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人性——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一种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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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与人性 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一种比较黄济鳌【摘要】休谟和罗尔斯拒斥形而上学,都认为可以从正义的主客观环境导引出正义原则。他们对人性的看法基本相同,这种相同成为理解他们的正义论的重要线索。休谟认为自利是建立正义的原初动机,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构成人们遵从正义的道德约束力;罗尔斯设想无知之幕中的代表者以追求最大基本善为动力寻求最合理的正义原则,以理性化的道德情感解释正义原则的稳定性。虽然这两种正义论对人性的具体解释存在不一致,但都采用了类似的自利 道德情感的思维框架。实际上,他们都是通过既定客观条件下的人性分析得出规范性的正义原则,简单化地处理影响人性和正义的客观因素,导致了两种正义论的共
2、同的局限性。【关键词】休谟;罗尔斯;正义;自利;道德情感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黄济鳌,湖北通城人,哲学博士,(广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研究”()休谟()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不容低估,哈耶克()认为休谟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做出了全面阐述。罗尔斯()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在 世纪下半叶的西方政治学界如日中天。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替代功利主义的政治思想,而休谟被他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两者看似有非常遥远的距离,实际上在关于正义研究的语境和问题意识方
3、面,他们是特别接近的两位哲学家,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正义论都是在非形而上学的思想背景中展开的,探讨的是相似正义环境里人类如何合作的问题。休谟关于正义环境的看法得到罗尔斯的支持,他们都认为正义环境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基本前提。正义的环境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人类面对的资源状况,主观方面主要指人性的道德特征。正义环境的客观方面对他们理论的进一步展开并未产生深刻影响,主观方面是理解他们正义论的主要线索。既然休谟和罗尔斯在正义研究的人性论前提方面的主要观点基本一致,那这种一致的观点对他们的正义论产生了什么影响呢?对此,学界很少探讨。笔者认为,研究他们的人性论与正义观之间的关 英哈耶克:大卫休谟的
4、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邓正来译,王焱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北京:三联书店,年,第 页。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初版序言第 页。对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环境观,学界有一些讨论。桑德尔()认为,罗尔斯从休谟的经验主义的正义环境观出发得不出理性主义的正义观。叶金洲认为罗尔斯采纳休谟的正义环境观是有道理的,因为规范性的正义理论总是要诉诸于一定的人类生活的经验事实,而人类依然生活于休谟式的正义环境之下。安德鲁李斯特()认为,罗尔斯可以从休谟式的正义环境观得出合理的正义原则,因为无知之幕中的每个代表人都希望达成一种平等的道德协议,这种预设是罗尔斯对休
5、谟式正义环境观的一种修正。(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年,第 页;叶金洲:罗尔斯式的正义观念与休谟式正义的环境,现代哲学 年第 期;,“”,)正义与人性联,对于了解看似遥远的两种正义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一、共同的非形而上学背景和人性论前提在休谟之前,西方哲学家研究政治哲学总体上都假定了某种形而上学基础,要么是神学的,要么是某些类型的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基本在这些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成为休谟之前探讨正义问题的主要思维范式。自然法理论把正义看成是某种既定的规则,就像自然规律一样具有客观性。洛克认为,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这些不变的自然法,但
6、由于狭隘和非理性冲动,自然法难以维持,所以人类必须订立契约,建立政府,遵循自然法,维持正义。休谟不但去除了正义的神学背景,而且悬置了正义规则的客观或精神实在性,以至于抽空了传统正义理论的形而上学基础,摧毁了自然法。就像哲学的发展必须要面对休谟提出的难题一样,对正义的思考也到达一个十字路口:要么重建新的形而上学权威,例如康德和以后德国古典哲学的路径;要么在非形而上学的框架内思考,例如休谟和以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路径。在前者看来,休谟的路径是在既定经验事实面前的心理学思考,不可能发现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正义规则。而在休谟看来,人类的所有知识只能面对知觉或经验世界,除此之外别无可能。无论如何,包括正
7、义和非义在内的道德现象是难以否定的事实,因而在经验的范围内考察正义的根据很有必要。哲学探讨的主要路径是摧毁和重建。如果经验之外不可能有能够认知的对象,重建的起点只能从经验中归纳。正义的环境观点就是休谟对正义问题产生的背景的归纳。休谟认为,在自然或生产的供给极端丰富或短缺、人性完全利他或极端自私的情况下,正义规则没有必要因而不可能产生。“社会的通常的境况是居于所有这些极端之间的中间状态。我们自然地偏袒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朋友,但又有能力懂得一个较公道的行为产生的好处。大自然敞开的慷慨的手给予我们很少的享受,但通过技艺、劳动和勤劳我们又能极其丰富地获取它们。”在休谟前后期的著作中,对正义环境的表述基本
