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两个重要分歧的法理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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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研究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两个重要分歧的法理分析祁怀高【内容摘要】中日两国于2 0 0 8 年6 月达成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确定了一个面积约2 7 0 0 平方千米的共同开发区块。两国虽然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但仍存在两个重要分歧:一是“区块”跨越“中间线”是否意味着中国接受或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二是“中间线”以西中国已开发的油气田是否为共同开发对象海域的一部分?由于上述分歧的存在,两国东海共同开发迄今仍未成功实现。关于第一个分歧,东海“区块”跨越“中间线”,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承认日方所谓“中间线”主张。关于第二个分歧,中国认为,“中间线”以西中国已开发的油气田位于“无争
2、议”的中国管辖海域,日本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参与合作。中日落实2 0 0 8 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需要就两个重要分歧达成谅解,未来也需要探讨更大范围重叠海域共同开发的问题。【关键词】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东海共同开发“中间线”【中图分类号】D83/87【文献标识码】A【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越菲南海共同开发政策的比较及中国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 0 BGJ081)【作者简介】祁怀高,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上海2 0 0 433)【文章编号】10 0 3-40 48(2 0 2 3)0 2-0 0 36-10【D 0 1】10.16 496/j.c n k i.r
3、 b y j.2 0 2 3.0 2.0 0 4置东海争议开展油气共同开发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引言在法理上,共同开发(jointdevelopment)指中日在东海海域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的是:有关国家搁置边界争端,在不损害各自主叠主张,两国之间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张(声索)有效性的情况下,转而进行合作勘探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开发,共享在声索重叠海域发现的碳氢化合第7 4条和第8 3条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物。而合作开发(有时亦称开发合作,英文表述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为cooperative development)是一个可以在任何海并
4、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域适用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争议海域(声索重叠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从公海域)的共同开发,而且包括非争议海域的油气约的这一“不损害条款”可以看出,作为临时安勘探开采合作。排的一种类型,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并不影响海上边中日在2 0 0 8 年6 月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中界的划定。公约的这一“不损害条款”为中日搁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两国确定了共同开发区36日本研究 2023 年第 2 期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两个重要分歧的法理分析块。但迄今中日未能落实该共识,两国仍未实现在东海的共同开发。相关学者对2 0 0 8 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和中日东海共同开发进
5、行了研究。中国学者贾宇认为,日方企业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共同开发,而是基于“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依据中国法律做出的商业性安排,其性质是中国近海油气资源的合作开发,与“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没有关系。3 中国学者余民才分析了2 0 0 8 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该共识是一个政治协议,创立了一种复合型的资源开发合作方式,仅是东海油气开发合作的开始,强调双方的法律立场不受影响。中国学者高健军认为,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总体而言应被视为一项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51日本学者林司宣(Moritaka Hayashi)认为
6、,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最重要的议题是两国如何界定潜在的共同开发区,建议共同开发区为从中日海岸算起2 0 0 海里的重叠区(位于东海中部),无需考虑东海大陆架的地质地貌特征。日本学者阿南友亮(Yusuke Anami)认为,日方曾多次要求中方尽快落实2 0 0 8 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但中国对落实该共识“持消极态度”,中国的一些“利益集团”为了扩大其开发海洋资源的利益而反对共同开发。【7 西方学者亚历山大M.彼得森(A le x a n d e r M.Pe t e r s o n)认为,中日在2 0 0 8 年达成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有着两国国内的政治需求,如果其中一方撤回该共识,将损害两国间原本
7、就脆弱的政治和经济关系,中日继续和扩大该共识中的共同开发安排将有助于加强两国经济相互依存。8 上述学者的分析为本文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已有文献未能厘清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两个重要分歧:一是“区块”跨越“中间线”是否意味着中国接受或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二是“中间线”以西中国已开发的油气田是否为共同开发对象海域的一部分?笔者将对这两个重要分歧进行法理分析,并绘制示意图进行直观解析。2022年5月2 0 日,日本外务省发表的中国在东海单方面资源开发的相关新动向指出:“中国在东海中日两国地理中间线的西侧设置了新的构造物对中国在该海域单方面的开发行为表示非常遗憾。”192 0 2 2 年5月2 1
