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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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大全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 -1234- 第二篇: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危害达标治理规划 实施方案 根据临煤标发[2016]196号XX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大会战的通知、《XX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依据公司及矿井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安排,决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特制定职业危达标治理规划实施方案。 一、成立“职业危害”基础工作达标治理规划及实施方案领导组:组长:申燕敏副组长:杜冠云 成员:郭七郎、陈敏、郭福平、崔书奎、李玉柱、掘一队队长、掘二队队长、通风队所有人员 领导组职责: 1、负责对矿井“职业危害”对本月制定现场管理达标、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进行监督落实工作。 2、负责对本月达标规划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3、负责对井下一通三防管理牌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4、定期对职业危害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二、一通三防8月份下半月达标规化划 1、职业健康监护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统计,通风科建立健全矿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人员名单由人力科审核。 2.调入本矿的工人,由人力科及时通知医院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调离本矿的职工和退休职工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 3.将七月份全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到本人。对新发职业病诊断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由人力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2、个体防护 供应科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所有接尘人员在作业场所都要佩戴矿配备的防尘口罩,并根据规定的周期和型号更换滤膜。所有接触噪声的人员要佩戴防噪耳塞,做好自我保护。 (五)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1.粉尘防治计划及措施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根据巷道开拓进度,按照要求及时延伸各巷道防尘管路,并划分防尘责任范围,认真做好巷道冲刷工作。 (2)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核;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3)按照要求,及时回撤采煤工作面顺槽、安装煤巷掘进顺槽的各辅助隔爆水棚,并定期检查维护。(4)井下作业现场防尘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5)在综放工作面生产期间,分别对工作面按照设计进行煤体注水,施工单位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并存档备查;综掘工作面在距迎头100m范围内第二道全断面喷雾外1m处安设一道全断面捕尘网,随迎头掘进及时挪移喷雾及捕尘网。迎头产尘作业时开启喷雾,配合捕尘网除尘。需喷浆作业的综掘巷道,喷浆机必须在捕尘网上风侧作业。 (6)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m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远程喷雾装置。 (7)有关部门调研防尘、降尘、除尘新设备,如自动喷雾,负压超细喷雾装置等,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煤壁30m、100m范围内,在综掘工作面距迎头距离不超过50m处安装负压喷雾。 (8)严格执行《关于防尘责任范围及管理标准的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冲刷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认真填写,并保存备查。 (9)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并保存,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10)进行“粉尘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粉尘分散度检测”。 (11)煤场加强浮煤的清理,对场区及落地煤堆实行喷雾降尘。 3、噪声控制计划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加装消声器降噪。(2)噪声大于85db(a)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当作业场所噪声大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风钻、锚杆机使用消音罩,阻车器、推车器加消音垫皮。 (3)井上空压机房、加强对防噪设施的维护,确保防噪设施正常运行。 4、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1)通防工区加强井下各种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2)加强通风管理,合理配风,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做好测风旬报,月报编制,及时掌握井下通风情况,保证各作业地点的用风量,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及时制定月度矿井风量分配方案,对新掘进的工作面要及时配风,保证用风需要。加强对局部通风机、主通风机及各类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类通风设施设备完好可靠、正常运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风筒吊挂平直,严禁漏风,保证工作面用风要求。 (3)加强瓦斯检查力度,严禁超限作业。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每月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并及时增设瓦斯检查点,要求瓦检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杜绝假、漏、空检等现象的发生,保证瓦斯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加大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的管理力度,严禁无计划停风,保证送电、送风前的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加强停工地点管理,对长期停工的巷道及时进行封闭,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4)不断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安装风门、风速、局扇开停传感器,按照要求合理布置瓦斯传感器。定期对传感器调试、校正,并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和工作, (5)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坚持每月一次重点部位瓦斯隐患排查制度,把综放工作面的回风隅角,沿空掘进巷道、实体煤掘进巷道的高冒区、断层、褶皱发育地带等地点,作为瓦斯管理的重点区域,对排查出的重点区域制定专门的措施进行管理,强化现场管理,做到制度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6)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5、高温防治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对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空气温度超过26℃或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采取制冷降温措施,将冷气送至井下温度超标的作业地点,减少高温危害。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通防工区负责矿井粉尘、有害气体的日常监测,并负责对检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 1.粉尘监测 通防工区要按照规定制定每月的测尘计划,合理布局测尘点。 (1)总粉尘定点监测,井下每月测定2次。 (2)(2)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4)XX县区噪声每月至少测定1次。(5)年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年度矿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三、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职业卫生科要排查矿情况,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存档职业卫生档案并对其动态管理。各单位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及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设置、维修、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通防工区的各类监测监控、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等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四、监督检查 通风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职业危害达标治理规划 实 施 方 案 二零一六年八月 第三篇: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xxxxxx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定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继续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继续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任。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 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继续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 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 (2)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4)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公司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第四篇: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2012年×××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厂hse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12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员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生产设备的危害告知。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配备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管理规定。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配备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2、职业卫生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及对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3、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1、认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 3、3月-6月期间,对全厂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工、经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员工岗前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随时开展。 4、4月中旬为全厂256个站点的作业场所,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卡”,时刻提醒、告知员工职业危害情况,加强自身防护。 5、4月中旬组织对全厂156个站点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对检测结果不达标的站点进行整改治理。 6、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利用发放书籍、办报、传单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7、5月开展三年一次的全厂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范围为全厂15个作业区(大队)的基层单位的256个站点及大部分的井场。 8、7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夏季施工作业的职业危害检查,检查范围为各作业区(大队)的油维施工作业、井下作业等,对发现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9、9月在全厂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检查。 10、11月份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作业场所检测报告对员工进行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员工及疑似职业病员工进行复查,制定治疗方案。 11、12月初修订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监护档案。 12、12月中旬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13、12月下旬制定2013年职业健康各项工作资金预算。 第五篇: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组织措施: 安委办建立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安委会)和职业病防治保健网(安委会组织架构),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及有关卫生法令。 二、卫生技术措施: 厂房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尤其是要杜绝有害因素的发生源,使接触者受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重视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采取低或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改革能导致产生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实现生产过程的密闭化、遥控化、机械化和自动化,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凡有热源存在的生产场所,要做好防署降温工作,对生产现场的有毒物质、热源、噪声等要求采取有效的隔离与屏蔽方法。 三、个体防护措施: 厂安委办、供应部门应根据工种的需要选用工作服、工作帽、鞋、手套、口罩、面具、耳塞、眼镜等。 四、卫生保健措施: 根据各车间生产特点,特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卫生制度,定期对车间空气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进行就业前后的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以便及时发现就业禁忌症和早期职业病。 五、作息制度: 建立合理的作息制度,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适当安排必要的康复疗养。 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8日 第24页 共24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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