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不足及改革方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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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和改革的方向 Defective Current Corporate Income Tax And Direction Of Reformation 学生姓名 夏煜昊 所在专业 法学 所在班级 法学2008级 申请学位 法学学士 指导教师 黄琼 职称 讲师 副指导教师 职称 答辩时间 2012年6月10日 目 录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1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问题 1 1.1企业所得税的双重性 2 1.1.1企业所得税的税权双重性 2 1.1.2双重课税 5 1.2所得税减免政策错位 6 1.2.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不到位 7 1.2.2高新企业优惠错位 7 2现行企业所得税不足原因探讨 7 2.1部门意志下的税权 7 2.2 分税制以及古典公司税收制 7 2.3 小型微利企业减税空间 7 3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改革方向 7 3.1 用完善税法体系规范行政式税权 7 3.1.1平衡地方与中央税收利益 7 3.1.2健全税法制度规范国家以及地方税权 7 3.2 优化结构性减税 7 3.2.1细化结构性减税等级 7 3.2.2 优化税收制 7 鸣 谢 7 参考文献 7 摘 要 摘 要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但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从征收对象、税权、到税率都仍然存在亟需简化的多重标准,这种违背税收税收公平性的多重标准,本论认为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以及进一步改革方向。本文将试就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双重性以及对中小微利企业、高新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现状与改革方向进行探讨。在本文中,将侧重探讨通过完善税法体系规范行政式税权的改革方向,并首次提出借结构性减税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等级的概念。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分税制,企业所得税双重性,行政式税权,细化结构性减税 II ABSTRACT ABSTRACT Since the end of 1970s, China began to reform and open to the outside world and so, the construction of tax system stepped into a new developmental epochs. Tax gradually became the main resource of the financial revenue, and an important method to regulate and control the state micro-economy. But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there still remain a lot of problems. From the objects to which the tax apply, the taxation power, to tax rate, we still have multiple standards which have to be simplified urgently. This thesis thinks such multiple standards violate the fairness of the tax system and they are the shortage of our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and, it should be our direction of our reform of the tax system. This thesis tries to probe into the double standards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nd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on abatement of tax on small enterprises and hi-tech enterprises. In this thesis, particular emphasis is put on the reforming direction of the normalization of the taxation power perfecting the tax law system and for the first time,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new concept on detailing the small enterprises income tax through structural abatement of tax.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ax right, Administrative style, Refinement of structural tax reduction 广东海洋大学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和改革的方向 法学2008级,200716701430,夏煜昊 指导教师:黄琼 引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重要构成部分,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从征收对象、税权、到税率都仍然存在亟需简化的多重标准,这种违背税收税收公平性的多重标准,而简洁化、效率化、一体化势必成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以及进一步改革方向。 