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础知识499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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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保险的基础知识,第一节 危险的概念与特征,一、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导致意外损失发生的灾害事故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危险的不确定性;,其二是危险事件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第一节 危险的概念与特征,二、危险的特征,(一)危险是普遍的客观存在,(二)危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三)危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四)危险的发生和后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第一节 危险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一、风险,(一)定义,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二)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2.,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外在的和直接的原因,损失都是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3.,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三)风险的特点,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3.,某一风险发生的偶然性,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5.,风险的可变性,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风险量的变化;,某些风险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新的风险产生。,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二、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是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害,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盈利。,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三)按损失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社会风险是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第二节 风险的概念与种类,(四)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一、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或称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一)不是投机性的,(二)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三)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的,(四)必须是意外发生的,(五)必须要有大量标的均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二、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理目标:,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降低损失成本。,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维持企业的生存。,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3.,风险管理的作用,风险管理的形式:,一种是保险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纯粹风险;,一种是经营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不仅包括静态风险,也包括动态风险。,风险管理对整个经济、社会的作用:有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有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助于提高和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以最小的耗费将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二)风险管理的分类,个人风险管理是指个人为实现生活稳定和工作的安全,对可能遭遇的种种不测在经济上所做的各种准备和处置。,家庭风险管理是指一个家庭为保障其收入稳定和生活安定,对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企业风险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和财务的稳定与安全,对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损害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国家风险管理是指一个国家为了应付经济、政治、战争、社会以及巨灾风险损害而采取的各种处理措施。,国际风险管理是指跨国公司、国际公司、国际组织为了应付涉及国际间的各种风险而采取的各种处理措施。,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风险识别的方法:,生产流程法。,风险类别列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现场调查法。,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2.,风险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包括:损失频率、损失程度,3.,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1,)控制法。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包括:,避免。,预防。,抑制。,风险中和。,集合或分散。,2,)财务法。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包括:,自留或承担。,转移。,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第三节 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二者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保险概念,(一)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可保风险的特性:,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多数人的风险。二是同质风险。,3.,费率的合理厘定,即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的费率过高,保险需求会受到限制;费率厘定得过低,保险供给得不到保障。,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5.,订立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2.,互助性,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3.,法律性,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4.,科学性,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三、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政策保险是指政府由于某项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而举办的保险。,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标的或称,“,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对各种保险财产及相关利益因遭受保险合同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财产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海上保险。,运输货物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工程保险。,盗窃保险。,农业保险。,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种:,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4.,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以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1,)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给付和伤残或死亡给付两种。,第四节 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三)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1,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如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并建立起保险关系的。,第五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的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主要是告知、保证和违反诚信原则的处分。,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目的:第一,避免产生赌博行为;,第二,防止诱发道德危险;,第三,限制损失保险的补偿程度;,第四,是人寿保险确定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标准。,第五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第五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保证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能够获得充分保障;,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款恰好是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保险赔偿以保险标的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款而获得额外利益。,第五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五)权益转让原则,财产保险的权益转让原则,系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向第三者的索赔权。,(,六,),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第五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境内投保原则,(四)专业经营原则,(五)公平竞争原则,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一、保险法的概念,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括在内。,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文性。,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法的构成,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被称为保险公法,是调整保险监管关系、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3,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是指保险合同法之外,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规定。,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及保险中介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保护和被保护关系;强制与被强制关系。,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管理关系。,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关系。,保险中介关系。,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保险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外部关系。,投保方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了部分条款,同年,10,月,1,日实施。,保险法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成,全文共,187,条。,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一、,保险法,的效力范围,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1,)保险法的生效日期:法律的生效日期有两种,一是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之日起满一定时间生效。,保险法用的是后一种。,2,)保险法的失效日期:废除原有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宣布过去生效的法律即行废止;,通过发布命令废除业已生效的法律;,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声明凡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不再有效。,保险法未规定废止时间。,3,)保险法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保险法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我国,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是,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外的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3,保险法,对人的效力,保险法,对人的效力是参加到商业保险活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国家负责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以及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1,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有偿合同。,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其法律特征主要是: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法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缔约人,却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或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称投保方,三者之间存在着种种联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二人;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充当中介人或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的对象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只有依附其上的保险利益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4,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上,保险合同条款有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两种。