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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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宁瑞仁医院输血科华宁瑞仁医院输血科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20122012年年8 8月月1 1日起日起执行执行部长令部长令六章六章4141条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为加加强强医医疗疗机机构构临临床床用用血血管管理理,推推进进临临床床科科学学合合理理用用血血,保保护护血血液液资资源源,保保障障临临床床用用血血安安全全和和医医疗疗质质量量,根根据据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献献血血法法,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 卫卫生生部部负负责责全全国国医医疗疗机机构构临临床床用用血血的的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负负责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4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三条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建立健全健全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术操作规程。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血管理工作。5第五条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6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 任人。任人。7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8院长或分管医疗院长院长或分管医疗院长医务部医务部输血科输血科麻醉科麻醉科手术室手术室护理部护理部输血输血临床科室临床科室管管 理理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血液储存血液储存及交叉配及交叉配血血9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第十条第十条医医疗机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定和临床用血需求床用血需求设置置输血科或者血血科或者血库,根据自身功能、任,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模,配备与与输血工作相适血工作相适应的的专业技技术人人员、设施、施、设备。不具不具备条件条件设置置输血科或者血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的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当安排安排专(兼)(兼)职人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床用血工作。10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11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落实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落实。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12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血水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13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六)储存条件。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14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2-6,血小,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20-24。储血保管人员。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15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疗方案。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16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17中级以上中级以上医医 师师800ml上级医师上级医师审核审核800ml1600ml科主任科主任核准核准1600ml 申请血量申请血量 申请权限申请权限签发权签发权医务科医务科科主任核准科主任核准用用 血血 申申 请请 分分 级级 管管 理理输血科输血科18输输输输血血血血风风风风险险险险输血目的输血目的输血目的输血目的输血方式输血方式输血方式输血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实施输血治疗。19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2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保,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工作。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液调配等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2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2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必须同时符合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23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输血过程和和输血输血后疗效评价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24培培训训内内容容临床用血知识临床用血知识无偿献血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病毒传播途径病毒传播途径血液知识血液知识参加献血的规定参加献血的规定献血程序献血程序献血意义献血意义献血前后注意事项献血前后注意事项献血法献血法无偿献血奖励办法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输血病历书写输血病历书写血液制备血液制备成分输血成分输血血液成分及功能血液成分及功能输血相关传染病输血相关传染病输血技术规范输血技术规范输血不良事件输血不良事件输血适应症输血适应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输血评估输血评估输血护理记录输血护理记录25临临床床用用血血评评价价制制度度相关制度相关制度临床临床用血用血医医学学文文书书管管理理制制度度培培训训制制度度临床临床用血用血不良不良事件事件报告报告监测监测制度制度26用用血血评评价价公公示示临床科室临床科室临床医师临床医师输血病历科室每月总用血量科室每月总用血量超计划用血成分输血比例输血不良事件未用血手术输血指征控制平均每例手术用血平均每例手术用血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27输输血血病病历历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输血过程输血过程输血过程输血后疗效评价输血后疗效评价输血后疗效评价输血后疗效评价输输血血记记录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输血记录单28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29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0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告,并处3 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 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1p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2p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职、开除等行政处分。p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3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122012年年8 8月月1 1日起施行。卫日起施行。卫生部于生部于19991999年年1 1月月5 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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