1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标志了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起步,直至今日,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不断的向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三个大方向深化,随着2008年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完成了成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这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从征收对象、税权、到税率都仍然存在亟需简化的多重标准,这种违背税收税收公平性的多重标准,本论认为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以及进一步改革方向。 本文将试就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双重性以及对中小微利企业、高新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现状与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1.1企业所得税的双重性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直具有鲜明的双重性特征: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征收双重性、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征收的双重性、地税与国税征收的双重性、企业内部法人所得与企业所得的双重性等等。其中1984年利改税后,国企被纳入所得税征收系统,迈出了国内企业统一征收的第一步;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采用统一税率,除稳定吸引外资因素在经济特区施行5年税改缓冲期之外,这一步依然很大程度深化了在消除企业所得税双重性方面的改革。因此,本部分将着重论述我国现行的税权双重性以及企业所得征收双重性两个现状。 1.1.1企业所得税的税权双重性 所谓税权,即课税权,是指由宪法,法律赋予政府行使开征,停征,免征,退税,补税等一系列税收事务权利的总称。在我国,执行税权的两大系统——国税与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从这两个角度讲,国税与地税的双重性应当是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的,然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却体现出征收的重复性,从而导致了相关税权的分裂。 1.1.1.1税权双重性渊源与共享税 国地税的分离源于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具体内容包括: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体制,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机构进行这个纳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1.1.1.2国地税共享企业所得税现状与桎梏 企业扎根地方,原本企业所得税均由地税征收,但自从2008年国税发120号文件施行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企业其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值得注意的现状还有是,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即:分支机构跟总机构走。 1.1.1.2.1企业所得成国地税必争之地 自从国、地税分设之后,经过10多年的运转,两套征管机构的矛盾在逐日堆积。从事地方税务征管工作的人士说,他们所致力的事务,是与同级国家税务征管机构进行“抢税”斗争。 自从我国开始“结构性减税”已久,但根据我国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11年全年,财政总收入近9万亿,同比增长22.6%;企业所得税同比增30.5%,这一税收被指过重,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吸引力。 在中部省份江西,地级市上饶市的地方税务局税政二科的汤哲荣这样说到:“地税局是竞争不过国税局的,我们是弱势群体。”以上饶为例,去年该市的地税总收入是19.5537亿,国税收入总量则达到26.0139亿,国税的三大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9亿、2.4090亿和2.1187亿;而在地税的主体税种中,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达到3亿元之外,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加在一块儿也就2亿元,不过是国税征管的增值税总额的一个零头。一名地税官员说,120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解释使国地税的征管分歧一直不断。据介绍,中央下发了6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界定标准的解释文件,试图对国税和地税如何征缴企业所得税、税源归属等问题进行划分,但表述并不明晰、文本内容也有矛盾。地税方面认为新办企业是从无到有,如果是老企业出资办新企业,这是投资、属关联企业,不应由国税征管。上饶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葛洪表示,企业的机构分设和业务衍生,均不能算是新办企业行为,所得税也不由国税征缴。但国地税双方为此常是各有一本道理。 上饶国税局征收管理科一名人士则指责地税在搞不正当竞争。他说,按照国家的新政策,2002年后凡服务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所得税要由国税局征收,但地税局控制了这些领域的发票。当纳税人去开发票时,地税局会向纳税人施压,“明确要求他们到地税缴交所得税,但本来是国税局征的税。” 1.1.1.2.2企业桎梏:对征税系统的迷惑 国地税对于企业所得税之争端不仅仅引发两大税权系统的矛盾,降低双方正常执行国家税收作业效率,也让所得税主体企业们非常的困惑,往往搞不清自己到底该向哪一方交税,往往一个企业交了地税又交了国税,或者在交税机关不明确的情况下,只交地税或者国税,却导致另一方给自己扣上偷税漏税的罪名,企业成为国地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分权不清晰争端的最大受害者。 据悉,在上饶国地税最近一次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谈判过程中,他们甚至动用律师来解读税总的文件,只差进入司法程序了。而在邻近的一个地级市,最近因为同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矛盾酿出暴力事端。当地国税局不仅将自己措词强硬的宣传条幅挂到地税局门口,而且还出动当地公安局的经侦队伍,将两家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一并抓拿。这威慑到很多开发商,转而纷纷跑到国税局去缴交所得税。 