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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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医务科医务科 2017年年3月月7日日 培训目的及意义有效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依法行医、合理检查、因病施治。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普及全员法律知识,依法执业。培训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6.1.2.2 医院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有教育评价。【C】1.有法律法规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及相关资料。2.每年至少开展2次法律法规全员培训。3.新员工经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B】1.进行培训教育评价,提高培训效果。2.员工对岗位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知晓率90%。【A】员工对岗位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知晓率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培训范围分两次培训,本次培训内容如下:培训方式先全院代表培训,后科内组织培训,课件挂在医务科QQ群和三甲内审员QQ群,要求科内培训有签到、有记录、有照相,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如以上资料不全或人员知晓不达标,按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本次培训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版打包发至各科室主任OA。重点法条+相关案例宪 法:国家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其冲突法 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比如侵权责任法和执业医师法,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下各部、各委员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比如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地方性法规: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例如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法规:一般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比如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它法规规章:比如深圳市卫计委制定的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u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本院的医师的执业范围要与所在岗位相符,经梳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一定整改)u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持证上岗、医嘱、处方、签名)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重要法条解读u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定期考核是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目前深圳市已进行过两个周期,考核结果影响多点执业、变更执业等医师权利)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重要法条解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1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重要法条解读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案例:2016年3月2日,龙华新区民治辖区某门诊部坐诊医师刘某因未佩带标牌上岗工作,被开出了一张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扣一分。进行鉴定时经常发生1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重要法条解读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患者投诉;医疗鉴定1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重要法条解读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六)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七)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1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重要法条解读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二)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四)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五)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八)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报告的;(九)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1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重要法条解读第九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五)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七)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第十六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6个月,其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或者市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个月。(两年为一周期,一周期满了清零)相关处罚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重要法条解读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实现全市互联互通。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汇总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师协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度将记分情况报送市医师协会,从而市医师协会可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作为评定医师诚信等级的依据,将医师诚信执业情况结合定期考核进行统一管理。13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重要法条解读(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13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重要法条解读(二)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13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重要法条解读(三)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三)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四)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四)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13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重要法条解读(五)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深圳市关于多点执业的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一、进一步简化我市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网上备案程序我市注册的医师在办理多点执业网上备案时,不再需要经过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审核同意。报备手续完成后,通过“深圳市医师执业管理系统”自动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反馈多点执业情况。二、鼓励深圳市外的注册医师来我市多点执业为引进深圳市外的优秀医疗人才来我市执业,我委鼓励深圳市外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的注册医师来我市多点执业,并实行备案管理。深圳市关于多点执业的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一)备案条件。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业工作满5 5年年;身体健康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二)备案材料。1.深圳市外医师来深多点执业备案表(原件3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1份);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三)备案程序。由医师本人或拟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书面备案。备案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13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 重要法条解读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此也有相类似规定: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1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早在1999年5月,第5号主席令颁布中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但受限于种种原因,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未立即付诸实施。2014年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正式启动,在深圳注册的医师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不合格、补考不过的医师将不能执业,这意味着深圳医师队伍不再是只进不出,这种“年检”也将把不合格的医生清除出去。