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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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内容简介 李 坚 一、钢结构有关现行标准的概况 钢结构作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之一,目前正在执行的施工验收标准不少,如高层钢结构、门式刚架、网架、压型钢板、组合结构及焊接、高强螺栓连接、栓焊等方面,但国家标准主要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两部。这些标准将必须执行的,和可以由执行者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的、推荐采用的技术和工艺要求,混杂在一起,既当裁判又当老师,给实施和监督带来很大困难,处罚尺度难把握,操 作性很差。就其数量来说,标准近十项,总条目上千条,如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必然会束缚执行者的手脚。同时,由于标准的技术内容往往滞后于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因而会导致新的科技成果和生产建设经验不能及时推广应用。 二、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在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始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制原则为基础,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结合钢结构工程的特点,强调本次的编制工作不仅仅是在两个现行规范上简单地套改和修订,而是在规范标准体系改革调整的前题下进行,并且努力做到“三个协调和一个接口”,即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相协调,与《钢结构设计规范》相协调,与其他十三部建筑工程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相协调,为后续施工工艺和评优标准等推荐性标准留有接口。 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及监理等单位编制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将现有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中有关工艺部分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中有关评优的内容分离出去,剩余的内容经过筛选和调整形成一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工艺部分和评优部分编制成相应的推荐性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标准体系如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艺及评优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在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强调与国家标准GB50300-2001的配套使用,因此,对验收的划分、验收的程序、验收的组织及术语、基本规定、检查表格等内容不再重复,原则上遵守统一标准的规定。 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结合设计规范及原施工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本规范将钢结构工程分成十个分项工程,即焊接工程、螺栓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及钢结构涂装工程等。对于新出现的新型结构、新技术及新材料保留补充修订的空间,力求与《钢结构设计规范》保持同步。新规范与原规范和验评标准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特点。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标准体系 新规范通过删掉施工工艺内容,结束了政府作企业“老师”的时代;通过删掉评优内容,减少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从验收的程序上、组织上强调经济行为中甲、乙两方的主角作用,避免了政府对工程验收工作的干涉,政府只是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制定最低要求的验收标准。 2、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 规范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强调对施工单位资质及质量管理内容的检查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要有自己的企业标准,落实“谁施工谁负责”的精神。编制工作始终围绕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新规范中将那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成为条例等法规执行的支撑体系。本规范在全部157条检验项目中,强制性条文12条,占7.5%. 3、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强 在分项工程中,按照施工工艺或工艺顺序分别规定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其计量、计数检验的抽样方案原则上沿用原规范标准的方案,在目前的工程实际情况下,这些抽样方案经过过去几年的实践检验,应该说总体是可行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新旧规范的平稳过渡。 检验项目中规定了合格质量标准,而且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合格质量标准,“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标准的要求,而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即允许偏差中的极限值。其目的主要是考虑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同时又规定了不合格项的五种处理办法,既弥补了原验评标准中突破点值放任自由,出现“优良”质量还不如“合格”质量的缺陷,又对实际工程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4、验收内容上有所调整 结合钢结构工程的特点,遵照新的统一标准的规定,新验收规范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调整: (1)增加管理方面的验收,强调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 (2)强调和强化钢结构工程用各种主要材料的进场准入,单独将“进场验收”列为一章,提醒验收人员在每个分项工程验收时都必须首先进行进场验收。 (3)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验收单位,同时也是最基本的验收工作,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检验批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a、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b、多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c、进场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d、压型钢板安装可按屋面、墙面、楼面等用途划分:e、根据施工单位的加工和安装能力或分包情况,结合工期要求划分。按照上述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根据现场情况分解或合并检验批的规模,但必须事先划定。 (4)在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增加了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见附录G),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其主要目的是强调监理(建设方)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有些重要的项目除资料验收外,还要有见证检验或见证检验的资料。见证检验的时机因项目而定,有的宜在分项工程验收时进行,有的宜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还有的宜在进场验收时进行。 (5)对建筑工程中的不合格项目,特别是不合格工程的处理,过去一般采用回避的策略,新的验收规范体系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对于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中出现的不合格项,按统一标准规定的办法处理。 四、有关条文 1、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组合结构、地下结构中的钢结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行业标准没有包括的钢结构构筑物,如通廊、照明塔架、工业管道支架、厂区内跨线过桥等,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水工结构、桥梁结构、电力电讯塔架、低压贮罐、高压容器、工业管道、工业炉体结构、薄钢结构等钢结构工程,因各有特殊要求,应按相应标准执行。 2、第1.0.3条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钢结构设计图纸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依据。因此,设计图纸上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3、第3.0.1条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本条是对从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总承包企业内包含的资质或专项资质)和质量管理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强调市场准入制度,属于新增加的管理方面的要求。 4、第3.0.3条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根据钢结构工程的特点,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数量不多,但非常重要:(1)钢材及焊接材料(并非全部,只是符合第4.2.2条或第4.3.2条规定的才有需要)复验;(2)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3)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4)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本条对见证取样、送样的见证人员提出很高要求。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第4.2.2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d、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定义“一级”为“重要的房屋,破坏后果很严重”。旧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88)第3.1.3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由此可见,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否则不能根据本条判断是否需要对钢材进行复验。“大跨度”则未见定义。 “复验”是见证取样、送样检验。 6、第4.3.2条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本条中“重要”是指: a、建筑结构安全等及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b、建筑结构安全等及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c、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 d、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 e、设计要求。 7、第5.1.4条 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焊工施焊质量的动态管理,同时使钢结构焊接质量的现场管理更加直观。 8、第6.2.1条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 “质量有疑义”是指不满足本规范第4.4.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没有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9、“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单独列为一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对于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9种原材料及成品,在进场检验方法中,全部都要检查“检验报告”;同时尚须按规定复验(见证取样送检)。而对钢结构防火涂料则特别提出“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第5章强调钢结构焊接工程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外,尚需进行有关的工艺试验、焊接工艺评定,并根据试验和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上述内容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有充分的考虑和阐述。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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