广州市八爪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注册项目为网络科技,于2011年因业务发展成立新公司,主营业务为耳机,在购置发票时,国税告知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但该公司在打地税报告时,地税称不管新公司主营项目是什么,只认第一个执照,因此应在地税缴纳,该公司一时间面临必须缴纳两次所得税的困扰,尔后地税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支招”让其自行“证明”该缴纳国税还是地税,让该公司更为困扰,难道该向谁缴纳所得税,还需要企业自行“证明”吗? 如上述八爪鱼网络科技公司的困扰并不是单一现象,在百度上只要搜索“国税 地税 企业所得税”关键词组合,即可得到成页成页的企业咨询问题,许多企业被国税与地税夹在中间,成为进退两难的夹心饼,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财务工作的开展。 1.1.2双重课税 除了地税跟国税的企业所得税之争,在企业法人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一样存在让企业“吃哑巴亏”的双重性,至于这一双重性,又被称为双重课税,即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双重课税分别由法律、税制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因此它分为法律性、税制性和经济性双重课税三种类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双重课税属于经济性双重课税,本部分将对经济性双重课税的现状进行论述。 1.1.2.1 经济性双重课税:企业所得税与法人所得税 所谓经济性双重课税,即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这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现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 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必须向政府承担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的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对它们都予以课税,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1.1.2.2 经济性双重课税的弊端 从资源配置上来说,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将其资金投入公司部门还是非公司部门,其出发点是比较两种形式的税后报酬率的高低,由于公司分配利润要征两次税,而合伙企业等其他非公司部门则只需要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较非公司部门偏重,因此,前者的税后收益较后者的少,这可能影响经营者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以及产出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从公平角度来说,在古典公司税制下,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的效应,降低了借款者的实际成本负担,而支付的股利则不能从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大量以举债形式作为筹资手段,尽可能减少发行股票进行筹资的行为,因税制因素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加大公司的负债率,会导致公司结构的不稳定,也对依然按照股利筹资的公司不公平。 从股利分配角度跟投资效率来说,由于存在对股利的双重征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公司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免股利的双重课税,保留利润再投资会使股份价值增加,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需要交纳资本利得税,但是由于资本利得税一般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从而可以逃避一部分赋税。另外,公司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到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需要依赖外来资金而不愿进行的投资,这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 1.2所得税减免政策错位 除了所得税的双重性是最大不足以外,企业所得税推行中也依然有其他的问题。毫无疑问,为了结构性减税,也为了扶持中小微利企业跟高新企业,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做出了许多让步跟调整,但是其中很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存在落实不到位,或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同杯水车薪的扶持力度,本部分将从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企业两个角度,论述现行企业所得税推行中的减免政策。 1.2.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不到位 全国财政收入增速连续13年达到经济增速的1.5倍,但围绕小微企业展开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一直都在探索阶段,不断零敲碎打,几乎没有实效。2012年,减税似乎依然只是小插曲。 根据财政部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应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在江苏昆山经营着一家零配件厂的刘军坦言,真正落实到整个企业的话,他们并不会太关心,“对我们实际的优惠其实我们是看不大出来的。”他的语气里包含着深深的失望。 金融学教授许小年和几位小企业主聊天,问减税是否减轻了负担。一位说:负担没变,那些减的税本来就没交。许问为什么不交呢?答:交了就活不到今天。另外一个方面,截止2012年5月,贵阳市工信委和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共同举行的交流座谈会上获悉,目前在贵阳市100多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三成,同时,因不了解相关优惠政策,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家企业享受过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笔者亲戚在广州经营一家微利企业,也对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丝毫不知,当笔者致电几位会计朋友采集论文素材时,他们也对该政策毫不知情,也些情况反应了中小微利企业税收远超本身负担力,而目前的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极小之外,也从一定程度反应地方税务局没有尽到优惠政策的宣传义务。 