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探析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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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探析王海燕宋海东*内容摘要:涉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一直以来是行政审判的难点。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具有行政缔约主体多元但恒为“行政机关”、权利义务内容宽泛而多为框架性约定、履行期限长且常发生情势变更、合法性不明晰而潜藏纠纷、受关注度高而易引发舆情等特点。其主要诉请类型包括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或解除招商引资协议、请求判令返还行政机关扣留的财产。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规则,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探讨,具体而言,包括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的程序性审查要点,协议是否有效的判断要件,履约之诉、解除
2、之诉、撤销之诉的实体审查标准,以及相应的行政机关优益权的行使、相对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违约金调整、相对人欺诈情形下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等。关键词:行政协议;招商引资;审理规则;履约;解除引言招商引资是我国各地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提高经济实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情势变更、法律滞后等因素导致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开始出现,该类案件的审理也成为行政审判的难点。相关案件通常涉及营商环境的打造、诚信政府建设等诸多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3、。行政协议不同于传统的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的结果,体现了相对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进政府*王海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宋海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法官助理。143山东审判第3 9卷行政司法通过协商性行政行为,来实施其政策和达成服务公共利益的目的。a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11 项、第 7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招商引资目标,与相对方达成的具有行政管理功能,旨在维护公共管理或增进公共利益的招商引资协议,亦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与
4、民事合同相较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一是一方缔约主体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缔约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或服务公共利益目标;三是行政协议虽是协商订立,但行政机关享有协议履行的指挥权、单方变更协议标的权、单方解除权、制裁权等行政优益权;b四是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到涉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其在行政协议相关特征的基础上,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常见的诉讼请求类型亦与其他行政协议不同。一、涉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案件的主要特点和诉请类型(一)涉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案件的主要特点1.行政缔约主体多元,但恒为“行政机关”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的一方缔约主体通常为企业法人,另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
5、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多项行政管理职能,其行政缔约主体较为多元。例如,在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中,行政缔约主体为市政府;c在怀化市信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怀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怀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中,缔约主体为环境卫生管理处。d实践中常见的行政缔约主体还包括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县人民政府等。虽然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缔约主体较为多元,但恒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能够承担招商引资协议义务的主体,行政缔约方主体恒定的特征,是招
6、商引资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的前提和基础。a 参见宋海东:新行政诉讼法语境下行政协议若干问题探析以类型化诉讼为视角,载山东审判2015 年第 6 期。b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95-196 页。c 参见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 191 号行政判决书。d 参见怀化市信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怀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怀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 1202 行初 81 号
7、行政判决书。14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2.权利义务内容宽泛,多为框架性约定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通常是行政机关利用现有行政和社会资源,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订立的旨在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的行政协议。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内容必然涉及投资,通常包含国有土地出让、税收优惠、环评审批、政策扶持等相关内容,因缔约时对后续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细节难以准确界定,且相关事项可能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因此协议内容多为框架性约定,常常伴有补充协议。对于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常常需要后期通过协调、磋商来进一步明确,如在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
8、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中,因燃气工程项目难获批复,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相对人进行催告,寿光市燃气工作会议也对行政协议履行期限予以明确,相对人也出具项目建设保证书作出承诺等等。a3.履行期限时间跨度大,常发生情势变更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涉及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相对于民商事合同和其他类型的行政协议,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时间跨度更大,履约期限明显更长。实践中常常因为地方政府换届、行政主要领导变化导致相关政策不连续,发生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形,推脱、推诿履行协议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在崔某某诉徐州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中,丰县政府在涉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布十五年后,又发布对于上述政策的解释,
9、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负的义务。b当然,现实中也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常见的是相关领域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在九鼎公司诉池北区管委会、长白山管委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中,九鼎公司及其经营者基于池北区管委会、长白山管委会的行政允诺,以事实行为进行了投资建设。后来,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该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c此外,也存在其他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协议内容难以继续进行,以及前期投资项目开展后,第三方征收导致相关项目停滞的情形。4.合法性不明晰,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目的在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和带动
10、就业,实现社a 参见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 191 号行政判决书。b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411 页。c 参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 130 号行政判决书。145山东审判第3 9卷行政司法会公共利益。投资方之所以愿意与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目的不仅在于获得政
11、府直接提供的经济利益,而且要让政府为投资企业在发展立项、规划调整、土地供应、审批协调、税收减免、补贴扶持、设施配套等方面提供便利,以确保项目的盈利性。a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缔约时往往较为迫切,常常超出缔约权限缔结行政协议。例如,在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中,涉案招商引资行政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和承诺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应属无效。b此外,实践中时常出现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价格、规划、容积率等指标或税收优惠政策等违反国有土地招拍挂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允诺的情况,导致后续相关事项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和约定期限审批、履行,
