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 第一课《国家的主人 广泛的权利》教案 人教新课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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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国家的主人 广泛的权利 一、 本课设计意图 1.本课的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的涵义;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能力目标 正确认识自己主人翁地位的能力;分辨公民和人民的能力;认清公民可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能力;提高正确行使权利的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寻求法律保护。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和我们是中国公民的自豪感。 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我行我素,要重视他人的权利,要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2.本课安排的依据 (1)学生面临的问题 本课的主题是公民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初中学生面临三个现实问题。一是中学生享有哪些权利问题;二是中学生应该怎样正确行使权利问题;三是中学生应该怎样正确维护权利问题。 在中学生享有哪些权利问题上,由于社会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而,有的学生认为中学生除了学习以外,没有多少权利。这一模糊认识需要学生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澄清。 在如何行使权利问题上,有的学生对来之不易的权利不够珍惜。也有的学生认为权利是属于我的,因而,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谁也管不着,由此导致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对此,有必要通过自我教育肃清这些错误观念。 在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问题上,由于初中生是弱势群体,又缺乏法律知识,因而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有的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但顾虑到对方是成年人,甚至可能是家长和老师,所以只好忍气吞声;如果侵害者的年龄和自己差不多时,有的学生又往往采取打架斗殴的方式“维护权利”。可见,帮助学生学会依法维权大有必要。 (2)课标的具体要求 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之“权利与义务”。该部分的课程目标是“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本课内容结构及整体教学建议 1.本课内容结构 本课由引言和两框构成。引言由第56届联大特别会议说起。在这次会议上,玻利维亚13岁女孩代表全世界儿童呼吁各国政府和成年人保障儿童的权利,保护和尊重儿童。然后引出主题,即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我国青少年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作为青少年要珍惜权利,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做一个具有正确权利意识的合格公民。 第一框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本框由两目组成,即第一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第二目“法律确认、保障权利”。第一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国徽图案的涵义;第二,我国的国家性质;第三,我国现阶段人民的构成;第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需要通过与极少数敌人做斗争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目“法律确认、保障权利”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涵义;第二,人民和公民的区别;第三,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 第二框 法律确认、保障权利 本框由两目组成,即第一目“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第二目“正确行使权利”。 第一目“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第二,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普通法律则依据宪法规定公民的具体权利。 第二目“正确行使权利”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第三,要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第四,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2.总体教学建议 (1)课时安排 本课建议用2课时完成,每框1课时。 (2)课前准备 ① 请学生填好教师事先准备好的调查表,以了解学生对权利问题的认识情况。 ② 请学生翻阅宪法第二章,了解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③ 请学生搜集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案例,并指出这样做的后果。教师可以案例为脚本,编排1至2个小品。 (3)教学方法 情感激励法:创设特定情境,激发学生情感,把知识内化为能力,外化为行动。 相近内容比较法:教材中人民和公民的含义近似,学生容易混淆。用比较的方法,找出它们的区别,可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其他方法:讨论法和小品表演法等。 (4)社会实践活动 ① 观察生活,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事例:中学生享有权利方面的;中学生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家庭、社会、学校中法律是如何保护中学生合法权利的;等等。 ② 以行使权利时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根据日常生活表现,评选出本班正确行使权利的代表人物。 3.内容分析与教学建议 框题 教材内容分析 教学建议 第 一 框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国 家 本框包括两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法律确认、保障权利”。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教材从国徽图案的涵义切入,引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介绍,说明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故教材专设了一个自然段,补充说明,国家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必须同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做斗争。 法律确认、保障权利 本目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有关权利的基本知识;二是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 有关权利的基本知识,教材首先从介绍全国人大的会议情景引出有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内容。接着,介绍了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人民和公民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教材通过小寒的遭遇,说明权利需要保障,特别是法律的保障。接着进一步点明,我国通过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最后得出法律是保障权利的法宝,是维权的利剑的结论。 这部分内容理论性比较强,较抽象,初中学生接受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讲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容时,最好多举一些实例,如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等,若有当地的具体实例更好。教师举例后可由学生予以说明。在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中,可顺势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教师要用自己的爱国之心去感染学生。