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装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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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文件 渝能源发〔2009〕169号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煤矿运输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藻、南桐、永荣、天府、中梁山公司: 2008年以来,集团公司煤矿运输事故频发,为了有效遏制运输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加大煤矿运输装备投入和安全管理的力度,从根本上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煤矿运输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能源 煤炭 运输 管理 通知 抄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经信委安全管理处和煤炭行业管理处。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煤矿运输装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所属煤矿运输装备与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运输相关标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煤矿运输装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能源集团所属煤矿原煤运输、辅助运输及地面运输等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修必须达到《办法》的要求。本《办法》有关内容原文引用于第三条所列规程、规范、标准、办法等或对其中部分条文的细化或结合实际新增;对第三条所列规程、规范、标准、办法等未引用的其它条文仍继续执行,与《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办法》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规程》(2006) 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4) 四、《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8) 五、《矿井窄轨铁路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1983) 六、《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1987) 七、《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1987) 八、《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1989年) 九、《煤炭工业部窄轨铁路道岔系列及技术要求》、《窄轨矿车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 第二章 矿井轨道运输 第四条 轨道线路种类的划分 一、主要运输线路:井下主要斜井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的轨道;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装载车场的轨道。 二、采掘运输线路: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轨道,掘进头开口点到碛头轨道。 三、一般运输线路:除主要运输线路及采掘运输线路以外的轨道(含地面运输轨道)。 第五条 轨道运输对巷道的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二、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不得低于1.8m。 三、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净高:长壁采煤高档机采和综采工作面巷道净高不低于1.8m,其它不低于1.6m。 四、生产矿井已有巷道的人行道宽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巷道除外),必须在巷道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4m,深度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存放物料。 五、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保证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否则,管道升高,且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六、在双轨运输巷道中,2列车对开时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七、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间距离如下表: 地 点 行人侧间隙(mm) 车辆中间间隙(mm) 另一则(非行人侧)间隙(mm) 支架巷道 锚喷砌 碹巷道 运输机 距碹墙 运输巷道 新掘 800 200 300 250 400 原有 700 200 250 200 400 人车停车地点 新掘 1000 200 300 250 400 原有 1000 200 250 200 400 车场、采区装载点 新掘 800 700 300 250 400 原有 700 700 250 200 400 矿车摘挂钩地点 新掘 800 1000 300 250 原有 700 700 250 200 在设计井巷断面时,应给出公差,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巷道的净高和净宽的允差一般为+50~-20mm。铁道中心线偏差为±50mm。双轨中心线的间距偏差为+20mm 。 八、机车车辆在曲线轨道行驶时的铺设接近限界 曲线段的铺设接近限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加宽。曲线段巷道加宽参考值如下表: 曲线段巷道加宽表 运输车辆 双轨中心线加宽逆增直线段长度(mm) 巷道加宽直线段长度(mm) 巷道加宽量(mm) 内侧 外侧 1t矿车 2000~2500 1500 50 100 3t矿车 3000~5000 2000 100 200 电机车 5000 3500 100 200~300 第六条 窄轨铁道曲线半径 一、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过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 二、运行速度为1.5~3.5m/s时,不得小于通过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 三、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过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 四、对600mm轨距,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在不用机车时允许采用较小半径,但不得小于9m。 