12、协议纠纷难免发生。5.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易引发舆情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纠纷通常涉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地方政府和投资方利益平衡、地方营商环境建设等问题,所涉标的额通常较大。部分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在与政府沟通无果后,往往借助微博、微信等新闻自媒体平台在网络上寻求关注,且常涉及敏感因素,极易引发舆论关注,产生舆情风险。例如,某公司被沂水县招商引资后,认为权利受损。重庆晨报新闻客户端发文称该企业投资 5.1 亿遭遇停产滑铁卢,相关文章先后被澎湃新闻、搜狐新闻、新浪财经、新浪微博等平台转发,受到高度关注。(二)涉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案件的主要诉请类型1.请求继续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比如,地方政府违反国有土
13、地招拍挂程序作出许诺,导致后续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对人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并对部分违约行为予以赔偿。或者,由于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协议约定的后续项目建设出现问题,相对人诉请继续履行协议,若不能继续履行,则主张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还存在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优益权解除协议,相对人不同意解除,而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2.请求解除招商引资协议。比如,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涉案项目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相对人认为现有条件无法保障协议继续履行,请求解除招商引资协议,通常也会提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请求。或者,相关政策和许可标准发生变化,客观
14、上已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相关项目成了招商遗留问题,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动要求解除招商引资协议,并要求对其损益作出处理。3.请求返还行政机关扣留的财产。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的违约,通常研究重点为a 参见张青波: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 年第 6 期。b 参见淮安市红太阳物流市场有限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 1 号行政判决书。146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解除协议,导致相对方主张行政机关违约的情形。对于相对人违约的情形,现行立法并不支持行政机
15、关提起行政诉讼以主张相关权利,即不存在“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模式。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为防止相对人违约,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当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违约时,则扣留其保证金,导致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返还所扣财产。此外,关于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的撤销和变更,因相关协议的前期履行通常较为顺畅,司法实践中较少出现相对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的是在诉请履行或者解除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的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已撤销或变更协议,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行为的效力进行评判。二、涉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案件程序审查要点(一)受案范
16、围的审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对于 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此,行政协议规定 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2015 年 5 月 1 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已经作为民事合同审理的,从统一裁判尺度角度考虑,原则上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对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签订的协议,虽然缔结时法律并未明确行政协议的概念,但考虑到之前的行政合同案由,a以及新法实施的衔接和该协议一直持续的状态,相对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该协议系新法
17、实施前签订而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应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招商引资协议,存在订立时并非以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情形,或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罕有行政职权存在的情形,上述少数情形不应认定为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可以结合行政协议四方面的特征进行审查,主要考量内容要素。对于招商引资协议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和行政权利义务的约定相互交织的情况,当事人在诉讼请求、诉讼类型等方面依法具有选择权,可以就招商引资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二)诉讼时限的审查a 最高人民法院 2004 年 1 月 14 日发
18、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明确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一种。147山东审判第3 9卷行政司法起诉期限是从程序角度,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单方行政行为为模型设立,旨在及时确定行政法律关系,规定超过了这个期限,当事人丧失诉权,从而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进行保障。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义务人举证困难,减轻法院对证据审查的负担,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是该制度的立法目的,a其本质是诉讼中的抗辩权。关于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行政协议规定第 2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
19、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上述规定的实质是对于具有主观诉讼特征的给付诉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条款,以便保障协议的顺利实现;对于具有客观诉讼特征的撤销诉讼,坚持对当事人的全面保护,坚持对协议外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的保护。其中,在确认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中,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应进行初步甄别和审查,如果被诉行政协议的违法性明显未达到可能被确认无效的程度,则不应作为确认无效之诉继续审查,其起诉应受起诉期限的约束。b行政协议规定第 25 条并未涉及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从实体上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20、超过了这个期限则丧失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按照民事诉讼理论,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当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或法定解除情形出现,相对人怠于行使解除协议的形成权,将会导致协议处于不确定、不安定状态,进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对人应在确定期间内或者合理期限内请求法院解除协议,一旦超出该确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则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至于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c关于“合理期限”,通说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 11 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过催告的,解除权
21、行使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民法典第 564 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行政协议中的解除权除斥期间的判断,即在对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招商引资行政协议a 参见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载法律适用2008 年第 11 期。b 参见申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诉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浙江省丽水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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