对于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做斗争的问题,不必展开讲解。 人民和公民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最好采用比较的方法来探讨。要认真搞好教材设计的两个活动,引导学生思考、交流,共同解疑,把握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 第 二 框 我 们 享 有 广 泛 的 权 利 本框包括“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正确行使权利”两目。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本目从田甜享有的各种权利切入,引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指出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得出我国公民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征的结论。 正确行使权利 教材通过养狗的案例,说明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享有权利,侵害别人的权利就是侵害自己的权利。 教材通过“非典”的案例,说明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只有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 教材通过个别人诬陷锐意改革的厂长,致使工厂元气大伤的案例,说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显然,不这样做,就会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自己所追求的权利也会落空。 教材通过女排取胜,球迷打算上街游行的事例,说明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就会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甚至触犯国法。 要充分利用教材提供的情境,由具体到抽象,引导学生感悟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 可利用教材提供的案例或补充新的案例,引导学生在逐一解疑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交流,形成理性认识,牢固把握正确行使权利必须做到的四项要求。对于本框设置的最后一个教学活动,要着力搞好,它体现了学以致用的原则。 4.活动教学建议 第一框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本框共设置了六个活动。 (一)国徽图案体现了什么? 设计意图 帮助学生了解我国国徽图案的涵义,进而认识我国的国家性质,理解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活动过程 (1)让学生用硬纸画一个国徽图案,将其分为一颗大五角星、四颗小五角星、天安门、齿轮、麦稻穗五部分。并安排三名学生就大小五角星的关系,天安门、齿轮、麦稻穗的象征意义,以及国徽颜色体现了什么,做好发言准备。 (2)用投影或其他方式显示门前悬挂国徽的国家机关的画面。 (3)请上述三名学生相继发言,在此基础上,请一名学生总结国徽图案的涵义。 注意事项 要求国徽图案画得准确、清楚。 (二)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情景表明了什么? 设计意图 让学生知道我国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其具体途径是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即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代会(其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活动过程 (1)如条件充许,课前可组织学生走访人大代表,了解有关情况。 (2)认真阅读资料。 (3)思考、讨论、交流,形成初步共识。 (4)教师讲解性发言。 注意事项 人代会制是我国的政体。帮助学生了解人民通过人代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对于初二学生来说有一定难度。对此,应深入浅出地作些说明,使学生了解我国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即可,不必将人代会问题讲得过多、过细。 (三)公民和人民是一回事吗? 设计意图 让学生了解公民与人民两个概念的区别与关联。 活动过程 (1)认真观察漫画的图、文。 (2)围绕设问思考、讨论、交流。 (3)教师点拨性发言。 注意事项 (1)注意帮助学生搞清公民与人民不是同一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它与国籍密不可分。人民是政治概念,与其相对应的是敌人。 (2)注意帮助学生认识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 (3)注意帮助学生澄清年满18周岁才成为公民的误解。 (四)小寒享有的权利为什么没能实现? 设计意图 帮助学生认识我们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他人的保障,尤其是法律提供的保障,否则权利就会落空。 活动过程 (1) 仔细阅读文字资料。 (2) 搞清小寒享有的哪些具体权利受到了侵害。 (3) 围绕设问展开讨论。 (4) 教师小结 注意事项 将讨论重点放到权利未能实现的原因上。 (五)法律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怎样的? 设计意图 帮助学生认识有法可依(指立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进而懂得立法保障是我国权利保障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活动过程 (1)仔细阅读文字资料。 (2)将列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与保障权利之间的关系的内容逐一填在相应的横线上。 (3)讲出自己知道的其他法律的名称及其与保障权利的关系。 (4)通过师生互动形成理性认识。 注意事项 (1) 学生列举自己知道的各种法律时,数量要适度。 (2) 重在形成理念,让学生理解什么是立法保障。 (六)6名女中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设计意图 让学生知道当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保护,进而懂得司法保障是我国权利保障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活动过程 (1)将文字材料制成课件进行演示。 (2)围绕设问先思考再以组为单位展开讨论。 (3)师生畅所欲言形成共识。 注意事项 本活动与活动(五)是有机整体。通过开展这两个活动要帮助学生知道我国法律是保障权利的法宝,是维权的利剑。 第二框 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 本框共设置六个活动。 (一) 田甜享有哪些权利? 设计意图 让学生知道青少年作为我国公民享有方方面面的权利,进而懂得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活动过程 (1)认真阅读文字材料,按照情景顺序思考与相关内容对应的主人公享有的权利,并把它们填在表格中。 (2)交流各自所填的内容后,围绕设问一“这些权利对她有什么益处?”展开讨论。 (3)围绕设问二“你认为我们还应该享有哪能些权利?”展开讨论。 注意事项 (1) 对于环境权应适当做些解释。 (2) 引导学生由具体到抽象地思考问题,为形成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的理念做好铺垫。 (二) 冯某的不文明养狗行为侵犯了他人哪些权利? 设计意图 让学生懂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就是对自身权利的侵害。应该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需求。 活动过程 (1)仔细阅读图文资料或将提供的情景制成课件进行演示。 (2)按照设问顺序讨论、交流。 (3)通过师生互动形成理性认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注意事项 (1)应将讨论重点放在后两个设问上。 (2)对于最后一个设问,建议让学生各抒己见,但要引导学生形成“不损害他人的休息权、环境权、人身权”的共识,并将其提升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上来。 (三) 蒋某的所作所为是在正确行使言论自由吗? 设计意图 让学生知道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活动过程 (1)搞清事件背景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危害性。 (2)围绕设问思考、讨论。 (3)师生互动形成理性认识。 注意事项 注意引导学生形成理性认识,不要仅仅局限在言论自由问题上,应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要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的高度提升和扩展。 (四) 诬陷别人,于人于已于社会有什么危害? 