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证成及制度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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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创新性路径”(编号:VH J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 祝捷,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诗瑶,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年月内 蒙 古 社 会 科 学J u l 第 卷第期I NN E R MONG O L I AS O C I A LS C I E N C E SV o l D O I:/j c n k i i s s n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证成及制度路径祝捷,张诗瑶(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摘要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问题
2、时应当参照的执纪执法标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有利于实现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保证执纪执法标准明确统一、实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下业务指导、弥补执纪执规解释之缺位、促进党内法规的完善和修订的目的.但当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仅有基于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所形成的事实上的效力而无规范上的效力,这一效力定位可能导致其在纪检监察实践中遭到忽视.为使得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产生约束力,应当以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形式赋予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以类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关键词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性参照效力;党内法规;纪
3、检监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问题的提出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国家法层面的案例指导制度基本框架得以构建.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标志着我国党内法规层面的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这是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纪检监察领域的新尝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探索.作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依据 关于发 布指导 性 案 例 的 工 作 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的制定标准、主要内容和体例规范,经相关报批并通过发布程序所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
4、性案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问题时应当参照的执纪执法标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有利于实现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保证执纪执法标准明确统一、实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下业务指导、弥补执纪执规解释之缺位、促进党内法规的完善和修订的目的.截至目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三批共计 个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并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参照”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然而迄今未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正式官方文件明确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应当参照”究竟是何种程度的参照?参照的具体内容为指导性案例中的哪
5、一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未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后果如何?当前“应当参照”的含义尚不明确,致使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纪检监察实践中的效力亦不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应当参照”与 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之规定表述一致.易言之,在未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规范效力上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致性.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学界观点普遍否认其具有法源地位及法律效力.一方面,指导性案例不是“判例”,正式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 在,是我国司 法实践特定 历史阶段 的产物;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难以通过司法解释获得法律
6、上的拘束力.因此,指导性案例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便是认可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学者也仅能承认,“指导性案例定位于具有弱拘束力的 准法源 的地位”,而不是真正的法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仅有事实效力而无法律效力,而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阿喀琉斯之踵”,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遭到忽视.为了避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纪检监察实践中流于形式,也为了切实发挥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明确和统一执纪执法标准上的引领示范作用和实践指导作用,应当赋予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以制度性参照效力,即以制度或规范文本的形式对“应当参照”的效力、内容、方式等要素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效力上具有事实以
7、及规范上的拘束力,而不仅仅是一种说服力.尽管此举会导致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中的“应当参照”在含义上出现差别,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本质上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语境中的“应当参照”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语境下的“应当参照”就一定不能具有参照效力.同时,相较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而言,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还涉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以及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避免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的产生.据此,本文将通过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自身的特殊性,论证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
8、”效力及其制度路径.二、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实践意义立法目的是法律规范的内在灵魂和精神实质,建立一项制度的目的也是该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项制度中的具体设计都应当具有合目的性,为最终实现制度目的服务,目的乃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指导性案例制度被赋予一种强烈的司法秩序感和对一致性的要求,旨在为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提供裁判方法与思维指导.”当前,立法目的已被普遍地运用到司法指导性案例中,可见司法指导性案例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方式之一.因此,能否准确理解与运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的目的,是该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根本性问题,也是明确“应当参照”具体内涵的前提所在.易言之,赋予执
9、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以参照效力是实现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目的的必要条件.(一)保证中央决策精神及时贯彻落实具体制度是中央决策精神指导实践的载体.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为了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从具体内容看,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聚焦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体现了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通过的决议中关于整治形式主义的要求.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针对问责简单泛化、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等地方反映突
10、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体现了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关于勇于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百年奋斗历程的鲜明特征.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聚焦公务接待中“吃公函”、损害群众利益“乱摊派”、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做好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错减责免责工作等问题,体现了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的要求.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能够在具体内容上反映党中央的最新决策精神得益于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的优势.从程序性角度看,相较于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有着严格的程序,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11、的发布程序相对灵活,能够及时将党中央的决策精神转化为纪检监察实践中可以参照的指导性案例.从针对性的角度看,相较于党内法规文本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则是直接针对个案所做出的,能够及时反映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对其进行参照更能够对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做出及时应对.因此,相比于制定、修订相关党内法规而言,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能够根据变化着的中央精神重点随时进行更新,保证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时效性.(二)保证执纪执法标准明确统一明确而统一的执纪执法标准有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安定性、权威性,实现同案同判.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中,统一的执纪执法标准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
12、规本身具有明确性,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不会因为人为因素导致裁判结果的偏差;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续造填补法律法规漏洞、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即通过法律法规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规定.具体到党内法规领域即通过赋予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以制度性参照效力的方式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设定标准.然而,法律包含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与概括条款,与国家法律相比,党内法规在立规语言上的不确定更为明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及制度性规范时指出,其“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但事实上,党内法规体系是一个区别于国家法律体系、兼具法属性和政治属性的独立
