性。b例如,证券法第 210 条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仅处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因为此类非公开违法活动具有隐蔽性,无法通过公司章程形成企业集体意志,c实质上只能由自然人独立作出。如果一律实施双罚制,反而会损害无辜股东合法权益,不能实现责任自负,对证券违法行为难以起到威慑惩戒效果。实践样本表明,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较为清晰地展现了双罚制的适用逻辑,为后续执法提供指引。以 2016 年第 7 号案为例,证监会展示了实施双罚制的“三步走”策略。首先,单位构成行政违法是启动标准。在本案
13、中,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先后报送证监会的四份招股说明书都存在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虚增存货少结转销售成本、虚假披露主营业务等问题。尽管该公司又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申请,但是已造成市场秩序的破坏,构成欺诈发行,故依法处以警告和罚款。其次,单位成员的主观状态是裁量依据。执法中是否考虑单位的主观要件尚存争议,但应当区分单位成员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行政处罚主观归责原则也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得到确认。如果成员在无过错状态下已履行应尽职业责任,根据主客观一致归责原则就不应受处罚。本案中,振隆特产的独立董事以在职期间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但“公司故意造假且手段隐蔽,作为独立
14、董事难以发现”为抗辩事由。证监会虽然最终认定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已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是允许单位成员通过证明不具有过错而免除处罚,是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表现。最后,以听证程序作为裁量补充。由于证券双罚的惩戒对象复合且罚款数额较大,听证程序不仅可以“事中”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还可以进一步收集新证据助力更精准a 参见姜悦:单位犯罪刑事归责模式的应然转向,载湖北社会科学2022 年第 2 期。b 参见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7 页。c 参见陈瑞华: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 1 期。5山东审判第3 9卷专家论坛的裁量判断。本案中
15、,证监会依独立董事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陈述、申辩并予以答复,保证了证券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a证券监管机关还通过样本案例展示了双罚制进一步精准适用的趋势。从单位成员层面而言,证券行政处罚开始对内部人员的应负义务与主观状态量化区分。长期以来,全体负责逻辑与全体受罚模式正悄然发生变化,证监会不再简单以“未能证明其勤勉尽责”一律进行处罚,而是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差异化要求。在 2021 年第 1 号案例中,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长期虚构销售业务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七名董事、监事和高管分别以不同理由声称“未参与、不知情、难以发现”进行免责抗辩。证监会
16、对相关责任人员逐一开展了监控义务履行测试,查验是否发现或收到重大异常信号,随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调查补救措施。b作为董事长,全面统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知悉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主张对“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虚增货币资金及通过出口贸易虚增收入和利润情况”不知情的抗辩事由难以成立。作为总经理,参与日常运营管理,主持召开办公会,了解公司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不知悉违规划转公司资金致使亏空等情况,明显有违常理。作为财务总监,组织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掌握公司真实资金状况,主张对公司“虚增业务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事项不知情亦未配合”的申辩显然与事实不符。作为监事,已在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7、,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c董事、监事和高管注意义务差异的合理厘清,是证券监管机关通过追“首恶”提升处罚精准性与公平性的有力支撑。(二)通过裁量空间落实包容审慎监管随着资本市场逐步发展,作为执法客体的证券违法行为呈现多样态、复杂化特征。为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升了处罚力度,拓展了证券监管机关的裁量空间。同时,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迭代更新快,为实现秩序与创新的动态平衡,证券监管机关必须充分利用裁量空间“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d在证券法框架下,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全面提升:倍数式罚款的,从原法一至五倍一律调整为一至十倍;固定数值式罚款的,更
18、是在原法基础上提高数十倍。裁量空间纵深延展的初衷就在于授予执法机关判断选择权,使证券监管机关能够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有区别的行政处罚,满足执法精度的需求。e证券a 参见辽宁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7 号。b 参见邢会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之改进,载 中国法学 2022 年第 1 期。c 参见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1 号。d 参见马平川:平台反垄断的监管变革及其应对,载法学评论2022 年第 4 期。e 参见孙海涛、周奇锜:证券处罚的裁量困境与解决路径兼论裁量基准的构建,载南方金融2022 年第 8
19、期。6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监管一方面需要包容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需要审慎控制交易风险。证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展现了证券监管工作正朝着资本市场发展新要求精准发力。证券处罚总体情况如下:倍数式罚款案件共 48 起,根据 2005 年证券法作出的处罚中,适用“一倍”“两倍”与“三倍”罚款倍率的案例分别为 8 件、11 件和 19件,适用最高“五倍”罚款倍率的案例有 5 件;根据 2019 年证券法作出的处罚中,适用“两倍”与“三倍”罚款倍率的案例分别为 2 件和 1 件,还有 1 件适用“六倍”倍率,没有适用“十倍”顶格上限的典型案例。可见,证券监管机关较多适用