五、采用600mm轨距1t矿车的斜井甩车场,平曲线半径一般为12~15m。 六、斜井绞车道甩车场竖曲线的最小半径要保证矿车通过底弯道时,车箱不相接,并能够伸手摘挂钩。600mm轨距运行1t矿车时甩车场最小竖曲线的半径为9~12m,一般采用12~15m。 第七条 运输方式对新井巷道倾角要求: 一、串车提升不大于25°。 二、箕斗提升不大于35°。 三、井下平巷运输:坡度3~5‰,最大不超过7‰。宜用重车下坡,空车上坡的设计方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一列车长度。特殊情况下也不应小于半列车长度。 第八条 轨道质量标准 一、轨型:矿井轨道必须按规范设计、铺设。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8吨及其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生产矿井在用线路运行8吨机车及其以上时,轨型不得小于22kg/m;采区平巷运输不得小于15kg/m;轨型选型可参照下式计算选型: q=5+2.5P q—钢轨每米质量,kg/m p—机车车轴质量,t 二、主要运输线路和一般运输线路轨道质量要达到《矿井窄轨铁路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轨道运输装备标准 一、高沼气、双突出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使用防爆电机车(含防爆特殊型电机车、防爆柴油机车)和防爆充电机。 二、垂深超过50米的运送人员上下的主要斜井,必须使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应配备平巷人车。 三、井下运输摘钩点、平交道口、主要行人通道、翻笼等人员来往频繁地段,必须安设摄像头,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主机具有储存、提取功能,摄录资料提取周期不少于1周。 四、井下行驶机车的平交道口,应在轨道两边设置隔离护栏和人行天桥,形成封闭的机车通道和立体交通。无条件设置天桥,应设置活动栏杆,并有灯光警示和“机车通行,严禁行人”语音提示。机车进入平交道区域提前减速,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五、电机车通过弯道、井底车场、采区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时)要发出声、光预告信号。 六、主要运输线路应有巷标、站标、道口标、公里标、道岔标、限速标、鸣铃标、道岔警冲标,共八种标志。 七、同一运输水平,调度室和各信号站、装卸载点以及矿总调度之间要有通讯系统。 八、电机车调速应使用斩波(IGBT)变频调速。 九、矿井主要运输平巷和主要提升斜坡使用频率高的道岔应安装远控道岔,远控道岔应具有远控和就地控制功能。 十、矿井运输线路应使用标准道岔,简易道岔只能用于不行驶机车的轨道。 第十条 轨道运输施工安全管理 一、矿井轨道、道岔、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它行车设备的检查、维修,必须保证行车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明确现场负责人。 二、平巷轨道及装置维护施工影响机车运输通行安全的,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各60米处设置设警示、禁止通行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与撤除,由现场施工人员负责。 三、斜巷轨道及装置维护施工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前、后必须向矿调度室请示汇报,施工作业期间严禁提升运输。 第三章 平巷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推车水平巷道坡度不超过7‰,并在现场设置坡度标志。采用人力推车每次推车数不得超过1辆,在车辆前方必须挂红灯警示;在运行机车的巷道进行人力推车,必须取得矿调度室值班长的同意。严禁同一巷道内机车运输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弯道、巷道交叉口、风门、硐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十三条 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轨道坡度在3‰≤α<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轨道坡度在5‰≤α≤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m。 第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十五条 运行电机车必须完好,闸、灯、警铃(喇叭)、电源连接器、撒砂装置齐全可靠,3吨以下电机车必须加设撒沙装置。机车照明应采用冷光源,光程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十六条 实行电机车年检制度,年检由各煤炭生产企业机电部门组织实施。审查不合格的机车不准使用;电机车司机操作证审查每两年一次,不合格的电机车司机必须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准上岗。 第十七条 电机车要有坚固的顶棚和门,开动机车前必须关闭驾驶室车门,电机车运行时司机不得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严禁离开驾驶室操作机车。 第十八条 机车进入车场、巷道交叉口、硐室口、弯道、风门、道岔、噪音较大等处以及前方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运行并发出警号。 第十九条 司机离开座位,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旋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架线电机车在处理故障时,必须把控制器打到“0”位,受电弓脱离架空线。 第二十条 井下运行8吨及以上电机车,必须选用双司控室机车,司机应在运行方向的前端操作。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驾驶室不得乘座其他人员,处理事故时需要乘座其他人员,必须报矿调度室并经分管机电的矿长同意。乘车人数严禁超过1人,乘车人身体任何部位和携带物品不准露出驾驶室外。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发生掉道或紧急停车,司机(跟车员)应向前、后方向发出警示,在距离列车头尾各6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撞车和追尾,并就近用电话向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三条 平巷人车运输: 一、矿井必须制定平巷人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平巷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用矿车运送人员。紧急情况,需要用矿车运送人员,必须请示调度室并经分管机电的矿长同意。 二、平巷人车应设自行滑动关闭的安全门。 三、平巷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挂运送工具的专用车,严禁乘员携带超长(超过1.5米含风锤钎子)、超宽(超过车厢内宽)物品乘车,乘员携带的物品不得露出车外。 四、平巷运送人员的列车严禁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 五、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和列车时刻表。 