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施暴类家庭暴力犯罪的实证检视与规制优化——以161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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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摘要当前司法实务对涉丈夫施暴类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未完全平衡好维护家庭和谐与个人权利间的关系,存在罪名认定不清晰、规制范围不全面、刑罚尺度不科学等问题。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有效保护受家暴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性自主权等合法权益,有必要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对虐待罪进行“可推翻的推定”“完整判断”,运用“整体性思维”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罪数,以必要“容忍”限度及是
2、否存在刑法上的严重后果判定婚内强奸。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内强奸;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100-09?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创建文明社会、构筑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以下简称 反家暴法)实施 6 年来,对提升公众反家暴法律意识、遏制家暴案件发生起到了显著的正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各种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特别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仍屡有发生。本文以 161 份涉丈夫施暴的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总结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司法对策,以有效回应社会普遍关切,切实运用司
3、法力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一、检视:丈夫施暴刑事案件的司法现状家庭暴力犯罪与普通的暴力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通说认为,家庭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严重破坏家庭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1。从侵犯的权利来看,涉丈夫施暴犯罪主要集中于侵犯妻子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生育自由权和性权利等几个方面。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平台,以“家庭暴力”“夫妻”“刑事案由”“一审判决书”为关键词,以 反家暴法 正式施行(2016 年 3 月)至 2022 年 11 月为检索时段,剔除不属于
4、丈夫施暴的无效样本,共计得到有效刑事判决书 161 份。下面本文将以此为样本,分析当前丈夫施暴的刑事司法现状。(一)丈夫施暴刑事案件的年均发案数量反家暴法 正式施行至 2022 年 11 月,涉丈夫施暴的刑事案件,2016 年的案件数量为 14 件,2017年的案件数量为 23 件,2018 年的案件数量为 31?收稿日期2022-12-05?作者简介刘畅(1994),女,山西晋中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班耿齐(1995),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为表述简洁,下文中所称的“家庭暴力”如无另外说明,均特指丈夫
5、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丈夫施暴类家庭暴力犯罪的实证检视与规制优化以161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刘畅班耿齐(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300190)100件,2019 年的案件数量为 37 件,2020 年的案件数量为 35 件,2021 年的案件数量为 15 件,2022 年(截至11 月份)案件数量为 6 件(见图 1)。从检索结果来看,丈夫施暴案件的年均发案数量相对稳定且总体数量不多。但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具有的隐秘性、非公开性特征,加之受“家丑不外扬”“法不入家门”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致使现实中存在许多家暴犯罪黑数。(二)丈夫施暴刑事案件的主要涉及罪名161 份样本中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案
6、件最多,共有 113 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为 70.2%;其次是故意杀人罪,样本数量为 35 件,比例为 21.7%;再次是虐待罪,样本数量为 7 件,比例为 4.3%。其他罪名案件数量为 6 件(其中非法拘禁罪为 4 件,比例为2.5%,遗弃罪为 1 件,比例为 0.6%,过失致人死亡罪为 1 件,比例为 0.6%,详见图 2)。(三)丈夫施暴刑事案件的实务认定情况不同于一般的暴力犯罪,家庭暴力多为“有策略的暴力”,即施暴者在施暴过程中往往采取“推拉”的手段,对受害人施暴后又给予“温暖”,使受害人在一次次的暴力循环中丧失反抗能力,逐渐接受现状,最终实现行为人对受害者的恐怖控制,美国心理学家雷
7、诺尔 沃珂将此描述为“受虐妇女综合征”2。而受害妇女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一再沉默、容忍和原谅,也间接助长了施暴者的暴虐程度及施害强度,直至发展成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其典型表现即夫妻关系中丈夫对妻子的虐待行为。虐待罪指的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精神和肉体上肆意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3。这虽然在形式上赋予了受害者诉讼的权利,但实践中却因入罪标准过高,难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有关丈夫施暴引发的虐待刑事案件仅有 6起,其中 2 起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2 起为虐待造成受害人轻微伤或患较严重疾病,1 起法院不予受