1.2.2高新企业优惠错位 与雷声大雨点小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同,税务系统对于高新企业的扶持厚爱却常常“用错对象”。虽然对于高新企业的认定有明确的条件,但现状成为“假高新”企业们的绝佳逃税途径。 25%降至15%,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到的优惠,让许多加入高新技术行列的公司利润增厚不少,业绩也因此好看许多,同时也让更多尚未拿到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跃跃欲试,千方百计想获得这一认证资格。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关于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就首次曝光了虚假高新企业的逃税现象。审计署首次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占比高达73%,这组数字突出反映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去年底在创业板上市的温州公司金龙机电的高新技术资质就遭受怀疑。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公司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大专以上人员不得低于15%。但在金龙机电招股书中,公司现有员工1218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者140人,技术人员116人,占比分别为11.5%和9.5%,显然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只能算是劳动密集型公司。但资料显示,2008年12月26日,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2009~2011年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证券部人士表示,高新企业“不会有假”并表示,若不符合高新企业的条件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追缴的企业所得税也是由实际控制人而非上市公司承担。 对于假高新企业这种违法行为,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王会金提醒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鼓励创新,但是不能容忍造假,不仅如此,假发票也已经泛滥成灾,但据我的了解,一些税务部门对此的整治并不到位。” 2现行企业所得税不足原因探讨 根据本论上述认为,现行企业所得税不足主要是亟需统一的两个双重性,除了部门推功诿过之风,让企业成为不堪的“夹心饼”之外,现行税法的混乱跟对古典税收制度的承袭、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数次税改也造就了双重性的局面,本部分将着重探讨现行税权双重性中财政部与税法的冲突,试从所得税方面展现政府力量干涉司法的又一弊端。 2.1部门意志下的税权 本质而言,国地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争夺违反税收征管的简便和效率原则的。但由于税种划分上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也即这种财政集权不是通过法制化来实现的,因此随意性很大。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主导税权,只有中央具备税种设立权力。在税种设立时会启动法律程序,但在具体划分过程中,则由财税部门通过自己的行政性文件加以具体界定。这容易造成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争税的情况。一名地方税务官员说,“在划分税源上,中央不立法,法律程序也不走,财政部一纸文件,很多税源就归了国税。” 由于部门意志的介入,这就导致一种分化伴随着分税制出现,即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存量变得有限,2002年以前的企业有一些可能会破产、改制或关闭;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增量则是无限的,新办企业将会越来越多。与中央税系的不断扩张相比,地方税系迟迟得不到建立。 税法虽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税收日系,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简单,很多纳税事项都只有笼统的概述,具体的征收程序和方式没有明确的列明,使得税务机关在操作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没有的税收时间既设计国税又设计地税,而税法条文笼统的概述,将税务的划分权发放到税务系统自行划分,就早就了两个税务机关对税款的争夺,这种基本法的缺失使得税收行政过程中部门意志战胜了法治。 税收司法权的行使主体缺位以及司法对税法的保障不力,也是部门意志导致混乱局面的原因,在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三要素中,司法力量最为薄弱,我国更没有涉及专门的税务法院,出现了税收司法权行使主体缺位的情况。在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正义,税收立法并没有规定在出现这种税收李毅争夺情况后的仲裁机关或进行协调的机关。有的税收法条文经常在后面补充这样一条:具体的执行由各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但这种补充性条文的法律意义和执行程度却是有很大问题的,法院没有仲裁两个国家机关谁是谁非的权力,涉税案件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要求法院执法人员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涉及到这种模棱两可的税务问题,税务机关自身尚且不能论断,法院更没有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判断。 2.2 分税制以及古典公司税收制 在国地税之争中,分税制当然是根本原因,晚上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的决定所管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分税制将税务系统分为国税局跟地税局两个单位,地方财权与中央财权分别核算,两个税务局都是利己的主体,必然会导致对税收的争夺。