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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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债权转让合同 编号: (沪)2017006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银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711室法定代表人:路强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 上海爱肯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1、 上海爱肯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以下简称“本债权”):指甲方对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的主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承继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截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未受清偿的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及对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益及其他相关
2、权利。2、债权证明文件:指用以证明本条第1款所述债权及相关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凭证等书面材料。3、基准日:指 2016 年 4 月 20 日。4、主债务人:指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借款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替代借款人之债务人。5、担保人:指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6、转让价款: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受让本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第二条 风险揭示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本债权在基准日以前及以后产生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其他情况的存在或发生,乙方可能无法享有。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本债权后,由于
3、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处置其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这些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本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最终可能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本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主债务人、担保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2)本债权项下不良资产项目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3)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4)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
4、责任;(5)主合同、担保合同的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不真实。(6)主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错误、虚假等;(7)甲方可能与主债务人、担保人已达成债权全部或部分放弃的协议;或者部分债权及相关权益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8)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9)抵(质)押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抵(质)押权实际未成立或无法对抗第三人;(10)最高额抵押,可能因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本债权项下不良资产项目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
5、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12)本债权存在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本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在部分未予抵销的债务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本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三条表述的本债权金额、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本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存在乙方受让本债权后以乙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6、乙方已被告知并完
6、全理解上述风险,愿意承担由所揭示和未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可获得,自愿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并放弃撤销权。第三条 转让标的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附件所列标的债权,具体如下:1、本金,折合人民币共计 ¥10,133,544.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零壹拾叁万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2、利息(截止2016年4月20日),折合人民币共计 ¥3,069,726.51 元(大写:人民币 叁佰零陆万玖仟柒佰贰拾陆元伍角壹分 )。以上两项合计折合人民币 ¥13,203,270.51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叁仟贰佰柒拾元伍角壹分 );3、对上述债权的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益。第四条 转让价款
7、甲乙双方确认,本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人民币 )。第五条 价款支付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将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收款人名称: 甲方指定的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账户 开户银行: / 账号: / 2、 如乙方应甲方要求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付了保证金人民币 ¥8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捌拾万元整 ),双方同意该保证金在乙方按本合同付款之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甲方如需变更本条第1款所列的指定账户,应在支付日到期前及时通知乙方。第六条 追索权放弃乙方就本债权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对甲方无任何追索权;乙方在此亦承诺,即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允许乙方
8、行使追索权,乙方亦不可更改地决定放弃。若发生债权中任何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任何第三方针对甲方转让的债权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等行为,所有责任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1、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其掌握的本债权证明文件。甲方保存复印件。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接收本债权证明文件,甲方不承担自乙方违约之日起与本债权证明文件相关的任何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文件损毁、灭失的风险。2、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本债权证明文件时由持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交付甲方。3、债权转让后涉及债权项下相关产权、他项权等权属转移各项事宜、
9、税金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不办理权属(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他项权等)转移相关手续的一切后果。本款所指相关产权转移的税金不包括甲乙双方转让本债权直接产生的税赋(见第十三条第1款)。第八条 债权转让通知本债权项下债权证明文件移交完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可以联合甲方共同以公证送达、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其向作为债权受让方的乙方履行偿债义务。无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均视为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第九条 本债权权益与风险转移时间1、乙方付清本合同全部转让价款后,有关本债权的
10、一切权利义务、收益、风险和责任追朔自基准日起归乙方。2、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到本债权项下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且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在乙方出具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代乙方采取维护债权的行为,费用与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3、本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前,基于本债权项目所收回的资产及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以后,基于本债权项目所收回的资产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第十条 过渡期安排1、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日至本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之日为过渡期。2、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本债权收回的款项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有权先行扣除过渡期内甲方为维护本债权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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