第四章 立井提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8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有限位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严禁超过规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闭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闭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第二十七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为0.3~0.5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提升装置的检查: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十条 提升保险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标准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十、1.6米及以上的绞车控制系统不具备上述功能时必须加装后备保护。 第五章 倾斜井巷运输装备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倾斜井巷运输一般规定: 一、倾斜井巷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巷道中不得有流水冲刷道心,对道上的浮煤、浮矸及杂物,必须即时清理干净。 二、煤矿必须建立斜井运输管理制度。倾斜井巷运输提升必须使用“一坡三档”,明确人员负责对有关防跑车设施及档车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的日常工作。 三、倾斜井巷运输绞车应实行挂牌管理。应在醒目处悬挂管理牌,在牌上明确挂车数量等参数。 四、双钩提升时,必须设置防错码信号保护装置。 五、 建立矿车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对运行的矿车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使用无碰头、轮对损坏、链接装置损坏等不完好的矿车。 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斜井上下车场及中间车场道口,均须装设声光信号。 七、倾斜井巷处理下道车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分管机电的矿长批准,并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倾斜井巷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分类: 一、倾角8°及以上,提升装置滚筒直径≥1.2米(含矿井绞车滚筒直径小于1.2米的主、副提升及采区集中上山混合提升)的倾斜井巷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 二、倾角8°及以上提升装置滚筒直径<1.2米的倾斜井巷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 三、倾角8°以下倾斜井巷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 四、向上掘进倾斜井巷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 第三十三条 倾角8°及以上,提升装置滚筒直径≥1.2米(含矿井绞车滚筒直径小于1.2米主、副提升)的斜巷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装备标准: 一、防跑车装置标准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甩车场除外)应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接近平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距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最大不超过1列车加上1个车的总长)的地点设置能防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以上各防护装置必须经常处于阻止车辆运行状态,只有正常运行的车辆接近要通过时才能打开,车辆通过后要及时关闭,确保挡车栏可靠挡住未连钩或脱钩下滑车辆。挡车栏必须与绞车联动。 二、跑车防护装置标准 (一)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在倾斜井巷内安设阻止断绳、脱钩跑车的,且具有煤安标志的自动化圆盘摩擦式柔性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当正常运行的车辆通过时才能打开。 (二)跑车防护装置安装位置:下车场起坡点以上20处米安设第一档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可靠挡住断绳、脱钩跑车车辆。中部有甩车场和无甩车场的长斜巷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 (三)人员和物混合的提升斜坡,提升人员时所有跑车防护装置应处于常开状态,并能可靠锁住,人员提升完后再关闭。 三、视频监视系统标准 (一)在绞车硐室司机操作台旁安装视频监视主机,在操作台上设置显示器。视频监控主机具有储存、提取和查询的功能。 (二)在绞车运行频繁,来往人员多的提升斜巷的上车场、下车场、中部甩车场及车场入口处应设置视频摄像头,对提升系统内阻车器、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的状态及进入车场作业区域的人员进行实时监视。同时,应在视频摄像头处安设照明装置,满足视频摄像头清晰成像的需要。 四、扩音喊话系统标准 斜巷提升系统应安装扩音通话系统,且具备双向语音通话功能。 五、行人语音提示系统标准 绞车硐室、上下车场、中部甩车场处设置语音提示装置,当绞车运行时发出“正在行车,人员躲避”的语音提示。 六、躲避硐设置标准 中部甩车场、下车场摘挂钩区域应设置2-3个躲避硐,斜巷落平后第一个躲避硐设置位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七、斜巷道岔安设标准 在斜巷上的道岔应采用自动道岔,并具备岔位指示器功能。自动道岔就地和远控功能,严禁人员进入斜巷搬道岔。 第三十四条 倾角8°及以上提升装置滚筒直径<1.2米的倾斜井巷(含JD-55及其以下的小绞车)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装备标准: 一、防跑车装置标准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甩车场除外)应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接近平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阻车器由绞车司机操作。距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最大不超过1列车加上1个车的总长)的地点设置能防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以上各防护装置必须经常处于阻止车辆运行状态,只有正常运行的车辆接近要通过时才能打开,车辆通过后要及时关闭,确保挡车栏可靠挡住未连钩或脱钩下滑车辆。 二、跑车防护装置标准 (一)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在倾斜井巷内安设阻止断绳、脱钩跑车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当正常运行的车辆通过时才能打开。 (二)跑车防护装置安装位置:下车场起坡点以上20处米安设第一档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可靠挡住断绳、脱钩跑车车辆。中部有甩车场和无甩车场的长斜巷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 (三)下方为掘进工作面时,必须设置可靠挡住断绳、脱钩跑车车辆的移动式挡车装置,其装置与碛头(或掘进机械)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三、安全重点矿井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视频监视系统标准和躲避硐设置标准进行设置安装。 第三十五条 倾角8°以下倾斜井巷串车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系统装备标准 一、平车场上坡口必须安装由绞车司机操作的阻车器。 二、平车场上坡口必须安装“注意连钩”的语音提示装置。 三、下车场起坡点以上20米处,设置可靠挡住断绳、脱钩跑车车辆的跑车防护装置。 四、下方为掘进工作面时,必须设置可靠挡住断绳、脱钩跑车车辆的移动式挡车装置,其装置与碛头(或掘进机械)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三十六条 向上掘进倾斜井巷串车提升防跑车系统安装标准 一、碛头所有机器设备和绞车倒向滑轮要固定牢固,必须安全可靠,固定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井巷下口必须设置常闭式远方操作跑车防护装置。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 三、井巷下方车场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设置躲避硐,绞车提升时,摘挂钩工必须进入躲避硐躲避。 第三十七条 防跑车系统使用维护规程: 一、矿井必须建立防跑车系统使用维护规程。直径1.2米及以上提升装置的防跑车系统使用维护规程必须现场张挂。 二、防跑车系统使用规程 (一)绞车提升前司机应对下述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1.视频监控器监视画面是否清晰。 2.档车栏是否全部处于正常位置。 3.档车栏状态显示器指示灯是否正常。 4.语音系统是否完好。 (二)正常提升时跑车防护系统的监视和处置 1.从监视画面监视档车栏状态及车场工作人员状态。发现档车栏未按程序动作应立即停车处置。发现跑车时,广播系统自动发出“跑车了,快躲避!”的报警信号。 2.从档车栏状态显示器指示灯观察档车栏动作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三)提升过程中停电的处置 绞车在运行过程中,如出现系统突然停电后,不能随意动车。当重新送电后,司机必须观查档车栏状态,档车栏状态合符运行要求方可提升。 (四)下部车场磨盘工连车后必须进入躲身洞内发开车信号,并观察档车栏状态显示器状态,只有待档车栏状态显示器指示串车已过档车栏后,方能进车场作业。 三、防跑车系统维护规程 (一)每周检查绞车的完好情况 (二)每周检查档车栏传感器完好情况:将金属物体放在传感器的感应面上,档车栏应动作。 (三)每周检查跑车报警装置传感器完好情况:用专用金属叉(两金属棒相距100mm)在传感器晃动,跑车报警装置应报警。 (四)每月对视频监视器探头镜面用专用擦布进行一次擦拭。 (五)每月年对档车栏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和打油。 第六章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三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查: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和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三十九条 钢丝绳断丝标准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为10%。 三、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四、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五、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季度涂油1次。 第四十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一、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二、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三、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四、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第四十一条 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二、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七章 小绞车安全运输管理标准 第四十二条 小绞车是指绞车电机55KW及以下的绞车。煤矿必须建立小绞车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装、维修、操作行为。 第四十三条 小绞车的安装标准: 一、小绞车必须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井下安装的小绞车的电动机、开关、操作按钮等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并贴有入井防爆合格证。 二、小绞车安装必须编制安装措施,并对基础、挡车栏、阻车器及相互位置关系进行专门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绞车基础采用混凝土浇筑或锚杆加混凝土浇筑,地脚螺栓强度必须满足抗拉要求,其直径和长度,根据技术规范计算后统一标准。地脚螺栓必须配齐合格的平垫、弹簧垫、紧固螺母、锁紧螺母;锁紧螺母到位后露出螺扣2~4扣。严禁采用打压柱方式固定绞车。 三、井下小绞车安装处无积水和淋水,井巷围岩稳定,支护可靠,无瓦斯积聚,硐室和巷道净高不得低于2米;绞车安装好后,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帮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4米,距轨道边沿不小于0.5米;绞车基础高于巷道底板0.1米。 四、小绞车运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且必须从滚筒下方出绳,必须设置护板,无护板或不完好严禁使用。 五、小绞车导绳使用的滑轮组,强度必须满足要求。导向滑轮要有防止钢绳脱轮外弹的保护装置,滑轮要转动灵活固定牢靠。 六、小绞车运输要安设可靠的开、停及回铃声光信号和运行指示灯等。多水平提升时,每一个车场都要有信号装置,并作出不同的开、停车信号规定。 七、小绞车安装好后必须经矿机电部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八、实行挂牌管理。小绞车一次最大的提升车辆数量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核算,核算结果报矿机电部部门批准,并将最大提升车辆数量填在绞车管理牌板中。严禁超拉多挂。 第八章 其它运输管理标准 第四十四条 “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运输管理标准: 一、“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简称四超,即长度超过4m,宽度超过1.2m,重量超过5t,高度超过1.35m。)