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招标文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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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垣县路灯灯具及配件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长交采2012ZB003号) 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3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7 一、总则……………………………………………………………………………7 二、招标文件………………………………………………………………………8 三、投标文件………………………………………………………………………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2 五、开标……………………………………………………………………………13 六、评标步骤和要求………………………………………………………………14 七、签订合同………………………………………………………………………17 八、中标服务费……………………………………………………………………18 九、处罚、询问和质疑……………………………………………………………19 十、保密和披露……………………………………………………………………20 十一、诚实信用……………………………………………………………………20 第四部分:合同(样本)………………………………………………………………21 第五部分 项目要求及说明……………………………………………………………23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33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及装订要求…………………………………………………36 特别提示: 1、请各投标人务必详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的失误。 2、投标人如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请以书面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期10日前向采购人提出,否则,将视为对本招标文件要求无任何异议,并不得因此在开标后向采购人提出任何异议。 精品资料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就长垣县路灯灯具及配件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名称:长垣县路灯灯具及配件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长交采2012ZB003号 三、采购项目内容: 一标段:兴华路、华瑞路:高7米单臂灯及配件;蒲城路:高11米单臂灯及配件;纬七路:高11米双臂灯及配件; 二标段:长城大道东段、桂陵大道南段、卫华大道、人民路、桂陵大道北段、纬二路、宏力大道北段、巨人大道、徳邻大道、纬四路:高11米双臂灯; 三标段:长垣大道:高11米单臂灯、景观灯;经三路、匡城路、纬十路、博爱路、华豫大道:高11米双臂灯; 四标段:电缆(数量、规格型号详见招标文件) 四、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供应商须是本招标项目的国内注册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每个投标企业最多可投报两个标段;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五、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标段(现金,售后不退)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02月13日--2012年02月17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7:30 七、购买招标文件地点:长垣县财政局七楼7009房间(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2年 03月05日上午09:00 。 九、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长垣县财政局七楼7011房间(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十、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十一、监督单位及电话: 长垣县纪委监察局:0373-8889109 长垣县财政局: 0373-8883625 长垣县检察院 0373-8855295 十二、招标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 苏先生 联系电话:13598672000 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 0373-888933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0373-8886911 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说明 采购人: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长垣县路灯灯具及配件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长交采2012ZB003号 项目内容:路灯灯具及配件采购(详见第五部分清单) 交 货 期:一、二、三标段:签订合同后30日(日历天)内,实行一次性采购供货; 四标段:签订合同后10日(日历天)内,实行一次性采购供货。 交货地点:长垣县县城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自筹 2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见投标邀请函 3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 4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一标段:人民币7000元;二标段:人民币10000元;三标段:人民币20000元;四标段:人民币8000元。 交纳方式:电汇或转账或现金。 在2012年03月01日17:00时前以电汇或转账或现金方式汇入(或缴入)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单或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上的付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收款单位:长垣县会计核算中心 开 户 行: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 222616012。 供应商凭银行出据的交款证明在2012年03月01日17:00时前到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换取收款收据。 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与供应商名称一致的账号。 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最好提交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资料和资金往来收据(客户名称: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项目填:“长交采2012ZB003号”投标保证金”,金额项填本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并填明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5 投标报价:总报价包含货物费用、税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装卸、仓储、分装、运输、劳务、管理等运杂费和税金、保险、协调、售后服务以及所有的不定因素的风险等其他费用。 6 中标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计价格[2003]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7 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8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投标开始时间:见投标邀请函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投标邀请函 9 样品:每个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标段样品,(一、二、三标段提供灯具一套,其中二标段长垣大道须提供金卤灯具一套,其余均为250W高压钠灯具一套,灯具须包含灯头、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四标段须提供1米电缆作为样品(每个型号均须提供),样品作为评标时评委参考的依据; 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样品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五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样品被封存作为采购人验收的依据。 10 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不得使用活页或散页装订,必须采用胶装。 11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正版U盘一个(U盘必须确保无病毒感染,并能正常使用,其中报价部分必须为EXCEL形式),并与标书正本一起密封。(电子版必须清楚标明投标人名称)。 12 注意事项: 1、除本招标文件中特别约定可以投报进口产品货物外,其他货物均不得投报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设备)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对投标人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文件内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评委会将优先予以加分或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如本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中规定的属实行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无论招标文件是否特别指明,投标人均必须投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4、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时期公布的清单内容为准,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敬请投标人及时浏览。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本次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长垣县路灯灯具及配件采购项目的采购。 1.1本次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省新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2“采购人”名称指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3“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4“投标人”指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服务”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及合同中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6“投标书”指投标供应商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文件。 2.7“中标供应商”指接到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还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应具有的其他资质详见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中的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4、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运作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5、向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6、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通知: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形式,向投标人发出,传真号码以潜在投标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知道、应当知道或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推定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0、投标前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0.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部分有疑义的均可提出澄清。澄清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期17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答复,答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在投标截止期15日以前任何时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0.3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以书面方式向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应于收到补充文件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10.4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所有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相关通知。此变更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采购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0.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投标人一旦参加本次招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1.1投标人提交的全部及任何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函电等,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1.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必须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11.3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根据本次采购投标人数量及采购人、评委的要求,决定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拒绝。 11.4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2.1投标文件分为三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报价部分是指包括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其他部分是指投标人按要求自行提供的资料文件。 1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方便评审,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 1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因投标人的行为使采购人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4.1交纳方式及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 14.2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 14.3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应标明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请投标人认真测算本项目本身价格、运输的价格、售后服务以及其他有关的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请投标人一并考虑,合同签定后对此不再做增补。