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钟秀勇真题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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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 [ ]司法课程电子教材系列 历年真题班 新东方在线2010年司法课程 主讲:钟秀勇 欢迎使用新东方在线电子教材 历年真题破解班 民法讲义 新东方校训: 追求卓越,挑战极限! 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新东方在线 [ ]司法课程电子教材系列 历年真题班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 大唐考资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2008-3-1) C。除当事人自主设立的合同关系、单方允诺之债以外,民事法律关系还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留置权法律关系等,A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包括国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B错误。不作为是一种行为,可以成为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某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与其授课教师约定,教师不得在其他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授课,教师所负担的这一债务就是不作为债务,为合同关系的客体。C正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除由法律规定外,还可以依照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交易习惯、法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D错误。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1.(2005-3-22) D。甲、乙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的效果意思,甲、乙之间未成立合同关系,甲不得对乙主张违约责任,A错误。乙虽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但尚不属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不构成侵权,对甲因坐过车站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B错误。甲、乙并未进入缔约磋商阶段,彼此之间不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乙未叫醒甲下车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不承担赔偿甲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C错误。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2.(2006-3-1) C。本题属于经典考题。A选项:本选项考察“预约合同”的成立及其性质。预约是以签订“本约”为合同内容的合同,预约的成立要求双方就预约的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预约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违反预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开发事宜,而不是约定某日“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由此可知,甲、乙之间尚未成立“预约合同”,而只是具有订立本约(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意向,甲、乙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A错误。B选项: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退一步讲,即使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婚约在我国也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在甲、乙间产生人身法律关系。再退一步讲,即使在承认婚约属于身份合同的国家,其法律也规定“婚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婚约无效。总之,甲、乙之间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B错误。C选项:甲虽不知乙不胜酒力,但其极力劝酒的行为违反了一个理性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失,甲劝酒的行为与乙的健康权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权,甲、乙之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C正确。D选项:乙没有救助抽筋溺水的甲,属于不作为。但是,根据侵权法理论,不作为侵权以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有三:①法律规定;②合同约定;③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致受害人置于危险境地。在这三种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因违反作为义务致他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D选项中,“同事”一词表明甲、乙均为成年人,乙虽邀请甲前往水库游泳,但对甲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保护的作为义务,乙对甲因抽筋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同时,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仅“条件”而已),乙的邀请行为不构成侵权,乙未实施救助的不作为也不构成侵权。与此恰成对照的是,假如乙带领“未成年”的甲前往水库游泳,则乙的先前行为给自己施加了保护未成年人甲的作为义务,违反该作为义务的,构成侵权。综上可知,D错误。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1.(2000-2-51) ACD。债权人对债务人催告的行为,并不能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因此,催告权不具有依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发生权利变动的功能和作用,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2.(2003-3-34) AC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错误。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受赠的意思表示,将引起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律效果,属于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C正确。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2004-3-1) D。《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为典型的形成权,A正确。知识产权、物权、人身权为典型的支配权,B正确。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具有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作为例外,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请求权、不动产租赁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不影响“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一判断的正确性,C正确。与支配权相对应的义务为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负有的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具有对应的义务。“没有对应义务的权利是形成权”!D错误。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4.(2005-3-58) BD。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可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行使,A错误。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虽名为催告权,其实属于观念通知,并不能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形成权,B正确。C选项中的撤销权其实指《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根据现在的通说,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自始无效,因而具有形成权的一面;另一方面,撤销后,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返还所受领的财物,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提存,这个权利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因此,通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C错误。形成权效力强大,对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影响较大,为了使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早日确定,形成权均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与此相对应的是,债权请求权因为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D正确。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5.(2008-3-51) ABCD。A选项: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A正确。B选项:丁对丙的土地享有眺望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属于支配权,B正确。C选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为典型的抗辩权,C正确。D选项:债权人撤销权虽非形成权,但《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一年的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D正确。 关于D选项还需要补充一点。有人根据这一选项断言: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为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而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都是形成权。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能说,一般来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但是,有时候,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为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例如: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适用的对象为保证债权。