何况自分税以后,国地税的地位已经离分权初衷渐行渐远,中央政府拥有更大的财权,财政部的部门意志当然是偏向中央政府的,也为部门意志干涉税收立法以绝佳的机会,这就导致地税基本上都分得的是耗费征收成本大、征收手续复杂、小额零星的税收,以房地产的所得税为例,房地产除了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上缴之外,其余全部的手续繁杂的税种都在地税办理,这样一来有许多地方财政都出现了巨大的亏空,而地税务为了保护地方财政,务必要在一些模棱两可的税收上据理力争,从而造成了国地税浪费精力,更对企业非常不公平的国地税之争。 另外一个对双重课税产生重要影响的税收制度——古典公司税收制度,也是导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原因之一。古典税收的原则是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公司税,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古典公司税制意味着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存在经济双重征税,但对于我国国情而言,大部分股利分配利润并不高,投资者跟经营者的合理避税动作就愈多,古典税收精神就导致了本论前文所述效率、资源配置等一系列问题。 2.3 小型微利企业减税空间 诚然,减税已经是深化税改的主基调,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仍然有很大空间。首先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我国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非工业企业认定标准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2009年《现代商贸工业》数据表示,我国2009年中小企业从数量上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万多户,个体经营户3800万户。 根据同年泉州晚报报道数据,当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按20%的低税率征收所得税,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有4000家;又根据《泉州市“高新”企业总数年内累计达150家》一文数据,省科技厅发布《2009年度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泉州市2009共有高新企业近150家,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832.73亿元,占全省的16.1%,虽无法查到2009年泉州企业总数,但4000家的这部分超小型微利企业显然不能跟泉州这部分贡献卓越的高新企业相比,对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更是不能望其项背,有人称我国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利润“薄如刀片”,这些小型微利的税收不仅占比轻,但对于企业本身而言却非常沉重,这也是财政规定了比国际通行优惠更低的“20%企业所得税比率”后,对于许多小型微利企业并没有吸引力的原因,因为实际上这部分超小型微利企业还大有减税空间。 而在假高新企业所得税偷税现象方面,某企案例可以一窥原因,该企业研发费用备案资料,税务人员发现其归集的研发费用中,发放研发人员养老保险39.34万元,提取研发中心的房屋折旧41.24万元,支出研发活动差旅费28.97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要发生在研发人员身上的费用,都应该算作研发费用,从而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对高新企业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等,研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研发中心的房屋折旧费、研发人员差旅费等并不在列举费用项目中。也就是说,只要不在列举之列,相关费用就不能加计扣除。 实事求是地讲,上述政策并不复杂,企业财务人员不至于不清楚,但为何还要“明知故犯”呢?据了解,“研发不够,材料来凑。”这似乎已经成为某些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用法宝”。通过造假虽然能够短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骗取税收优惠的做法,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更有可能让企业从此走上“不归路”,还会造成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 3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改革方向 如前文所述,本文认为建立更公平、更有效、更灵活轻便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体系是大方向,在国地税之争方面,因为涉及到中央及地方分权、中央及地方财政分配等因素,国地税的合并成为了呼声高但短期内难以实现的改革方案,但是在继续保持国地税分税制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完善税法体系来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进行“微改革”。 3.1 用完善税法体系规范行政式税权 所谓行政式税权,最典型事例莫过于前文提到地税官员抱怨财政部一纸规章就将易征税、大税并入国税。这一原因除了我国现惯有局面就是行政力量干涉法务之外,税法方面的不健全也是一大原因,毕竟税法没有规定国地税具体的税目征收分工,而让税务系统自行决定。 3.1.1平衡地方与中央税收利益 这一方面总的原则是首先确定事权,根据事权定之处,根据支出确定各级政府应得的收入。显然,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政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相适应,政府履行职能才能有物质保证,而事权的划分与政府的职能紧密相连,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的微观经济活动及相关事务,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剥离出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 3.1.2健全税法制度规范国家以及地方税权 通过法律制度来规定地方税权,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经济,中央及地方间的财政关系正常运转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做保证,当前我国的税法存在着立法档次低,税收立法权行政化的趋势,针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特别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的现状,本论认为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中心点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将税收法律明晰化,对涉及税收争议的部分,制定明确的仲裁规范,出台解决争议时,由哪一级机关或哪种机构进行仲裁的法律依据。 