8、如此。由于人不是一个个离群索居的存在物,繁衍与家庭的存在使人类很早发现了合作的好处,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借助于彼此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力量、能力和安全。社会合作带来了利益,但占有的不稳定和相对稀缺却是主要障碍,这是社会合作的根本问题,实际上就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客观背景。由于技术进步对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尚未进入休谟的视野,对人性的归纳与分析就成为休谟正义论的立足点。休谟认为正义规则的发现并不特别困难,“只要人们没有向过于自私的热望或过于广博的热情让步,普通的感觉和稍许的经验就足以实现这个目的”。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非形而上学性质也非常明显。在 正义论中,罗尔斯的目标是要建立起实质性的
9、正义理论,对理论的哲学基础采取的是悬置的态度。他虽然明确说明自己是在追求康德式的道德理论,但他并没有对道德主体进行任何形而上学的论证。罗尔斯说:“不过,对康德的这个解释并不旨在对康德的真实学说的一种解释当这些二元论不是以他赋予的意义来理解,而是加以变通,并且将它们的道德力量在一种经验理论范围内重新予以系统阐述的时候,我们就能更清晰地识别出他的道德观念的独特结构。”也就是说,罗尔斯之所以愿意将他的公平正义观看作是一种康德式的解释,主要是他认可康德将道德立法者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信念,这是人们可能愿意进入无知之幕的基本前提。至于这种信念的根据,他更愿意从经验中发现,而不是凭借超验的证明。在
10、 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明确指出,他的正义论并不以康德的道德哲学作为基础,政治自由主义必须正如乔治萨拜因()所言:“这一强有力的分析是颠覆性的,而且它的直接后果也根本不是休谟所始料的。如果他的批判站得住脚,那么惟一可能从中推演出来的便是某种形式的经验实证主义,它排除了形而上学或宗教,也排除了那种自认为能够超越社会情势和满足人之需要的伦理学。”(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第 页。)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 页。同上,第 页。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 页。现代哲学 年第 期和任何哲学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形而上学保持距离,只能在各种整全性
11、理论的重叠共识中寻求彼此同意的正义原则。就此而言,笔者认为,罗尔斯与休谟面对形而上学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如果悬置了形而上学的前提,正义问题是如何出现的呢?罗尔斯说,正义的环境即是正义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这些条件,人类的合作成为必需,正义的合作成为期待。正义产生的基本前提是人类在一定区域内生存,身体和精神能力方面比较相似。自然和其他的资源处于一种中等匮乏的程度,合作会让人们生活得更好。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计划和自我利益,在自然和其他资源的利用和政治合作方面存在相互冲突的要求。“对于这样一种条件群集,我将称之为正义的环境。休谟对它们的解释是特别明晰的,我前面的概述对休谟特别详细的讨论并没有增加什
12、么实质性的东西。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强调主观环境中的利益冲突。”关于正义的环境,他们的提法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正义环境的解释中,虽然从逻辑上讲,人性应该包括自利和利他两个方面,但休谟和罗尔斯在解释正义规则的建立时都没有强调人性中的利他方面。也许在他们看来,相比较而言,人性的自利和利益的冲突作为正义产生的原因具有根本重要的意义。但在正义产生的过程中,人作为具有道德情感的主体应该是正义作为一种德性能够出现的重要前提。实际上,在相关之处,这两位思想家都意识到这个方面。休谟认为具有同情心是人的天性,虽然在每个人心中的分布并不均匀,但足以能够让人辨别是非,产生相
13、应的道德约束力。正义规则一旦被确认,源自于同情的正义道德感就具有这种作用。罗尔斯同样承认人作为道德情感主体的基础地位。他认为能够进入无知之幕的代表者必须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即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和拥有善观念的能力。关于前一种能力,罗尔斯说:“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正义感实际上是每一个在正常社会条件下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到了一定年龄后都会产生的道德情感,具有自发性特征,我们可以把提出一种正义论看成是描述自己的正义感的企图。罗尔斯后期坦率承认道德情感是人们可能进入无知之幕进行道德合作的前提,也就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道德
14、根据。罗尔斯说:“平等的基础就是拥有某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和其他能力,以使我们能够充分地参与社会的合作生活。”他已经将经验性的道德情感作为平等的根据,从而远离了康德式的形而上学假定。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休谟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人性前提实际上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自利的方面和利他性的道德情感方面。下文我们将分析,作为自利主体和具有道德情感主体的人,与休谟和罗尔斯的正义论,到底有何更具体的内在关联。二、人性的自利观点与两种正义论的关系休谟认为,正义社会的形成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人类由于繁衍的需要自然形成的家庭让人们意识到社会合作带来的好处,交往范围的扩大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必须遵循某些规则才能有稳定的合作。