8、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称中国开发东海地区的努力“不可接受”。日本外务省的声明是否合理,日本首相岸田的观点是否正确,笔者将就此展开法理分析。本文将首先简要分析中日两国在2 0 0 8 年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接下来,对2 0 0 8 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涉及共同开发的两个重要分歧开展法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2 0 2 2 年5月日本首相观点和日本外务省声明进行批驳,并提出未来中日重启东海共同开发的思考。一、2 0 0 8 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内容分析中国政府关于中日共同开发的设想始于19 7 9年。197 9年6 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
9、设想。12 0 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海油积极与日本石油界接触,尝试走通共同开发这条路;但共同开发卡在了日本政界,日本政界担心造成所谓“主权”的模糊。12】2 0 0 4年5月,日本媒体开始报道中国在靠近日本“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开发油气田,比如春晓油气田。此后,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逐步升级。从2 0 0 4年10 月至2 0 0 7 年11月,中日举行了11轮东海问题商。2 0 0 8 年6 月18日,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有两国关系改善的大背景。2 0 0 1年以来,由于连续发生历史教科书问题和靖国神社问题,中日关系曾一度面临困难。在中日双方共同努力下
10、,2 0 0 6 年两国关系实现转圜。2 0 0 8 年5月,胡锦涛主席访问日本期间两国发表关于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中日第四个政治文件)。关于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明确了2 1世纪中日关系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基本原则。正是在中日都努力改善和发展双边关系的背景下,两国于2 0 0 8 年6 月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以下简称原则共识)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期37日本研究2023年第2 期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两个重要分歧的法理分析平、合作、友好之海,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11、3 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中日确定了一个约2 7 0 0 平方千米面积的共同开发区块。共同开发区块位于北纬2 93130 04与东经12 55330 12 6 2 6 0 0 之间,由7 个坐标点连线围成。第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2008年6 月19 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发表了谈话。他指出,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二
12、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武大伟在这次谈话中,区分了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他指出:“关于共同开发,我们讲搁置主权争议,就是中方的主张和日方的主张都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共同开发的这个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原则和办法来进行开发。”17 关于“合作开发”,他指出:“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
13、合作开发完全一样;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和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2008年6 月2 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长杨洁麓就东海问题答记者问,也区分了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杨洁麓指出:“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1938日本研究2023 年第 2 期中国政府对于共同开发的表述,始终保持着一致性。在中国政府的语境中,共同开发是与争议海域或主张重叠海域直接相关的。比如,2 0
14、 0 5年11月,中越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尽早商谈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2 0 1中越在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存在主张重叠海域,两国正在该海域开展划界谈判。再比如,中国和朝鲜在2005年12 月签署中朝政府间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定,这是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实质性共同开发的第一例。2中日虽然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但仍存在以下两个重要分歧:一是“区块”跨越“中间线”是否意味着中国接受或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二是“中间线”以西中国已开发的油气田是否为共同开发对象海域的一部分?接下来,笔者将对上述两个重要分歧进行分析。二、“区块”跨越“中间线”并不意味着中国
15、接受日方“中间线”主张根据原则共识中的“区块”坐标信息,东海“区块”跨越了“中间线”。2 东海“区块”既包括日方所谓“中间线”以东的争议区,又包括“中间线”以西的无争议区。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2008年6 月19 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谈话中就声明,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2 42 0 15年7 月2 4日,中国外交部发布的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活动正当合法声明指出,中国不承认日本单方面划出的所谓“中间线”,中国也不认同日本以所谓“中间线”为基础进行海域划界的立场。2 51考虑到中日东海共同开
16、发与两国划界主张有着密切的关系,笔者在此需要对中日在东海的划界主张展开分析。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坚持“公平”原则。1998 年6 月2 6 日公布施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2 该法第2 条同时也规定: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两个重要分歧的法理分析200海里“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 0 15年7 月2 4日,中国外交部发布的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活动正当合法声明指出:“中国主张2 0 0