设计意图 使学生认识行使公民权利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否则,就会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自己所追求的权利也会落空。帮助学生树立“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观念。 活动过程 (1)仔细阅读文字资料。 (2)按照设问顺序开展讨论。 (3)通过交流形成共识。 注意事项 将讨论重点放在第二问上,引导学生认识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都要受法律的制约。 (五) 球迷上街游行受法律保护吗? 设计意图 帮助学生认识行使公民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活动过程 (1)搞清事件背景和球迷的心态,以及他们打算实施的行为。 (2)引导学生各抒己见,以辩论的方式展开讨论。教师适时参与讨论。 (3)通过互动形成理性认识。 注意事项 要引导学生全面看问题,即一方面看到这是爱国的情感和表现,对此应充分予以肯定;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得到批准方可采用游行方式表示庆贺,得不到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示庆贺。 (六) 老吴和小辛父母实施的行为法律允许吗? 设计意图 (1)让学生学会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巩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意识。 活动过程 (1)认真阅读文字资料。 (2)条件允许可让几名学生走访工商管理部门,了解取得合法个体经营权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以便在交流过程中向其他同学介绍。 (3)围绕提供的情景和设置的问题,以组为单位开展讨论,然后在全班进行交流。 注意事项 本活动提供了两个情景及相关问题,二者各有侧重点。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先后顺序逐一展开。 5.重点分析和疑难问题解答 (1)关于公民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和国民在法律上是同义语。有的国家干脆就把公民称为国民。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用过“国民”这个词。1954年制定的宪法中改用“公民”。目前,在我们国家里,绝大多数公民享有全部公民权利,极少数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虽然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但还享有经济、教育、劳动、休息等方面的权利。有些人对公民一词存在误解,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成为公民,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2)关于人民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敌人”而言的。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主体。此外,人民有时也泛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运用“人民”概念时,注意不要与“公民”概念混淆。“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广泛,通常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就是该国公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人民的范畴较过去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且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敌人只占全国人口的极少数,即那些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三、评价建议 评价活动要紧紧围绕本课教学目标进行,认真审视该目标完成的情况。评价活动要课内外相结合,通过师生通力合作来完成。具体包括对每位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评价,对问题认识的评价,对知识掌握的评价,以及对是否增强了正确行使权利的观念和依法维护权利的能力的评价等。 四、教学资源链接 相关资料 1.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宪法第二章确认我国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还处于复杂的国际环境中,社会主义制度还可能遭受国际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因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防御国际敌对势力的侵略、颠覆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重要任务。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它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2.关于人权问题 人权与国家主权相辅相成。国家主权是一国国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没有主权就谈不上人权。人权与公民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人权的概念问题涉及人权的主体、客体、形态、本源四个基本范畴。 人权的主体指的是人权的享有者。第一,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的主体即具有普遍性。人权的主体是指所有的人,或者人类。在一个国家中,人权的主体是指所有的个人,既包括人民,也包括被专政的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在本国的外国公民;既包括有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的人。第二,人权的主体还包含部分个人的集合体的含义,诸如妇女、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残疾人、军人、教师、消费者、被告人、囚犯、战俘等等,他们由个人组成,具有群体的权利要求,但本质上仍然是个体的人。第三,人权的主体还包括国家意义上的民族,如中华民族、英格兰民族、法兰西民族等,它们以民族国家的形式享有权利,是独立权、自决权、发展权、平等权等权利的主体。第四,人权的主体还指全人类,所有的个人、民族和国家都是某些权利的享有者,如自由权、和平权、环境权、安全权等,由全人类共同享有。按照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划分标准,人权可以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上述第一类人权为个人人权,其他三类人权为集体人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明确表达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即中国政府“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在中国,“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中国法律还规定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人权。 人权的客体指的是人所享有的权利、尊严和自由。根据国际人权文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作为人权客体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一般将其概括为三类:一是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生存权、财产权、安全权、平等权、寻求司法保护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检举权、建议权等。二是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包括劳动权、公平报酬权、休息权、知识产权等。三是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民族权利等。人权客体的范围大小,标志着一个国家保障人权的水平。在我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权、教育权、文化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人权的形态指的是人权的存在方式和状态,或人权的表现形式。理论界通常将其概括为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基于人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人与其他动物的重要区别。