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劳动合同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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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o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自1986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o同时,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主张权利的最为重要的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劳动合同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 1o由于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少,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o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劳动合同的
2、内容、形式和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o(一)劳动合同的定义o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o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将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分为口头劳动合同和书面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则可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定劳动关系 3o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
3、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o从而明确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 4o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o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o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4、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5典型案例o雇主身份朦胧,民工遭遇欠薪维权无门 6o从劳动者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可以划分出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并由此决定了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特定内容 o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日显重要。这些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是不同于传统的标准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7o根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这类劳动合同有其与标准
5、劳动合同不同之处:o(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o(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8o(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o(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9o借调劳动合同又称借用劳动合同,是指为了将某用人单位职工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而由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被借调职工三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约定借调期间三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6、务的合同。o借调合同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10o在对劳动合同的认识中,要注意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民事合同的区别。o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涵盖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o民事合同是确立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虽然当事人之间进行承包经营、加工承揽等均可通过订立民事合同进行,并与劳动有一定联系,但仍与劳动合同有显著的区别 11(二)劳动合同的立法o立法上对劳动者与雇主
7、关系进行调整在公元6世纪的罗马法就开始了。o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各国主张对雇佣关系不加干预,劳动合同立法应从民法中分离出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仍承袭罗马法的传统,把雇佣契约称为借贷合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开始将劳动契约作为独立的契约,专列一节作了详细规定 12o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86年,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立法,只有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等单位使用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其他绝大部分职工则实行固定工制度,立法上并未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o从1980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o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制定专门的劳动
8、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2005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3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o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o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o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o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o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o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14典型案例劳动者能否拒绝单位以实物充抵工资o赵某于1996年11月至12月由招远市某有限公司安排在驻某外省一单位工作。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不
9、支付赵某工资。赵某多次讨要工资,该公司只同意用实物抵作工资,否则不予支付,而赵某则不同意用实物抵工资,因而所欠工资至2001年7月一直没有讨回 15o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该公司所欠赵某1996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至2001年7月都未支付,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赵某拒绝公司以实物抵作工资属正当理由,而该公司只同意用实物抵作工资否则不予支付的做法,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不应支持 16o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o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
10、性o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17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o一、劳动合同的订立o(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o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起权利义务约束的劳动关系后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的资格。18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o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法执行。o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当事人多数是以法人出现的。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用人单位才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
11、履行其对等的义务 19o用人单位目前除法人外,还有许多非法人组织或个体经济组织。这些用人单位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可以成为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尤其在个体经济组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订立合同的时候。o在这些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首先应当考虑到该用人单位有无一定的资信能力,能否为劳动者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 20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o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订立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途径,订立劳动合同对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o(1)年龄条件。这是指劳动
12、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 o(2)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很大 21(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o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o这在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中表述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21.平等自愿原则o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缔结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o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
13、自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地体现了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 232.协商一致的原则o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成立和生效 o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24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o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否则,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o订立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
14、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当事人双方均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不法意图 254.诚实信用原则o诚实信用是一项道德准则,要求人们讲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o在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是帝王条款。它一方面在民事活动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进行指导,要求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诚实信用;另一方面,它又有填补法律漏洞、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26(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效力o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o这表明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否则
15、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只是劳动合同订立后生效的一种情况,或者说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现象 27o劳动部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中,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o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附有期限也是常有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往往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候合同虽已订立,但合同约定的期限却并未到来,所以劳动合同实际并未生效 o还有一些不正常状况,如先使用劳动者,其后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就不再订立劳动合同而继续使用。对此,我国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
16、调整 28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o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o(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o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指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要素。由于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不作修改或补充,便不能继续适应新的情况,应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的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9o(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o(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o(3)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o(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17、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o(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30(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效果o(1)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合法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变更。o(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即劳动合同期满前这一段时间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变更要求的 31o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进一步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18、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2三、劳动合同的终止o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当事人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33o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外,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应终止:o(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其效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o(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4o(3)用人单位被
19、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使得原劳动关系一方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也应终止。o(4)劳动合同履行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事由,在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合同可以终止。o(5)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即行终止。o(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35o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o(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0、的;o(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o(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6o(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o(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o(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7四、劳动合同的无效o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采取不正当手续订立,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o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违反了国家的意志和劳动者的意愿,因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故
21、意隐瞒真实情况,制造假象,使另一方当事人上当受骗或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订立,违背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38o(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o(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o(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39典型案例o“生死”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o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劳动合同中有关“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条款。o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里订立“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曾批复:“这种行为
22、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40o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当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如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的,用人单位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无效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o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自始就得不到承认,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我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41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o一、劳动合同的内容o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
23、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o根据条款内容是否为一个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欠缺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了补充条款劳动合同依然能够成立,补充条款都是当事人议定的内容 42(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o1.劳动合同期限o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o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o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这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43o3.劳动报酬o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
24、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相对应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 o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o5.社会保险o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4o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o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内容和标准也大都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的工时制度和形式。对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与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充分保障。o此外,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出
25、来 45(二)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o劳动合同法第17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o补充条款可由当事人针对具体劳动关系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常见的内容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 461.试用期o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职工进行试用的期限。其目的在于考察职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单位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47o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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