15、发现规则并不困难,因为人们意识到危害一切合作的乱源主要在于外物占有的不稳定,所以首要的规则就是让每个人稳定占有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困难的是对规则的信心如何,但实践总会解决这个问题。“我观察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他感觉到,调整他的行为对他也同样有利。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觉互相表示出来、并为双方所了解时,它就产生了一种适当的决心和行为。这可以恰当地称为我们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 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 页。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新论,
16、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年,第 页。同上,第 页。正义与人性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财产的稳定占有和转移、许诺的遵守等正义规则是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探索出来的互相合作的方式。就像语言和货币的出现,他们不是理性发现和设计出来的,而是一种在实践中逐渐产生的彼此认可的协议。按照休谟的看法,虽然正义规则的出现有其自然的进程,没有政府的自然正义社会也可能存在过,但人类的贪婪和短视难以维持对正义规则的遵守。“人们全都意识到正义是维持安宁和秩序所必需的,人们也都意识到安宁和秩序是维护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可是,尽管这种需要强烈而又明显,我们的天性却很脆弱或邪恶!要人们始终忠实、无误地走
17、在正义之路上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创立政府执行和维持正义的法律乃必由之路,但通过人们之间的同意建立政府只是偶然现象,即使出现过也非常不完备。政府的出现往往是军事斗争、篡夺或征伐的结果。当人们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的任何政府可以保障正义规则实施的时候,人们就可以逐渐形成忠诚的态度,进而产生服从政府的责任感。“少量的经验和观察就足以教导我们,没有行政长官的权威,社会就无法维持,而不严格服从长官,则这种权威必将迅即为人蔑视。对这些共同的、明显的利益的尊重是产生一切效忠和我们称之为道德责任感的源泉。”既然对政府服从的责任产生于其能够维持社会的安宁和正义,如果人们不能得到这种利益,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根据以上分
18、析可以看到,休谟认为正义规则产生的主要动力是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也就是他所说的利益约束力。如果说建立和服从正义规则以及政府的动力是一种有关共同利益的考虑,主要是因为彼此感觉到相向而行对自己有利。休谟直白地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在这种意义上,正义动机从根本上还是自利的,乃合理的利己主义观点。但休谟明显意识到单纯从自利的角度考虑正义产生的动力明显是不够的,下文再进一步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在 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不再强调自利动机对正义形成的影响,而是明确指出,“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惟一起源”,这并不是说休谟的观点有根本的转变。他所说的公共效用并不是后来功利主义者所理解的相关者的最大利益,
19、而是由正义规则所保证的每个个体的正当利益的总和。休谟关于正义环境的观点并未改变,自利或偏私的人性假定依然存在,构成正义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正如他所说:“我们自然地偏袒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朋友,又有能力懂得一个较公道的行为产生的好处。”自利与正义依然直接相关。罗尔斯提出无知之幕的初衷是要求每个代表人撇开自我的特殊条件和地位思考正义原则,通过这种思想实验达到代表人的公正立场。他认为处于无知之幕中的代表人不可能选择利己主义,以力量和诡计为基本手段的“丛林规则”不可能得到代表们的认可,因为这种利己主义直接违背了希望达成社会契约的初衷。实际上,每个代表人都可能处于弱者或被欺骗者的地位上,所以他们不可能同意“
20、丛林法则”。罗尔斯反对利己主义,但并不否认人性中自利的一面。他所理解的代表者是“相互冷淡”的人,这种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特别关心自己可能遭遇的最坏处境,所以当他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弱者的利益最大化就会成为一条底线。另一方面,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代表者都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基本善。“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这样做,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推进他们的善的观念,而不论他们的善观念是什么。”主要因为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罗尔斯希望利用人性中自利的动机发现公平的正义原则。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 页。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 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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