报价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投标人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单价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该投标报价将被视为已经包含了购买该项货物的所有价格(含运送、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税、费等的费用),并且该报价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的报价。在其它情况下,投报货物的单价或总价不允许出现两个,采购人将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报价的投标,由此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不应当因此而提出异议。 15.2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内容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采购人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投标书将被拒绝。 15.5本次招标采用总承包方式,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将项目的主体及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16、本项目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7、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7.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7.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投标人自身的责任。 17.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附件表格,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填写的,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7.4投标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标准做出响应。 17.5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9、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9.1投标人(仅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印章不予认可。 20、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格式附后),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评委会将按照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条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1.1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由于正、副本内容不一致致使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被视为无效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2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钢笔填写或打印,并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22.1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22.2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23.1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标段号、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23.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4、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4.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4.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4.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送达,在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采购人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5.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人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5.2投标人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 (五)开标 26、开标 26.1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大会,采购监督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6.2投标方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授权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原件,未出示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原件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原件备查。 26.3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部门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监督部门当场宣布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26.4开标时,唱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6.5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由采购人、监督部门、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6.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同意此次评审结果。 26.7采购人将邀请长垣县财政局、长垣县监察局、长垣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将视情况到现场进行监督。 (六)评标步骤和要求 27、组建评标委员会 27.1采购人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将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评分,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7.2评标工作将在长垣县财政局、长垣县监察局、长垣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由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 28、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 28.1资格性审查的内容: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被委托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以上证件投标文件中须附复印件,原件由评标委员会审查。 28.2符合性审查的内容: (1)工期有保留,不确切、不肯定的; (2)投标文件递交的正本和副本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活页或散页装订; (4)投标文件签字和盖章不齐全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的; 以上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中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 28.3重大偏离(负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无效的;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出现下述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包括但不限于: 28.3.1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8.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28.3.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8.3.4投标货物数量性能、交货时间、售后服务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 28.3.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28.3.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牟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8.3.7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8.3.8投标人所提交的报价明细表中某项产品单价或总价出现两个报价的; 28.3.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8.5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28.5.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内容一览表总价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总报价、报价明细表中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并以修正后总价为准。 28.5.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5.3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5.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8.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9、投标的澄清 29.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 29.2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9.3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30、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0.1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30.2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细则、方法进行,投标人可对任何擅自改变本招标文件中所公布的规则、评标标准、方法的行为进行质疑或投诉。 31、确定中标人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1.2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构成违约的供应商采购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32、 评标过程保密 3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3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关于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33.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采购人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33.2但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采购人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除外,该情形包括:一旦予以拒绝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的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采购人或主要用户出具明确要求维持既定结果的书面意见等。 33.3在上述考虑维持结果的情形下,采购人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投标人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担保或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采购人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 34、评标委员会宣布废标的权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有权宣布废标,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4.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签订合同 35、中标通知 35.1中标候选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在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公告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采购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不退还投标文件。 35.3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交纳1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可能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6.2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36.3采购人如需调整合同标的货物,须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6.4投标人一旦中标及签订合同后不得对采购项目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违约处理。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中标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6.5不按约定签定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6.6中标人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采购办备案。 (八)中标服务费 37、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计价格[2003]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九)处罚、询问和质疑 3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 (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5)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6)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9)投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8.1在投标、评标过程中,如有投标人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招标或评标。 39、询问和质疑 39.1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9.2招标程序受《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9.3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39.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十)保密和披露 40、保密和披露 40.1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40.2采购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40.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一)诚实信用 41.1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1.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商业贿赂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有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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