再例如:《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EQ2008-3-1) “EQ”指2008年四川地震灾区民法考题,下同。本题答案为B。法定抵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A错误。权利的行使有事实行为,如穿自己的衣服,开自己的汽车,权利的行使也有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B正确。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权利(权利质权的客体即为权利),C错误。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一般是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侵权之债中请求权一般也是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但合同之债中的请求权一般都不是因为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的,D错误。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7.(2009-3-1) C。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乙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不属于人身法律关系,A错误。绝对权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乙主张,具有相对性,属于相对权,不是绝对权,B错误。支配权、抗辩权依照其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除《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以外,大多数债权适用诉讼时效,C正确。乙拒绝赔偿的表示属于否认甲的请求权存在,而不是阻碍甲行使请求权,属于民法上的“抗辩”(又称“否认权”),而不是行使“抗辩权”的行为,D错误。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大唐考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四)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1.(2002-3-16) D。旅馆对客人享有请求支付的房钱的债权;客人欲擅自离去,旅馆的请求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旅馆服务员对客人的自由实施拘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服务员立即打电话报警,及时诉诸公力救济。服务员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 一住店客人拒付房钱一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2.(2005-3-6) C。因实施自助行为而扣留债务人的财产,不要求所扣留的财产与保护的债权请求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使债务人携带的财产与所保护的债权请求权无法律上的关系,亦得扣留。在这一点上,自助行为与留置权有所不同。除了商事留置权以外,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3.(1999-2-4) 没有合适的答案(原来的答案为D)。《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本题的答案应有变化。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变更了《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①对于丙所遭受的损害,丙可以请求乙承担赔偿,乙赔偿后有权向甲追偿;丙也有权请求甲赔偿,甲赔偿后不能向乙追偿。②对于丁所遭受的损害,丁不能请求丙赔偿,因为丙踩碎丁西瓜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避险行为适当,丙不承担责任。丁有权请求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甲、乙都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乙饲养之动物所固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以及甲的挑逗行为都是引起险情发生的原因,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范意旨。因此,丁既可以请求甲赔偿,也可以请求乙赔偿,乙赔偿后有权向甲追偿。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疗费80元。丁的3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 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 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4.(2007-3-18) A。施工人甲已经在施工地段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不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避险行为并无不当,丙因紧急避险给丁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为乙。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998-2-5) D。参见《民通意见》第1条。《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A.8月28日 B.8月29日 C.8月30日 D.9月1日 2.(2008-3-60) ABCD。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在进行死亡时间的推定时,应当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所谓“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与其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以外,该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可惜的是,由于出题人的疏漏,根据题目无从得知王某、李某、女儿三人中究竟谁属于“没有继承人的人”。①首先,我们假设该女儿已经成年,并结婚生子,除了王某和李某之外,还有其他继承人(其丈夫、孩子),那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答案应当是ABCD。原因在于:王某、李某、女儿都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因此应当推定长辈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则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正确、D正确。又由于李某和王某辈份相同,应当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正确、C正确。②其次,如果我们假设该女儿系未成年人,尚未结婚,也没有子女。换言之,该女儿属于“没有继承人”的人,那么根据前述法条,则应当推定该女儿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A错误、D错误。推定他们的女儿先死亡后(女儿的遗产由王某和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属于“各自都有继承人”(假定他们都有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并且辈份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B正确、C正确。答案就只能是BC。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EQ2008-3-10) C。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要件有二:①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有效;②放弃对动产的占有。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一,甲抛弃其手表所有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并未丧失对手表的所有权,被甲抛弃的手表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动产。A错误。先占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标的物需为无主动产;②先占人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③先占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得与他人依法享有的先占权相冲突。因此,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手表的所有权。B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C正确。根据题意,乙缺乏管理意思,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D错误。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2.(2009-3-14) C。《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小刘虽仅有九岁,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不以作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条件,小刘是小说《隐形翅膀》的著作权人。故A选项错误。《著作权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国自然人创作的作品,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著作权,不以发表为前提条件,故B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小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某站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合同不属于使小刘“纯获利益的合同”,需要小刘的父母代理订立,现小刘的父母反对,因此该转让合同无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三)宣告死亡(★★★) 1.(1999-2-46) BD。1996年宣告甲死亡时,甲与乙的婚姻关系终止。甲此后取得200万元时,乙不再是甲的配偶,乙无权继承。A错误。甲、丁未履行结婚登记,夫妻关系未确立。甲、丁同居发生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使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丁不是合法配偶,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C错误。丙为婚生子、戊为非婚生子,均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00万元。B正确、D正确。 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8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元。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问:甲的200万元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A.乙 B.丙 C.丁 D.戊 2.(2000-2-6) B(原来的答案为A)。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因此,《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2年的期间。