的材料设备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和制造。 二、“四超”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禁止使用通用措施。斜巷提升“四超”车辆,不得与其它车辆混挂,如果需要变更斜坡档车栏的状态需在措施中明确,运送完成后必须立即恢复档车栏的正常状态。 三、“四超”材料及设备装卸必须明确负责人。装运前,必须组织所有参与人员学习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四、竖井和斜井口的把钩工、信号工应会同运送人员对照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材料及设备的捆绑情况,确认合格后才准入井。各车场把钩工、机车跟车员发现车辆捆绑不牢,有权拒绝运输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运输四超材料及设备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双道运输的矿井,如果运输对另一股道有影响,应派人站岗,防止对方车辆进入。 六、运输四超材料及设备采用人力推车时,要有防止跳道、碰撞、倾倒伤人的安全措施。要明确一人指挥,采用两端推拉的方式运输,严禁站在两侧推车。 第四十五条 架空人车管理标准 一、新安装的架空人车机头尾应布置在斜巷上下落平段,机头尾轮中心线距斜巷上下坡口不小于20m。 二、巷道倾角大于15度时,巷道底板必须有防止坠物飞滑伤人的设施。 三、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踏蹬离地一般为0.2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8m。 四、架空人车应加装吊椅偏摆限位装置。 五、架空人车应采用自动控制,以减少电耗、部件磨损。自动控制系统具备下列保护功能: (一)在机头、机尾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人员乘座越位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同时应装设语音提示系统。 (二)必须设置防止断绳的低速停车保护装置。 (三)应设置沿线停车装置。 六、架空人车必须设置照明系统,其照度应合符矿井照明设计规范。 七、矿井必须建立架空人车维修制度,架空人车乘人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皮带运输机管理标准 一、人员必须跨越带式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过桥等行人设施,严禁人员翻越带式输送机。 二、机头和机尾应设置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三、皮带机驱动滚筒装置上方加装安全护板,严禁站在运转的驱动滚筒装置上作业。 四、非专用运人皮带,严禁乘人。 五、皮带机不得运送物料。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运送物料时,先编制安全措施,经调度室值班长同意,跟班队长现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刮板运输机管理标准 一、刮板运输机机头压柱、机尾锚固柱必须打牢。防止机头机尾翻翘伤人。 二、刮板运输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送的功率大小,注入标准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运输机严禁乘人,行人不得在停止或运转中的溜槽内行走。 四、 刮板输送机启动应先断续起动,隔几秒后再正式起动,以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运输机。 五、人员必须经常垮过刮板运输机的通道处应设安全护罩。如:工作面刮板运输机与顺槽搭接后,在顺槽机尾段露出的溜槽上必须安设防护罩。 六、刮板运输机不得运送物料。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运送物料时,先编制安全措施,经调度室值班长同意,跟班队长现场负责。 第四十八条 地面工业广场运输安全管理标准: 一、地面工业广场范围包括:矸石山,轨道线路沿途,设备、材料等物资储放地以及临时加工、维修和使用的场地等。 二、工业广场作业的一般标准 (一)地面工业广场由分管机运的副矿长和机运部门负责管理,安全副矿长和安全部门负责检查,保卫部门负责治安。 (二)工业广场每班必须指定一名现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当班安全作业及相关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已实现封闭管理的广场,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严格实行准入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三、工业广场运输安全管理标准 (一)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铺设,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对进入矸石山的通道路口、可能出现滑坡的地点、矸石倾倒的斜坡上等,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二)矸石山斜坡上下两口,必须设置“提升时严禁行人,严禁行人穿越钢轨,禁止爬、蹬或搭乘箕斗”等安全警示标志。 (三)地面电机车架空线路要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标准。不回电的轨道和架线电机车轨道之间必须加装绝缘点,不得使用木质等吸水性材料。第一绝缘点设在两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距离应不小于一列车长度。架线式电机车的架线高度必须符合规程:在工业广场内,不同其它道路交叉处为2.2米。 (四)地面矸石山、排矸井摘钩点、平交道口、主要行人通道、翻笼等人员来往频繁地段,必须安设摄像头,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主机具有储存、提取功能,摄录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周。 (五)地面行驶机车的平交道口,应在轨道两边设置隔离护栏和人行天桥,形成封闭的机车通道和立体交通。无条件设置天桥,应设置活动栏杆,并有灯光警示和“机车通行,严禁行人”语音提示。机车进入平交道区域提前减速,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六)地面轨道运输按本《运输管理与装备标准》井下运输有关条款执行。 (七)暂时闲置的材料车、平板车和矿车,必须集中存放在广场的指定地点,且离轨道的距离在0.4米以上。 第四十九条 引用《办法》中的条款,必须原文引用到《作业规程》中,不得空洞的引用书名。 第五十条 《办法》中的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的授权矿业公司修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2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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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运输 装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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