8、理,1 起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上述数据尽管不能反映实践中丈夫施暴引发的虐待案件全貌,但可管窥的是,与大量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案件相比,实务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案件很少以虐待罪论处(见表 1)。(四)丈夫施暴刑事案件的手段残忍程度由家庭矛盾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家暴犯罪,通常是因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对妇女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其家暴行为除导致前文提到的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外,部分施暴者的犯罪手段亦极其残忍,为刑法所不容(见表 2)。(五)丈夫施暴刑事案件的普遍量刑情况在选取的样本中,家庭暴力犯罪的量刑普遍较低,“被告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因家庭矛盾引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成为施暴者得以从宽
9、量刑的主要图 2?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类型示意图丈夫施暴类家庭暴力犯罪的实证检视与规制优化以 161 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刘畅班耿齐图 1?2016 年 3 月2022 年 11 月丈夫施暴刑事案件数量113 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案件样本中,其中 93 份结果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6 份结果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14 份结果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参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 0784 刑初 326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 0105 刑初 221 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 1427 刑初78 号刑事判决书。101表 1?与家庭暴力相关的虐
10、待罪相关案件梳理表案号基本案情定罪量刑(2015)佛城法刑初字 129 号(2016)冀 0486 刑初 245 号(2018)云 0523 刑初 70 号(2017)川 0184 刑初 729 号(2018)云 2901 刑初 96 号(2017)川 1602 刑初 24 号被告人经常打骂自诉人,使其患上焦虑性抑郁症,且被告人在自诉人怀孕期间及产后殴打自诉人致其轻微伤被告人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对其妻实施家庭暴力,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方式虐待其妻子,致使其妻子服毒自杀被告人酒后经常对自诉人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2 次被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被告人长期对妻子实施殴打、辱骂,案发时采用殴打、
11、捆绑、堵嘴等手段进行肉体折磨,以同归于尽等极端语言进行精神摧残,致使其妻因不堪虐待服下除草剂“百草枯”,后医治无效而死亡夫妻双方经常因琐事争执,致自诉人受伤,伤残等级为 10 级未提及虐待罪,有期徒刑八个月虐待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虐待罪,拘役二个月虐待罪,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自诉人李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表 2?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手段残忍案例梳理表案号基本案情受害人伤情(2017)闽 0723刑初 99 号(2018)冀 0825刑初 225 号(20018)豫 1628刑初 651 号(2019)湘 31刑初 29 号(2020)宁 02刑初 3 号丈夫连续殴
12、打受害人后,持菜刀朝受害人头部等处连砍二十余刀丈夫将汽油浇在受害人头部,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丈夫用秤砣将受害人头部砸伤,遭到受害人反抗后又用砖头将其面部砸伤丈夫用东洋刀砍伤受害人左手肘部和头部,争执中又砍伤其颈部、左肩背部和右大腿,致受害人左前臂自肘部以下当场断离丈夫抓住受害人头发将其拽至卫生间,让受害人脱光衣服,用拴狗的绳子和电线绑住受害人的手和脚,持电缆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头皮损伤轻伤一级、颅骨骨折轻伤二级、左耳廓损伤轻微伤、四肢捅伤轻伤一级左肩胛部及左腰背部软扭织挫伤,面部、颈前胸及后背部烧伤面积已达体表面积的 5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创口累计达 20 厘米以上,面部创口累计达10 厘米
13、以上,前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肘部完全离断伤构成重伤二级;右拇指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头、颈、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广泛软组织创伤并失血死亡考量因素。在本文搜集的全部涉丈夫施暴的案件样本中,其中有 93 份伤害结果为轻伤并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其量刑结果为管制或拘役的有 10 份,占比11%;量刑结果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有 53件,占比 57%;量刑结果为一至两年有期徒刑的有21 份,占比 23%;量刑结果为两至三年有期徒刑的仅有 9 件,占比 1%。上述统计与我国司法对家庭犯罪始终保持从轻、从宽处罚的一贯态度相符合。例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因婚
14、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对此有观点认为,暴力犯罪受害人会对施暴者充满仇恨,受害人与施暴者间的隔阂很难消除,为了阻止私力救济,国家对暴力犯罪进行积极干预,但家庭暴力犯罪,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其对立性大大降低,加害人更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丈夫施暴类家庭暴力犯罪的实证检视与规制优化以 161 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刘畅班耿齐102二、反思:丈夫施暴案件刑事规制的困境解析据全国妇联及国家统计局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 调查显示,我国 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
