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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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各有关单位: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章 考 试 第四章 申 请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六章 注 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许可机关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许可机关组织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十二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许可机关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许可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十五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三)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许可机关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应当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的检查情况和有关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许可机关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许可机关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不得为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不得打击报复拒绝违规进网作业的人员和举报进网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人死亡的; (二)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注册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或者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者注册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5-12-3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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