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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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张平作者简介:张平,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法治与德治研究”(J Z D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习近平: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 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载 人民日报 年月日,第版.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 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载 人民日报 年月 日,第版.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
2、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 人民日报 年 月 日,第版.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在文化传承实践中,需要用法律来调整、规范以文化为载体的法律关系.立法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在文化传承中的具体实践.当前立法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取得一定成果,但还存在诸如建设不足、法律条款缺乏实践性、权利主体及保护范围划分不清等问题,在主、客体权利与责任等方面也还需要改进与优化.以国情为基础,积极推广国内地方立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可行措施,借鉴国外立法保护传统文化的优秀经验,才能明晰中华优秀传统
3、文化立法保护未来可优化的方向.关键词:立法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途径;可行措施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具有丰富内涵的多元文化形态,年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一个民族最深刻的竞争力在于自身文化及独特的民族精神,“中国人民的理想和奋斗,中国人民的价值观和精神世界,始终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沃土之中的.”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甚至可以找到支撑我国法治建设的基因.“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依法治国是中国
4、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建立并完善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及保护机制,是依法治国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体现,也是当代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在十四项治国方略中提出全面加强文化事业立法工作,对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并传承,对其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这些都应在法治范畴内规范和调控.在文化传承实践中,需要调整、规范以文化为载体的法律关系,自然而然要求通过立法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所应尽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要积极挖掘传统文化遗产在人类生产与生活中特有的作用和价值,使其服务于现代社会与现代文明”.因此,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是积极主动而非消极被动,是动态保护而非静态
5、,保护目的一方面在于避免珍贵的传统文化在时代文化的冲击下被迫消亡;另一方面则是开放利用、当代转换.立法保护的指导思想要兼顾两方面需求,“要使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继续生存和发展,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的现状国家对立法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持肯定态度,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保护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立法工作,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升为国家意志,从中央到地方有了越来越明显的政策考量和立法选择.(一)国家层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从中央立法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来看,国家对语言文字、文
6、化遗产、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的继承与保护极为重视,展现出党和政府保护传统文化的坚定立场.表有关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白皮书立法(白皮书)名称实施时间效力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法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法律西藏文化的发展 国务院白皮书西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国务院白皮书除了上表中所罗列的,年还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首次确认民间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年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进入新阶段,文化部将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列入立法工
7、作计划.年 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召开“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有效推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进程.年 文物保护法正式出台.年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来源为 年的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非遗法中有对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李林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载 特区经济 年第期.戴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探析,载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张东祥: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载 重庆社会科学 年第期.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均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h t t p:/w w w c
8、 h i n a l a wg o v c n/的条文,明确了 实物和场所在 非遗中的法律地位.”年月,我国加入联合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组织专门人员协调各方,促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进程顺利实现.年国务院颁布了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年 月起实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出台.年全国人代会 周年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指明传统文化立法保护的意义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坚持
9、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立法保护传统文化提供了原则和依据.“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明确了立法保护传统文化过程中,地方文化立法的使命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自 年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公布以来,分别于 年、年、年月、月进行了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不断修订体现出国家立法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的与时俱进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年发布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旨在加强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政策扶持.年发布
10、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旨在加强传统文化保护的办法.年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年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体现出国家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持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二)地方层面 年月,第十二届人大对 立法法做出修改,赋予各地方相应的立法权,在享有地方立法权的 个省(市、区)及 个市的基础上,增加了 个设区的市、个自治州以及个未设区的市.截至 年月底,我国共计颁布了 部关于传统文化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其中云南省立法数量最多,制定了 部地方性法规.年月,北京市地方性法
11、规五年立法规划实施工作会议上,确定在五年内完成或修订的法规共计 项.年月,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吉林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年月,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在自治区常委会议上进行二次审议.年月,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通过省人大审议.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 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年)相继发布.年,北京市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行动方案,江西省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发布 云南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这些地方层面条例、规划的发布,其目的都在于深
12、入挖掘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包括省级法规、市县级法规在内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各相关省份单位已自觉加入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期 孟令法: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历史演进,载 遗产(第一辑),年月.习近平: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 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 中国人大 年第 期.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 求是 年第期.立法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的行列,对国家立法保护起到了“查漏补缺”的作用,在事实上细化和补充了国家法律法规,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对传统文化立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我国除了汉族外的各少数民族有其各自的文