13、规范体系,立规语言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从客观上看,党内法规立规语言具有模糊性是由其政治性这一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天然具有模糊性的特点,在这一前提下,妄图仅从立规技术层面解决党内法规文本的不确定性是不切实际的.主观上看,党内法规立规语言模糊性是由“政治正确”这一第一价值顺位所决定的.“党规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其政治性,往往是政治话语而非法言法语更能彰显其政治性.”这说明政治性话语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表达的明确性,但较之于含义准确而言,政治正确是党内法规的更高追求.因此,在党内法规立规实践中,为了保证党内法规立规语言的明确性而牺牲政治
14、性话语的政治正确是不可取的.在党内法规立规语言模糊性客观存在的现实前提下,对于实现党内法规应用标准统一的目标而言,党内法规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更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这一举措,正是在纪检监察领域尝试统一党内法规应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的最新成果.首先,以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统一执纪执法标准具有及时性.通过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等复杂的程序制定党内法规及党内规范性文件往往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与之相比,指导性案例则能够及时反映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典型问题、争议性问题,并对类似案例的处理设定标准.其次,以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统一执纪执法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党
15、内法规及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修订通常不是基于解决某个个案问题,而是基于党内法规立规语言模糊或存在缺陷等普遍性问题制定的.因此,为了对实践作出普遍指导,其立规语言难免过于原则.即便因立规语言模糊、使用标准不统一而进行修订后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也往往不能获得足够具体化的适用标准,在具体案件中仍可能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而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则是针对个案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做出的,与单纯的党内法规修订相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以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统一执纪执法标准具有有效性.党内法规或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规定即便臻于完善,在具体的执纪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但在指导性案例公布后
1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应当按照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进行处理.无疑,这进一步统一了执纪执法的标准,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裁量权”,从而有利于保障“同案同判”,有利于维护纪检监察法律法规的可预期性.在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号指导性案例就针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三章至第五章对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定(试行)等规定对受处分村干部的后续处理规定较为原则”的规范模糊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第号指导性案例则就“私车公养”的具体行为模式和类型作出了细化.可见,除了通过修订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模糊性表述的
17、方式外,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也是保证执纪执法标准明确统一的有效途径.(三)弥补执纪执规解释之缺位从性质定位看,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等同于党内法规解释,不仅不会与当前的党内法规体系发生冲突,而且还能起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内法规解释的作用.在国家法领域,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司法解释中的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审判解释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在国家法领域,除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外,应用法律法规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而在党内法规领域,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
18、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党内法规解释只能由制定该党内法规的主体作出.从解释主体的角度看,党内法规解释呈现出一种类似于国家法领域中立法解释的特征.除有特别规定的具体党内法规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无权对所有应用的、由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作出解释,如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等党内法规以及执纪执法过程中运用到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 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可见,在党内法规领域,与司法解释相对应的执纪执规解释是缺位的.明确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实质上即通过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以实现纪检
19、监察机关对党内法规的解释功能.以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弥补执纪执规解释之缺位,既可以维护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安定性,又有利于通过实践应用更好地理解党内法规制定的意图、界定适用党内法规的范围,起到补充党内法规文本之不足及统一执纪执法适用的目的.因此,可以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视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过个案行使党内法规解释权的一种产物.尽管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主体、形式、效力等方面不能等同于当前的党内法规解释,但实践中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执纪执法中的“准制度性”权威,具有弱于党内法规及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拘束力,因此在效力上可以将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类案件的裁判依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具有
20、法律效力,因此,为使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能够弥补执纪执规解释之缺位,也应当使其具有制度性参照效力.(四)实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下业务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时多次提出,建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目的之一即“精准有效开展对下业务指导”,“以此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执纪执法工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导”.可见,实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业务上的指导是其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重要目的之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对下业务指导在指导的方式上体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约,在指导的内容上体现为具体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区别于宏观层
21、面上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是指在反腐败业务中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侧重于对查办反腐败案件的过程,包括对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处分处置等具体环节的指导.不难看出,在当前的纪检监察实践中,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下开展业务指导最直接的方式.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号指导性案例,在对执纪尺度这一具体问题进行规定时,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是否应当从重、加重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因此,在尚未出台其他党内法规或党内规范性文件对纪检监察机关对下业务指导的具体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前,由中央纪委国
22、家监委对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指导性案例素材进行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发布的法发 号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不得授权内设机构进行解释,但是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内设机构承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一批)提出建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目的之一即“精准有效开展对下业务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二批)提出“以此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执纪执法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执纪执法指导性案
23、例(第三批)提出“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导”.核、研究及论证,针对执纪执法实践中认识理解不统一、性质认定不精准、处理处置不恰当、程序手续不规范等重点、难点问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工作统一标准、明确性质、规范处理,是加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下业务指导的最佳方式.总之,明确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具有制度性参照效力,是当前在纪检监察实践中实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下业务指导的直接方式.(五)促进党内法规的完善和修订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对于纪检监察相关党内法规完善和修订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纪检监察实践的自身属性.执
24、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指导性案例素材进行研究、论证后编写发布的,可见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本质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执纪执法活动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实践也是检验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规范条文是否清晰明确、是否符合实践需要以及规范条文覆盖是否全面的标准.易言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党内法规应用实践,是发现问题的途径.党内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将其仅仅作为静态的制度文本,那么对其是否完善作出判断则缺乏标准.对纪检监察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条文的疏漏与缺失,也只有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才能得到充分呈现.二是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性参照效力对规范
25、文本修订、完善所形成的倒逼机制.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纪检监察实践中的案例,仅具有发现问题的功能,即指明党内法规规范文本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模糊,以至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而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在既有的党内法规规范文本中亦未被规定,出现了规范的空白地带.值得注意的是,发现问题并不意味着该问题必然能够得到解决.若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只能对个案本身产生约束力,那么即便证实规范文本需要修订也很难对党内法规完善起到实际的推动作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性参照效力则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难题.由于党内法规通过规范文本赋予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以参照效力,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类似的案例都应当作出与之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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