余某于1995年6月17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下落不明达2年才可申请宣告死亡,2年的期间应从“次日”即1995年6月18日开始计算,至1997年6月17日届满。因此,最早于1997年6月18日才能提出申请。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3.(1999-2-2) B。答题依据:《民通意见》第37条。本题有一缺陷,即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后,不再享有甲的配偶这一身份。因此,乙已经不属于有权申请撤销死亡的宣告的利害关系人。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1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4.(2000-2-59) ABC。答题依据:《民通意见》第37条。 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发现丁某依然生存。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请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丁某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5.(2003-3-9) B。答题依据:《民通意见》第37条。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6.(2006-3-2) D。答题依据:《民法通则》第25条、《民通意见》第40条。注意戊不属于《民通意见》第40条所谓的“第三人”,因其依继承法通过继承丙的遗产分得了甲的部分遗产,属于应当“适当”返还依照继承取得甲之遗产的人。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7.(2009-3-51) AD。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民通意见》第29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A正确。《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B选项的表述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B错误。如果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撤销后自行恢复,其他情形不能自行恢复,C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C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D正确。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三、人格权(★★★) (一)姓名权(★★) 1.(2007-3-22) D。某媒体擅自公开小兰患有艾滋病这一隐私,由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A错误、D正确。某媒体披露隐私的行为没有导致小兰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后果,不符合侵犯健康权的构成要件,B错误。某媒体虽然未经允许使用了小兰的姓名,但不属于 “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C错误。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2.(2009-3-24) C。医院未经朴某同意,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朴某的肖像,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医院也“盗用”的朴某的姓名,侵犯了朴某的姓名权,故A错误、B错误、C正确。侵犯荣誉权,以自然人、法人取得荣誉称号为前提条件,此外,《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医院没有也不能实施非法剥夺朴某荣誉称号的不法行为,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害,故D错误。 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二)肖像权(★★★) 1.(1998-2-44) CD。A选项实际考查的是因果关系,医院的行为虽为患者自杀的条件,但不具有相当性,二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A错误。医院虽使用了患者的肖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用于优生优育展览),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B错误。医院没有根据的推断性语言构成诽谤,客观上导致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C正确。医院从事的虽然是公益活动,但擅自披露了患者的隐私,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D正确。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的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2.(2004-3-62) ABC。本题为司法考试的经典题目。影楼将甲的照片提供给制药公司擅自做广告的行为,属于帮助制药厂侵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制药厂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A正确。甲委托影楼拍摄的写真照片属于委托作品,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时,写真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B正确。甲与影楼成立了以影楼免费使用甲照片的无名合同,影楼依据合同负有不得擅自将照片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附随义务,现影楼将照片提供给制药厂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属于违约,C正确。由于甲已经许可影楼使用写真照片作为橱窗广告,照片上的信息已被影楼合法公开,隐私权属于只能行使一次的权利,制药厂在广告中使用该照片时,甲对该照片已经不享有隐私权了,也就谈不上制药厂侵犯了甲的隐私权,D错误。 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3.(2006-3-58) BCD。发表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只能合法行使一次,甲上传照片的行为实施完毕之时,作品已经公之于众,甲对照片的发表权消灭,他人没有侵害发表权的机会了,A错误。甲对该照片享有复制权,乙擅自将照片复制在图书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甲的复制权,B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以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的)善意销售人,也要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只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已。题中的书店是否善意不清楚,但承担侵权责任是肯定的,D正确。 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2008-3-15) D。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也难以认定为“使用了赵某的肖像”,不可能侵犯赵某的肖像权,A错误。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并未使用“赵某的肖像”,同样不构成侵犯赵某的肖像权,B错误。张某的上述行为并不会导致赵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不侵犯赵某的名誉权,C错误。根据人格权法定主义,张某的行为在现行民法中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D正确。 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三)名誉权(★★★) 1.(2008-3-61) ABD。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正确。杂志社撰写的“母女情深”之文字说明属于诽谤,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名誉权,B正确。张某事先已将照片放入博客中,照片上的信息已经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张某对照片上的信息不再享有隐私权,因此杂志社使用照片的行为不够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同时,由于杂志社撰写的“母女情深”之文字说明属于虚假事实,披露虚假事实只可能侵犯名誉权,不可能侵犯隐私权,只有披露真实信息才可能侵犯隐私权,C错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张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并且情节严重,可以在提起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正确。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隐私权(★★★) 1.(2005-3-19) A。乙未经隐私权人甲的允许,将甲的裸体照片出版发行,侵犯了甲的隐私权,A正确。乙发表照片时并未得到甲的默示同意,B错误。甲仅仅作为模特,还不足以成为照片的合作作者。合作作者必须对作品的创作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C错误。乙虽为照片的著作权人,但其行使著作权受到的限制之一就是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D错误。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2.(EQ2008-3-66) AD。吴某擅自披露黄小某为私生子这一隐私,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A正确。所谓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犯荣誉权,以受害人获得了荣誉称号为前提条件。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一般包括:①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行为的主体仅限于有权授予荣誉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②非法侵占他人荣誉;③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例如当众摘人荣誉牌匾、证书、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④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扣发奖金);⑤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毁坏奖杯、奖品、奖章、证书等)。本题中并不存在侵犯荣誉权的行为,B错误。在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中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具体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可类推适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六的规定。该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①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②只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单位为被告;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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