20、裁量区间的中间区段,力求避免执法过轻或超重。固定数值式罚款案例共 109 起,对相对人处以最高数值罚款的案例有 71 起。其中,适用 2019 年证券法的 17 件案例中,处以顶格处罚的仅 3 起。a这表明,证券监管机关频频适用顶格罚款是为解决修法前行政处罚力度不足问题。而 2019 年证券法威慑作用的放大使得证券监管机关能够更好地基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结合裁量空间的层次性进行精准衡量,呈现顶格处罚与其他处罚相对均衡的分布样态。整体而言,证券监管机关合理审慎地利用了纵深裁量空间,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力求对违法行为有效打击。b在样本案例中,内幕交易类处罚案例展示证监会精准执法能力最为突出。在 2
21、018年第 15 号案例中,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麒诚作为上市公司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筹划收购其他公司的过程中,利用信息优势提前操纵本人及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公司股票。虽然交易以亏损告终,但王麒诚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故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 2016 年第 15 号案例事实相似,都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推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过程中获悉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且交易结果均为亏损。但前者仅被处 40 万元罚款,后者却被顶格处罚 60 万元。c可见,对于代表新业态的互联网公司所构成的轻微违法行为,证监会在处罚时采取了更为包容审慎的态度。2017 年第
22、 13 号案例与 2018 年第 18 号案例都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未公开投资信息,操纵证券账户从事“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件。但是,二者在执法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前一案例中,违法行为人买入 16 只股票,获利 948.02 万元,被证监会认定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 23 条的规定,处以 3 万元最高罚款。d后一案例中,当事人也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的同一规定,合计亏损 203.7 万元,a 有的案件既涉及倍数式罚款,又涉及固定数值式罚款,分别计入不同类型罚款案例统计;同一案件中多人违法,被处以不同倍率或数值罚款的,以最高值统计。b 参见吕成龙:
23、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处罚的裁量之治,载法学评论2021 年第 5 期。c 参见王麒诚等内幕交易汉鼎宇佑股票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55 号;罗向阳内幕交易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6 号。d 参见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吴刚涉嫌“老鼠仓”案,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 号。7山东审判第3 9卷专家论坛却被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以 100 万元顶格罚款。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却显后发优势,对科技创新、投资创业具有明显的助力效果。a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违背受信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b根据私募管理办
24、法做出顶格处罚难以达到威慑效果。为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在后一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对严厉处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内幕交易行为作出示范: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做广义理解,即涵盖公开募集基金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本案当事人纳入该法适用范围。其次,“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构成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123 条和私募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的竞合。但前者是法律,后者是规章,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最后,基于过罚相当原则,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更符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程度。c这些案件表明,证监会把握个案特性,宽严相济,在适用行
25、政裁量权过程中实现了包容新业态发展与审慎遏制市场风险的平衡。二、面向法法衔接的证券行政处罚从近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证券期货市场业务拓展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参与主体不断增加,行民刑交叉现象常态化产生了建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责任追究体系的迫切需求。证券行政处罚要处理好同刑事司法程序和民事赔偿诉讼的协调配合关系,与监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衔接程序空转、执法资源不足、公法威慑有限等问题有关。有学者指出,传统的部门法理论不适合多种法律问题交叉的金融市场,有必要引入更具全局观的领域法理论,综合运用民商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实现证券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的一体化解决。d随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设立,金融案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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