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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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附件二: 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是XX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省科协《XX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通过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人才。 第三条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包括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两部分: 1.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以选拔、培养和引进杰出人才为目标,通过对在豫工作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实现到2020年培养出600名左右覆盖各行各业杰出人才的目标。 2.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以选拔、培养和引进杰出青年人才(后备科技领军人才)为目标,加大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促进我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创新型人才。重点支持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博士,实现到2020年培养1000名左右杰出青年人才的目标。 第四条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五条由相关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科技创新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XX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术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XX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XX省境内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XX省境内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二)获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两年)同时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没有博士学位的,但作为前三名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也可以申报。 (三)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豫工作或被在豫单位聘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五年)并同时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或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科技团队的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骨干企业(包括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我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经原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省优秀专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等。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联合基金”(我省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作用。在“人才培养联合基金”实施期间,科技创新杰出青年培养方向侧重应用研究与产业开发。 第十一条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申请书》和《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在XX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计划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杰出青年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员可根据专业需要,吸纳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专家参与。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取得的研究成绩的评议。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针对其成果、论文、专利等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自身条件初步排序意见。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6.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已获得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 7.已获得过本计划资助者。 第十八条专业组评审。每位被评审者须从自身条件和项目水平两个方面接受评审。自身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初步意见,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核。项目水平由专业评审组提出意见。专业评审组综合被评审人自身条件和项目水平两方面排序的情况(各占50%比重),确定被评审人的综合排序,按照资助候选人与规定指标之比1.5:1的比例,提出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时,资助候选人需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依据各专业组评审结果及现场答辩情况,按规定指标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科技创新杰出人才获得者、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获得者,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开始,每半年报送一次进展情况。按时认真填写《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验收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获资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字样,英文为“planforscientificinnovationtalentofhenanprovince”。 第二十五条获资助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经批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七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八条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科学技术厅和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8月27日发布的《XX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豫科"2008"100号)同时废止。 第9页 共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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