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它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赋予它们以法律保护其实现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实有权利是人权主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际拥有的权利。例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或者情况下,部分适龄的公民却不能享有并实现这种权利,受教育权对于这些特定的公民而言,就不是一种实有权利。人权存在的这三种形态有着相互的联系。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人权的三种形态相互关联,构成一个上大下小的体系:应有权利在最上层,范围最广、内容最多,起到引导、带动法定权利完善和发展的作用。法定权利居于中间,它将绝大多数应有权利法律化,但其范围要小于、内容要少于应有权利;相对于实有权利而言,法定权利也属于法律化了的“应有权利”。实有权利居于底层,虽然其数量要少于前两个层次的权利,但对于具体的人权主体而言,它却是实实在在的实现了的权利。 人权的本源回答的是人权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人权产生的根源是什么的问题。现代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人权是历史的产物,是自然与社会两种属性的统一。一方面,人是自然存在物,需要生存和延续,需要衣食住行,有七情六欲,这些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需要,是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决定的,是人的本能和天性,权利作为人的需要和利益的道德与法律体现,首先必须满足人的这种自然本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人又是社会的存在物,必须与他人结为社会共同体才能更好地生存。因此具体的人权必然是特定社会和文化中的人权,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个社会的痕迹,体现出人权的差异性(特殊性)。如果只强调人权的自然属性、忽视它的社会属性是片面的;反之也是片面的。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党和国家坚持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保证人民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全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了保障,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教育权有了巨大的改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使人民的公民权、政治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得到了特殊保护。我国目前的人权状况是近现代以来最好的时期。 3.公民与国籍 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惟一条件。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国籍作为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籍后,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国际上,他的国籍所属国有权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接受其回国。国籍问题是一个人能否成为某国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国籍的得失对自然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各国法律(宪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国籍法、移民法等)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叫做取得国籍。世界大多数人都为原始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原则。 第一,血统主义原则。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 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管他的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第三,混合主义原则。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或者不分主次,将这两种主义结合起来的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根据个人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根据某种事实,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入籍国批准其入籍,从而取得国籍。这种入籍的方式包括由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因申请而取得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即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申请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关心和支持人类进步事业,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做出贡献等。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而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关于权利的滥用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条规定既为我国公民明确了行使权利的规则,又为人们提供了判断权利滥用的法律依据。 权利滥用指的是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权利滥用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素。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在权利滥用中不存在过失问题。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常见的权利滥用行为可以按照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归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的行为,如行使继承权的谋求应得份额以外之所得的行为。一类是以不当手段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如对暂时丧失偿付能力的债务人施以人身束缚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如游行过程中,无视交通秩序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手段的行为。如行使言论自由时对他人的诽谤行为。 权利滥用的四个要件,是我们判断权利行使当与不当法律上的标准。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加上道德上的标准来衡量权利行使的意义。这是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合法形式有损于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在有合法性要求的标准中以道德标准作为补充,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全面地识别权利滥用行为。 相关案例 1.法律援助使少年林某圆了读书梦 家住四川广安市武胜县乐善镇龙庭乡白羊村的15岁少年林某,在法律的援助下,离异父母终于拿出钱来让他在武胜中学读上了高中。 林某生父母于2001年离异后各自再婚,林某随父生活。在父亲和继母的冷落下,林某求得其生母的支持,艰难地完成了初中学业。2003年7月,林某以较好的成绩从龙庭初中考入武胜中学,林某的生父与继母以家中无钱为由,不允许其读高中。 7月19日,林某来到乐善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援助。该所张主任听完林某哭诉后,马上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张主任找到林某的生父和继母,通过向其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后,林某的生父终于有了一定的认识,表示愿意尽抚养教育义务,但要求前妻亦承担同样义务。 当日下午,办案人员又来到合川市沙鱼镇找到林某生母交换意见,其母愿意尽抚养教育义务。不料,第二天在所里签订协议时,其父又反悔了,坚持不让林某读书。鉴于此,办案人员及时与法庭联系给予司法救助,并为林某代理诉讼。 经法庭调解,林某的父母达成了协议:林某随生母生活,其父每月付给林某生活费100元,林某的学费由其父母各承担一半。随着法律文书的签收,面带愁容的林某终于露出了笑脸。 2.