1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丈夫殴打的为 5.55。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处置家庭暴力犯罪的专属罪名,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现有罪名虽然能够囊括绝大多数的家庭暴力犯罪,但因其设罪意旨并未考虑“家庭”这一特殊要素,导致当前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不尽如人意。(一)罪名认定不清晰: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模糊由于虐待行为具有暴力性,实践中经常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损害,使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对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如下区分:主观方面,虐待罪被告人的目的在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及精神上的折磨摧残,使被害人痛苦,但并不想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直接后果,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
16、是有意识地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表现为被告人对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客观方面,虐待罪是继续犯,被害人遭受暴力伤害具有经常性、持续性,被害人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是因为被告人长期或多次的虐待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经常性、持续性不作要求,被害人因伤害行为受伤或死亡是基于一次行为。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仍是一大实务难题。大致有两个方面原因。其一,实践中家暴案件案情通常复杂多样,且家暴发生环境具有隐秘性,即便被害人长期遭受虐待,其可提供的证据普遍较少,难以作为认定经常性、持续性(虐待罪判定要件)的充分佐证,从而易被法院视作普通家庭纠纷,使施暴者免于刑事处罚。其二,被
17、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心理状态难以认定且并非一成不变,在既往案例中经常出现因被害人的反抗或逆来顺受,使施暴者在施暴过程中主观心态由虐待向故意伤害转变。以王某宇虐待董某某案件为例6,被告人王某宇婚后屡次殴打被害人董某某,董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该行为彻底激怒王某宇,其将董某某强行带至某处关押,并对董某某进行长期、反复殴打,最终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警方出具的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董某某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肺挫裂伤,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检察机关和部分学者就本案被告人王某宇主观动机的认定产生了较大分歧: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宇长期殴打被害人董某某,并不是出于杀
18、害或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因感情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折磨。但有的学者认为,王某宇殴打董某某致死的直接原因是出于对董某某提出离婚的报复,从犯罪事实来看,王某宇的伤害行为已不再是长期渐进式的打骂行为,其殴打的部位大多是肾脏、肺部等身体关键部位,且造成被害人多处致命伤。显然,被告人所实施的殴打行为已经远远超出折磨摧残被害人身心的虐待范畴,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7。对该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判定至今仍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议不休的话题,这也从侧面反映实践中仅依靠行为人主观意图判定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其界分效果并不明显。(二)规制范围不全面:妇女婚内性自主权难以保护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四种:身
19、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刑法中严重的身体暴力行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严重的精神暴力可能触犯虐待罪,但是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目前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立法趋势来看,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已成为普遍共识:联合国 消除对因经济控制不适宜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故本文不作讨论。丈夫施暴类家庭暴力犯罪的实证检视与规制优化以 161 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刘畅班耿齐103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即明确了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身心方面”“性方面”,其中“身心方面”指的是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性方面”指的是性暴力。我国虽未以立法形式将性暴力归类于家庭暴力的种类中,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
20、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三条也对此持肯定态度。丈夫对妻子的性暴力行为,实则是典型的婚内强奸问题。刑法尽管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为目的,但也不得不受到社会规训的影响,任何形式的性侵害,一旦与婚姻关系相结合,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变得模糊不清,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问题在司法和理论界一直存在广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 并未以明确方式规定丈夫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论界对此亦是众说纷纭。肯定说认为,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进行性行为,就可以构成强奸罪;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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