只有相关税收法律体系完善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出现税收仲裁庭,当然也不排除随着国地税统一呼声越来越高,国地税就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一样统一了,也就不存在需要税收争议仲裁庭这种机构了,但是在这种结果出现之前,能够以足够专业跟权威身份解决国地税对企业所得税之争的仲裁方依然是十分必要的。 3.2 优化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是正在进行的税改过程,只是减税后不降反升的税收占比让人哑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了,却在别的税收名目上增加了比重,造成喊着减税实际增税的局面,当然,这除了税收中各税收项目需要强化之外,更重要的是不同等级税收减免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3.2.1细化结构性减税等级 前文以泉州市09年税收所得以及企业数量分析,可知仍有一批年缴税在3万元以下的超小型微利企业,这部分企业对财政贡献非常有限,但与“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雇员在100人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企业一样,需要缴税20%,这部分税收对于这些超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是沉重的负担。因而本论认为,在小型微利企业方面,结构性减税依然存在细化空间。 在超小型微利企业对财政贡献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免除对这类企业的税收。大部分发达国家,在税收上基本是采取“纵容小弱,宰牛杀象”的策略。具体来讲,就是对小企业采取税收宽松的政策;等企业成长后,自然会对财务作出巨大贡献。美国政府对小型公司有两个基本态度,一是让它尽快成长,二是要鼓励甚至引诱小企业的企业主继续当老板,从中尝到经营企业的快乐。如果创业时,就让这些小老板苦不堪言,他半途撒手不干了,将来哪里还会有大企业?所以奥巴马提出医疗保险改革时对小企业也是网开一面:雇员在49人以下的企业,医疗保险由政府来承担。 我国中小企业数目众多,解决了许多就业岗位,政府已经很受益了,这些小企业能运转下去,国家就是最大的赢家。 3.2.2 优化税收制 这里提到的税收制,是指双重课税中的“祸首”——古典公司税制,鉴于双重课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制进行优化。在设计解决所得重复课税的政策措施前,首先必须审视当前所得税调整或改革所处的背景和环境。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目前我国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增长压力很大,因此有必要将现行的紧缩性税制逐步向中性、甚至扩张性税制转化。 因此,我们认为在解决所得的经济性双重课税方面应有一个整体思路为指导:立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的国情,借鉴国外在消除双重课税方面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以减少所得课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促进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推进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结构的调整。 在钱晟、卢凌波对于《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中提出了推行双率制的改革方案,即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办法。其优点在于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变动较小,实行容易,而且政府不会一下放弃过多的税收利益,比较容易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在政治程序上也比较便利,但是该制度只能适度缓和而不能消除重复课税,对于再投资的问题也解决不好,原来实行双率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已转型,因此它更适合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 - 16 - 鸣 谢 鸣 谢 近一万五千字的论文终于完成了,本文提纲完善了近一个月。期间许多章节,包括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以及国际通行税收税率方面的内容,或因已无立论价值,或囿于能力有限,无法搜集到相关数据而放弃。加之后期丰富论文时间较为仓促,仍有许多不足,包括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原因探讨部分在逻辑上更有很大改进空间;笔者对于希望以行政干涉税法角度展现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规范行政的诉求也因水平有限没能最好的论述出来。 深深鸣谢黄琼老师对本文的结构进行优化以及斧正,鸣谢黄老师的精心指导与帮助,她渊博的专业知识为本文的成型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特别鸣谢栾东老师在我错过论文提交时间的时候给予及时的安排与帮助,没有她也不会有这篇文章的出炉。 鸣谢朋友王麟证、任拓从会计从业人员角度为本论提供数据。 鸣谢父亲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部分提供颇多素材。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并吸收了大量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及资料,在此一并感谢。 鸣谢愿意看这完这篇文章的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钱晟、卢凌波.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EB/OL]. [2] 章剑锋.分税制下的征管之争[J].南风窗,2008.(5) [3] 覃怡敏.创造不再悲伤的生态链 小微企业纾困迫在眉睫[EB/OL]. [4] 邱和军.我市小型微利企业仅1%主动申请减税[N].泉州晚报,2009 [5] 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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