1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考核对象为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深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包括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均要参加医师定期考核。p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个方面。据悉,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评定或测评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p医师个人要重视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将影响多点执业、变更注册等医师权利。1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u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重要法条解读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重要法条解读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我院已修订会诊制度,即将下发。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 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近几年我院鉴定30余例,仅1例没有过错,瑕疵、不足等都可以被认定为过错)依照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具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方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轻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案例王某某,女,26岁,2014年3月通过体外授精和胚胎移植受孕,2014年8月3日,因“小腹痛”到产科门诊就诊,产科医生建议被其住院治疗,但其明确签署书面意见:王某某,不住院(此书面意见在申请人提交的母婴保健手册中特殊情况处理页记载)。第二天因“停经22周,下腹痛9小时,阴道流血1小时”急诊入院,入院后经诊断为:难免流产。鉴定意见:医方在告知方面已尽到了一定的义务,患者不予配合,承担主要责任,但医方病历中没有详细记录腹痛部位性质、程度,没有观察有无宫缩,存在不足,但该不足与王某某难免流产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1-5%。典型案例叶某某,女,1岁9个月,因呕吐到医院门诊治疗,诊断急性腹泻病,期间有抽搐一次,复诊时医生建议患儿住院,家属拒绝,后在门诊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后立即收入住院抢救,3小时后死亡。鉴定意见:医方的诊断与治疗正确,符合医疗常规,患儿死亡系自身疾病严重、发展迅猛所致,但医方在抢救期间没有上级医生的诊断和救治意见,记录不规范,存在不足,但该不足与患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1-10%。典型案例穆某某,男,49岁,因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行内固定术,一年后拆除内固定,术后出现左膝关节痛,负重时痛明显,患者认为手术有过错,术后康复也未达到效果,其后果系医疗行为造成的。鉴定意见:医方的诊断与治疗基本正确,后续的康复治疗和外院会诊,手术治疗无过错,但医方在第一次行内固定术前未行MRI检查以明确是否存在膝关节腔内损伤,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不足,建议过错参与度1-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案例吴某某,男,48岁,因“腰椎间盘突出”收入骨科,住院行椎板减压、髓核摘除+内固定术,术后复查X线提示骶1左侧椎弓根螺帽松动,患者认为手术操作不当,发现内固定物断裂时未及时会诊和处理,未向其说明内固定物产品说明等有关资料,也未将内固定物可能断裂的风险告知患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学会鉴定意见:医方手术方式合理,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但未将螺帽松动与需再次手术的情况告知患者,未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影响患者手术选择权(未见病历资料中有患者对知情同意确认和书面文字记录),过错参与度为10%。典型案例衣某某,男,36岁,因“丹毒”收入住院治疗,入院时查血压Bp:160/98mmHg,未予治疗,住院10余天后在半夜突发左侧基底节区至颞顶脑出血伴脑疝死亡。家属诉称:入院后未告知高血压病情,医疗措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取得其书面选择意见。医方:仅在病程记录“告知患者有高血压,但患者自诉一直无症状,也未服药,拒绝治疗”。无患者签字,也未请相关内科会诊。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 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地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面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患方的同意,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比如腹腔手术转开放手术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案例毛某某,男,10岁,因腹痛到医院门诊治疗,血象高,提示有炎症感染,行阑尾区彩超未能排除急性阑尾炎,予对症治疗。第二天患儿症状没有缓解,再次到门诊就诊,请胃肠肝胆外科会诊,考虑急性阑尾炎,转专科医院治疗。鉴定意见:虽然医方在第一次门诊时已考虑到了排查急性阑尾炎,但急性阑尾炎是儿童期的最常见急腹症之一,医方应该予以甄别,应及时请外科会诊协助诊治,对患儿腹痛的病情关注不够,未善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建议参与度20-3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完全不需要任何鉴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非法执业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今后,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典型案例温某某之子,男,因分娩时发生重度窒息而与医方发生争议,在患儿未出院时医患双方封存部分住院病历,而后家属起诉至法院,在质证过程中家属提出患儿在科室的病历原件与封存的复印件存在不一致,其中一张临时医嘱单完全不一样。经调查,该临时医嘱单在封存时仅填写了一半,封存后科室拿回去继续书写时不慎污染了字迹,科室遂重新打印了一张,但找了不同的人签名,法院据此认定该临时医嘱为窜改,不得作为鉴定依据。ICU患者,腹部刀刺伤。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典型案例万志兴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典型案例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打工的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绝签署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了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显然,该事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的情形。问题在于该条例只是规定了应当征得同意并签字,而并未规定如果出现患者或家属或关系人不同意、不签字的情形应如何处理。那依据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自由,医院并没有错。该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朝阳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朝阳医院补偿死者李丽云家属10万元。(医院的做法没有错,但社会因素、舆论压力导致医院赔钱)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以往,对就诊病人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小病大治,开具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造成患者不必要的损害和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项规定,扩大了对就诊患者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约束,控制和降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重要法条解读p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疾病属于个人隐私。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患者到医院看病,往往还可能要将除疾病以外的其他隐私暴露给医生。对于这一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对患者负有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VS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3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新、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切合实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已基本没有,医学会/鉴定机构更偏向于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即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承担责任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以公平、快速地化解医患纠纷,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龙华区目前也建立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和患者购买医疗责任险复印病历规定:基本一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第十八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告知义务:办法更详细,与侵权责任法基本保持一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后果。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法(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其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其咨询;咨询;如实告知患者可能会对其如实告知患者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其近亲属。(四)需要实施手术、特殊(四)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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