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二章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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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一章章 导论第二第二章章 企企业法与法与公司法公司法第三第三章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第四章章 物物权法法第五第五章章 竞争争法法第六第六章章 产品品质量量法法第七第七章章 消消费者者权益益保保护法法第八第八章章 知知识产权法法1-第九第九章章 财政政法法第十第十章章 税法税法第十一第十一章章 金融金融法法第十二第十二章章 人力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源管理相关法律法律第十三第十三章章 环境保境保护法法第十四第十四章章 涉外涉外经济法法第十五第十五章章 诉讼与仲裁与仲裁法法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公司法第四节破产法3-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本章主要讲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与公司,了解这两类经济主体在成立条件、成立程序、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企业在上述内容方面均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要求。特别是公司企业,重点要求掌握我国公司法对两类公司的相关规定,理解两类公司在资本构成、资本转让、内部管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差异。4-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案例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丁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55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问:对该55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应由谁来负责?5-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现行法律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6-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7-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合伙协议(一)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合伙协议应注明的事项8-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 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9-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合伙企业的解散解散情形主要有: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三)合伙企业的清算10-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四、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合伙企业财产(三)合伙事务执行(四)入伙、退伙(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1-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2014年1月10日,邹某出资2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服装加工业务。邹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标的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9日,李某未经邹某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姚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李某未经邹某的同意,自己同A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李某还设立了一家服装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同年7月1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邹某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伍某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1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问:(1)李某于2月9日以A企业名义向姚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李某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在本例中,李某另外设立服装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13-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4-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这是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区别。2投资人个人对企业事务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产权。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5-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设立申请。2核准登记。3设立分支机构登记。16-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投资人私人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7-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18-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9-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四、个人独四、个人独资企企业的事的事务管理管理(一)个人独(一)个人独资企企业事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三)个人独(三)个人独资企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管理与社会保障20-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五、个人独五、个人独资企企业的解散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21-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六、个人独六、个人独资企企业的清算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一)清算人的(一)清算人的产生生(二)通知与公告程序(二)通知与公告程序(三)清(三)清产偿债程序程序(四)(四)财产清清偿顺序序(五)(五)责任消任消灭制度制度(六)注(六)注销登登记程序程序2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第三节 公司法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12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23-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第三节 公司法问:(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4-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定义、种类、设立、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制,公司的合并、变更、解散、清算等一系列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5-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基于公司法的定义及公司法的内容,其调整对象主要是: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26-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和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2公司法是一种任意法和强制法相结合的法律。3公司法是一种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法律。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来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27-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认缴资本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8-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股东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3.公司设立登记。4.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5.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29-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0-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确定公司设立方式和发起人。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3.公司股份的认缴及募集。4.建立公司机构。5.公司设立登记。31-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六、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公司资本,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全部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与借贷资本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指公司自有资本。公司法中主要指狭义的资本,由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构成。3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33-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七、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二)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目的与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每股金额等;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则和方式;8.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9.股份有限公司还要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34-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八、公司发起人(一)发起人的概念(二)发起人的限制1.对发起人的人数限制。2.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3.对发起人住所的限制。35-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6-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二)股东会的召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7-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1.股东会决议表决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8-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2.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前者以简单多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权即可通过,通常是对公司经营中的一般事项进行决议。后者以绝对多数(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股东表决权才能通过,通常是有关公司经营或解体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39-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四)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以通过决议的方式实际行使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所以,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对公司及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行为均有约束力。只要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人都要执行,包括对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人。40-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1-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一、董事会与经理(一)董事会与经理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1.董事会地位和成员构成2.董事会的法定职权3.经理的法律地位和职权43-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一、董事会与经理(二)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程序2.董事会决议表决3.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三)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董事的职权:2.董事对公司的义务:3.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44-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二、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由股东会推选,对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45-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二、监事会(二)监事会的法定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其他规定46-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47-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四、公司会计监督制度(一)公司内部会计监督(二)公司外部会计监督(三)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关系48-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五、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公司外部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其所关注的财务信息的制度。(一)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二)公司必须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四)财务会计信息质量49-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六、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指公司利润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的净利润扣除被没收财物损失和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所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后,为可分配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税前利润未能够全部弥补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向股东分配利润。50-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七、公司重大变更公司重大变更,指必须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重大事项变更。公司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公司章程中的重要事项变更(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三)公司合并与分立51-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第四节 破产法案例 2013年12月12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于2014年1月8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5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53-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问:(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54-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一、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破产是对社会经济资源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的重新分配。(二)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是一种特殊偿债手段。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手段。3破产的主要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债务。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55-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破产法在立法和实施上的基本准则。我国新破产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56-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原因关于破产的原因,立法上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模式,新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只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作为破产的原因。(二)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57-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四、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二)破产受理的通知与公告通知和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向债务人或破产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上的审判行为。58-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五、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也称为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9-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有权取得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企业的财产随时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破产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60-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六、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含义债权人会议是指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由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所有债权人无论债权数额大小,均可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议事规则61-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七、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含义债权人委员会是指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组织。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6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八、重整(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63-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或管理人制定的,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程序性法律文书。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64-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九、和解(一)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达成的有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清偿债务的协议,以暂时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彻底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65-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九、和解(二)和解申请的提出和解的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都不得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66-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67-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一、变价破产宣告后就得对破产人财产进行计算、估价、拍卖从而获得价金而进行债务清偿,变价是指破产宣告后,由管理人对破产人的财产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出售获得价金以清偿债务的行为。68-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十二、分配(一)破产债权破产清算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清理债权,计算破产人财产,因此,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形成了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等几种制度。破产债权是指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69-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二)破产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从破产宣告到破产终结期间,由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的全部财产。70-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整个破产活动期间,因破产行为而发生的需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的费用。共益债务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因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由破产财产随时支付。71-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四)破产财产的分配依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72-第二章第二章 企企业法与公司法法与公司法(五)破产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7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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