17、 海里专属经济区,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对于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中国愿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方式进行解决。”2 7 2 0 12 年12 月14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简称“中国划界案”),共选取冲绳海槽轴部区域10 个最大水深点作为确定东海的部分海域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定点(FP1-FP10)。2 8 2 0 12 年“中国划界案”表明中国将反对以“中间线”为基础来划分两国的大陆架。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都主张采取“中间线”原则。日本1996 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条
18、第2 款规定:“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2 9 该法第2 条第1款规定:“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31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含到日本主张海域范围内。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情况是东海大陆架自然终止于冲绳海槽(参见图1)。如果按照冲绳海槽的地理特征来划分中日大陆架,那么中国将获得相对于日本更宽的东海大陆架。如果按照“中间线”划分大陆架,明显对中国不公平。中国认为,中日大陆架划界需要充分考虑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
19、中的地位。2 0 12 年“中国划界案”指出,东海大陆架自然终止于冲绳海槽。3大多数国际知名学者的观点和中方关于冲绳海槽的地理主张相似。比如,澳大利亚学者维克托普雷斯科特(VictorPrescott)和克莱夫斯科菲尔德(Cli v e Sc h o f i e ld)认为,从地质学和地貌学上讲,以冲绳海槽为界限的大陆边是中国的;32 美国学者大卫G.奥布里等(David G.Aubrey)认为,中国河流大约每年为中国海带来总量达2 0 亿吨的沉积物,其中,长江的年均输沙量约4.9亿吨,是形成东海沉积物的主要来源。3日本主张的1“中间线”350海里200海里12海里海平面图1中日东海共同开发区
20、/合作开发区建议区域示意图注:A:主要共同开发区(争议区),位于日本“中间线”以东至中国2 0 0 海里线(或2 0 0 米等深线)之间。B:合作开发区(无争议区),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参与合作开发,位于日本“中间线”以西中国一侧的部分海域。C:共同开发区(争议区),位于中国2 0 0 海里线(或2 0 0 米等深线)以东至冲绳海槽轴线之间。图片来源:作者自制。参考了以下文献: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一一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法商研究,2 0 0 5(1):51;宋时喆.中日东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及法律适用.中国律师,2 0 0 9(11):43;迟远达.中日“东海共识”浅析及东海
21、共同开发建议 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 0 10:35.日本政府的主张是,依据国际法,日本至少能够对尚未划界的海域“中间线”日方一侧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34 日本1996 年制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定了日本作为一个沿海国依据国际法能够行使主权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理范围。这绝不意味着日本已经放弃了“中间线”以西水域的权利。确切地讲,这意味着日本决定依据国际法在划界之前暂时性地限制日方在“中间线”中方一侧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13 在当前日中东海海洋边界还未划定和中国拒绝承认日本“中间线”主张的情况下,日本有必要主张其对距本国领海基线2 0 0 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
22、拥有权利。136日本部分学者附和日本政府关于东海划界的主张。比如,琉球大学海洋学部木村政昭(M a s a a k i K i m u r a)教授认为,“冲绳海槽”的地质构造与从中国大陆延伸的大陆架以及日本西南诸期39日本研究2023年第2 期-无办这区大陆架争议区共同开发区海岛海平面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两个重要分歧的法理分析岛的地质构造是相同的,因此,东海大陆架并未是止于“冲绳海槽”,而是越过了日本的西南诸岛,其东部边缘延续了到太平洋海域。37 日本学界对于“中间线”主张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在东海问题上不应使用大陆架原则,而应采用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另外一种说法是,中国和日本在东海属于共
23、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偶然凹陷,不构成划界的要项,从而事实上架空了大陆架原则。无论从大陆架还是从专属经济区的角度,日本学界都主张中日两国应以“中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3与冲绳海槽的地理特征相似的是帝汶海槽。从地貌上看,帝汶海槽是深达140 0 米以上的海底板块,远比邻近的陆架深得多。从测深来看,帝汶海槽的水深为陆架水深的1530 倍。39 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相比,长度、宽度和深度都非常接近(参见表1)。14)帝汶海槽由于其本身的地球物理特征,在大陆架划界时获得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存在应是划界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或者是作为划界的重要基础,或者是作为划界谈判的出发点。表1
24、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的地球物理特征比较冲绳海槽帝汶海槽长度620海里宽度65-100海里5002717米,其中1/2 的面积超深度过10 0 0 米,1/5的面积超过2 0 0 0米大陆架周围的平均深度资料来源:Ma Y.Legal Problems of Seabed BoundaryDelimitation in the East China SeaMj.Baltimore:OccasionalPapers/Reprints,1984:260.中日在冲绳海槽的情况与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在帝汶海槽的情况类似。中国处于和澳大利亚相似的境地(大陆架更宽),而日本的境地类似于印尼(东帝汶)类似(大陆
25、架窄)。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划了两条线:一条是大陆架线,另一条是专属经济区线,大陆架线位于专属经济区线以北。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在帝汶海和阿拉弗拉海的划界值得中日两国借鉴和参考。中国主张基于“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分别对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进行划界,中国不接受不40 日本研究 2023 年第 2 期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有理有据。尽管原则共识中的“区块”跨越了“中间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并且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是日本单方面主张,该主张并不在中国接受和承认范围内。中日东海“区块”与在权利重叠区域设立共同开发区的惯常做法有所不同,但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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