,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坐落地点和状况;,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它事项作出约定。,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设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把提出保险要求称之为,“,保险上的要约,”,,把同意承保称之为,“,保险上的承诺,”,,保险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成立。,投保人要约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和首要程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投保单)。,保险上的承诺,就是保险人认可了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全部内容,接受了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提出的所有条件,同意在双方合意的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须程序。,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开始对订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是指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保险协议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等。,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4.,保险合同的解释,为了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准确处理保险纠纷,有必要确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主要采用以下原则:,文义解释的原则。,逻辑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1.,投保方的合同履行,主要包括下列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履行出险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积极施救义务等。,2.,保险人的合同履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三)索赔和理赔,1.,索赔,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索赔权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索赔程序包括:,提出索赔请求;,接受检验;,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出立权利转让证书等。,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理赔,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保险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的程序:,立案;,检验;,核定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理赔期限:,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对索赔请求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合同对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单证,60,日之内,如果一时不能确定赔付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再补足差额。,保险人经审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四)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三种。,变更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类。,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的终止,分为三种情况:,自然终止。,义务履行而终止。,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4.,无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法律不予承认或保护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四、保险业的基本规定,1,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2,保险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是: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金融部门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接受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4,法律责任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等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营业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最大诚信原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二)履行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三)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四)弃权和禁止抗辩,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一)财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三个要素:,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赔偿额应当等于实际损失额。,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五、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危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就赔偿或给付。,单因比较简单,多因则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多因同时发生。,多因连续发生。,多因间断发生。,第三章 汽车保险概述,第一节 汽车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汽车(机动车辆)保险的职能,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第一节 汽车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二、汽车(机动车辆)保险的作用,1,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4,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第二节 我国汽车保险条款的改革,一、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主要内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第一,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性质规定不明确;,第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在许多方面规定不明确;,第三,保险操作规定,尤其是对于理赔时免赔额和扣除额不透明;,第四,投保车辆保费支出与其风险状态不匹配,费率结构上存在不公平现象;,第五,费率的地区差异没有得到体现。,第二节 我国汽车保险条款的改革,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条款和费率改进总的思想是:,一是突出依法经营,明确责任,合理调整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二是借鉴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向多元化结构和地域差别方向发展;,三是体现保险合同的对价原则,统筹兼顾保险人偿付能力和投保人保费承受能力;,四是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与经营行为;,五是原则上不对现行条款、费率进行结构性上变动,费率总水平基本上不上调。,第二节 我国汽车保险条款的改革,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主要特点是:,1,明确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损失险部分为不定值保单,2,条款逻辑更加严谨,3,政策透明度提高,4,调整后的费率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5,增强费率的灵活性,第二节 我国汽车保险条款的改革,二、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2003,年,1,月,1,日,中国保监会对,“,千车一险,”,的局面进行改革,并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开刀。从,2003,年起凡投保车险的消费者可选择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2006,年,4,月,9,日保监会发出通知,各保险公司车险产品新费率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三、机动车辆保险的深化改革,2012,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在进一步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知,分为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关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及执行的要求、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等四部分。,三、机动车辆保险的深化改革,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大幅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三是强化如实告之,简化索赔资料。,四是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一、美国汽车保险,(一)美国汽车损失保险,美国汽车保险分为个人汽车保险与商用汽车保险两类。,1,个人汽车保险单,保险批单的标准合同包括三个基本部分。一是,“,保险申请表,”,。二是,“,一般约定,”,规定。三是定义部分。,美国个人汽车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包括:责任保险、医药费用险、防范未投保的驾驶员保险及车损险。,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汽车损失保险的说明:,承保范围,汽车损失保险单采用列举法,约定保险人除外责任。,赔偿处理,估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若无法就损失金额达成协议时,双方可以各自选定公估人,并由双方选定的公估人共同选定第三个公估人,由此三个公估人共同估损。,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人的代位权,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2,商业汽车保单,商业汽车保险单仅承保责任保险和车体损失险。汽车损失保险的主要内容:,承保范围:车体损失保险包括综合损失保险(被保险汽车因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付赔偿责任。但与其他物体碰撞或倾覆不在此限)特定原因损失保险(由火灾或爆炸、盗窃、暴风雪、冰雪或地震、恶意破坏行为、运送被保险汽车工具的沉没、火灾、碰撞或出轨)和碰撞损失保险三种类型。,汽车损失保险单和赔偿处理与个人汽车保险相同,商业汽车保单的其他重要项目与个人汽车保单基本相同。,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二)美国汽车强制保险,1,美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是由,赔偿能力担保法,演变而来的,而且使,赔偿能力担保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更加具体化。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强调保险为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佳保证。,2,防范未投保汽车驾驶人保险,3,无过失保险计划,无过失汽车保险是指在车祸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车祸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无过失汽车保险包括完全无过失、修正无过失和附加无过失三类。,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二、日本汽车保险,日本汽车保险制度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汽车保险两大体系。,(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主要内容,2,采用过失推定制,3,政府再保险政策,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二)任意汽车保险的承保项目,1,体伤死亡损失责任保险,2,汽车驾驶人伤害保险,3,无保险汽车伤害保险,4,财产损失责任保险,5,汽车损失保险,6,乘客伤害保险,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三、香港汽车保险,(一)香港汽车保险单的种类,香港汽车保险单包括下列三大部分:,汽车损失险,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医疗费用险,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二)香港汽车损失保险类别,综合损失险包括:汽车损失险、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医疗费用险;,第三人、火灾及窃盗保险包括:汽车损失险的有关条款及汽车第三人责任险部分;,第三人责任险,仅有汽车第三人责任险。,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三)香港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内容,1,)被保险汽车或其零件、配件遭受毁损或灭失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特别着重于不保事项。共同不保事项包括:,敌人侵袭、外敌行为、战争及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内战、军事训练、演习或政府机关的征用、充公、没收、扣押或破坏;,核子反应、核子能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罢工、暴动、民众骚扰;,未经保险人同意而变更汽车使用性质;,承保地区以外发生的损害;,除授权许可的驾驶员外,其他任何人所造成的意外损失或责任;,保险合同订立时,未附加于保险单内的任何合同责任。,2,)被保险汽车因火灾、自燃、闪电、爆炸、窃盗或有盗窃意图所致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三节 我国香港及美国、日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简介,(四)香港汽车强制保险,香港汽车强制保险承保范围:,“,本公司将依责任限额及管辖权条款的限制,对被-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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