“法制园丁”为250名青少年维权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启动“检察工作社区服务网”,并与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建立起长期检校共建关系,这是该院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采取的又一新的举措。 从2000年至2004年,该院不断拓展、创新未成年人帮教渠道,为250余名未成年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先后被评为省、市两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鼓楼区检察院担负着鼓楼、建邺、下关三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工作,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中,该院探索试行了“暂缓起诉”、“对不起诉人员实行帮教”等系列改革制度,并在全省首创了“不起诉听证会”制度,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在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的基础上,邀请家长、公安、法院和法律专家等,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通过实实在在的监督、考察、帮教等,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走上正途。这种办案方式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2004年5月,该院又与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提前到检察院审查阶段,这在南京市司法实践中还是头一回。一名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因贩毒被移送审查起诉,其母亲对孩子丧失了信心,执意不肯为孩子请律师。后来,检察院请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进行帮教,使其最终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那位曾经绝望过的母亲深受感动,将一面写着“维权伸援手,护花献爱心”的锦旗送到了检察院。 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 第一框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能力目标:正确认识自己主人翁地位的能力;分辨公民和人民的能力;认清公民可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能力;提高正确行使权利的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寻求法律保护。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和我们是中国公民的自豪感。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我行我素,要重视他人的权利,要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重点和难点 国家的性质;人民和公民的区别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 ★课前准备:制作多媒体课件;布置学生翻阅宪法第二章,了解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请学生搜集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案例,并指出这样做的后果;编排书本中的案例小品。 ★教学方法:情感激励法;讨论法;小品表演法; ★授课过程 导入新课: 播放flash《灰色的震撼》,可能在新年,新的学期看了这样的片子,心情会比较伤感,但这就是社会的现实,会这样有很多的原因,从自身来看,无论是孩子还是民工、农民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所以没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举例:比如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它可以得到国家社会的帮助;而民工他有劳动义务,也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等。我们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已是当代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青少年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第一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知识。 新授:板书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 第一框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一)大家了解我们的国家吗?我们先来谈谈我们的国徽。 1、大家看见哪些地方悬挂国徽的? 2、所有的公共和私人场合都能悬挂吗?为什么?(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3、请大家观察国徽的图案是怎样的?你知道每个图案和整个图案体现了什么吗?(多媒体出示或请同学准备一个一元的硬币) (二)国家的性质 1、国徽的图案正是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谁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 3、人民包括哪些人?P4 4、哪些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少数敌对分子) 说明:人民当家的地位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 二、法律确认、保障权利 (一)大家属于人民吗?你们觉得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吗?在我国,作为人民,宪法赋予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 1、阅读P5材料,举一些选举人大代表的例子。提问:上述情景表明了什么?(我国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其具体途径是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即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代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2、公民权利的含义(举例:受教育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利、隐私权、名誉权) 3、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举例: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4、看漫画,思考问题 (1)人民和公民是一回事吗?是不是年满18周岁才成为公民?(人民——政治概念,与其相对应是敌人;公民——法律概念,与国籍密不可分;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 (2)在押犯人是不是公民?他们是否享有公民权利?(是,比如同样享有隐私权但不享有全部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履行服兵役义务) (二)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 1、案例分析 (1)阅读案例(小品表演) (2)小寒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抚养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3)小寒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各项权利,可她的权利为什么未能实现?(没有得到家庭的保障) 小结:我们享有的权利,通过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他人来保障。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法律保障。 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母法)、以立法保障(制定各部法律)和司法保障(公、检、法)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2、法律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怎样的?(P7写一写、说一说) 3、案例分析 (1)阅读案例 (2)讨论:傅某把6名同学带到治安室强行搜身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什么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 (3)6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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