13、化传统,国家统一立法在事实上很难兼顾到每个民族的特点与习俗,从地方立法保护的现状来看,地方立法实施显得尤为必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云南、福建、贵州等省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用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具有典型意义.”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的实践意义在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可创造性运用于当代中国治国理政实践中,同时,为了增强现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应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制定符合时代需求、国情需求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完善现有的法律保护制度.相关立法机构可按照实际需求不断修改、补充原有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实施条例与细则,“加强地方立法,建立
14、有针对性、特色化的监督机制等”,同时“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必要的更新”.目前,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应在现实基础上思考可优化方向.(一)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权利主体”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立法保护优秀传统文化,首先需要明确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但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往往存在不确定性.从历史上看,如琴、棋、书、画的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都是个体,但在历史传承过程中,经过后人充实和再创造,各地域传播过程中又不断融入新的特点,最初的个体特征消解,最终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遗产.在立法的程序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缺乏主体特征,主张、行使的权利主
15、体难以确定,致使其产权归属不确定.针对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各界关注的“权利”问题往往落在了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探讨上,这两种保护模式的对象基本一致,但在立法性质和立法关系上又存在本质区别.目前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主要在于规范“公权”保护模式,提倡用立法来调整政府的领导职能和管理职能.而对于权利主体所享有的“私权利”,以及此权利被侵犯后所受的惩罚等鲜少涉及,目前缺少涵盖公法和私法的综合性法律保护体系,需要继续完善行政法,同时加大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力度.(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主体的权责尚待厘清保护主体的权责不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工作滞后的又一原因.传统文化保护的条款及内容,
16、多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之中,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责任不明.例如,文物保护法规定中,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来管理文物保护工作;但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这种情况不仅仅存在于这两部法律中,多头多部门的负责在实际落实上,往往就成了很难落实权责部门的存在.此外,在地方文化保护的实施中,也有采用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监管的方式,这在实际执行上更易权责不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 姜战朝: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立法状况考察,载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朱琳:保护非遗,莫伤法律尊严 专家建议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条例,载 法制日报 年月 日,第
17、版.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多头管理虽然强于无人管理,但在执行层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无人管理.比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部门法之间未实现有效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行政保护的基本法,为文化遗产提供了公法保护,但未明确传承人和团体的权利,更未对侵权行为做出规定,因此,在行政保护措施与部门法的衔接上还需要加强.(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范围、保护期限难以划分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的范围限定,存在着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比如 文物保护法中的直接客体是有形的历史文物,但有些载体为实物,比如刀剑、棋盘等,又不属于文物范畴,这就造成实际立法的困难.再如,文物保
18、护法中著作权保护的只是现实作品,但抽象的民族价值观、习俗和民间信仰等无实体的文化形式难以依法保护,致使现实中不能有效、全面地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除此之外,还存在传统文化保护期限难以明确的问题.年颁布的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 条规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著作权法第 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年.”依照 著作权法,当保护期满之后,任何人都无需与原著作的权责人取得联系或付出报酬,就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若该作品恰属传统文化范畴,那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永久期限,将难以实现.另外,传统文化与几千年历
19、史彼此交融,很难用保护期限来定位,传统文化并不适合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要求,因为文化本身一直在积累和传承,具有“活”的流动性生命,无法用 年或“过期”来限定.研究优秀传统文化的著作,在著作权保护失效后,其研究成果成为“公有”,那么涉及传统文化的内容是否就不再被保护?显然,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范围、保护期限还需要精细化定位,而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必然是长期和持续的.(四)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对具体管理操作鲜有明确表达.当前已有的传统文化保护法律多是政策条款,一般是宏观方向的指导,就具体的管理操作缺少明确表达,比如保护范围的确定、权利主体的明确、监管机构的设置、违法责任的追究、立法保
20、护运行的模式等,并没有明确出现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这就使得传统文化的保护法律缺少具体可操作性,无法真正有效地履行传统文化保护作用.其次,相关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例如西北地区对传统文化的立法倾向于文物保护,注重对历史遗迹等物质遗产的保护,对于民俗、习俗等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模式尚在摸索中.已出台的地方立法保护条例,大多是上位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制度,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最后,个别地方立法文化保护条例设置存在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 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多重权利,比如进行讲学和学术研究,可依法向他人提供相关传统文化的技艺、资料等,并可依法取得报酬.但在
21、具体实施中,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权利很难体现,即便有“取得报酬”的规定,也因没有明确权利的具体内容而在事实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五)国家层面立法保护传统文化方面整体相对滞后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期 参见任学婧、朱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载 河北法学 年第期.周晓涛:西北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的地方立法保护,载 文化遗产 年第期.刘俊、邹权: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载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我国文化法治建设以及与文化相关的国家整体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体系的发展过程”,当前有关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从观念和实施上都已具备一定规模和
22、数量,也积累了不少有效经验.但从国家立法的宏观角度和总体数量上来看,相较于政治、经济等领域的立法,文化立法保护整体滞后.就目前而言,国家关于文化的法律只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文物保护法 档案法 著作权法等;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文化的行政法规,包括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约四十部.从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现有立法层次看,基本法和专门法不够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较低,惩处力度不够,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缺少震慑作用.同时,法规规章更注重的是文化行政管理,侧重物质遗产保护;此外还有些立法过早,不适宜社会的现实发展,不具备现实意义.(六)立法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较薄弱、法治环境需要
23、持续改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法保护的意识薄弱是内因,法治环境需要改善则是外因.内因在当代社会的体现就是人们普遍考虑现实需求与经济收益,对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相关文化保护部门也没有尽心尽力地履行保护传统文化的职责.此前有相关报道称,郑州市一处拥有两百多年历史、较完整的民居古院,被有关部门用地板替代古砖,原有的木质窗户换成了当代铝合金,用水泥涂刷原有台阶.此外,在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存在对一些古建筑不可逆的拆毁与损害,类似事件多次被媒体报道,相比国外很多城市而言,中国现代城市中的古建筑被保存下来的较少,其客观原因就是人们传统文化立法保护的意识普遍薄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主体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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